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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

2016-04-12李长玉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财产法律游戏

李长玉(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社会·经济·法律★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

李长玉(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网络时代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席卷而来,随时随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尤其近年来网络环境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WiFi设置的地域不断拓展,使得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深,由网络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新时代网络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也有冲击。网络的迅速发展产生了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频频出现在网络用户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涉及到用户的切身财产及人身利益,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但目前我国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还有待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方式、力度任重道远。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最典型的是在网络游戏中,因此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空间虚拟财产网络行业专门立法

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从我国公民使用网络的情况来看,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网络游戏用户达到网民总数的56.9%,总人数接近4亿人,较去年增长了2562人。网络游戏产生了游戏虚拟财产,也就是说虚拟财产通过网络交易产生出来。在网络世界中,现实世界中的动产、不动产被网络虚拟财产所替代,网络虚拟财产扮演者真实世界中动产或不动产的角色。比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使用的个人账号、游戏过程中取得的游戏金币、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等等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环境下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处理此类纠纷不好应对,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呼声也高涨起来。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们的注意力多集中于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网络实名制等研究方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关注度还不高,还有待提升,基于此,笔者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在人们传统的认知中,人们的生存空间以地理位置和地域疆域为划分标准,这样客观能感知的生存空间可以称之为“物理空间”,人们客观、真实地存在于物理空间;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和网络信息的日新月异,在全球范围内,网络已经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分开又具有数字实在性的全新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网络空间”。在四通八达、纵横交织的网络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网络信息来传播与送达。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最显著的特征。网络虽然发展迅速,但它的发展历程也是循序渐进的。

一、虚拟财产的产生与发展

(一)虚拟财产的历史发展

互联网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普及,英文中简称BBS的电子公告板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BBS中,人们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需求等等。在BBS的初级发展阶段,用户注册ID,这个特定的ID就是用户在BBS上享有的身份。后来网站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就鼓舞之前的用户多发帖子,这时候设置了积分制,积分越多、等级越高,用户在BBS上拥有的权利就越大。后来随着不断更新、发展的积分制,一定的虚拟货币由网站推出,并能由积分换取,这样积攒下来的积分满足一定的条件后转化为各种虚拟货币,而网站上有价值的信息与这些虚拟货币又存在着交换价值,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但在此时,与BBS类似的网站才有这样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并未对现实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后来,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网络娱乐。最典型的就是网络游戏的出现,现代网络游戏应运而生,它是人们在网络这种虚拟环境中进行的对抗式的游戏方式,在虚拟的网络中,每个游戏用户对应其ID,每一个ID都有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人相对应,游戏用户在这样一个整体的虚拟环境中玩耍、升级、获得金币、投入资金。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及特点分析

1.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对于什么是虚拟财产,举例来说,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个人账号、在游戏中取得的装备、道具、金币等资源都属于虚拟财产。但在现实网络生活中,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不能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信息也属于虚拟财产。网络的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更新换代,新兴行业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网络还产生了许多像网络隐私权、网络域名权、虚拟财产权等具有争议的新权利。在网络中产生或取得,被人们实际掌握的虚拟物或某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就能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特点

(1)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客观存在性是第一特性。现实生活中物,比如房屋、土地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地理空间和位置,动产或不动产都需要一定的存在空间;同样,网络虚拟财产也存在于一定范围的空间内,只是虚拟的物难以像现实中的物一样,现实物用肉眼能够感知、用肢体能够触摸,而虚拟物存在的这个空间就是虚拟的、用肢体难以触摸的。比如,在网上银行等交易平台上,人们之间的交易是客观存在的,仅仅存在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才能实现其价值;在网络游戏中,在网络空间内放置着玩家获得的设备、金币、道具等虚拟财产。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是以网络为媒介的。因此,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最显著的特征[1]。

(2)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用交易中的货币能计算其使用价值。正如周林彬所说,财产的交换价值重于使用价值,财产具有价值性和可转让性[2]。比如,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想玩某游戏,就要现用货币来购买运营商发布的点卡,这种用金钱货币购买得来游戏权限;某官方网站代理某个游戏道具的出售,游戏玩家作为买家用金钱购买;游戏玩家与游戏玩家之间私下里用金钱交易游戏设备、金币等等。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是能用现实中的货币加以衡量。还有,只有正当、合法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3)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特定的物。以网络游戏为例说明。运营商开发运营一个游戏,每一个游戏玩家有一个唯一、特定的账号,该账号里所拥有的游戏等级、游戏财产都由该游戏玩家享有。游戏账号中的各种虚拟财产与财产的所有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特定且客观存在的。这样特定且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受法律的合法保护。

