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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流行的几个旅游观点的质疑和反思

2016-04-11曹诗图范安铭

思想战线 2016年4期
关键词:反思

曹诗图,范安铭



对目前流行的几个旅游观点的质疑和反思

曹诗图,范安铭①

摘要:目前旅游学基础研究成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逻辑缺失现象,有些概念已严重泛化和异化,有些观点和认识越来越模糊。其中有些观点和认识已经造成误导,有必要从旅游哲学上进行质疑、反思和澄清。从逻辑上对上述流行旅游观点进行哲学思辨与分析探讨,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努力澄清一些认识误区问题,针对这些旅游观点进行质疑和反思,对于旅游学术研究、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务旅游;商务旅行;赚钱活动;各种关系的总和;反思

许多人在进入旅游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之后,往往对一些基本概念的不同认识与较大分歧感到困扰,其中有些概念常让人觉得模糊不清。如果深究下去,进而会发现在某些权威性定义和诸多的旅游学基础研究成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逻辑缺失现象,有些概念已严重泛化和异化,有些观点和认识也越来越模糊不清,这在不少学人看来,似乎已违背基本常识。现仅就其中一些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和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略谈己见。

一、“异地商务活动”属于旅游活动吗?

世界旅游组织将旅游定义为“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日常生活环境到某些地方旅行和逗留等各种活动”,“其主要目的不应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并且规定旅游者(主要是指国际旅游者)是“出于任何非职业原因离开常住地前往另一个国家访问的人”。此外,还将“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设为旅游定义的约束条件。从这一定义及说明可以看出,旅游不仅仅以休闲为目的,以商务为目的的活动也包括在内,而且将“商务”视为一种仅次于“休闲”的主要旅游目的或主要旅游类型。细心者不难看出,这一定义在逻辑上明显自相矛盾:既然明文规定旅游者是“出于任何非职业原因离开常住地前往另一个国家或区域访问的人”,“其目的不应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那么为何将“商务”这一基于职业原因和具有工作性质或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活动纳入旅游活动范围之内?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基于此定义中的“商务或其他目的”的宽泛界定,于是便出现了目前广泛流行的诸如“商务旅游”“会展旅游”“公务(政务)旅游”“打工(劳务)旅游”“医疗(看病)旅游”“探亲旅游”等诸多花样翻新的旅游概念。其中以“商务旅游”一词最为流行和广泛。商务旅游被定义为:“出于商业的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转引自贾莲莲,朱竑《商务旅游研究述评》,《思想战线》2004年第3期。“所有因职业原因进行的旅行。”(联邦德国出版的《旅游经济手册》中的定义);“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外地或外国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百度百科》的定义)总之,几乎与商务者发生的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被称之为商务旅游活动。这种解释,明显将商务旅行及其社会经济活动与旅游活动混为一谈了。某些官方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权威学术机构以及许多旅游学者等,居然将具有明显功利性(赚钱、盈利)和职责性(或职业性)的商务活动视为旅游活动,如果按这种逻辑,世界上哪一种异地事务活动或事务者在异地发生的所有相关的活动不属于旅游?

从抓住事物本质的角度或旅游哲学的视角来定义旅游,笔者认为,关键点是应将旅游(或休闲)活动与职业性(或职责性)活动区别开来。旅游活动通常是指摆脱了那种职业性或职责性束缚并具有身心自由体验或休闲性质的异地活动。认识“旅游”是指一种异地休闲活动而不是一种异地工作或职业性(或职责性)活动至关重要。*曹诗图:《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年,第15页。从时间结构上看,旅游与休闲时间和工作时间位于时间谱的两端,一般具有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关系。旅游与休闲活动应该是人类各种职业性(或职责性)活动的“背反”,是对惯常生活状态和日常事务境遇的否定,是一种映射人类天性的生命自由活动。基于旅游是一种“异地休闲活动”的学术共识与观点,旅游与休闲意味着从各种工作事务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是对日常工作与生活的“背反”,而商务活动是严格的工作事务、社会职责活动和惯常状态与日常境遇(最通俗地说是“上班活动”),以商务、贸易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商务工作本身,与休闲、消遣、审美等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旅游本质)毫不相关。有鉴于此,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旅游定义和现在广为流行的“商务旅游”等各种“泛旅游”概念是大有问题的。遗憾的是,人们大多习焉不察,特别是行政官员对此津津乐道(因为商务旅游等“泛旅游”可大大增加旅游收入的统计数据),然而却给旅游研究和学术沟通造成混乱,乃至给旅游者定义乃至旅游学科构建等造成困扰。

