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党规中的群众纪律

2016-04-11金成波刘慧磊

实事求是 2016年4期
关键词:党规纪律党员

金成波 刘慧磊

(1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试论党规中的群众纪律

金成波1刘慧磊2

(1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单设一章,凸显了群众纪律的地位。党规中的群众纪律作为党内纪律的重要部分,对于贯彻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大意义。党规中群众纪律的概念、特征、内容、违反群众纪律的类型都需要作一番系统梳理。

党内法规 群众纪律 特征 内容 违反类型

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建党以来就有的,随着党内规章纪律的完善,党规中的群众纪律也逐步完善、形成体系。2015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单设一章,进一步凸显了群众纪律的地位。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中国共产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严格贯彻执行党的群众纪律,才能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一、党规中群众纪律的概念

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指规定在党规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作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P411)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了群众路线的重要地位:“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2](P140)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3]严明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严明党的群众纪律。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规定“:二、三大纪律如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三、八项注意如下:(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4](P1241)其中,“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等,都是讲的群众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章经过修改后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中明确要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5](P8)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5](P8)还要求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5](P8)上述内容都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也体现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党组织和党员只有严格遵守群众纪律,才能处理好党与群众的关系。毛泽东说:“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生根、开花。”[4](P1162)1944年7月在接见英国记者斯坦因时,毛泽东说:“我们的党员在中国人口中当然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只有当这一小部分人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为他们的利益而工作时,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才是健康的。”[6](PP186~187)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7](P15)由此可见,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在于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在于脱离群众。严格贯彻执行党的群众纪律,才能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新修订的《条例》把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单设一章,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旨在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党规中群众纪律的特征

1.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定。党规中的群众纪律的规范对象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群众纪律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工作规范。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处理与群众关系的第一线人员,其实施职务行为时代表了党来直接地面对群众,因此在党规中对群众纪律予以统一规定成为应有之义和党实施群众路线工作中的现实需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党规中关于群众纪律的规定,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2.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由党制定、认可的规范。

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由中国共产党自身制定的规范。第一,这并不意味着党可以随意制定规范。宪法法律规定包括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规中的群众纪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第二,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有利于实施宪法法律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规中的群众纪律,规定了保护公民权利、党员权利的条款,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了高于宪法法律规定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代表性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党员权利。第三,党规中的群众纪律的制定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机关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由中共中央纪委制定的。第四,从党规中群众纪律的体现形式上说,党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党规党纪的形式具体规范了党的群众纪律。

3.党规中的群众纪律是调整党的群众路线实施领域中行为的党内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群众纪律在党规内部区别于其他纪律的基本前提。群众纪律的调整对象是党组织、全体党员在党的群众路线实施领域中的行为。对群众纪律调整对象作以上认知之后,其与近似概念之间的区别便一目了然。群众纪律是调整党的群众路线实施领域中行为的党内规则,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是调整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经济工作领域内行为的党内规则。

4.群众纪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经济秩序不同,群众纪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的优势很多,在所有优势中,“密切联系群众”是最大政治优势。密切联系群众,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根本标志,又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根本保证。将群众纪律作为党规中的一部分单独列出来,专门规制群众路线实施领域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党规中群众纪律的基本内容

党规中群众纪律的具体内容主要分布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党规中群众纪律从内容上可以区为五个部分:

1.不准与民争利,反对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尊重、保护国家财产、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群众财产。正如2014年5月4日习近平在北京大学考察时指出的,“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但违反党规党纪,还触犯了宪法法律,这种官员毫无例外将面临法律的惩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规定:“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八项规定”在加强党的作风中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在巩固党的思想路线中加强了作风建设,既树立了形象,又密切了党群关系。

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提出“六项禁令”,后经中央转发。其中“六项禁令”为:(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五)严禁超标准接待;(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六项禁令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予以坚决禁止,凸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根植于全党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3]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准与民争利,反对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例如2014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去世的中共党员、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他遵从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司法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是清正廉洁、不谋取私利的好党员,值得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效仿。广大党员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决不能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以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2.不准侵占群众的各种物质利益及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近些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了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如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河北蔚县特大矿难和陕西襄汾溃坝事件;发生了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和齐二药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通过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建设,可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拓展群众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党员干部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应当严格把控生产标准,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公司、工厂坚决予以处罚。只有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和利益出发,谨慎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才能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不准搞特权,不得以不平等态度对待群众,对群众逞威风、耍权势,欺压群众。毛泽东认为:“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8](P243)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实施群众路线、处理党群关系时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认真研究、与群众妥善沟通。对待群众,党提倡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禁止搞特权、逞威风、耍权势、欺压群众。像雷锋、焦裕禄那样的党员之所以受到党的推崇和学习,就是因为他们具有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对待群众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全党同志应当始终谨记:“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群众纪律,不搞特权,平等对待群众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

4.不准侵犯群众的公民权利,不准随意干涉群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2004年3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对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9](P146)我国《宪法》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权等公民权利。

