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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养老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2016-04-11马晓燕

史志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宋神宗赏赐宋仁宗

马晓燕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宋代养老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马晓燕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两宋时期,养老制度经历了初创、确立、变革、顶峰、重建的复杂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北宋初期,朝廷致力于家庭养老行为的奖惩,以规范民众养亲行为。真宗、仁宗、英宗三朝,赏赐高年、官员养老制度逐步形成。神宗、哲宗二朝,在救助鳏寡孤老、优待老年军士、优待老年及官员养老制度方面均有所变革。宋徽宗朝,救助鳏寡孤老制度及割股疗亲的奖励制度达到顶峰。南渡之后,宋廷恢复救助鳏寡独老制度,发展赏赐高年制度,完善优待老年僧道、老年归正人等制度,逐步完成养老制度的重建。

关键词宋代养老赏赐致仕救助

养老作为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主要方式,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宋政府尤其重视养老制度的建设,不断扩大养老对象的范围,丰富养老方式,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形成颇具特色的养老制度。两宋时期,伴随政治、经济及军事的演进,养老制度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历经初创、确立、变革、鼎盛、重建五个时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学界对宋代养老制度虽然有所关注,但多依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的研究,聚焦于居养院、安济坊等救助制度的研究[1]代表性成果: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宋史研究集(18辑)[M].国立编译馆,1987.145- 198;宋采义.宋代的居养与宽疾[J].史学月刊,1988,(2):105- 107;王卫平.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J].史学月刊,2000,(3):95- 103;宋炯.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初探[J].中国史研究,2000,(4):73- 83.。由于研究主旨所限,现有成果较少考察宋代养老制度的整体面貌。因此,本文拟专题讨论宋代养老制度的演变过程,力图呈现其动态发展的基本轨迹,以深化宋代养老制度的研究。

一、太祖、太宗朝:养老制度的初创

宋太祖、宋太宗朝,是宋代养老制度的初创阶段。在此阶段,宋廷的主要作为之一是颁布惩处不孝行为的法令。宋太祖即位后,下令编纂《宋刑统》,通过法律强制推行官方的道德标准。窦仪奉命编纂的《宋刑统》,将不孝罪归入“十恶”,对各种不孝行为均有明确的惩处规定。虽然《宋刑统》中关于不孝罪的惩处规定基本沿袭《唐律疏议》而来,但这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宋刑统》的颁行,是宋廷树立法律权威的表现,也是其依靠法令重建社会伦理秩序的意愿表达。对普通民众而言,其养亲行为也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的轨道,这对于家庭养老行为的规范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因此,《宋刑统》的编纂与颁行,是宋初养老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此外,宋初统治者还多次通过诏令禁止别籍异财,以此规范民众养亲行为。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与其分居,显然不利他们的养老,因此别籍异财的行为在唐代已作为不孝行为被写入《唐律疏议》。五代时期,由于纲常名教的缺失和社会经济的变迁,别籍异财的行为在民间较为普遍,这种状况直至宋初。为改变这种不良现象,宋初统治者下令严禁分居,诏令“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6496)。开宝元年(968)年,宋太祖再次下诏,重申“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无得别籍异财”,同时要求“长吏其申戒之”[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P203)。尽管宋廷三番五次重申,广南地区别籍异财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宋太祖对此十分不满。开宝二年(969)八月,他诏令“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3](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985.(P30),对别籍异财行为的惩处上升至死刑。由此可见,宋太祖十分重视对别籍异财行为的惩处,希望以此改变民间不孝陋俗。

与禁止别籍异财相对应的是,宋初统治者频频奖励累世同居的行为。累世同居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家庭组织形式,其同居共财的特点更利于子孙侍奉长辈,与官方所提倡的孝道相契合,因此得到宋廷的重视。据统计,宋太祖、太宗朝,受到官方旌表的同居共财大家庭达就20余家[4]王善军.宋初精神文明建设简论.阳都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P77)。宋初统治者力图通过旌表累世同居大家庭,树立孝悌友爱的良风美俗。

