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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老年女性“走婚”现象探析

2016-04-12杨淑芬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丧偶河北子女

杨淑芬, 王 翀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a.学前教育系; b.现代服务系,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河北老年女性“走婚”现象探析

杨淑芬a, 王 翀b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a.学前教育系; b.现代服务系,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老年女性“走婚”是指老年女性不与男方领取结婚证的非法定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受性别和城乡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基于财产分配、社会关系、身体条件以及情感因素等方面的考虑而出现,对老年女性的影响和伤害较大。建议加强丧偶女性的生活保障,加强老年人心理辅导,加强法律建设和执行,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老年女性;走婚;社会因素

“走婚”一词来源于云南和四川的摩梭人,是一种男不娶女不嫁的习俗。这种习俗中的男女过着夜合晨离的婚姻生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的原生家庭所有,并不受这种亲密关系的影响。时至今日,一种变相的“走婚”现象已经悄然来到了一些普通老年人生活中,一些丧偶或是离异的老年人,过着另一种意义上的“走婚”生活,这种关系中交织着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生理的多重诱因和矛盾。本文从河北老年女性的视角,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河北老年女性“走婚”状况

(一)老年女性“走婚”现状

老年女性“走婚”是指老年女性不与男方领取结婚证的非法定婚姻方式,双方或是长期同居,相互照顾,或是各自住在原有住房,只是偶尔同居,一旦关系破裂,一切联系自动解除,双方无权主张任何财产分配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丧偶者数量持续增长,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丧偶的老人达4747.92万,占26.89%;未婚老人为313.68万人,占1.78%;而离婚的老人138.08万,占0.78%,与1990年和2000年相比,2010年我国丧偶老人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丧偶老人的数量却显著增长,2000至2010年十年间增加了862.34万,未婚老人比例从1.66%上升到1.78%,离婚比例从0.66%上升到0.78%,未婚老年人比例自1990年以来持续升高已成为老年人婚姻的突出特点[1]。无配偶老人群体数量的增加,使得老年人安度晚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补助,或是依靠社会力量办养老院都只能部分地解决问题。在经济上、心理上处于弱势的老年女性,“走婚”这种隐性的婚姻方式就成为她们的一种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因性别和城乡差异而不同。

1.性别差异

女性寿命平均比男性长,老年女性丧偶的概率比男性要高。以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例,2010年我国男性老年人中未婚的占3.26%、有配偶的占79.46%、丧偶的占16.3%、离婚的占0.98%,而女性老年人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者的比例分别为0.37%,62.08%,36.96%,0.60%[2]。男性有配偶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丧偶比例远低于女性,但男性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均高于女性。

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女性老年人无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上升幅度更大,到高龄的差异更加显著,到75岁时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女性丧失配偶,而男性则延迟至85岁左右丧偶者的比例才接近半数(48.01%)[2]。就未婚和离婚而言,男性老人几乎在每个年龄段的未婚和离婚比例都高于女性老人。

女性寿命长且可供选择的男性数量相对少,使得无偶老年女性在对于寻觅配偶的需求相对更强、难度更大,过于计较领证取得合法权利就有可能错失机会的情况下,就只能降低门槛,接受无证婚姻。

2.城乡差异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重视晚年生活的质量,离婚比例有所升高。2010年全国普查数据表明,离婚老年人口的比例,城市高于乡镇、乡镇高于农村,比例分别为1.14%,0.72%,0.64%。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的离婚率除城镇保持不变外,在城市和乡村中均有所上升,特别是城市中尤为明显[2]。老年人再婚的需求增加,离异的老年人为了不引起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既能够享受到婚姻关系带来的抚慰,又能够避免增加烦恼,“走婚”就成了他们的选择。

(二)“走婚”给老年女性带来的伤害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是没有保障的。我国已经取消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而以“非法同居”取而代之,老年人非婚同居本来就是“半路夫妻”,性格、生活习惯、消费观念、价值理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带来的阻碍本就较年轻人多,一旦再被冠以“非法同居”,心理上都会蒙上“名不正言不顺”的阴影,维系起来更加艰难。这种心理上的不稳定,表现在行为上,会催生一些老年人为获得心理安全感在同居期间极力想要占有对方钱财的行为,从而使得这种本就脆弱的关系被打上功利的标签,更加为子女、亲属所不容。

相对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给老年女性带来的伤害更大。大多数老年女性经济状况较男性差,在这种不稳定的关系中,本就处于劣势的老年女性更加缺少发言权,一旦双方关系破裂,老年女性所承受的社会压力更大,因此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身体上对老年女性的伤害都更大。

