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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的实践创新*

2016-04-12沈松平

上海地方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修志篇目志书

沈松平

试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的实践创新*

沈松平

新中国第二轮方志编修跟首轮修志不同,是在首轮修志基础上的深化、规范和提升,在体裁、篇目结构和其他方面都有所进步,如运用体裁上的技巧处理前后志在内容上的衔接,增加“特载”等新体裁,取消“经济综述”篇,设立改革开放、体制改革、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专篇,加强人文内容的记述,纠正首轮志书中经济部类与人文部类比例的严重失调。但由于二轮新志的编修者大多数为新人,对首轮修志的总结不够,因此在实践创新中会不时陷入假象创新、盲目创新和否定式创新。

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创新;体裁;篇目结构;其它方面

习惯上,我们把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开始普修方志到2001年12月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之前的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称作新中国首轮修志,而把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之后的新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称作新中国第二轮修志。新中国第二轮修志与首轮修志“摸着石头过河”不同,是在首轮修志已积累起一定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的深化、规范和提升,因此无论是在体裁、篇目结构还是其他方面都有所进步,也有不少创新,但是这些创新能否站得住脚,是否有理论支持,能否为志书吸收采纳,有无进一步改进的余地,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否则为创新而创新,势必会陷入假象创新、盲目创新、否定式创新的泥淖。最近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要确保完成“两全”目标,即到了2020年,要“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一年一鉴”的“全覆盖”,①《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国地方志》2015年第9期。这就意味着到2020年,新中国的第二轮修志工作将基本结束,目前已进入尾声阶段。笔者认为,此时对第二轮修志中涌现的实践创新进行探讨正当其时,既可看作是对第二轮新方志业务编修实践的小结,同时也有裨于促进当前仍在扫尾的新中国第二轮修志工作。

一、体裁上的创新

新中国第二轮修志跟首轮修志选择重修截然不同,全国大多数地方采取了“修续志”的方式,即续修断代志,接续首轮社会主义新方志,所以二轮新方志编修面临的与首轮修志最大的区别就是如何处理好前、后志在记述内容上的衔接。2000年3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中指出,续修志书的内容大致为五个方面:(1)承前简述,对上届志书的有关问题作出简要概述以便互相衔接;(2)续修正文,即志书编纂的主体;(3)专题记述,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题调查和专题报告;(4)补遗和考订,对上届志书的补充和改正;(5)附录和索引。①《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2期。其中的“承前简述”和“补遗和考订”说的就是前、后志内容上的衔接问题。第二轮修志在承前简述上,除了在续志时限上与前志有较长时间的叠合,相重叠的时段内容需在续志中复载外,②二轮修志中,即使是采取“修续志”的方式修的志书,其上限也有紧接前志下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行市管县(县改市、县改区)的年限三种做法,如广东省即全省统一规定二轮续志以1979年为上限,所以二轮修志中不少续志上限与前志下限有较长时间的覆盖重叠。还利用体裁上的技巧变化来加以解决,一是在志首总述和各篇章前的无题概述中记述上限前各项事物的历史,以便与第二轮志书断限内的内容相衔接,明晰事物的发展全过程;二是在志首设置“史略”③黄勋拔:《续志七题》,《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历史概况”④周慧:《关于第二轮志书编纂问题的思考》,《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1期。、“前志概略”⑤黄勋拔:《第二轮志书篇目述评》,《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概述当地在第二轮志书上限前的发展变化情况。金雄波、茆贵鸣还提出利用“注”来衔接前志⑥参见金雄波:《<萧山市志>承接前志的实践》(《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7期)、茆贵鸣:《关于第二轮省志与首轮省志衔接的几个问题——从<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方案>说起》(《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12期)。,即通过对正文或标题加注,直接注释事物从发端开始的全过程,直到与续志的上限相衔接。新编的《萧山市志》实践了这一做法,其上限是1985年,下限是2001年3月25日(撤市设区时间),该志第四编《环境保护》第一章《环境质量》正文的第一句话是:“1985年前,萧山境内地表水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而旁注是这样加注的:“1974年11月,县卫生防疫站曾对城厢镇、瓜沥镇、临浦镇以及浦阳江、浦沿化工区水体进行取样监测,发现有不同程度的污染。1984年选择永兴河、进化溪、浦阳江、萧山自来水厂水源及城厢镇、瓜沥镇等内河河段进行取样监测。从47份取样中,测得有六价铬46份,其中5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28份取样中,测得有含锌量23份,其中10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萧山市志》第一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12月版,第191页。,很好地与续志上限内容相衔接,记述了萧山地表水受污染的全过程。补遗和考订也是处理前、后志内容衔接的一个重要方面。首轮新志对于“现代历史”(即从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历史)漏记内容较多,而对新中国建立后的重要史实的记述在“三宜三不宜”原则(即首轮新志在记载政治部类内容时提出的所谓“宜粗不宜细”、“宜略不宜详”、“宜分不宜合”的原则)的影响下也有缺漏,尤其是对建国以来的政治运动记述过粗过略,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句概念性叙述,完全漏记了原本生动具体的历史事实,所以续志中对首轮新志进行补遗、纠误势在必行。但如何进行补遗、纠误呢?二轮修志中有“明补”和“暗补”的体裁之争。海佐良等赞成“明补”,“在第二轮修志中,应把漏记的补上,把略写的详记,每个事件独立成篇,并集中为一个章节,进行增补。通过反复权衡,把篇名定为补遗和勘误,放在志书的最后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增补,第二部分为勘误”⑧海佐良:《补遗勘误在第二轮县志编修中的作用》,《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2期。,“补遗采取明补较为合适。即把本属上部志书应该收录而遗漏的内容,集中放在下部志书的末尾,形成‘志外志’”⑨海佐良:《对第二轮修志补遗中‘明补’与‘暗补’的再认识——与初钊兴和王淑君再商榷》,《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7期。;而初钊兴、王淑君等则是“暗补”的支持者,但对纠误认为还是“明改”为好,“在我国悠久的修志传统中,后志对前志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勘误,是习以为常的事。只不过有的在行文中明确表明前某志将某误为某,现据某某改正,姑且称‘明改’;有的虽然勘误了,补充了,但行文中不标明何字、何句是此次所改、所补,姑且称‘暗改’或‘暗补’。又因为旧志多为通修,即每次修志都贯通古今,所以‘明改’或‘暗补’,都是按照末次修志的统一篇目,顺序出现,尚未见在志后集中单列补遗的。这自然是有它的道理的”,如果将所补内容“分门别类归到续志有关编章节中,再将勘误列为志末附录内容之一有何妨碍?”①初钊兴、王淑君:《试谈第二轮县志编修中有关前志补遗勘误的安排——与海佐良等先生商榷》,《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9期。茆贵明等则主张补遗和纠误皆可参合使用或明或暗的方法,“补遗,既可明补又可暗补,也可明暗结合。……续志对前志的纠错,最好与前面述及的补充式、修正式、考注式记述及补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可采取明暗结合、分散纠错的方法,谨慎使用大集中式的勘误表,以免误导读者,损及前志”②茆贵鸣:《关于第二轮省志与首轮省志衔接的几个问题——从<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方案>说起》,《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12期。。“明补”与“暗补”之争,实质上就是专列篇目补遗和门类中补遗之争,从旧志续志的补遗来看,这是两种势均力敌的补遗方法。除此之外,也有既在门类中补遗,又在志末设置专篇补遗的,但相比而言,这种补遗方法给用志者查找相关内容造成了更多麻烦,不如单纯“明补”或“暗补”。如果补遗内容较多,还是设立专篇集中补遗较为合理,如补遗内容较少,就没有必要专设篇目,“暗补”就可以了。关键是续志在凡例中必须对补遗方法作详细说明,这样用志者就会一目了然,免得误入歧途。至于续志中的纠误方法同补遗方法,以门类中改订和专列篇目纠误较为常见,续志中可因事而异,有的可在志末专设《前志刊误表》,有的可纳入附录之中,有的可以在志文中随文纠误。

