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实证探究
2016-04-13王越悦刘静申
王越悦,刘静申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实证探究
王越悦,刘静申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律师行业的现状却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目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泄露委托人隐私、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等严重违反律师职业伦理和损害法律形象的事情发生。文章以具体的案例为视角,以实证为研究方法,为解决我国律师职业伦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野。
律师;伦理;法治中国;
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伦理规范,公务员有公务员行为伦理规范,教师有教师行为伦理规范,可以说,伦理规范是法律法规之外监督职业行为、维护职业规范对象的最有效方式。和其他行业类似,律师行业也有自己的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性质的《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
1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1.1 律师职业伦理的含义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律师职业的公共性、法律性比较强,不仅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担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然而,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律师职业伦理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就是律师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学者韩长印认为,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它是指导律师和规范律师依法执业、评判和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2]。有些学者认为,律师职业标准只是行为规范不是评价标准,学者李本森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3]。还有学者认为,不应当为律师职业增加太多不符合职业特征的标准,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就是为客户提供正确的法律知识,不存在弘扬社会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那些法律的公共业务而是公务机关的职责,把公共服务的伦理强加到律师身上是不合适的也是不正义的[4]。
1.2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社会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律师队伍的扩大,在我国律师群体中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现状逐渐增多的现象。在2013年,北京发生了了一起案件,引起公众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广泛争论,事件起因于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被害人报警,称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月20日,抓捕全部涉案人员[5],然而在该案发生之后,却发生了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之间相互抨击等严重损害律师职业伦理的情况[6],除此之外,律师行业也时常发生一些其他的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情况,如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伪造证据、贿赂其他司法人员等其他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情况[7]。律师违反职业伦理情况的发生,不仅仅损害了自己的行为,还带来了两个潜在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影响法律的权威。鉴于律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严重危害,本人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律师职业伦理,进而建立起我国符合现代社会现状的、新型的律师职业伦理体系,实现对律师的监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权威的维护。
1.3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分类
分类是一种很好的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的方式,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分类,可以找出律师职业伦理的本质特征,进而可以应用到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制度中。按照我国目前的律师法,律师职业伦理主要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和律师对于社会包括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然而,按照律师法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分类比较简单,不能很好地揭示出律师职业伦理的本质特征,为了更好地认识律师职业伦理的含义和内容,本文将律师职业伦理按照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责任类型进行了分类,通过这种分类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目前律师职业伦理的特征。
1.3.1 按照律师职业伦理的主体分类
目前,由于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规范比较笼统,在律师执业中对职业伦理把握不准,除此之外,由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详细地论述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律师和律师之间以及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①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职业伦理关系
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目前我国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主要有以下六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尽最大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项内容是诚实守信,不向当事人承诺法律结果;第三项内容是不当两面派,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第四项内容是以当事人的授权为限从事代理活动;第五项内容是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六项内容是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律师和律师之间的职业伦理关系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律师职业伦理关系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合规、公平、严禁不正当竞争;第二项内容是律师应当尊重同行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③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职业伦理关系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六项,第一项是行为人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项是尊重法官、仲裁员等司法工作人员;第三项是不得贿赂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第四项是不能利用特殊司法关系招揽业务;第五项是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六项是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2 按照律师职业伦理的责任类别进行分类
所谓责任类别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分类是根据律师是在代理具体案件中应坚守的职业伦理和律师为正确适用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中所应坚守的职业伦理进行的分类。
①律师职业伦理中的职业责任
通过研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本文总结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中应坚守的职业伦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项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项内容是诚实守信,不做虚假承诺;第三项内容是不得双重代理,成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四项内容是合理收费;第五项内容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法律活动;第六项内容是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代理;第七项内容是不得侵犯委托人的财物;第八项内容是要保守委托人的秘密;第九项内容是独立代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8]。
②律师职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
根据《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则,目前,我国律师在正确适用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中的,具体应当坚守以下三项律师职业伦理,第一项是模范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项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代理案件。
2 国外律师职业伦理现状
在世界上,存在着两大主要的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伦理。大陆法系主要以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为代表;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本文通过介绍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职业伦理现状及维护方式,找到他们国家中律师职业伦理的共同点,为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提供参考。
2.1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律师职业伦理现状