旅游作为休闲生活的一种活动形式,是相对于工作和劳动而言的。诸如从事商务、贸易、公务、政务、会务、劳务(或打工)、业务等属于工作或职责活动,从哲学常识(二元对峙律)来看,工作或职责活动都是旅游与休闲活动的“对峙物”,它们共同构成“二元对峙律”,决不能混为一谈。特别是商务、贸易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职业性工作活动,严格意义上讲更不应属于旅游活动范畴。*曹诗图:《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年,第23页。那么类似于“商务旅游”这样的泛旅游、伪旅游概念我们应该仔细斟酌,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的大量入境者是否可以作为入境游客人数来统计?他们在目的地的吃、住、行、购、娱等各种消费是否应该作为旅游收入计算?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究和澄清。

国家统计局在对国际旅游者规定中包括“从事贸易、业务、考察、参加会议等活动的入境者”。由于对于旅游或旅游者的泛化理解,在我国的旅游统计中,凡是到异地从事商业、贸易、会展、会务、公务、业务及各种考察等职业活动的人,都是作为旅游者统计的(如通过住宿、交通等行业部门途径统计)。现在有一个流行观点认为“商”是旅游新的六要素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旅游就是人们暂时性的异地消费活动(暂时离开工作和居住地,到异地从事的各种消费活动),认为只要到异地进行了消费活动就应该算是一种旅游。*金鑫,闫罗彬:《从旅游开发与规划的视角谈对旅游概念的认识》,http://www.wendangxiazai.com,2015-01-06。试问,一个市场营销人员或产品推销者成年累月在外地推销产品并进行相应的消费活动,你能说他成年累月在进行旅游吗?他是一位旅游者吗?而按所谓的“商务旅游”的定义(出于商业的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和某些旅游学者的观点(凡是进行异地消费活动就属于旅游)进行逻辑推理,则应天经地义地视为“地地道道的旅游活动”“名副其实的旅游者”。这岂不是天大的笑活!对此,我国著名理论家、较早涉足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曾经明确指出:“旅游属于休闲生活方式这个范畴。旅游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如为了治病或疗养到异地去,就不一定属于旅游。到异地开会或从事商务活动、科学考察,顺便搞些旅游活动,这些属于旅行行为”。著名地理学家、浙江大学终身教授陈桥驿先生也曾强调,应将旅游(非事务性)与旅行(非事务性)严格区别开来。*潘立勇:《人文旅游》第1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界定“××旅游”概念,不能以出行者的职业类型与职业活动来界定(如商务旅游者的职业活动是商务工作),而应以所进行的旅游活动的目的与内容来划分。*曹诗图:《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年,第20页。如一个商务旅行者,你工作之余顺便到山水胜地游览,就是观光旅游;你到度假区休闲,就是度假旅游;你到历史文化胜地游览,就是文化旅游;你到乡村观光和休闲,就是乡村旅游……干吗非得按出行者的职业类型与职业活动来划分某种旅游类型!出行者有成百上千种职业,人们出行活动类别难以数计,难道我们有必要根据人的无数种职业类别和无数种出行目的与旅行活动类型来划分出无数种旅游类型吗?并衍生出各种旅游概念吗?如所谓的商务旅游、贸易旅游、会展旅游、会务旅游、公务旅游、政务旅游、打工(劳务)旅游、医疗(看病)旅游等等。即使其中有些人在公务、政务、商务、会务、劳务活动、求医治病之余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旅游活动,但这种旅游活动明显是附带的,公务、政务、商务、会务、劳务、医疗等事务职责活动,是其主要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至多只能视为“顺带旅游”或“附带旅游”的某种方式和行为(即通过公务、政务、商务、劳务等旅行方式附带进行旅游活动),而不能视为旅游类型,更不能作为某种旅游概念。如果把商务顺便游或附带游、出差顺便游或附带游甚至纯粹的商务旅行、公务旅行、打工(劳务)活动、医疗活动等人口流动的交通、食宿等活动和消费都视为旅游活动及其消费,岂非本末倒置?况且这在逻辑上也说不通。如果我们有理由将具有明显功利特征和职业活动的商务活动视为旅游行为,天下还有哪一种人口流动活动不可被视为旅游行为?按照商务旅游定义的这种逻辑,旅游岂不成了人口流动的代名词?旅游学岂不应该改为旅行学或人口流动学!竟然英国旅游局官员里考瑞什直接提出“旅游是人的运动……是流动人口对接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的观点。*转引自王敬武《对旅游艾斯特定义的质疑》,《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德国学者鲍尔曼认为,“只要是暂离开居住地的旅行活动,都称作为旅游”。*T.L.(Ed.),Lickorish Tourism Policy Study Final Report,London:Alleh&Unwin,1980.世界旅游组织在1980年马尼拉会议之后,主张用“人员的运动”(movements of persons)取代“旅游”(tourism)。这些极度泛化的旅游概念与旅游观点已非常离谱了。事实上,我们目前的旅游收入统计特别是旅游外汇收入统计,把商务等诸多旅行或人口流动引起的消费都“天经地义”地计算成为旅游收入,大大浮夸了旅游的收入和经济地位。将旅游与旅行混淆并进行概念偷换,这是一个怎样的误导!其深层原因是官方机构对资本与政绩的追求(因将商务等旅行活动纳入旅游范畴可大大增加旅游的统计数据)!