由上可知,宋初统治者在养老制度的建设上,主要关注的是对家庭养老行为的规范。宋初的养老制度虽然稍显粗疏,但这正是宋初的政治局势、社会状况所决定的。宋朝建国后,所面临的是五代时期所留下的残局。对于宋太祖来说,稳定统治、消除分裂因素是当务之急。在统一大业未定之前,宋廷并无太多的精力投入到养老制度的建设。再者,新收复的广南地区,别籍异财、弃养祖父母及父母的行为较为普遍,这也迫使宋初统治者出台相应的惩处措施。总之,无论是严厉的惩处法令,还是频繁的奖励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扭转人伦败坏的社会现实,建立尊卑有别的伦理秩序。

二、真宗、仁宗、英宗朝:养老制度的确立

历经宋真宗、宋仁宗、宋英宗三朝,宋代养老制度基本得到了确立,其标志是政府优待高龄老人及老年官员的制度逐步形成。

赏赐高龄老人的制度,在宋真宗、宋仁宗二朝逐步得以确立。宋真宗朝之前,宋廷对高龄老人的赏赐多为临时之举,并无明显的规律。天禧元年(1017)六月,宋真宗前往西京洛阳安奉宋太祖御容,对当地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有所赏赐。宋仁宗也加以效仿,在天圣元年(1023)、庆历七年(1047)分赴西京、南京安奉先帝御容,也有赏赐当地高龄老人的惠举。此后,安奉先帝御容之时赏赐高年的做法,被其后的皇帝所继承。除了安放先帝御容外,明堂大礼也是政府赏赐高龄老人的重要时机,这一制度在宋仁宗朝确立。皇祐二年(1050),宋仁宗本应行亲祀大礼,“而日至在晦,用建隆故事,宜有所避”[5](宋)马端临.文献通考[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P2285),因此改行明堂礼,对高龄老人大行赏赐,“四京、诸路州府年九十以上人者”,每人可获赐“米面各一石”[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1155)。自此之后,明堂礼得到历代皇帝的重视,赏赐高年也成为明堂礼赦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赏赐高年老人制度在宋英宗朝前已得到确立。

除赏赐之外,优免赋税也是政府优待高龄老人的重要方式,这一做法在宋仁宗朝被确立。优免高龄老人家庭赋税的做法,始于宋真宗朝。天禧元年(1017)六月,宋真宗诏令优待西京八十岁以上的父老,“除其课役”[2](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985.(P162)。宋仁宗朝,政府免除高年家庭赋税的做法成为一项制度化的措施。明道二年(1033)年二月,宋仁宗下诏规定“父母年八十者”的家庭“免一丁”,并宣布“著为式”[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P2605)。由此以来,免除高年家庭一名男丁赋税的做法得以固定下来。

致仕养老制度,在宋真宗至宋英宗朝也得以确立。首先,七十岁成为官员致仕养老的法定年龄,逾期不致仕者不能参加考课。宋仁宗朝前,七十致仕仅是礼制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宋仁宗朝,监察御史曹修古、知谏院包拯等臣僚屡屡上书,建议推行强令致仕。因此,宋仁宗在皇祐年间下诏,规定“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许考绩”[1](P4121)。虽然未推行强令致仕,但从法律上确定了官员致仕养老的年龄标准。其次,致仕官员的制度性待遇在宋仁宗朝逐步得到确立。致仕荫补是致仕官员的重要待遇,宋仁宗不仅出台了不同品级致仕官员的荫补规定,而且将其任内表现与荫补恩泽相连,完善了致仕荫补制度。物质赏赐是致仕官员晚年生活的又一重要来源,致仕官员的物质赏赐也是在宋仁宗朝确立的。景祐三年(1036)三月,宋仁宗诏令“每遇冬年寒食”,赏赐致仕官过节物品“羊二口,米一石,面一石,酒二瓶”,同时要求“今后并依此例”[4](宋)佚名编.宋大诏令集[M].中华书局,1962.(P642)。此后,寒食节之际赏赐致仕官员成为惯例。皇祐二年(1050)十月,宋仁宗举行明堂大礼,“赐内外致仕文武升朝官以上粟帛羊酒各有差”[1](P1155),针对不同级别文武致仕官制定不同的赏赐标准。此外,宋仁宗在位时期,还将致仕官员的医药待遇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据《天圣令》记载,“诸文武职事五品以上官致仕有疾患,在京城者,官给医药;在外者,亦凖此量给。以官物市供。”[5]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记[M].中华书局,2006.(P410)