二轮修志中,首轮修志中已经出现的8种基本体裁——述、记(大事记、专记、编后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逐渐固定化,如“专记”这种志书体裁被官方认可是在新中国第二轮修志初期,2000年3月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中指出续修志书的内容大致为五个方面,其中第三个方面是“专题记述”,其解释是“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题调查和专题报告”③《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2期。,而“索引”直到2008年9月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才将其与述、记(大事记、专记、编后记)、志、传、图照、表、录并列为地方志的8种基本体裁之一④《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07-108页。。除此以外也新涌现了一些可被新志所吸纳的体裁,如特载、补白、杂记、考异、质疑、争鸣等。特载这一体裁在新中国首轮修志中几乎没有使用,但它却是年鉴固有的栏目,年鉴为了及时反映上一年度的重大事件,又为了保持重大事件的完整性,特别是为了原文记载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献,使用了特载这一体裁。第二轮志书编修开始后,王登普、梁滨久等主张在续志中设“特载”,“以收录改革开放以来县(市)为发展生产力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摘录”⑤王登普:《县(市)志续修面临的几个问题探讨》,《中国地方志》1998年第1期。,“可以纳入一些完整记录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献,或特别重要的典型材料。……所收一般应是原文照录的文献或署名文章、调查报告。如是编者所记,以‘特记’为名比较准确”⑥梁滨久:《续志体裁运用探说》,《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1期。。也有学者针对“特载”设立与否的争论,提出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内容需要与否而定。⑦豫田:《关于在续志中能否设“特载”的争论》,《河南史志》1997年第4期。于是,“特载”这种新的体裁开始进入了志书篇目,安徽省《濉溪县志续编》是使用特载较早的二轮志书,该志在志首设有“特载”,一共载有6篇文献,即“在县委七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陈美德)”“政府工作报告(王者臣)”“政府工作报告(杨武)”“创建文明县城,树立文明新风——濉溪县创建文明县城工作情况纪实”“立足根本,努力培养跨世纪的高素质人才——安徽省濉溪中学十年来实施素质教育纪实”“金玉其外,名贵其中——濉溪县口子酒厂建厂之路”。⑧濉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濉溪县志续编(1986—1996)》,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26页。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志(1991—2000)》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重成立10周年庆典”“朱总理来到咱丰宁”“温副总理进农家”“凤凰之歌——记当代著名诗人郭小川”作为“特载”记入志书。①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宁满族自治县志(1991—2000)》,世界文艺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23页。《北戴河志(1988—2003)》则设有“特记”(特载、特记实属一类,只是名称略异而已),收录了党和国家领导人1988—2003年暑期内在北戴河的主要公务活动和轶事,以及“‘夏都’选在北戴河以后”1篇专题。②秦皇岛北戴河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戴河志(1988—2003)》,方志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8-35页。特载兼有记与录的特点,按其字面含义解释,记载的应是需要特别加以记载的重要文章或文献,它们之所以没有纳入正文或附录,是因为这些文章或文献具有特殊价值或重要性,纳入正文或附录显得分量不够,而将它们以“特载”的形式收录,置于志首的显要位置,能够彰显其重要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应人为地扩展“特载”的范围,如果不是特别重要的文章或文献,还是纳入到相应的正文或附录之中为好,如前述《濉溪县志续编》中的“立足根本,努力培养跨世纪的高素质人才——濉溪中学十年来实施素质教育纪实”就不应该作为“特载”处理,应置于该志“教育科技”卷“教育”章中。梁滨久还提出了借鉴年鉴中的“补白”体裁(即用于填补报纸或期刊空白的短文),引入二轮志书,用于记载地方著名风景名胜、物产等内容。③梁滨久:《续志体裁运用探说》,《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1期。黄勋拔则建议在二轮志书中增加“杂记”“考异”“质疑”“争鸣”之类的栏目,“这些栏目当然都是针对地情的,它颇受读者欢迎。四种栏目不一定全部都有,有其中的一、二种便可,可放在附录。这些栏目对于一些地情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深化读者对地情的认识,是有作用的”。④黄勋拔:《续志七题》,《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