(4)虚拟财产受财产所有者的支配与控制。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创建一定的网络平台,对网络平台上的数据信息享有支配和控制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网络平台上的数据信息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行为。比如,在游戏中,游戏玩家进入自己合法的账户中,对该账户中的虚拟道具、游戏装备自由的、不受限制使用,对网络游戏中自己享有的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自由的转让或消费。

(5)虚拟财产具有非人身性。网络开发商开发出某类游戏后,由运营商负责网络运营,此时虚拟财产就与开发商、运营商人身相分离,独立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虚拟财产经过金钱交易转化体现其价值。开发商、运营商将游戏投入市场后,不能擅自对虚拟财产进行修改、删除。比如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一旦进入市场,运营商不得擅自处分其中的虚拟财产,运营商与使用者之间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交易,游戏玩家用金钱购买高级别的游戏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游戏运营商通过此交易获得应有的利益,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是脱离了人身而存在。

现实生活中,广义上的虚拟财产种类数不胜数,样式繁多,比如电子邮箱、QQ、MSN、微信、以及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货币等。本文中笔者举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介绍。

二、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之处

网络发展的迅速性导致法律法规有些跟不上它的步伐,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政府的行政力量对网络行业的管理、监督有欠缺,网络行业自律性较差,再加上网络用户的维权意识还较为淡薄,种种原因导致网络用户特别是网络游戏玩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玩家甚至采取了极端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多起因玩家维权受阻的社会事件,比如光通公司“龙纹剑”纠纷、九成公司暴力冲突等,这些社会现象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势在必行。

2003年10月22日“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之案”,拉开了我国虚拟财产研究的序幕[3]。虽然现行法律中尚未制定有关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此处的“合法”只要满足:①财产取得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符合法律规定;②财产的取得对象法律无明确禁止。也就是说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时,人们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保护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难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当加以改进。

(一)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还停留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级别的网络立法还不多,这就导致立法效力较低,在保护网络中虚拟财产的具体事务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为其保驾护航。我国目前仅有几部行政规章对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规范和保护,有关网络的法律,我国尚未出台,但随着网络科技不断融入公民的工作、生活,仅有的行政规章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网络虚拟空间所带来的实际问题。

(二)网络法律的发展虽然解决了一些网络中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较少,导致法律的规定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条文较为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在处理网络问题时难以应对复杂的问题,效率也不高。

除此之外,网络行业的发展也缺乏政府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网络行业自身自律性较低,某些网络商家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网络用户自身维权的意识不高。种种虚拟财产交易规则不完善,导致权利主体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

三、我国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上的完善

对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为了更好地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必须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新的、适应网络发展的法律。从立法规划阶段看,立法主体要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拟完成的立法项目作出总体的安排和部署[4]。合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网络专门立法在立法内容上的要求。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形式上应当简明扼要,方便适用。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应当尽量采取简单易行的处理机制,避免繁杂冗长的审理过程。最早提出这一构想的是成都律师,在“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案”之后。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财产保护的内容作出扩大的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用这样效力的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这种解决途径适用在网络专门立法还未完成的状态时。立法解释并不是重新专门立法,它能够很快制定出来,出台的程序相对简单,立法解释还具有节省立法资源、简单快捷等优点。网络专门立法固然好,但是要制定一部专门法,时间较长,内容复杂,浪费立法资源。而司法解释能很快的制定出来,节省了立法资源,效率立竿见影。

(三)在网络行业部门的管理上,借助行政力量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政府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的交易网页、合同格式、交易确认等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政府等行政部门对侵害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及时作出判断,处置不法行为,运用第三方力量维护网络交易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维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预防纠纷的产生。

(四)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中要对自己享有的虚拟财产进行谨慎保管义务,在网络中合理占有、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6]。

总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完善,不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而且要先制定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的矛盾,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加以引导和监督,以及自身的规范,才能促使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虚拟财产合法、有序的运行。从长远角度看来,伴随着网络产业与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社会的发展促使法律不断的创制与更新,正是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化,使得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保护难度加大。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空白和欠缺导致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保护受阻,面对这样的难以处置的纠纷与矛盾,我国立法机关应当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加以引导和监督,网络行业加强自律以及网络用户加强维权意识,只有充分运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合理、合法的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从而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健康、有规则的发展。

【责任编辑:刘晓远】

参考文献

[1]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4(5).

[2]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99.

[3]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87.

[4]苗连营.立法程序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67.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付冠男.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研究[D].兰州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8-8784(2016)02-113-4

收稿日期:2016-03-09

作者简介:李长玉(1990—),女,汉族,山东茌平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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