三、神宗、哲宗朝:养老制度的变革

宋神宗即位后,为解决日益突出的三冗问题,先后进行了熙宁变法和元丰改制。宋哲宗朝,围绕着变法与革新,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这一纷繁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宋代养老制度也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变革。

恤养鳏寡独老制度是宋代养老制度中最富特色的内容,它在宋神宗、宋哲宗二朝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宋神宗朝前,政府恤养鳏寡独老的方式,仍以临时性的赏赐和救恤为主。宋神宗朝,除继续在冬季对鳏寡独老施以钱米外,还率先在京城推行集中居养的方式。熙宁二年(1069)冬,京畿内外正值寒雪,宋神宗诏令开封府“于现今额定人数外收养”“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1](P8031)。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宋神宗再次诏令开封府,将“京城内外贫寒、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分送四福田院”[3](P5296),避免他们流离失所。熙宁六年(1073)十一月,宋神宗诏令京城内外老疾幼孤无依之人,“并收养于四福田院”,并规定“自今准此”[3](P6051)。自此以后,集中收养成为京师恤养鳏寡独老的重要方式。宋哲宗朝,集中收养的方式由京师扩展至地方州县。元符元年(1098)冬十月,宋廷颁发了著名的居养令,规定生活贫困且无所依靠的鳏寡独老,“官为居养之”[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P11976),将户绝屋或官屋作为他们的住所,从法律上推进了地方恤养鳏寡独老方式的转变。

老年科举士人、老年军士是宋政府优恤的对象之一,政府对他们的优恤政策在宋神宗朝也发生了变革。对于老年科举士人,宋政府一般采用特奏名的方式予以优待。宋神宗朝前,除年龄条件外,举数是老年科举士人能否获得特奏名的又一重要标准。一般而言,五十岁以上的进士至少要“五举”,诸科的要求则更高,至少“七举”[1](P2661)。熙宁年间,政府对特奏名政策进行了改革,推行“一举三十年而后推恩”[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5308)的做法。对于州府发解试中屡次被淘汰的老年士人,宋廷不再完全拘泥于举数的限制,将年龄作为推恩的重要依据。对于老年军士,宋政府非常重视其安置问题,早在宋太祖朝就创置剩员制度。宋神宗即位后,迫于冗兵、冗费的压力,对剩员制度进行了整顿,确立了诸军拣选剩员的比例。熙宁十年(1077),宋神宗诏令“诸路州军,以逐州就粮禁军、厢军通计十分立一分为额,剩员立额自此始”[3](宋)马端临.文献通考[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P4550)。此后,剩员名额有了数量限制,这对老年军士产生了重要影响。