门类(部类)综述篇的设置是新中国首轮修志中体裁上的一大创新,被视为志书“述”体发展之一种,旨在克服各专业分志横分门类造成的门类之间缺乏联系的弊病,增强志书的整体性。其中,经济综述篇的设置在首轮修志中已为大部分新编志书所接受,而政治综述篇、人文综述篇只是个别志书设置。广东省《番禺县志》既有政治综述,又有人文综述,为首轮新志所仅见。第二轮修志启动以后,鉴于一般新志中,政治部类不设“政治综述”篇,文化部类不设“人文综述”篇,社会部类不设“社会综述”篇,只有在经济部类之首设置“经济综述”篇,于体例上不统一,且各行业都有“无题概述”,志书之首有“总述”,再写“经济综述”似乎也没有必要,因此方志界对经济综述篇的设置及其名称提法提出争议,也有主张取消的。虽然从二轮修志的实践来看,还是主张设置经济综述篇的呼声占了上风,据胡巧利统计,以广州市为例,首轮12部市属区(县)志,有8部设经济综述(有的称“经济总述”),而到了第二轮修志时,12部区(县)志全部设经济综述,设置比率达到了100%。⑤胡巧利:《关于第二轮志书政治综述编纂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3期。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如詹跃华认为“在志书一级篇目中设置经济综述是不恰当的,因为综述是志书体裁‘述’的一种记述方式,不是事类,在一级篇目中出现,势必乖违志书横分门类的体例要求,……只有在大篇体经济篇下或在综合经济篇下设置经济综述,才是可行的”⑥詹跃华:《二轮志书经济综述编写刍议》,《黑龙江史志》2011年第4期。,实际上是变相地取消了经济综述篇,即使是设置经济综述篇的积极支持者朱永平在撰文中也提到了“经济综述卷并不会打破志书的横排要求……有的志书的经济综述卷不出现‘综述’等字眼,而使用类似于经济改革与发展这样的卷名,与产业卷和经济管理卷的平列关系就更分明了”⑦朱永平:《第二轮志书经济综述卷设置和记述刍议》,《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9期。,表现出对新志在政治部类、文化部类、社会部类都不设“综述”,单单在经济部类设置“经济综述”篇显得突兀,还是有所顾忌的。笔者认为,安徽省《潜山县志(1978—2002)》的做法倒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值得参考,该志将经济综述篇与综合经济管理篇合并为一篇,命名为“综合经济与管理”篇,下设经济综述、计划管理、统计管理、审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各章①潜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潜山县志(1978—2002)》,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319-346页。,既突出了经济部类的整体性,又妥帖地解决了志书各部类之间篇目设计的平衡问题。

