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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为例

2016-04-11王玉杰李要金

税收经济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药店税务机关发票

◆王玉杰 ◆李要金

城乡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为例

◆王玉杰 ◆李要金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工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的逐步推进,县乡医药零售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亟待规范。因此,文章在对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111户医药零售企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存在的涉税问题及其成因,思考了一些管理对策,以期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该行业管理提供参考。

医药零售行业;涉税问题;税收管理

一、城乡医药零售行业税收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行业特点

医药行业一般分为制造、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其中药品零售又分为医疗机构零售和药店零售。通过对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111家药品零售企业调查,医药零售行业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市场门槛“低”。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必须取得医药许可证,对从业人员、企业软硬件都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准入门槛不可谓不高。但是,一些达不到标准的经营者为了进入医药零售市场,往往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加盟连锁医药零售企业,只需向总店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便可开设分店。实际上,总店并不对分店注资,也不管理,造成市场比较混乱。

2.经营模式“简”。总的来看,医药零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按照经营模式来分,主要有独立药店经营、定点零售药店经营、非处方药柜台经营等。独立药店专营药品,一般经营规模不大,具备自己独立的药品库房和财务核算系统;定点零售药店在取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后,可为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类药品;非处方药柜台主要经营非处方药和保健品。从经营环节来看,医药零售包括进、销、存三个环节,相对比较单一,只要取得其中任一环节的数据,便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3.发展前景“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从财力、政策等方面加大对医疗事业发展的扶持,城乡居民加大对医疗健康的投入,加之零售药店具有经济、便利、专业等特点,使其逐渐成为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二)突出的涉税问题

1.户多税少。以2016年第二季度数据为例,淮阳县从事药品销售的纳税人共有111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6户,定期定额征收105户(其中起征点以下纳税人90户),申报收入6532762.85元,征收税款81989.85元。

2.核算混乱。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发票开具不规范。医药零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滥开发票等问题。有的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很不规范,如名称只写“药品”,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都没有;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是医药品;个别医药批零户开票比例仅占销售收入的10%,而有的企业对某个人开票比例高达40%。二是销售收入不真实。通过税务评估、稽查发现,有的药店存在“两本账”现象,一本账真实记录企业经销存情况,另外一本假账专门应付外部检查;有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入账,搞账外经营;医保刷卡收入占总销售的一半以上,但没有如实申报;赠送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核算随意性大。三是应税免税划分不清楚。纳税人有意无意混淆计生药品和用具,把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放入免税项目,不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又不易及时发现。此外,还存在对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对药厂返利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等情况。

3.监管乏力。一方面,内外信息不对称。由于医药零售企业、社保部门、药监部门之间系统软件相互独立,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不能形成合理的勾稽关系,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企业的进销存数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管理手段不足。与无序的市场状况、复杂的企业情况、不实的营销数据相比,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不足,对现金销售、购销两头在外等情况难以控制。

(三)问题成因分析

1.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受国家药品政策统管等因素影响,“医药买卖不纳税”“医药经营不受税务管理”等错误认识普遍存在,药品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对该不该缴税、缴多少税、如何缴税了解不够。同时,个别医药行业经营者被利益驱动,厂商联手,钻税收空子,逃避税收管理。

2.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够规范。调查发现,淮阳县超过一半的医药零售企业账务管理混乱,很多药店只有日销货清单和月进项税表,连总账、明细账都没有。在企业账务设置不全、核算混乱的情况下,无法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此外,连锁企业实行报账制统一核算,根据分店的报账来进行税款计算,由于总店与分店之间是一种松散的管理关系,对其进销存及现金流不能有效掌控,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应缴增值税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甚至大相径庭,导致企业零申报、负申报。

3.综合治税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目前,对医药行业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主要有药监、卫计、税务等,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监管职能没有交叉。但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加强行业管理需要大量的第三方信息。由于综合治税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尤其是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事实上的征管困难。

二、加强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

税法宣传是普及税收知识、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的重要手段。针对医药零售经营者依法纳税意识低下的情况,要持续不断地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纠正其错误认识,提高其依法纳税意识。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巡查巡管、调查核实、座谈交流以及纳税人学堂、政策宣讲会等方式,请进来、走上门开展相关税收知识、政策的宣传培训;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些涉税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督促警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规范企业账务核算

建账健制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应根据医药零售行业的特点,大力宣传建账建制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其建账的积极性。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人员要积极协助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辅导其规范建账,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要严格执行账簿管理制度,对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药店,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彻底消除其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及时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企业发票开具

首先,要加强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指导企业依法领取和开具发票,对于发票品名、单价、金额开具不规范,特别是合并品名的做法,要坚决给予纠正。要坚持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积极兑现发票违法举报奖励,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要依法打击发票制假售假行为,对私自印制发票、使用自制凭证销售药品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其次,积极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加载电子签章、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的推广,能够有效解决制约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的发票瓶颈问题,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对减少财政支出、节约资源、拓展政府的管理服务功能和遏制税收违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实施分类征收管理

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实施分类管理。对一般纳税人、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查账征收;对无刷卡资格的药店,实行核定征收;对取得刷卡资格的药店,采取“申报+核定”的征收方式,就其医保刷卡结算收入实行据实申报,就其现金销售的部分实行核定征收;对乡村药店或未达到起征点的药店实行简并征期。在医疗保险刷卡收入申报方面,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持医保部门的结算单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税。在核定征收方面,要依据纳税人经营时间、经营地段、门店面积、员工人数、行业利润、现金销售占总销售的比重等系数进行电子定税。要切合实际地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效益,合理确定经营时间、经营地段等系数等级。税务机关要将定税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定税公平、公正。

(五)抓好纳税评估

重点是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丰富评估手段、扩大评估面。对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收入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作为评估重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药店,以审查是否足额申报销售收入为评估重点;对账簿设置混乱、长期低税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通过对医药零售企业“内查外调”,详细掌握纳税人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存货情况,摸清纳税人是否存在返利与折扣收入、报损药品、柜台出租、医疗器械及保健品销售等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分析。对于医药零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至少评估一次。

(六)强化税务稽查

针对医药经销企业返利回扣、虚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多列费用等问题,抓好医药经销税务稽查的关键环节,筑牢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是药品的进销。在购进方面,根据纳税人的购货渠道,可采用重点抽查的方法,向厂家调查了解药品购进情况,并把其与纳税人账面上的进货明细进行核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购进药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在销售方面,采集医院、诊所等大客户的买药数据,把其与纳税人的销售数据进行比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少记或者不计销售收入的问题。二是资金的流动。把纳税人的现金销售记账情况、银行资金往来情况与药品进销情况比对,查找其账外经营和销售货物不记收入问题。三是发票的开具。对于有疑点的发票,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发票,要向开票方或受票方调查核实,看其品名、单价、金额是否一致。

(七)促进部门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医药行业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可以在一个省或者一个市的范围内,由政府主导,税务、药监、卫计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换平台和机制,并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实现一定范围和区域内的信息共享。对于刷卡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到医疗保险中心获取一次信息,把所有刷卡药店的结算单据与药店每月申报的刷卡收入数据进行比对,问题较小的,限期补缴税款,问题较大需立案查处的,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1]张鼎萍.医药流通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处理[J].会计之友,2010,(4).

[2]程馥华.“对症下药”堵塞药店税收漏洞[J].税收征纳,2007,(2).

(责任编辑:盛桢)

F812.423

A

2095-1280(2016)06-0029-04

王玉杰,男,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李要金,男,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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