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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研究

2016-04-13李鄂贤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教育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教学改革培养

李鄂贤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100875)



当代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研究

李鄂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更加与时俱进并与国际接轨。同样,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法律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着双重属性,一方面是作为法治社会公民的属性,另一方面也是作为法治国家的推进者和实践者。然而,以湖北省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案例,我们发现在教学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滞后、专业课设置不合理、区域法律人才交流不充分、国际化水平不高的问题。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首先要重新定义新时期下法律人才的目标;其次需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最后应当加强区域之间法律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法律人才的国际化水平,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依法治国逐渐从理论构建走向了人人都能感知的社会实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需要改革与创新。特别是,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不均、人口素质参差不齐等状况,导致区域法律人才培养有着各自区域性的特点,因而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改革需要多方兼顾,让法律人才具有多元化的知识体系,一方面能够满足本区域对本土化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能放眼全国法律生态,让区域与中央法治步调一致。

一、法律人才培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一)法律人才在法治社会中具有双重属性

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法律人才作为特殊的公民除了具有一般公民在法治国家的角色属性以外,还有另外与法治息息相关的重要属性。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人才不仅具有普通公民属性,而且具有法律人才的专业属性。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营造法治氛围,从中央到基层,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在201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中,刘伟委员就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切实提高中国公民的法律素养,在立法这个环节中,应该让群众也参与,并且要广泛地征求群众的意见。还有其他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态度。法律人才作为公民的特殊群体,必然能够作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公民在法治活动中表现得更加理性,更有活力。首先,法律人才有专业的法律思维,在日常生活中会维护自己的权利,不随意侵害他人的权利;其次,法律人才会自然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成为遵纪守法好公民的带头人;最后,法律人才也具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参与法治活动的权利,在行使参与权的过程中必然能够用不同的视角更加准确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并按照合法程序提出个人的意见。

法律人才除了具有一般的普通公民属性外,更具有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属性。该属性决定了他们能够直接参与依法治国的进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国家和社会一定程度的法律影响力。法律人才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是解决社会纠纷、决定法律权益、实现法律权益的群体。他们全面参与国家法律体制中的每一个方面,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不管是以怎样的身份或者角色存在于社会,法律人才对各行各业的崛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人才培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人才培养有助于整合国家与地方法治资源

依法治国具有全局特征,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是一项有层次的、涉及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以中央为核心与起点,逐步向区域治理、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推进。其内容具体包括了立法以及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诸多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行法律人才培养要注重整合中央和地方、全国和区域的法治资源。不同区域的高校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时难免会让法律人才打上区域性法治的烙印,这样的区域性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带动了区域法治的发展,因为法治本身具有实践的属性,它是接地气的,它处理的就是区域内人们交往行为的关系。在培养区域性、本土性法律人才的同时,事实上也推动了全国依法治国的步伐。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有超过百所的高校,其中部分高校为社会培养了众多法律专业人才。从人民网的数据可以看出,湖北省共有本科院校70余所,其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就有37所。截至2014年年底,湖北省所培养的法律专业在校本科、专科和研究生就有10万人左右,这些学生来自祖国各地,其中包括湖北本土区域。他们在湖北接受法律教育后,奔赴祖国各地,在各行各业中发挥自己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

这些法律人才,在地方接受了法律教育,对于地方的风土人情、人文习俗相对较为熟悉,并且了解区域性的社会法律生态,无论今后他们在何处工作、就业、生活,必定会在新的区域潜移默化地传达其他区域的法律生态。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同区域的高校每年培养数以万计的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奔赴不同的区域,形成星火燎原之势,让区域性的法律思维方式互相融合,进行碰撞,最后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一致,共同推行依法治国方略。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在教学上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滞后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需要与时俱进,产生新的含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我们急需实践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但法律作为一门上层建筑的专业,在培养法律人才中,易于以培养理论化的“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2011年年底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拟入选高校名单。[1]这些基地在全国的法律人才教育教学中起到了重大的示范作用。湖北省的985和211高校几乎都以培养有理论素养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在这些大学的示范下,其他的一些高校特别是依附于这类高校的二级学院也以培养理论性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这些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理论层面上非常专业,在专业考试、论文写作、课题探讨等方面有着极高的造诣,继续深造的比例也非常高。但是,在处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的时候,却不知道如何处理,不能熟练地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之中,解决问题能力并不是很理想,这种状况导致法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社会化的法律效果不能让人满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具有实践属性,依法治国方略也是如此。法律的实践性如何实现,除了国家层面和职能机关的推进外,更重要的是让公民树立法律信仰,形成法律观念。从理论的高度难以让公民理解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只有从实践的角度让公民感受法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让公民在每一个法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因而,具有实践能力并且有着双重身份的高校法律人才就能满足当前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因而,在当前的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急需从理论型逐步地转为实践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滞后