二、篇目结构上的创新

二轮修志在体例上除沿用首轮修志过程中出现的纲目体、平列体、条目体、新三宝体外,新出现了“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的提法。不少志家②参见许还平:《继承首届修志经验,搞好续志篇目创新——关于第二届<河南省志>篇目设计的总体思考》(《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5期)、《当前续志编写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兼评<商丘地区志(续卷)>稿》(《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黄勋拔:《续志七题》(《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黄勋拔:《第二轮志书篇目述评》(《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王晖:《第二轮志书体例模式倾向思考》(《中国地方志》2009年第12期)、鲁德政:《关于续修新志编写条目的思考》(《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6期)。撰文提倡在新志编修中采用“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综合以往各类志书体式的利弊,我们准备采取篇章节与条目的结合体,即在节下微观领域里采取不分层次、不编序列的条目排列方式。这样做,既可以保持篇章节体分类合理、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的优点,又可以发挥条目体信息含量高、编排灵活、易于编写的长处,做到扬长避短”③许还平:《继承首届修志经验,搞好续志篇目创新——关于第二届<河南省志>篇目设计的总体思考》,《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5期。,而梁滨久明确反对在新志中采用这一体例,“章节体和条目体,作为志书的两种主要体例,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路数发展下去的,并学习对方的长处,但不要轻言二体的结合”。从后来二轮新志的实践来看,所谓的“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因为纯粹的条目体,条目之间是没有联系的,而“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只是取消了原来篇章节体中目、小目的序列,而代之以条目、子目,实际上还是篇章节体,诚如梁滨久在文中所说“篇章节下所设的条目并不区分概述性条目、综合性条目和专题性条目,这和章节体的目没有什么区别,目下也还存在子目一级层次,只不过是取消了目和子目的序列号。这实际上仍然是章节体而不是结合体”④梁滨久:《志书章节体与条目体的融合》,《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10期。。

首轮修志篇目划分的标准是以行业或事业分类为主,以类系事,类为一志,适当结合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而不是按照部门设置或学科单一分类。二轮修志中,以范洪涛、颜小忠为代表主张经济部类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门类和设置篇目⑤参见范洪涛:《第二轮志书经济部类篇目若干问题的探索》(《范洪涛方志文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120-121页)、颜小忠:《志书的经济部类篇目分类应以地情要素为依据》(《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3期)。,齐家璐虽然也同意这一看法,“按照这一标准划分社会上的各种事物,经济部类分类问题不大,但从社会分工的实际以及志书记述事物的实际来看,政治部类和文化部类要遵循这一标准,就存在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此,对这一标准,要从社会分工的实际出发,既要遵循,又不能盲从”⑥齐家璐:《志书记述事物基本分类问题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5期。,但从他在《志书记述事物基本分类问题的探讨》《志书的经济部类部门志倾向探析》《志书经济部类记述事物分类问题的再探讨——兼与王晖同志商榷》等文章中的论述看,却有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覆盖于全志篇目设置的倾向,比如他说到“第一轮修志,先经济基础,后上层建筑,几个部类的排列顺序是: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由于文化部类的内容,已经由事业逐渐变成产业,为了使文化与经济部类的一、二、三产业相衔接,几个大类的顺序也要作一些调整,其顺序应是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志书记述事物基本可划分为地理、政治、经济、文化4个大类”⑦齐家璐、孙继胜:《志书记述事物基本分类问题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5期。,又说“如果按照三次产业划分经济的各个行业,把政府的一些管理从经济部类析出放到政治部类,那么不但经济部类的整体性得到了加强,政治部类的整体性也得到了加强”①齐家璐:《志书经济部类记述事物分类问题的再探讨——兼与王晖同志商榷》,《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9期。,“文化及相关产业,也可以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分类,设置在第三产业中”②齐家璐:《志书经济部类记述事物分类问题的再探讨——兼与王晖同志商榷》,《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9期。。河北省《宣化区志(1994—2003)》《秦皇岛市志(1979—2002)》《万全县志(1989—2005)》按此设想作了实践。梅森、王晖、梁滨久对这种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全志进行谋篇设目的做法提出了批评。梅森指出:“该分类与代码是从经济统计单一角度出发,故把政治、文化、社会部类的内容也从经济角度放在第三产业中,并且分得较粗,难道我们可以在志书中取消政治部类、文化部类、社会部类,把党、政府、政协、人大、群团、科学艺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用第三产业表示吗?今天我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固然有市场经济的成分,但仍与西方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仍是社会公益性质。……第二轮志书是以三次产业的性质归类,还是仍设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专志(篇章)更合适?只要分析思考一下就非常清楚了”。③梅森:《志书篇目分类述论——兼论志书分类标准制订的需要与原则》,《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10期。王晖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单纯以这个三次产业划分的标准来为志书分类,就打破了现有的社会分工,造成志书篇目设置复杂化,志书中许多行业包含两次、三次产业性质的,都要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地进入志书有关篇章,不仅仅使同类事物分散重复现象过多,内容整体性不强,重要的是给志书编纂与使用带来不便,严重违背了‘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志体规则”④王晖:《省志分志篇目拟订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8期。,“第二轮志书的时代特征是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时期。新时期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包揽一切,而是由‘划桨人’变为‘掌舵人’……(政府)所有组成单位和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能都要写,内容就太庞杂,政府专志包罗万象,其他各个专志的内容就被削弱”⑤王晖:《志书篇目设计应该做到分类与分工的统一》,《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6期。。他们甚至对经济部类内容全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类设目也提出了一些疑义,但同时又认为篇目划分可以利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⑥参见梅森:《志书篇目分类述论——兼论志书分类标准制订的需要与原则》(《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10期)、王晖:《志书篇目设计应该做到分类与分工的统一》(《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6期)。。上述争议的症结在于,方志是百科性全书,没有任何一个单一学科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全志进行篇目分类,志书讲的科学分类并非指某一种学科或科学分类体系,对于其他学科的科学分类,方志编纂者正确的态度是参照其中的分类要素,看看我们志书门类及要素与之相比缺少什么,应该放在志书篇目的哪里,故无论是1985年7月的《新编地方志暂行规定》、1998年2月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还是2008年9月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都强调了志书篇目的设计要做到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相结合,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篇立目说”的问题是将统计部门的分类标准提升为第二轮志书篇目设计的普遍原则体系,这就超越了它的适用范围和能力,无法规范志书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事物的反面,遭到方志界的冷落。梅森的说法体现了方志界对这一争论的主流看法,“地方志的分类就是地方志的分类而不是其他,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其分类是覆盖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各方面的综合性分类,而不是像其他学科从单一角度分类”⑦梅森:《志书篇目分类述论——兼论志书分类标准制订的需要与原则》,《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10期。。

