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修改的研究
2016-04-12贺彦纳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贺彦纳(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社会·经济·法律★
对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修改的研究
贺彦纳(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作为“民告官”的一部法律,《行政诉讼法》对于促进社会平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的时代背景下,《行政诉讼法》在经过了20余年后首次得到修改。新法在受理范围上做出了重大修改,本门通过对新版《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部分的解读,看到了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以及我国政府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公民政府权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这是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25年以来首次进行修正。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必将对我国法治进程起到里程碑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标志着我国“民告官”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将更加的公正化、具体化、规范化。修正后的新法在受理范围上由旧法的八条扩充到了十二条,受理范围更扩大、受理内容更细化、受理项目更明确。新法受理范围的修改不仅体现出我国法治改革的趋势,同时也为各个行政部门提出更多的要求,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受理范围的扩大
从数量上看,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明显扩大,受理条款由旧法的八项扩充到了十二项。1985年,温州市苍南县百姓包郑照状告政府暴力拆除自家房屋一案,揭开了我国“民告官”的序幕,虽然包郑照最终败诉,可是“包郑照案”却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推动了我国“民告官”法律——行政诉讼法的诞生。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更多地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扩大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有了更多质疑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公民更多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另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扩大也给行政部门提出了更多地要求,行政人员的行为得到了更多的约束,增加对行政部门行政执行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
从涉及领域上看,新行政诉讼法比较旧法,在自然资源、农村经济、社会保障等领域扩大了受理范围。新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可见新法涉及到了环境领域。新法表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有利于环境领域的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受理范围的第七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纳入受理范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农村土地管理的监督管理。新法在受理条款的第十项里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到我国的社会福利与保障领域,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除以上之外,新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里将原来的“行政强制措施”扩充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1)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2)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等。由此可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更多可能性对行政强制不服提起诉讼。
二、以人为本的立法趋势
以人为本,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被当代政府大力倡导。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上的进一步扩大在体现出我国依法行政的同时更是以人民群众为基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新法删减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而新法在受理范围规定的条款里已经明确清晰的提出了可提起诉讼的行为,所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删减。这样的改动体现出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文时日趋明朗化、规范化,这也让公民更多地体会到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款是让公民更容易理解并且能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新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第一项里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期间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新增的“暂扣”一词,其中的内涵就是,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所不服就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在接到诉状后须一律接收,经过法院的判断,如果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则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如果当场无法判定,则需要在七日之内予以是否立案的答复;如果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则应当予以立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体现出国家对公民诉讼的重视与保护,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诉讼请求法院必须接受诉状的格局。加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的监督力度,步步跟进的完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长久以来民告官案件执行难的困境,进一步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在服务型政府的社会下,政府充当的是为公众服务的角色而不是掌舵的角色,是用于解决市场经济下人民所遇到的困难。我国从2004年2月,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政府要由之前的“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
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理范围的条款也充分的体现出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进程。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时不得予以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不得拒绝或者不予以答复。新行政诉讼法明显可以看出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为民办事、为民解难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真正做到对公民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在受理条款的十二项内容中,前五项都明确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理范围内相关的决定只要有不服的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80年代以前,民告官几乎是不能实现的;然而经过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民告官变得有法可依;新版行政诉讼法进一步的扩大了民告官案件的受理范围,让公民只要感受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从“民难告官”到“民可告官”再到如今的“助民告官”,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治的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得到真正体现,同时也看到我国政府正在悄然转型,服务型政府将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官民平等的社会走向
上世纪30年代,有人就在经济领域提出委托代理人的理论,然而委托代理人理论也充分地被运用于政治生活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在政治生活中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其在政治生活中的有关权力,政府在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应该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力对政府提出质疑。政府与人民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代表和为民发声的作用。
新版行政诉讼法从立法宗旨上首先体现出官民平等的思想。官代表政府,民则代表的是广大人民。新法第一条将“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充分标志着这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对审理判决的公正性的重视。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出对双方的意见的重视,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的意见才能公正、公平的得到重视。新法首条还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其中,行政过程中承认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存在争议已经体现出公民有平等质疑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真正做到了从制度上和形式上全面地保证行政争议的得到合法化的解决。
综合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的十二项受理范围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平等性。由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九、十一项可以明确看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行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是不履行相关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除此以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官民平等的规定出现在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关于这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出庭应诉的必须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论行政争议双方是否愿意,都必须出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应诉。也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一旦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就要实现真正的“对簿公堂”。
五、结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追求从外在的温饱开始转为对内心的满足,正如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所说,在物质世界得到充分满足之后,人们更多的需要变成了对自我实现的需求。在当代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的增强,更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政府也努力探寻更多地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大力倡导的群众路线正在落实,行政机关为民所想、为民办事的服务意识正在不断加强。相信沿着这样的思路,我国的改革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美好的阶段。
【责任编辑:刘晓远】
参考文献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王丽英,新《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03).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784(2016)02-120-3
收稿日期:2015-12-09
作者简介:贺彦纳(1991—),女,山西离石人,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