对于大陆法系,本文将介绍日本和德功两个国家,主要介绍日本和德国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和保障方式,具体从律师职业伦理监管的主体、监管规则和监管内容及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维护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2.1.1 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日本,不同于英美法系,特别是英国的律师管理制度,日本的律师职业伦理管理是一元制的。根据日本1949年制定的《律师法》,由日本律师联合会负责对日本律师职业伦理进行管理。日本的律师职业伦理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职业伦理,分别是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坚守委托人的秘密;第二种是律师和律师之间的职业伦理,分别是不恶意诽谤他人的律师,不对对方律师进行业务评价、不利用其他律师进行炒作等;第三种是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业伦理,分别是不违反法律、不提供虚假的证据、注重维护律师联合会的声誉。
德国是大陆法系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德国,律师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法下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在1963年,德国律师协会通过了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约束的规则《联邦律师准则》[9],并在准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律师和律师之间、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应当遵守的职业伦理,并规定了违反职业伦理的处罚措施。
2.1.2 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维护方式
在日本,对于违反职业伦理的律师,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处罚主要是资格罚,比较严厉;分别是,分别是警告、责令停止律师执业、责令退出所属的律师协会或者协会对律师进行除名[10]。得益于日本律师联合会的良好监督,在日本律师界,一般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情况比较少,律师一般都可以很好地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和律师之间以及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德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一般由联邦律师协会依据《联邦律师准则》对律师进行监督和处罚,然而除了德国联邦律师协会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管之外,德国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也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管并进行处罚[11]。
2.2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律师职业伦理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本文主要介绍美国和英国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和保障方式,具体从律师职业伦理监管的主体、监管规则和监管内容及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维护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2.2.1 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及其分会制定的行业准则进行规范的,其制定的律师规则对美国的律师、法学教育、律师考试等产生了重要的深刻影响。全美律师协会及其分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建立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分别是1887年阿拉巴马州律师协会制定的《阿拉巴马州职业道德准则》、1908年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全美律师协会在1983年制定的《美国律师行为示范规则》[1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美国律师行为示范规则》,该规则详细地规定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和律师之间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在辩护业务中、在法律顾问业务中等的执业方式及相应的违反律师行为示范规则的处罚方式[13]。根据美国制定的律师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美国律师职业伦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职业伦理,主要内容是对当事人要忠诚、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律师和律师之间的职业伦理,律师不能对其他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进行抨击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能非法竞争、不能违法招揽业务;第三个方面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是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伦理,律师不能伪造证据、欺骗司法机关、不能做虚假陈述。
在英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英国的律师监管制度和美国完全不同。英国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大律师和小律师;大律师是指专门律师和出庭律师,小律师是指初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律师也是有不同的机构予以监管,大律师通常由专门律师理事会和律师学院进行监管,小律师则由初级律师协会和法院进行监管。在英国,在成为大律师之前,必须要成为小律师,因此对小律师的监管就尤其重要,英国对小律师监管的方式主要是法律,即是《1974年初级律师法》。在职业伦理上,小律师和大律师的要求有重合也有区别,英国对于小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委托人和客户的关系上,具体是不能代理两方当事人、不能进行广告宣传、不能为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代理等职业伦理规范;而大律师的职业伦理内容则更加丰富、更加完善,具体体现在和当事人的关系上就是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接受委托后不能拒绝办理接受委托的案件;在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上,大律师不能和其他大律师合伙开业、不能雇佣其他大律师等。
2.2.2 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保障方式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在对律师职业伦理的保障方式上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资格类的处罚,也是对律师最严格的处罚,比如从新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处罚;第二种是名誉类的处罚公开训诫、谴责等,;第三种是财产累的处罚,比如赔偿、监管律师财产等[14]。而在英国,在律师职业伦理的维护方式上大律师和小律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分别是责令停止执业、罚款、返还报酬,对律师进行谴责等[15]。
3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概念
3.1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含义
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律师职业伦理中的规定,本文认为新型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产生的有关当事人、律师之间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3.2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特征
事物的特征,是不同事物之间进行区分的核心标志。新型律师伦理之所以和传统律师职业伦理相区分,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律师职业的服务性特征,律师职业主要是为当事人和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二是尊重性,律师与律师之间,作为律师职业共同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相互抨击;三是合法性,律师提供的服务是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好、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也好或者从事其他的法律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畴之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3.2.1 律师职业伦理的服务性。
毫无疑问,就服务业本质来说,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律师和客户之间通过买卖关系,由客户通过向律师提供服务费,律师向客户提供专门法律知识、法律服务和法律信息。任何一方对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不满意,都可以解除服务,同时也可以对服务结果进行投诉和评价。唯一有差别的是,就是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比较特殊,他们是以法律为内容、以法律为武器。
3.2.2 律师职业伦理的尊重性。
律师与律师之间,作为律师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必须从个人利益出发,从律师业整个行业的整体出发,维护整个律师的荣誉,不能够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不顾整个行业大局,不能够对其他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进行抨击,不能诋毁其他律师的名誉,不能互相拆台和不正当竞争。
3.2.3 律师职业伦理的合法性。
律师职业伦理的合法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律师为当事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个方面是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手段必须是正当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揭漏当事人隐私、不能对其他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进行抨击和评价、不能贿赂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4 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建设
依据我国现行的律师职业伦理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本文认为,我国新型的律师职业伦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律师职业伦理要体现业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既要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法律本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第二个方面是,我国新型的律师职业伦理要受到严格的保障,主要表现为对于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律师进行的资格处罚、财产处罚等。