由于各地修的第二轮志书大多是续志,接续首轮社会主义新方志,其记述的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段,因此在志书的篇目设计中,较多的志书设置了改革开放、体制改革、民营经济、非公有经济等专篇,加以浓墨重彩地记述,就象首轮修志中多数志书设立乡镇企业专篇一样,成为二轮志书篇目结构上的一抹亮点。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时代主旋律,如何彰显这一伟大变革是方志体现时代特征题中应有之义。第二轮修志中对改革开放篇目的设置主要有三种办法,第一种是集中记述,即设置改革开放或体制改革专篇集中记述,目的是鲜明地突出这个时代的主题,而其它各篇不再设体制改革方面的章、节,如二轮河北省《秦皇岛市志(1979—2002)》《万全县志(1989—2005)》《张北县志(1989—2006)》《行唐县志(1991—2005)》;第二种是分散记述,即将改革开放的内容按事类归入各相关篇章中进行记述,如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归入农业,工业体制改革归入工业,商贸体制改革归入商业,政治体制改革归入政府等,不另设专篇记述,这样一来,不会破坏志书原有的系统结构,如二轮吉林省《白城市志(1986—1995)》;第三种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即将那些涉及全局的重要的改革开放内容,设立改革开放、体制改革、开发区建设等专篇集中进行记述,而把与部门、行业、事业紧密相关的专项改革分散到其它各篇章中去记述。从实践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因为集中设置可以集中鲜明地反映改革开放的主要过程、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果,有利于突出新时期的时代特点;与分散相结合,可以反映出改革开放是全方位的,是与各行各业各部门紧密相关的,有利于突出改革的广泛性、复杂性和深刻性。二轮《河南省志(1978—2000)》是这一办法的典范,先是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专设,与首届志书相区别,突出了新时期的时代特点,继之以经济与政治各篇,体现改革是发展的原动力,然后将教、科、文、卫等体制改革分散到相关篇章中记述,即在每篇概述下的第一章或是第一节,设立体制改革,以体现这些专项改革对该行业及社会的重大影响。开放包括对内、对外交流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分主要反映对外开放;二是设立“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主要写对内开放(即与其他省市县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三是在外事、侨务、旅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分分散记述各自涉及的开放内容。

相较于经济体制改革专篇(包括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流通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普遍设立,方志界对政治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尚未到位,不但首轮志书未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二轮修志中,虽说有一些志书设立了政治体制专章,但更多志书采用了分散记述的办法,理由是体现改革的广泛性,实际上是缺乏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把握。但政治体制改革毕竟是中国近二三十年中活生生发生的事实,有实质的改革内容,在第二轮志书中设置政治体制改革专篇,既便于归属改革的行为,又能体现改革的政治意义,更能使第二轮志书的时代特点得到彰显。胡巧利撰文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新时期最富有时代特色的政治内容,而且涉及面广、影响大,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无论归入哪个分志记述,都不足以体现其重要性,分散记述更是难以突出重点、反映发展脉络。在政治综述中设置专章加以集中记述,可以更好地反映改革逐步走向深入的进程、广度和深度,并能较好地彰显时代特点”①胡巧利:《关于第二轮志书政治综述编纂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3期。。王卫明则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设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建设,均属此范畴;二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建立立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三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四是党的方面的改革,涉及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干部制度、决策方式等。有些改革的提法不能在志书中直接表述,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可对其实施的民主监督、组织监督、法律制约、党纪约束等行为,根据其性质进行归属。有些改革具有双重性,如依法执政,按其属性可归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里,同时,因为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还可归属到党的执政方式改革中。再如“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如建立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的民主化行为,仍然属于民主建设的范畴,同时,因为它是政府行为,还可归属到行政管理改革中。②王卫明:《志书中政治体制改革编写的探讨》,《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6期。

