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还是一地总貌的概述
2011-08-15梁滨久
梁滨久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还是一地总貌的概述
梁滨久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新编地方志书一般都设有“概述”(总述),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叙述一地之总体面貌,抉取大势大略,浓缩精华,勾勒特点,揭示规律,彰明因果,成全书之总览、一地之大略,并起省时捷取、方便概览的作用。
如果有人若问,“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还是一地总貌的概述呢?大多数人一定会说,“概述”作为整部志书的纲,当然是一本志书的概述了。
然而,还有另一种意见认为“概述”是“一定地域内宏观情况的概述”(见《河南史志》2008年第3期《如何进一步提高志稿质量》一文。该文说:“概述首先要明确是一定区域内宏观情况的概述,不是一部书的概述……一本书的概述和一个县的概述是有差别的。虽然地方志书是志地方,但概其书并不等于概其貌。为什么?因为志书涉及地方很全面的内容,既有事物本身,也有人的工作。如果概其书,就要根据志书篇目的顺序逐一地去写,这样的总述与最初设总述的目的不相吻合。志书之所以在志首前设概述,目的是为弥补志书横分纵写,缺少一地的宏观面貌。概述可以用少量的文字反映人们最想了解的一地基本情况,这是概述在志书中的作用。所以,它不是志书的概述,它是一地情况的概述。站在这个角度考虑概述,首先我们要了解读者在最初接触这本志书时,最想了解当地什么情况,同时,我们还要反过来想想当地有什么最基本的情况,以及最特色的东西需要展示给读者。”
上述两种意见曾进行热烈的争论。究竟“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还是一地总貌的概述?我认为应综合两种意见,既把“概述”看成一本志书的概述,也要把“概述”看成一地总貌的概述。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首先,“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概述”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创新体裁,在经过几年实践之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把“述”作为志书七种体裁之一。之所以设立“概述”,是从志书方面考虑的,为了克服志书“垣墉自守”(章学诚语)的弊端。1981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时提出《关于新县志编写方案的建议》(草案),内有新县志基本篇目。此篇目共十编,首为“概述编”,含历史大事记、建置沿革、区域区划、县城乡镇、人口民族五卷。将这些具体内容纳入篇目中。以后则加以改进,为弥补志书横排门类后缺乏宏观记述,以及事类之间缺乏互相联系的不足,为志书立纲而设立“概述”。“概述”的编写,也是在志书所记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提炼概括。所以,一般是在全志写得差不多的情况下才开始编写。离开志书,“概述”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说“概述”是一本志书的概述。而且概志书与概地情总貌是一致的。
其次,“概述”不仅仅是一本书的概述,它还必须是一地总貌的概述。为什么?
一是因为一地地情总貌不是志书各个部分相加而得出,由此叙述一地地情总貌的概述,也不仅依赖志书所记的资料。而且还依赖没记入志书的资料,甚至还依赖文字、口碑和实物资料之外的无形地情。志书所记,再完备也不能提供概括地情总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拘泥于志书资料来写“概述”是不够的。比如有些志书的“概述”写了“策议”,写了展望,这是从地情之预期来考虑的,并非完全是对志书资料的概括。
二是“概述”的编写,不是纯客观地归纳概括志书的各个篇章,而有个编者的主观意图问题,即价值导向问题。编者既要考虑“概述”与志书的关系问题,还要考虑读者最希望了解的地情内容是什么,地情的哪些基本内容以及精华和特点要传达给读者,哪些地情无须传达给读者。这就是以地情和读志所需为对象来编写“概述”了。从基于地情又高于地情考虑,就有可能把分类记述容纳不进的内容在“概述”中加以反映。
如果说,首轮志书概全志和概地情的区别不是那么明显的话,那么,在二轮志书的编写中,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二轮志书一般是记述一二十年的情况的。但是一方地情总貌却是几百年、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积淀的结果。如果“概述”只是概括这一二十年的志书所记的事情,那么反映地情总貌就是不完全的、肤浅的。只有既概志书又概地情才能完成“概述”的编写任务。一些已经出版的续修志书正是这样做的。如《泰安市志》(1985—2002)的“概述”,“历史悠久 文化灿烂”部分,记述古代帝王封禅祭告;记述明清以来泰山圣母碧霞元君崇拜兴起,影响遍及半个中国,香火历久不衰;记述从孔子、司马迁、曹植、李白、杜甫……到近代康有为、梁启超等众多文人墨客登临泰山。“地灵人杰 英才辈出”部分,记述历代在泰安出生的大批政治家、思想家、史学家,如“和圣”、“坐怀不乱”的柳下惠,《左传》的编纂者左丘明,创立西汉今文尚书学“大夏侯学”的夏侯胜、夏侯建等。还记述了泰安历代重臣、贤吏、名将、帅才、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建筑学家等。记述泰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部分,也追溯到新中国建立前。如果只是概志书,那只能概况叙述17年的情况,那么许多地情的精彩内容就写不进来了,那实际上也不是地情的总貌。
再如黑龙江省《呼兰县志》(1991—2003)的“概况”(相当“概述”)写道:“呼兰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考古证实,在远古时期这里已有人类活动……先秦时期,这里是秽貊人的故地。汉晋属夫余,南北朝属豆莫娄,隋朝属靺鞨,唐朝属黑水都督府,辽朝属东京道女真铁骊部。800年前的金代,呼兰始建村落,属上京路会宁府。”上限前历史部分一直写到1983年呼兰划回哈尔滨市。政治、经济活动也上溯至清代、民国时期。这显然是从整个地情考虑概述写作的。
由此看来,“概述”概一本志书与概地情总貌是应该兼顾的。只有兼顾,才能拓宽编写思路,把“概述”写得更全面、更系统、更好,只强调概其一是不全面的。当然,作为志书有机组成部分的“概述”首先和主要考虑地还是对该书的概括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