现有学者认为,目前通用的世界旅游组织关于旅游的定义属于技术性定义(适应官方统计的需要)而不是学术性定义。问题是这种技术性定义的理论依据和客观标准是什么?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性的定义,仅凭官方喜好并人为设定的技术性定义无异于盲人摸象、自说自话。而且这种技术性定义也太不科学、太不严谨和缺乏“技术”含量了,基本上是泛旅游的“估堆”。

旅游概念无限化似乎已经成为旅游学界与旅游政界的一种思潮。概念泛滥实际上是思想贫乏的表现,对学术研究、旅游教育的健康发展是有危害的。旅游概念的泛化使其包罗万象,使本来富有诗意与精美文化内涵的“旅游”,变成了包罗万象与功利性的“旅行”,或普遍性“人口流动”,使旅游的基本特性(休闲性、业余性、愉悦性、非功利性等)与核心要义(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被抽掉,变为一具庞大躯壳或沦为一口什么都可往里面装的“缸”,使旅游研究变得不够严谨和严肃,并造成了社会上对旅游研究有些“琐碎、肤浅、庸俗”等的不良印象。难怪在一段时期,旅游研究不被所谓的“严肃的科学研究”所接纳,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旅游的学术研究是轻浮的,不适于成熟的学者。”(Matthews & Richter,1991)造成这一偏见,有着深刻的旅游概念失当与泛化的内在原因。

严格地讲,现行的商务旅游概念是“商务旅行”或“商务顺带游”或“商务附带游”。现行的商务旅游的概念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在学术定义上也是难以成立的。如果硬要说商务旅游的概念成立的话,商务旅游也应是指商务人士在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旅游行为或附(顺)带进行的旅游消费活动。现行的“商务旅游”这一概念本身不够严谨并具有误导性,应予以反思和澄清。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澄清,旅游概念泛化与异化(如“大旅游”“泛旅游”“无边界旅游”“全域旅游”等已开始在部分学者与官员的认识中异化,歧离了应有的要义)、旅游研究的逻辑混乱及范式缺失将会长期持续下去。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可以研究XX(如商务等)职业者(如商务等)的旅游消费行为和XX职业活动与旅游活动的关系,但不能将其偷换成“XX旅游”类型或“XX旅游”概念。

二、“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是旅游定义的约束条件吗?