此外,官员养老制度在宋神宗朝同样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首先,致仕养老方式实现了从礼到法的转变。尽管宋仁宗将七十岁作为官员致仕养老的法定年龄标准,但他并未将强制致仕付诸实践。宋神宗即位后,以诏令的方式勒令果州团练使何诚用、惠州防御使冯承用、嘉州团练使刘保吉、昭州刺史邓保寿致仕,果断推行强制致仕,这既表明宋神宗解决冗官、冗费问题的魄力,也标志着七十致仕养老实现了从礼到法的转变。其次,致仕官员的俸禄待遇因任内的不同表现有所差异。宋神宗朝以前,致仕官员的俸禄待遇基本实行半俸制。宋神宗即位后,在改革官制的同时,对致仕官员的待遇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宋神宗诏令,“丞务郎及使臣以上致仕,尝以战功迁官者,俸钱衣赐并全给;余历任无公私罪事理重及赃罪,给半;因过犯若老疾体量致仕者,不给;非战功而功状显著,奏裁”[2](P5168),从制度上确立战功对文武官员致仕俸禄待遇的决定作用。再次,宫观、分司官养老职能的弱化。王安石变法之前,无论是祠禄官,还是分司官,“佚老优贤”的功能比较突出。王安石变法之后,宫观官的数量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它成为政府安置反对变法官员的主要去处,惩戒功能逐渐突出,养老功能有所弱化。分司官也是如此。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在增加宫观名额的同时,也扩大了“三京留司御史台、同判国子监官”的数量。虽然政府宣布这些新增加的职位是为“处卿监、监司、知州老不任职者”[2](P3469)而设,但从此后分司官的授予情况看,仍多是安置对变法持有异议的官员。

总之,宋神宗、宋哲宗二朝,是宋代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改革时期,也是宋代养老制度发生变革的阶段。

四、徽宗朝:养老制度的顶峰

宋徽宗虽然在政治上无大的作为,但在养老制度的建设方面却留下浓重的一笔。宋代恤养鳏寡独老制度,割肉疗亲奖励制度在宋徽宗朝达到了顶峰。

宋代恤养鳏寡独老的方式,虽然在宋哲宗时期已经完成了转变,但居养机构的普及与发展、救济标准的提高,直至宋徽宗朝才得以实现。崇宁初年,中央下令规定“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1](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985.(P4399),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居养机构的发展。与此同时,京师的居养机构也有所扩展。京师本已有四座福田院,崇宁四年(1105)十月,宋徽宗鉴于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祁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御笔诏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2](宋)佚名编.宋大诏令集[M].中华书局,1962.(P680-681)。由此以来,开封府的收养机构的数量有所增加。宋徽宗朝,政府不仅增加了居养机构的数量,而且提高了恤养鳏寡独老的标准。宋徽宗朝以前,政府恤养鳏寡独老的标准一般为每天人均一升米,但宋徽宗时期的恤养标准,最高可至“人给米二升、钱二十”[3](宋)杨时.龟山集[M].线装书局,2004.(P1384),甚至出现“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4](宋)沈作宾修,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M].中华书局,1989.(P6959)的行为。

宋徽宗朝,割肉疗亲奖励制度比前期有了较大发展,更加完备。首先,在“割股”赏格外,另外制定出“割肝”的赏赐标准。其次,政府赏赐割股疗亲者的范围有所扩大,宗室人员割肉疗亲的行为也被纳入到政府的奖励范围。相比之下,宗室割肉疗亲行为所受到的奖励更为优厚。再次,对多次割肉疗亲的行为“别加旌赏”。厌次县人苏功成的三个儿子,先“割股与父食”,又“割股与母食”,尽管州司已“依条支赏赐”,宋徽宗又追赐“绢二十匹”[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2105-2106)。

五、南宋:养老制度的重建

两宋之交,由于战乱的影响,原有的居养院、安济坊遭到极大的破坏。南宋政权建立后,不断恢复、重建居养机构,以集中收养鳏寡独老。与此同时,伴随政治局势、财政状况的变化,南宋养老制度也有新的发展。