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热点问题和新生事物,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东南沿海地区,早已成为社会经济之主体。但首轮志书对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记载普遍忽视,除浙江省志丛书中设有《浙江省志·民营企业志》及《温州市志》设专章记述外,大多数志书将其内容分散在具体记事之中,或仅在工商管理、乡镇企业等篇目中设条目加以记载,在第二轮修志中,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开始得到重视。在记述中,民营经济一般取个私经济(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内资私人控股部分)加集体经济的概念,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取狭义的概念,即个私经济(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内资私人控股部分),与各级政府管理工作的口径保持一致。许光伟、周田田、李启宇、江龙波、王晖、陈曼平等主张设立专志或专篇记述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①参见许光伟、周田田:《续志应重视民营经济的记述》(《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李启宇:《设立<民营经济>分志的思考》(《新方志理论与实践二十年》,方志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61-465页)、江龙波:《编纂好<民营经济志>的几点认识——兼及<江苏省志·民营经济志>的编修》(《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5期)、王晖:《省志篇目设计大势与存在的问题——全国15个省(自治区)第二轮志书篇目的比较与思考》(《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陈曼平:《关于续志设置非公有制经济专志的思考》(《福建史志》2001年第1期)。;许还平、曾新则倾向于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②参见许还平、陈浩:《对第二轮修志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新方志理论与实践二十年》,方志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390-396页)、曾新:《关于第二轮修志记述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考》(《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4期)。;当然也有人从志书的整体性考虑主张分散记述,将各行业和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按“事以类聚”方式进行分类,分别列入相关篇章节目中加以记述③金雄波:《第二轮志书如何记述非公有制经济》,《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2期。,但不是主流。与之相对应的是,对乡镇企业设专篇加以记述的做法,相较首轮新志,二轮志书已有退潮之势。这是因为乡镇企业是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其特征,20世纪80-90年代异军突起,红极一时,被誉为中国农民20世纪的“最伟大创举“,但进入21世纪后,乡镇企业纷纷改制,其集体所有属性已经发生变化,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基本由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所取代,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标志的乡镇企业发展正逐渐成为历史的记忆,除了以某个特定时期为上下限的志书外,不能匹配志书的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而加以突出、升格,设立专篇,故已有学者建议,“下限靠后的续志中,如在2005年或前两三年的,乡镇企业不宜再独立为一个记述单元,这也是避免部门志之弊的一个方面。应该按产业归属各入其门,……属乡镇企业中的商办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也是这个道理与方法,分别记入商业、农业、交通运输业之中,只是加注某某属集体所有制也就行了”④步进:《下限较晚续志中乡镇企业是否能独立设篇章》,《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1期。。

三、其它方面的变化

第二轮修志过程中除了体裁、篇目结构上的创新,各部类内容入志比率、生不立传、述而不作等老问题也一再被提及,有的发生了新的变化。

新中国首轮修志,为了彰显新志与旧志的不同,一反旧志重人文轻经济的做法,强调了突出经济部类的内容,记述经济部类的力度前所未有,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的指导思想,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倾向,即经济部类的篇幅过多,人文内容⑤经济部类包含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人文内容是指除自然、经济、政治、军事以外包括人物、文化、社会方面的内容。的记述被忽视,有的志书经济部类的比重占总篇幅的50%,甚至60%以上,而人文方面的内容则一压再压,造成两者间比例严重失调,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据陈泽泓对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的分析,各部类中经济占了最大比例,一般在35%-43%,最高达到58%。⑥陈泽泓:《关于志书部类的思考——以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为例》,《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10期。因此第二轮修志开始后,压缩经济部类强化人文内容的呼声重又响起,罗解三、陈泽泓、王晖、王建中等纷纷撰文提出要加强人文内容的记述,把握好部类比重。①参见罗解三:《试谈加强人文内容记述问题》(《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2期)、陈泽泓:《第二轮修志篇目设计的思考——以续修<广州市志>篇目设计为例》(《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7期)、陈泽泓:《关于志书部类的思考——以广东省首轮93部县区志为例》(《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10期)、王晖:《省志篇目设计大势与存在的问题——全国15个省(自治区)第二轮志书篇目的比较与思考》(《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王建中:《镜鉴前志,续修更上一层楼》(《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11期)。

