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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权利扩大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16-11-30温佳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辩护人

摘 要: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在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今后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立足检察实际,从自侦工作的角度出发,围绕刑诉法修改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影响,浅谈如何加强改进检察自侦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关键词:辩护人;自侦工作;新刑诉法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价值观的深刻变革和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检察自侦工作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其自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新刑诉法中修改辩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辩护权是指被指控人和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论证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及在程序上主张被指控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应有的侵犯。新刑诉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

1.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这种时间上的提前,可以使辩护人从案件开始就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动态,增强辩护方的防御力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的转变。

2.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权利的增加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现“控辩平等”,也有利于规范司法部门正确使用权力,防止司法不公。

3.强化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新刑诉法在保留了九六年刑诉法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同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调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这增加了辩护人自行收集的有利于辩方的三类证据的开示义务。

二、辩护人权利扩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

职务犯罪本身具有智能型、隐蔽性的特征,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初查时掌握的犯罪事实,而后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础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在修改后刑诉法实行后辩护律师全面介入侦查的背景下,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1.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化了侦辩对抗

律师对案件的提前介入,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得到相关案件信息,这无疑将会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情绪,使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更加从容,提高其辩解能力,加大案件突破的难度。

2.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加大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可能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封闭、自由的环境下“畅所欲言”,大大增加了两者紧密接触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律师帮助后,将强化其抗审心理,增加拒供现象,影响自侦办案人员讯问谋略的运用效果,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办。

3.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强化,可能造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的不对称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了解案件情况,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从而影响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另外,对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自侦部门以案挖案的可能性。

三、自侦部门对辩护权利扩大的应对措施

1.扎实做好初查,夯实基础证据

一是要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做好初查阶段线索的筛选、评估。大力推进“两化建设”,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全面做好证据的固定与完善,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三是强化初查工作的秘密性,严格隐蔽初查意图。要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责和犯罪客观方面进行调查,迅速收集外围证据,避免行政阻力和伪证嫌疑。

2.重视首次讯问,外围同步取证

一是讯问前精心准备。自侦案件办案人员讯问前要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力争快速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二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职能和整体协调功能。从案件事实和情节上、从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从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以及从共犯或者窝案、串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及时发现案件突破口,提高突破能力。三是注重供证结合。围绕正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时做好外围询问、调查、搜查、追赃、追捕等工作,形成严密的供述与物证、书证等证据的锁链,使办案各环节紧密衔接,保证案件顺利突破。

3.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高效性

一是要加强内部合作,形成侦查合力。首先在纵向上要继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的组织和协调的作用,集中优势侦查力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效性。其次要探索建设侦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协作。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介入,通过沟通协商共同把关。在报捕、移送起诉阶段,也要充分尊重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二是实行外部执法资源整合,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开展与公安机关的检警合作,将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与证据,及时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通过与重点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重点领域的涉案信息。

参考文献:

[1]竺建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辩护权强化的应对.2012.

[2]陈运副.浅析新刑诉法视野下的自侦工作.2013.

作者简介:

温佳芸(1988~),女,福建省泉州人,工作单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职务:助检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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