其中,老年女性经受的“冷暴力”比较突出。以双方子女为主的社会关系对这种“走婚”关系的不认同,虽然不表现为摧残肉体的直接暴力行为,但是通过言语攻击、暗示威胁、经济控制等方式,间接使得对方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更令人伤心的是,老年男性面对亲友的压力,往往采取退缩的姿态,难以实现“相互扶持、互相照顾”的初衷,终会由于矛盾重重使感情归于冷漠。

二、河北老年女性“走婚”现象存在的原因

老年人的婚姻从一开始就面临着重重阻碍,婚姻稳定性差,有些领了结婚证的老年人的婚姻质量也不高,因此相当一部分老年人面临再婚选择时,就宁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选择“走婚”,这种选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财产分配的影响

老年女性在失去配偶时,往往不仅失去了亲人,还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此在考虑再婚时,大多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但是由于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往往是男方)在面对再婚问题时,往往顾虑婚姻破裂后或是离世后财产归属问题,因此不愿意与女性领取正式证书,女性在“领证就是一张纸,领不领证都一样”的劝说下,不得不屈从于男方无证婚姻的要求。

(二)社会关系的阻碍

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阻碍往往是其已成年的子女。这些子女或是由于对其去世亲人的深厚感情,或是由于对遗产归属问题的担忧,或是由于不愿意多承担赡养义务,或是由于无法向社会解释和面对新的家庭关系,或是担心父母再婚后无人照看自己的子女等原因,不支持父母的再婚请求。而老年人最担心的就是与子女关系恶化,因此往往会屈从于子女的意愿而选择“走婚”。

(三)身体条件的限制

在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中,女性年龄大多小于男性,老年女性往往担忧,这第二次婚姻,要么以对方再次先于自己去世而告终,要么就沦为照顾对方到去世为止的“免费护工”,因此,老年女性自己也抗拒与对方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有相互赡养义务的关系,而选择暂时抱团取暖、相互抚慰的“走婚”。与此相对,大部分老年丧偶女性更倾向于与子女共同生活,帮自己的子女照顾孙子女,因此留在自己的或是子女的家中居住,只是偶尔与男方相互抚慰,这样更符合老年女性的诉求。

(四)情感因素的制约

老年女性在面对新的婚姻关系时,由于生活习惯、价值观或是其他心理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够全情投入,全盘接纳对方,因此在心理上存在距离感,这种距离感使得老年人的婚姻缺乏沟通,或是出现“冷暴力”,而“走婚”可以保持各自的生活圈不被打扰,降低接受对方生活习惯的难度。

三、关于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建议

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和谐的婚姻关系可以使得老年人身体更健康、心情更愉悦,能够降低患与心理失衡相关的疾病的概率,如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胃溃疡、老年性抑郁症、恶性肿瘤等,使得中枢神经与机体免疫力处于最佳状态,从而延缓器官衰老。因此,对老年人的婚姻给予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老年人生活幸福,增进社会和谐。

(一)切实保障老年丧偶女性的生活

老年女性在“走婚”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是由经济地位低导致的。应当加大对老年丧偶女性的扶助力度,既在经济上予以补助,还应当完善社区的生活及医疗服务,使得老年女性不再被经济原因逼迫而选择依附男性,而是出于情感因素,站在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再婚的问题。

(二)加强老年人心理辅导

老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对我们的社会体系是一个考验,对于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要予以关注,对于老年人的心理要给予了解与疏导。有些老年人选择再婚常常不是由于生理需求,而仅仅出于找人“说说话”的动机,而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专门给老年人提供的交流场所建设的并不多,交流的活动组织的不够。应当加强社会工作的力度,增强老年人心理的疏导、引导工作,组织老年人参与有益有趣的活动,多开展免费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三)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法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年龄段都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障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应该出台一些保障老年人婚姻权益的法律,比如,婚前财产登记或是婚前协议等项目,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能够少一些功利,多一些真诚。

[1] 孙鹃娟.中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与变化趋势: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学刊,2015(4):77-85.

[2] 中国知网.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EB/OL].[2016-07-02].http://tongji.cnki.net/kns55/Navi/YearBook.aspx?id=N2011110036&floor=1.

责任编辑:张文革

Senior women and the tisese in Hebei province

YANG Shu-fena, WANG Chongb

(a.Department of Preschool Education; b.Department of Modern Services,Hebei Women's Vocational Colleg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91, China)

Senior women may establish non-statutory marriage without application for marriage certificates with senior men, which is also known as walking marriage, and is considered as illegal and more prejudicial against women. Factors include sex discrimination, urban-rural differences, social relations and physical health. This paper argues for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to help senior citizens to maintain stability and happy life.

senior women; tisese; social factor

2016-08-11

2015年度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妇女发展研究会理论研究课题(FL2015-30)

杨淑芬(1963-),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婚姻与家庭教育学、英语翻译;

王 翀(1982-),女,吉林图们人,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女性政治参与状况、女性地位.

1009-4873(2016)05-0030-03

C913.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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