人物生不立传,在新中国首轮修志伊始即成为铁律,无论是1981年7月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出台的《关于新省志编修方案的建议》《关于新市志编修方案的建议》《关于新县志编修方案的建议》3个文件草案,会议筹备期间出台的《关于编纂新县志的初步方案》(讨论稿),还是1982年7月在太原召开的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以及后来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对此都有较为明确一致的意见,人物志要坚持生不列传的原则,在世人物不立传,其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可以以事系人的方法入志,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②可参见《关于编纂新县志的初步方案》(讨论稿)(《中国地方史志通讯》1981年第1期)、《关于新县志编修方案的建议》(草案)(《中国地方史志通讯》1981年第5-6合期)、《关于<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国地方史志》1982年第5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1页)、《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80页)。尽管当时也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主张为生人立传,但1985年12月13-18日于福州召开的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还是达成了“生不立传”的共识,指出为生人立传“不但会影响人物志编写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难杜请托曲笔之事。因此,如果欲将在世人物收录于人物表以外的人物志其他体裁,任何设计构想,都要慎之又慎”③《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中国地方志》1986年第2期。。首轮修志后期,一些志书出现“人物简介”这一形式记述在世人物。二轮修志以来,这一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第二轮志书的人物简介记载的全是在世人物,甚至将70后80后有一点成就的人士也表括其中,由于人物传与人物简介在形式和写法上没有明显的界限,人物简介不简,很大一部分人物简介篇幅比人物传还长,实际上是在变相为生人立传。以致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7年11月下发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不得不有这样的规定,“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主要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需要反映的,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其原则由省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确定”④《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00页。。有些省为控制利用人物简介形式变相为生人立传现象的蔓延,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明令禁止,例如《河北省地方志书编纂质量标准(试行)》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为本地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生人,可以采用‘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不可用人物简介的形式变相为生人立传”。⑤转引自王复兴:《勿用人物简介变相为生人立传》,《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4期。严格来说,人物简介和人物传的区别仅在于内容的多少和篇幅的长短,简介就是内容少、篇幅短的人物小传,可追溯到章学诚所创的“阙访列传”,所收都是够立传条件但因资料缺乏而留待后人补充的人物,理应和其他类型的人物传一样,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二轮修志中,方志界的大部分同志赞同人物简介应与人物传一样坚持“生不立传”,反对变相为生人立传⑥参见王复兴:《勿用人物简介变相为生人立传》(《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4期)、王晖:《第二轮志书体例模式倾向思考》(《中国地方志》2009年第12期)、王晖:《两轮修志模式与体例内容初探》(《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1期)、王晖:《新方志理论研究管窥》(《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4期)。,但由于也有专家主张设立人物简介收录健在人物⑦参见梁滨久:《续志体裁运用探说》(《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1期)、王登普:《第二轮志书篇目设计创新思路举要》(《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8期)、林衍经:《志书人物简介之我见》(《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1期)。,“人物简介是当代修志中由人物传和人物表演化、变通过程中形成的新体裁,既可避为生人立传之嫌,在人物志中记载生人事迹;又较人物表的记载宽泛,能够容纳更多的内容。通纪体志书如果不以人物简介记载在世人物,人物志中便会出现历代人才辈出,现、当代人才寥寥的‘九斤老太’假象。续志的记载时段不长,能够立传的已故人物很少,更需要采用人物简介体裁,记载优秀的在世人物,才能准确地反映当地的人文荟萃和人才之盛。第二轮志书对人物简介的认同和取向,较之首轮志书为避为生人立传之嫌而采用人物表记载在世人物,既是运用体裁的变化,更是思想解放,形式突破的真实表现”①林衍经:《志书人物简介之我见》,《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1期。,故变相为生人立传现象在第二轮志书中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述而不作是志书的传统编纂原则,在首轮修志中也已形成共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胡乔木在第一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讲话时说:“客观的历史就是客观的历史,不需要在地方志里画蛇添足地加以评论。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评论不但不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为地方志减色”②胡乔木:《在第一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120页。。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原国务委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原组长李铁映同志在第二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讲话时也指出:“志书是一种特殊的史书,是‘官修’的地情书”,“新编地方志不同于一般的史书,不是一家之言,不是史家的专著,不是史料汇编、资料大全,也不是百科全书,而是一种有特殊体例的著述,是汇集我国各地区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状的全面、系统、科学的国情资料。从一定意义上说,志是史的基础”。③李铁映:《求真存实,修志资治,服务当代,垂鉴后世——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131页。1985年7月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述而不作”有明确规定:“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一般不作评论”。④《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第二轮修志启动以来出台的相关文件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如2007年11月下发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在‘述’体中的必要议论,要把握好适度性”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2008年9月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规定“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⑥《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9页。。但大约从新中国首轮修志后期,即20世纪90年代以后,修志界出现了一股对“方志是资料性著述”“述而不作”不满的议论,要求提高著述的成分,增强志书的学术性。原因是志书虽然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但其理论性却不强,也称不上是学术著作,在学术界、社会科学界,方志学很难像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学科那样受到关注,当然也无庸讳言,社科界确实也存在着轻视方志的倾向,志书在社科各类评奖中备受冷落,“长期以来,传统方志未能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学术殿堂里没有位置,……在科学领域中,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⑦饶展雄:《简论新方志的学术性问题》,《中国地方志》1996年第6期。,于是提出增加“论”的成分,增强志书的学术性,力图改变现状,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地位,“增强新编方志的‘著述’性,使之立于学术之林,乃是提高新编方志质量的一大课题”⑧张仲荧:《方志“著述”论》,《中国地方志》1993年第4期。,“新方志要加强论述性和学术性。……方志强调资料性是无可非议的,但不应排斥‘论’。有‘论’就包含有学术性”,“由于‘论’包含一定的学术性,因此,方志的学术性与论述性是非常密切的,学术性往往就体现在它的论述性之中”。①饶展雄:《简论新方志的学术性问题》,《中国地方志》1996年第6期。第二轮修志启动以来,附和这一观点的人逐渐增多,相继提出了述而有作、述而精作的观点。②参见饶展雄:《关于方志之论与学术性问题》(《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6期)、张划:《志法六题再探》(《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3期)、步进:《上届修志“述而有作”笔法探得》(《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5期)、严萧:《适当运用史学笔法修志,增强志书著述性》(《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5期)、陈华:《二轮志书优特点浅析——以部分志书为分析样本》(《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7期)、曹建英:《浅论述而不作与述而有作的辩证统一》(《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5期)、陈野:《试论地方志书述而不作》(《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12期)、柳成栋:《论方志的著述性》(《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11期)、韩章训:《方志编纂学基础教程》(方志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94-196页)。饶展雄认为,志书以述(资料)为主,就是体现其以资料为主的属性;述(资料)时进行简而精的议论,才是体现其学术性,这是一条与时俱进的光明大道。方志应该做到述中有论,从而大大地提高地方志的学术地位。他还提出了述中有论、增强志书学术性的6种方式,即以述为主,述论结合;夹叙夹议,加简短结论;提出论点用资料说明;对人物直接评论;记述是什么,也记述为什么;加以前瞻性议论。③饶展雄:《关于方志之论与学术性问题》,《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6期。步进则指出:“历代修志,都以‘述而不作’为笔法指导,上届修志依然作为一项原则,言为‘只叙不论’。……依然用‘述而不作’指导纂修新志则不合时宜,正确做法是用新观点作画龙点睛之‘作’。……社会主义的史与志,其显著区别并不在于作与不作,而在于史‘述而宏作’,志‘述而精作’”。④步进:《上届修志“述而有作”笔法探得》,《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5期。更有人提出了把志书修成学术著作的观点,如陈奋认为方志是“一种学术性综合社会科学著述”,把“述而有作”看作是方志属性“学术性综合社会科学著述”的关节点、生命线;⑤陈奋:《续志三题浅探》,《江苏地方志》2002年增刊。廖国强则强调“以学术专著的标准编写志书,并且切实落实‘专家修志’,使‘修志专家’(主体)与‘编修对象’(客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道’‘行’合一,就有可能编纂出具有高度科学性、学术性和文化价值的、可以称为学术专著的名志、佳志”⑥廖国强:《提高志书学术性之管见》,《云南史志》2002年第2期。。事实上,方志在2000多年的发展史中始终能够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能够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就是因为它保存了一地各方面的资料,优于一般地方史书只注重“著史”,资料性较差,起不到储存资料的作用。历代志书保存至今,最有用的也是其翔实的资料,而不是修志的观点。方志文体述而不论⑦近年来,新编志书为了克服因分类过细而出现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注意加强宏观、综合性反映,在全书的“总述”和各结构层次的“无题概述”中,允许进行适度的议论和论述,这是“述而不论”允许范围内的。这并不意味着在整个志书编纂中,我们就可以用著述的方法来取代叙述的方法,相反,在志书中除了“总述”和“无题概述”的部分需要加强著述性外,其它部分均应严格坚持使用叙述体,遵循“述而不作,叙而不议”的原则。,是方志的资料性属性所决定的,这是方志区别于其他著作尤其是史志有别的重要标志,万一这一点不存在了,就会造成史、志不分,方志的性质也就变了,方志这种著作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在第二轮修志中,主张“述而不作”的有识之士还是占了大多数,他们旗帜鲜明地坚持了“述而不作,寓观点于资料之中”的修志传统⑧胡巧利:《志书资料性和学术性问题辨证》(《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11期)、雷雨声:《修志的‘述’与‘作’》(《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3期)、孙邦信:《山东省第二轮修志编纂业务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4期)、段柄仁:《论方志编纂五原则》(《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7期)、朱永平:《例谈志书述而不论与揭示规律的关系处理》(《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10期)、王晖:《新方志理论研究管窥》(《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4期)。,“志书编纂者如果对资料进行主观的、随机的评议,不仅改变了志书资料性文献的性质,抹杀了其与历史书、百科全书等的区别,更主要的是给客观的资料加上主观的评述,极易反宾为主,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是非的争议,也先入为主地给资料罩上主观色彩,影响了资料的客观性,这样与史书同质化,实质上是把志书送上了消亡的道路”⑨段柄仁:《论方志编纂五原则》,《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7期。。