4.1 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内容
4.1.1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职业伦理
结合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本文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职业伦理应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受托律师应当尽最大能力实现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项内容是对委托人诚实守信、不做虚假承诺、不做两面派,担任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项内容是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从事代理活动;第四项内容是接受委托后不得自行把委托事项转代理;第五项内容是不得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第六项内容是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第七项内容是以个人专业知识和法律为指导,独立代理。
4.1.2 律师和律师之间的职业伦理
结合我国律师执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结合国外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之间的伦理关系主要有以下二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严禁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第二项内容严禁律师之间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4.1.3 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之间的职业伦理
结合国外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和我国律师执业中的问题,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之间的职业伦理主要有两项。第一项是尊重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二项内容是不贿赂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使其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策,包括不贿赂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
4.1.4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在具体案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我国的《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规范,本文认为,新型的律师职业伦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三个方面,一是是要遵守法律;二是严守国家秘密;三是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16]。
4.2 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维护方式
4.2.1 增强律师协会的处罚和公信力
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律师的管理方式,特别是美国对于律师的管理方式和对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处罚方式,本文认为律师作为自治群体,应当加强律协在监督律师职业伦理中的主导地位,扩大律协对律师的处罚权。
4.2.2 加大对于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经济和资格类处罚力度。
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于违规律师的处罚方式仅仅限于以下四种: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17]。内容软弱而单一,对于影响律师最深层次的财产和资格类的处罚太少。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对于违反职业伦理的处罚措施,加大财产方面的处罚,并研究制定限制律师执业、取消执业资格、开除律师队伍等多种处罚方式,真正实现律师对于职业伦理的不敢违反、不想违反并最终实现律师从业者从内心尊重律师职业伦理。
4.3 我国新型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意义
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不仅仅对于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律师的发展和律师行业形象的塑造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积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4.3.1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有助于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律师群体作为法律专业的从业者、服务者,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普及法律,律师通过为委托人代理案件,解答法律,可以提高委托人的法治意识。二是引导纠纷的法律解决,在现代社会,法律应当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目前,处于对法律的不信任、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社会公众对于通过选择法律、选择律师解决纠纷还是比较排斥。三是通过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为我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道德保障,拥有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律队伍和高尚职业伦理的律师队伍,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可缺少的。
4.3.2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有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人才,占据着通过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然后,法律手段的有效发挥必须以拥有高尚的职业伦理为依托。同时,法律行业的矛盾性、冲突性,只有拥有好的律师职业伦理才可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3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美国法学家卢埃林对律师行业有一段非常形象的描述,他认为,律师就是各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就是各种冲突得以解决的桥梁,律师既要面对自己的委托人,还要面对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同时还要面对多种多样的法律制度,作为律师,面对了太多的矛盾[18]。法律行业的矛盾性和冲突性以及利益多元性,要求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水平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
4.3.4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有助于维护法律形象
律师不遵守职业律师的行为,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当事人财产;抨击其他律师行为、不正当竞争;伪造证据、贿赂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从来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治是人类选择的目前的最好的社会治理方式。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律,之所以选择法治,是因为他不偏不倚,对矛盾纠纷的公正的解决,只有建立新型的律师职业伦理,建立体现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职业伦理,使每个律师都拥有高尚的职业伦理才是律师行业的本性,才是法律的本性。
新型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不是一种哲学的伦理的设想,而是以具体的、实证案例为基础,并结果国外主要国家的律师职业伦理制度提出的。既有实证性基础,又有理论深度,尽管目前律师的社会地位不是很高,社会公众对律师的印象也不是很好,“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通过建立新型律师职业伦理从新树立律师行业的形象,提高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度。本文希望通过新型律师伦理的建设推动我国律师伦理的现代化,为建设法治中国、提高律师行业水平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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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
WANG Yueyue,LIU Jingshen
(School of Law,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610066)
Establishment of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arrying out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nd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As a par 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lawyers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However,the state of lawyers does not match its responsibilities.At present,in the course of practice,many problems exist,such as leakage of client privacy,unfair competition between lawyers,the bribery of the judicial staff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Based on the concrete cases and the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this paper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yers in China.
Lawyer;Ethics;Rule of Law in China
D F85
A
1672-2094(2016)05-0017-06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6-06-6
王越悦(1991-),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刘静申(1990-),男,河南驻马店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解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