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和我国颁布的《旅游法》以及英国学者伯卡特、梅特利克(A.J.Burkart & S.Medlik,1981)等学者皆将“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设为旅游定义的约束条件。但近年来学界有一些不同意见,例如,有一些学者就对旅游者定义中“非赚钱活动”这一设定或约束条件提出质疑,其理由是因为作为一种重要旅游类型的商务旅游涉及“赚钱活动”。*李梅:《对旅游者定义的思考》,《产业观察》2011年第2期。此外,还有“长期自助旅行者”(“long term budget travelers”)的出现。近年来,国内外的商务旅游也得以迅猛发展,这些群体在旅游中带有明显的直接或间接的商务目的及活动。与此同时,随着当今旅游者个性的凸显,一些青年旅游者希望“边旅游边赚钱”。因此,有学者认为“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的约束条件对于旅游的概念界定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王敬武:《对旅游艾斯特定义的质疑》,《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不足以成为否定将“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设为旅游定义的约束条件的理由。“长期自助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从事赚钱活动虽然不是旅行的主要目的,但其赚钱活动主要是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因此,我们不妨认为,“长期自助旅行者”属于旅游者的范围。与此同时,我们不主张因为这类特殊旅游者的存在而放弃“不以赚钱为目的”作为“旅游”的必要约束条件和基本原则。而且“长期自助旅行者”和“商务旅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的主要目的是旅游,且其旅行中的赚钱行为主要是为旅游服务的;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商务活动,旅游只是附(顺)带的行为,甚至根本没有旅游行为。但根本问题是,应将长期自助旅行、商务、劳务旅行等活动中的旅游行为(到旅游地的游览、娱乐等休闲活动)与旅行行为(经商或赚钱、打工等职责性或功利性活动)分开,在时空上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如某人为挣钱,在广东进行经商或打工(为主)活动中顺便去景区旅游了一趟(为次),你能说这些活动都是旅游吗?我们不能对此主次不分,以偏概全!赚钱是功利性的、职责性的、身心不自由的工作或劳绩活动,歧离旅游属性与本质,故不能视为旅游活动。旅游是非功利性的、非职责性的、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或休闲性活动。旅游与旅行的本质完全不同,如果在逻辑上二者不分,旅游和旅游者就无法定义。定义概念是复杂现象的“提纯思辨”,旅游定义应尽量“纯化”并具有排他性。即使边赚钱边旅游且赚钱主要是为旅游服务,但严格地讲,“边赚钱”的这一时段和空间也不应该纳入旅游范畴,理应从旅游过程中剔除,而将其归为劳务活动范畴,二者应分开来讲,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如果按所谓“赚钱是为旅游服务”的逻辑,是否每个旅游者在旅游中花费的那部分金钱的获得过程(即使是在过去时间所获得或赚的钱)也应视为旅游活动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何况在现代社会,一次出行完成多种工作和多种活动(有关联的和无关联的)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不能将这些多种工作和多种活动都混为一谈而视为某一种活动。研究旅游概念,胡子眉毛一把抓或主次不分地混为一谈就说不清了。旅游是与工作、劳绩(如赚钱、打工等)等日常工作与生活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或休闲行为,离开了这一根本,旅游就失去了应有的要义和抽掉了精美的涵义,旅游的概念也无法正确界定。

总之,我们认为,“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不能视为旅游(试问,连赚钱、经商这种典型的功利性、盈利性、职责性的活动或与旅游本质明显背反的劳绩活动都有理由作为旅游,天下还有哪种活动不能被视为旅游?)。“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不是界定旅游的惟一条件(因为有许多“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如出公差、政务、会议、考察、医疗、行军、传教、追捕、奔丧等异地活动就不是旅游),但却是必要的约束条件。如果按艾斯特定义的四个约束条件(异地、暂时、不赚钱、关系总和),将其中与旅游属性与本质贴近或尚具有较大存在价值的“不赚钱”(非盈利或非功利活动)约束条件舍去,或者说将“不赚钱”(非盈利或非功利活动)这一界定旅游者的基本底线逾越,旅游概念无疑将会被泛化得一塌糊涂。因此,“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在旅游概念的厘定上是有必要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二条将旅游定义为:“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附加说明:笔者虽然同意该旅游定义中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的观点,但不同意将“探亲、就医、参加会议”等职责性活动和从事“经济、体育”等工作性、专业职责性活动纳入旅游范畴)旅游是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而非赚钱活动或盈利行为,“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这一学术底线和基本观点我们必须澄清和坚守,而不能含糊和无原则放弃。

三、旅游是“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吗?