我国法律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具有历史性。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当时的国情是整个社会正处在拨乱反正的改革时期,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搞经济建设需要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但是,当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没有提出,整个社会需要高层次、理论化、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在设计法律课程之初,培养法律人才课程围绕着法律体系构建和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进行设置。

高校法学课程的设置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大概只开设了法学专业,课程安排方面十分单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7年,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发展方面的需要,在法学专业下具体的类别大量扩充,许多高校开始设立国际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专业,以满足改革开放和对外发展的需要。到了1998年,法学专业已增加到5个,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此外还有两个目录外专业,即商法与刑事司法。[2]整个法律专业课程的设置在当时的背景下是非常科学的,从整个社会效果来看,在这样的课程设置下的确培养了很多的法律人才,为社会经济法律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当前的国情是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又进了一步。我国现在仍然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所偏向,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国目前的法治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实施法律的问题上,因而需要大量有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法律人才。但是,当前以培养理论化人才为主的法律课程设置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以湖北省的高校为例,从目前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看,除了有少量的几次模拟法庭的实践以及在毕业前夕的短短3个月的实习以外,主要集中在课堂上14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学生主要以书本练习为主,因而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较为牢固。但是,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时往往显得经验不足,从法律理论向法律实践转化的能力不强。因此,法律课程的设置也需要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动态,及时进行改革。

(三)法律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实践经验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在快速地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也更进一步迎合了我国司法建设的需求。从总体上看,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回到具体实践中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值得关注的是,学生实践能力普遍较为薄弱,其中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是我国的法律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实践经验。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高校教师,如果只是专注于理论授课而忽略了实践教学,那么学生就无法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工作岗位和社会的需求。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忽略实践教学也未必能使学生更为透彻地掌握理论知识。运用不成熟的理论知识解决现实的实际问题,显然不能达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要求。调查显示,在湖北省各大高校从事法律专业教学的教师中,有60%以上的人仅在自己本科学习阶段参加过几个月的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而参加高校教学工作后他们几乎没有再接触过司法实践;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情况,这些教师了解得甚少,也使得教师的科研能力不强,更直接地影响了教学工作。

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过程。没有深入法律实证调查研究而仅靠理论是无法解决日益多变的实际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实践问题才是法律的灵魂以及最终归宿。当前我国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不够重视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一)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面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应该是当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美好理想。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在恰恰缺乏把这些法律体系转化为实践的法律人才。近些年来,国家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律的作用得到了突显,各行各业的人们更加注重规范,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明显加大。但是,法律人才的培养与输送要从实际出发,紧跟社会潮流,必须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法学教育界对此并没有忽视,他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他们发现,在实践型人才培养中,实际产生的效益同社会的需求或单位对法律人才的期许仍然有较大的差距。[3]

当前,我们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真正具有实践能力、能推进社会发展的人。实践型是相对于理论型而言的,理论型主要解决的是理论层面的研究和构建,而实践型主要解决的是理论向社会事务的转化,两者不存在轻重之分,只存在偏向某一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要转化理论是非常困难的,实践型相对于理论型来说有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实践型法律人才还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求,还必须是全面的。全面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身心和谐,即法律人才所思所行必须一致,不能互相背离。

其次,有区域和全国统筹观。法律人才不能仅仅学习宏大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区域性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规,这些法规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当引起重视。法治的全面推进是从中央到基层的发展,了解区域的法律法规、风土人情、地质地貌、习俗习惯等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以湖北省为例,在培养湖北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关注湖北本土新闻热点,深入农村和区域参与社会实践,研讨湖北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了解民风民俗等,这些都有助于法律人才获得较全面的法律知识。