北宋末年至南宋初年,居养院、安济坊等恤老机构多被破坏,重建恤养机构成为南宋初年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炎元年(1127)五月,宋高宗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即位,但他拒绝北上抗金,而是选择南逃。七月,宋高宗下诏“巡幸东南”,三个月后逃至扬州,并在此安营扎寨。为了建造营寨,建炎二年(1128)正月,宋高宗下诏“拆移沿流居养、安济屋宇,充营寨内统制、统领、将佐等官居住”[5](P9662)。由此以来,扬州附近的恤养机构多被充作军营,恤养鳏寡独老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由于金军穷追不舍,宋高宗不断南逃,沿途的恤养机构难免被扈从军占用。同样,金军铁蹄所到之处的恤养机构也难逃厄运,这对政府恤养鳏寡独老制度是致命的破坏。建炎四年(1130)三月,金军北撤,南宋政权得以稳定,也开始恢复、重建居养机构,或把“病坊改作养济院”[6](宋)吴自牧著.符均,张国社校注.梦粱录[M].三秦出版社,2004.(P285),或将“近城寺院充安济坊”[5](P8038)。历经十余年的努力,“居养、安济已行之”,基本完成恤养机构的恢复与重建。

南宋时期,政府不仅恢复了恤养鳏寡独老制度,而且也发展了赏赐高龄老人制度。首先,赏赐时机由南郊礼、明堂礼扩展至庆寿礼。南宋帝王每逢太上皇、皇太后的庆寿典礼,便会颁布赦书,赏赐高龄老人。这以宋孝宗最为典型。他分别在淳熙三年(1176)、淳熙十三年(1186)为宋高宗举行庆寿典礼,在庆寿赦文中遍赏高年。淳熙十年(1183),他还为皇太后举行庆寿典礼,对不同身份的高年老人均有恩赏。其次,扩大赏赐高年的范围。除了高年官员、官员父母及祖父母外,进士、太学生、武学生的父母及祖父母在太上皇及皇太后的庆寿礼时亦可获得政府的赏赐。此外,高年宗室人员、高年僧尼、道士、女冠等也被纳入赏赐的范围。再次,制定出赏赐高龄老人的标准,赏赐活动呈现出三年一赏的趋势。最后,赏赐区域从个别地区扩展至全国范围。

由于南宋政治局势、财政状况的变化,政府对特殊老年群体的优恤制度也有所发展。两宋之交,金兵攻占中原地区,陷入金朝统治的北方民众及军人,不堪异族的苛扰,举家涌向相对安定、富庶的南方。此外,西南地区及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也有投归宋朝者。为了增强政权向心力,增加自身政治实力,南宋政府给予归正人、归明人、归朝人较为优厚的待遇。老年归正人、归明人、归朝人也成为南宋优恤的对象之一,这是南宋养老制度的新内容。此外,老年僧道这一特殊老年群体,也是政府优恤的对象之一。绍兴十五年(1145),宋高宗迫于财政压力,正式向僧道征收身丁税。乾道元年(1165)四月,六十岁以上的僧道取得身丁钱优免权。但随着财政状况的恶化,为了增加税收,政府一度将优免老年僧道身丁钱的年龄标准,从原来的六十岁提高至七十岁。

由此可见,伴随政治、经济、军事的变化,宋代养老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北宋熙宁变法以前,家庭养老的奖惩制度、致仕养老制度、赏赐高年制度已逐步形成,养老制度得以确立。熙宁变法之后,宋代救助鳏寡孤老的方式突破了临时性赏赐的限制,以季节性救助与机构收养为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救助制度,标志着宋代养老制度的成熟。其后宋徽宗朝,大力推行居养治之政,将救助鳏寡孤老制度推向了顶峰,奖励孝行制度在此期间也得到完善与发展。两宋之交,由于战乱影响,养老制度遭到破坏。南宋建立后,宋高宗、宋孝宗积极恢复、发展养老制度,逐步完成养老制度的重建。

(责编:樊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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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新闻记者证名单:高生记

《史志学刊》编辑部

2016年2月18日

项目基金: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宋元明清中央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职能变迁研究》(13AZS01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宋代家庭养老模式研究》(2016—qn—1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晓燕(1978—),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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