在旅游的概念的解释和理解上,人们普遍认同旅游是一种“异地关系的总和”或“非定居者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的说法,甚至将其视为旅游的本质(如“综合关系本质论”)。以至于在旅游学术界、旅游业界认识旅游时,一直沿用一种“涉及即是”思维——只要是旅游所涉及的事物和现象(如传统旅游六要素和所谓的新的旅游六要素)即是旅游。事实上,“旅游所涉及的”并不一定都包含于旅游本身,许多事象(如“吃、住、行、购、娱、商、学”等)离开了旅游依然照样存在。从与时俱进的观点看,笔者认为“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不一定非要在旅游概念中强调说明或界定,“旅游所涉及的”也不一定都包含于旅游本身。因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网络型社会),几乎没有哪一种活动不是所谓的“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特别是与“旅游”有着原则区别的“旅行”或“人口流动”,同样也是一种所谓的“异地关系的总和”或非定居者“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这一限定,对于旅游定义来讲不具有本质规定性、独特性与排他性。“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可以说是造成旅游与旅行概念混淆的理论渊源之一(因为诸多非旅游事物都可以看成是所谓的“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而且,“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主要应是针对旅游业的综合性特点而言,对于“旅游”这一“元概念”没有必要强调,如果硬要强加到这一概念上,反而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由此看来,“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对于旅游定义来讲已基本失去了应有的要义。

这里应该强调说明的是,由于旅游现象的关联性强,我们应正确认识“总和”(意为“加起来的总量或全部内容”,具有“自有”或“囊括”关系)与“关涉”(只是具有“涉及”关系,不具有“自有”或“囊括”关系)概念的区别,弄清“自有”与“涉及”关系的差异,清楚旅游自身的定位和角色,不能把与旅游相关涉或有联系的酒店业、餐饮业、交通行业、购物业(商业)、娱乐业乃至足浴店、桑拿池、厕所以及种种异地消费活动等“涉及”的行业和事物都说成是旅游业的范畴。在理念上应明确的是,“大旅游”是指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对接”与“融合”(即现在流行的表述:“旅游+”),而不是“囊括”和“占有”,更不是包罗万象的“一揽子”和“总和”。所谓旅游的六要素,惟独“游”这一要素是旅游业自己独有的,其他五要素如“吃、住、行、购、娱”都是“社会活动共有或共享”的,皆为“涉及”关系,不能视为旅游业的“自有”“占有”或“囊括”。*柳德才,王晓倩:《旅游与哲学结合层面的开拓创新成果》,《哲学进展》2015年第3期。至于有人提出的“商”“学”等所谓的旅游“新要素”更是“涉及”关系而不是“囊括”关系。因为“商”“学”这些行业和事物离开了旅游者或旅游活动照样存在,它们都根本不属于旅游要素(所谓“要素”应是离开了它事物就难于存在),更不属于旅游部门管理范围,旅游部门想管也管不了,管也是越俎代庖。正因为如此,“全域旅游”“旅游+”“+旅游”的概念应运而生,旅游更需要社会共建共享,而不是你去所谓的“关系总和”。而惟独“游”这一要素(旅游景区、旅行社)离开了旅游者或旅游活动就不能存在,这是旅游部门最应该管理和抓好的。笔者十分赞同谢彦君教授批评旅游学术界和旅游教育界目前存在思维通病(“只要是我‘涉及’到的,就‘是’我的”)的观点。*保继刚,王宁等:《旅游学纵横:学界五人对话录》,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60页。目前我们的旅游统计之所以出现注水的荒谬数据(可以说是“泛旅游”概念下的估堆),主要结症就在于此。许多人津津乐道地把旅游业说成当今世界上的第一大产业,这种说法明显是一种“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的涉及思维与泛化观点,或将“社会活动共有或共享”的交通行业、酒店业、餐饮业、购物业(商业)、娱乐业等视为己有(旅游业)的错误观点,应从理论上予以澄清。旅游是“大旅游”(各种关系及现象的关涉、互动与“融合”)而不是“泛旅游”(企图囊括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大旅游是为满足游客不断增长、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旅游产业链不断延伸和扩展而形成的具有高度的产业关联性和多重综合效益的旅游业发展模式,而不是“各种关系及现象总和”的一揽子泛旅游。笔者认为,即使现在流行的提法“全域旅游”,也不应是囊括式的“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和什么都是旅游、处处都搞旅游(所谓“全景化”)的“泛旅游”,而是全居民参与、全行业融合、全环境营造,实现从企业单打独享到社会共建共享转变的“品质旅游”。时下“旅游热”中的确需要“冷思考”。

总之,旅游是非定居者“各种关系及现象的总和”的说法和观点值得商榷,应正名为“以异地休闲活动为核心的各种关系及现象的关涉与融和”。

四、旅游是“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产业吗?