最后,要有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思想不僵化具有创新务实精神,并知道如何在法律行业中体现。特别是当法律的规定与事实案例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有能力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找到和谐的平衡点。

(二)完善新时期下的实践导向型法律专业课程

从以往只按一个专业招收法学本科学生的方案看,各高校法学专业都须开设14门核心课程。在湖北省高校中,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14门核心课程外,还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合同法、劳动法学、法律文书、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专业基础课。从这些课程的设置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课程理论课比重较大,实践课比重较小。跟实践有关的课程主要是为数不多的模拟法庭课以及毕业前夕3个多月的法院实习。因而,湖北高校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的问题。

为了与国际接轨,培养实践导向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专业课的设置上要增加专业的跨学科性以及实践性。在保证法学基础14门核心课程之外,还要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增加一些其他专业课程,例如可以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状况,加设财务、金融、会计、物流、电子商务等经济方面的课程,使学生同时具备法律、财经方面的背景知识。另外,增加法律实践课的比例,可以在法律专业课程外,开设与之相关的实践性配套课程。例如,模拟法庭可以作为授课的常态化方式,目前湖北高校的模拟法庭仅仅作为程序法的配套课程进行,并且安排的课时非常少。可以在实体法类课程中开设模拟法庭的授课模式,并增加模拟法庭的课时量。老师也可以带领学生分批次地旁听当地法院庭审案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信息,让他们自主旁听案件庭审,并写出报告,这些报告应当计入学分中。

增加课外实践活动的力度。学生提出了创造性的想法也应当在权衡后给予支持。课外实践活动成果应当计入学分。例如,让法学学生多跟当地普通的社区或者农村的公民接触,举行一些公益性质的法律咨询活动,体会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和期望。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多关注人民,感知人民,寻找各种机会参与社会法律实践。

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企业等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比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部门、培养基地,开启法律与用人单位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局面,让法律人才培养更具有针对性。

(三)加强法律师资队伍建设

随着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了实践型的要求,由此对教师队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比之前更强的综合能力。在湖北省的高校中,之前评价一个优秀教师的标准是能够传授教科书的内容并能让学生掌握课本内容。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它不是一个象牙塔的东西,关起门来在实验室里面就能培养出人才来,卓越法律人才必须由学校和实务部门共同培养。[4]在新的培养目标下教师需要承担更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而湖北省高校法学院的教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很多人不能适应新的教学模式。解决师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个是“走出去”,到外面去看看;一个是“引进来”,营造更多接触外界的机会。“走出去”,即对本校的教师进行培训、交流,特别是要进行跨行业的交流,走到社会中进行实践,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引进来”,即聘请一部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师,共同建立一支专业与兼职相结合的实践型教师队伍。[5]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自然会用自己所办理的案件、所经历的职业生涯及亲身经历等为学生传授经验,讲授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方法。有的法律工作者甚至会亲自带着学生进行实习工作,因而学生能够在实践性教学中收益颇丰。

参考文献:

[1]屈茂辉,陈锦红.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大学教育科学,2015(2):49.

[2]屈茂辉,周志芳.海峡两岸法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之比较[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35.

[3]张卫华.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研究[J].政法论丛,2014(3):127.

[4]贾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5(6):20.

[5]邹玉政,金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反思[J].教育与职业,2006(18):115.

(责任编辑邓颖)

收稿日期:2016-05-30

作者简介:李鄂贤(1989-),男,广东汕头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doi:10.16169/j.issn.1008-293x.j.2016.11.00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6)11-0014-05

Study of Teaching Reform of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Li E’xian

(School of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fostering legal talents should be more kept up with the times and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imilarly, the teaching mode in this regard should be re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legal talents are of a dual nature. On the one hand, they themselves are the citizens of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On the other hand, they are the propellers and practitioners in the legal state. However, in the case of fostering legal talents in Hubei provin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ent in this respect, such as the hysteretic nature of fostering legal talents, the unreasonable course offered, the inadequate regional communication and the low internationalization level. It follows that it is indispensable to take prompt action in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as follows: Firstly, the goal of legal talents in the new period should be redefined; secondly, a practice-oriented curriculum should be rebuilt; lastly, the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region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leve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among legal talents enhanced. By so doing,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can be promoted.

Key words:rule of law; legal talent; cultivation; reform of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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