综上所述,新中国第二轮修志是在首轮修志的基础上开展的,同时又大多采取了“修续志”的方式,因此较首轮修志在体裁、篇目结构和其他方面有不少创新,如运用体裁上的技巧变化,设置“史略”“历史概况”“前志概略”“注”“补遗”“纠误”来处理前后志在记述内容上的衔接;在原有8种基本体裁的基础上,涌现了特载、补白、杂记、考异、质疑、争鸣等可被新志所吸纳的新体裁;在志书的篇目设计上,取消了单独在经济部类设置“经济综述”篇,使全志体例得到统一;设置改革开放、体制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营经济(非公有经济)专篇,突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加强人文内容的记述,控制经济部类比重,使各部类入志比例趋于相对平衡。但也应该看到,第二轮新方志的编修者大多数还是新人,对首轮修志的总结不够,从某种程度上说与首轮修志一样存在着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相对不足的情况,导致在实践创新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假象创新、盲目创新和否定式创新。“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的提法就属于假象创新,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第二轮志书篇目设计的普遍原则体系则属于盲目创新,而推翻生不立传、述而不作等首轮修志中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做法,大量设置人物简介变相为生人立传;变“述而不作”为“述而有作”、“述而精作”,甚至提出了把志书修成学术专著的观点,只能是否定式创新,其结果只能使志书“官修信史”的形象蒙羞,甚至是史、志不分,把方志送上了消亡的道路。由此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我们都应该认真总结新中国一、二轮修志得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其中已形成的规范性的做法应予以肯定并逐步完善,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很好地解决,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创新只能是继承中的创新,坚决杜绝另起炉灶重开张的做法,只有这样才不会重蹈覆辙,或陷入假象创新、盲目创新、否定式创新的泥淖,诚如是,我们的修志事业将继续“伴民族、随历史,代代相济,永不断章”①李铁映:《求真存实,修志资治,服务当代,垂鉴后世——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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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松平,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历史学博士,副教授 (浙江 315211)

*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6年研究课题“新中国方志编纂实践创新研究(1949—2015)”(编号:2016N21Y)成果。

(责任编辑 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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