我国一些旅游教科书在论述旅游业的特点时,大多将“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作为旅游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其原因可能是,在我国旅游业大规模开展的早期,为推动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为唤起各级领导对这一新兴事物的重视,将其作为旅游业投入产出方面的特征,并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王兵:《对旅游业经济特征的再认识—试论“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规律特征的客观性、阶段性和局限性》,《旅游学刊》1995年第5期。事实上,随着旅游的不断发展和旅游业的日趋成熟,旅游业“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这一特点早已时过境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现在的旅游行业都是一项“投资大、见效慢但收益长、效益广”的产业。这是由旅游和旅游业的特点所决定的。正如湖北著名旅游企业家曹江城董事长说的“旅游产业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因此,旅游业的成长更需要政府的支持”(2015)。*《访湖北丰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江诚》,荆楚网-楚天都市报,http://hb.qq.com/a/20140917/058972.htm,2014-09-17。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多个要素,旅游业的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旅游开发不仅是景区建设,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大,加之环境约束和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开发与营销艰难。加之旅游产品“不可移动性”特点,市场营销费用投入较大。一个像样的旅游景区,少则投资几千万元,多则投资若干亿元。要想回收全部投资,少则七八年,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甚至不少企业人士认为投资旅游业是一件“经济不划算”的事情。但旅游投资的效益则是持续的、广泛的,可以兴地富民、惠及子孙后代、利益社会与民生多种行业。正因为旅游业具有这一特点,就需要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开发。正确认识旅游的这一特点,改变以往的“旅游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观念,认清“旅游投资大、见效慢但收益长、效益广”的特点,对于我国旅游开发和旅游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学者,应以追求科学真理(求真)为天职,以批判反思为己任。旅游学者也概莫能外,我们研究旅游始终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真正弄清旅游的本质、内涵、特点所在,要敢于较真,勇于创新,不人云亦云(不管社会乃至官方对旅游有何种看法和流行说法,况有些看法和说法本身就与学术价值、科学研究关系不大,有的主要是出于功利性和政绩统计的需要)。从逻辑理论上正本清源,努力厘清旅游基本概念和致力澄清并解决一些旅游认识误区问题,对于旅游研究、学科建设、旅游统计和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的旅游研究远未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在旅游基本概念和旅游本质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研究规范的缺失使得我们的研究成果难以比较、评价和交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旅游研究规范的学术思想,包括对基本常识的尊重、基本概念上的规范、基本问题认识的大致统一,形成旅游学术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套概念、理论、准则和方法,从而在心理上形成旅游科学工作者的共同信念。研究规范的建立是目前中国旅游研究前沿问题之一,也是中国旅游研究要取得进步的重要前提。*曹诗图:《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年,第161页。旅游研究规范的建立,这有待旅游研究工作者们的长期共同努力。

鸣谢:孙天胜教授和詹丽、朱运海二位博士对本文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许黎同学协助查阅和整理参考资料,深表谢忱!

(责任编辑 王文光)

作者简介:①曹诗图,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范安铭,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81)。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1-778X(2016)04-0143-06

Questioning and Reflection on Several Popular Concepts of Tourism

CAO Shitu, FAN Anming

Abstrac:At present there exists the phenomenon of rather serious lack of logic in the basic research results on tourism. Some concepts have been severely generalized and alienated, and some views and cognition have been increasingly vague and misleading, so it is necessary to question, reconsider and clarify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urism philosophy. It i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academic research,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to speculate philosophically, analyze and explore logically the popular concepts of tourism, make order out of confusion theoretically, and try to clarify some misunderstandings.

Key words:business tourism, business travel, profit-making activity, the summation of various relationships, ref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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