党规中的群众纪律也对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予以保护。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不得侵犯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2.不得侵犯群众的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3.不得侵犯群众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4.不得侵犯群众的人身权利,包括:不得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不得实施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行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等等。5.不得实施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6.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7.不得实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8.不得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9.不得随意干涉群众宗教信仰。10.不得随意干涉群众生活习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要依据《宪法》和党规中的群众纪律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5.不准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对群众疾苦和困难麻木不仁,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在发生地震、海啸、泥石流、火灾、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当地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积极救助人民群众,动用可以动用的人力、物力资源来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近些年来,由于漠视群众利益和正当诉求,贵州省“瓮安事件”、广东省“乌坎事件”、四川省“什邡事件”等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相继发生。这些事件给党的事业造成了较大损失和深刻教训,也使我们的党员干部认识到应当始终注意倾听群众的利益诉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四、党规中违反群众纪律的类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对常见的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进行了分类,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确保全党进一步增进同群众的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1.违规征收、占有群众财物。《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权进行的任何限制,也不是无对价的剥夺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10]从现实生活看,任意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大量现象是在所谓的“具体化”过程中发生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合理限制的范围:规定财产权的法律或法规内容违宪或违法;执行违宪法律的行政机关执行行为;虽然法律或法规合宪,但执行行为违法等。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上述现象都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关于财产权规定的基本精神。[10]部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征收、征用领域以执行公务为名对群众巧取豪夺、暗箱操作,毫无愧疚地将群众的血汗钱装进自己腰包。对于征收、占有领域的此种乱象必须进行有效、深入的管控,不能任由其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了违规征收、占有群众财物的六种行为类型: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6.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上述六类行为予以惩处,可以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对自己与群众的关系重新认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群众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群众纪律意识。

2.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党历来尊重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出台一系列政策帮助、促进群众生产经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等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群众真切地感受到了政策的实惠,激发了他们生产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开展群众工作时由于工作不得法,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使群众产生了抵触情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规定了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的惩处,包括以下三种行为类型:1.以行政命令代替群众自主经营。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使得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习惯性地运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靠定指标、下任务来推动经济发展。这种工作方法违反了群众的生产规律、压制了群众的生产创造力,同时脱离当地的经济发展实际。2.集权过多,放权不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群众生产自主性的增强,政府原有的大包大揽的工作方式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推行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11]这一论述,反映了新时期对政府、领导干部简政放权的要求。3.工作方式粗暴直接。某些一线领导干部,从主观意愿出发制订工作方案,同时简单地依靠行政强制力要求各下属单位执行,结果引起群众反感和工作失败。对上述三种类型行为予以惩处,可以实现“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实现新常态经济的顺利发展。

3.对待群众有失公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源之一,是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一直将追求、维护、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并将这一目标落实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中。这一过程尽管不是顺利的,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以求却是永远不变的。[12]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本质上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P373)在我国,各行各业的群众都是社会主义价值的创造者,理应受到同等尊重和公平对待,理应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公平的结果。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方面,更应坚持公平原则,因为这几类政策与民生密不可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7条将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有失公平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在社会保障领域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14](PP264~265)社会保障对于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群众来说意义重大,党员干部在评定、落实社会保障时必须公平公开,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遇到障碍的群众能受到保障。而落实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党员干部优亲厚友、偏向于利益相关人的行为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处分办法。

(2)在政策扶持领域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在西部开发、鼓励创业创新、文化消费、购房补贴等诸多政策扶持领域,党员干部为亲朋好友、请托人等利益相关人争取指标,不依照政策规定办事,妨害了政策资源的合理、公正分配。针对这种情况,《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处分办法。

(3)在救灾救济领域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出现火山、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情形时,为保障那些因为上述原因而面临贫困、物质匮乏等生存生活困难的人的生存权利和尊严,国家有义务提供救灾救济等福利援助。党员干部在救灾救济领域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损害了受灾群众的生存权,应予以坚决惩处。

4.漠视群众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4](P1319)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尊重群众权利并保障群众权利的顺利实施,使党的群众路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具体来说,尊重群众权利属于党员工作的消极层面,即不干涉群众的正常生活,不非法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使群众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活动,诸如生命权、财产权即属于此类;保障群众权利的实现则属于党员工作的“积极”方面,即为群众的生活便利、信息畅通等准备必要条件,保证权利使用有健康和谐的外部条件,诸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第111条将党员干部漠视群众权利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漠视群众意见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15]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言:“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在我国,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主权者”,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的工作也与群众息息相关,因此群众当然能够对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意见表达权。《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作出了惩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群众诉求、意见表达权。

(2)漠视群众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条款是保护群众财产权的基础性条款。在党员干部工作过程中,出现诸多损害群众财产利益、对群众财产损失能予以挽救坐视不理的行为,如执法过程中的强拆、毁坏摊贩的推车等情形。《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对于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了惩处规定。

(3)漠视群众知情权。在理性的社会中,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才能据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16]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为保证权力朝着为群众谋福利的方向运行,党和国家机关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此必须推行党务和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当前,部分党和国家机关对群众的知情权重视不够,对党务和政务不予公开、部分公开,对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以“涉密”为由予以拒绝。针对这种情况,《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的行为规定了惩处办法。

五、结语

考察建党以来群众纪律的演变,我们发现群众纪律经历了从适用于军队到扩大适用于全党、从较为零散到单独成章的过程。群众纪律作为党在处理与群众关系上的最低标准,其重要性逐渐凸显。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将群众纪律系统化地单独成章,是符合党目前工作形势和纪律体系的。严格实施党规的群众纪律,对于贯彻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大意义。在未来的群众路线实践中,党规中的群众纪律将不断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2)[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3]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N].人民日报,2013-06-19.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6]毛泽东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Z].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8]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9]杨海坤,陈峰.建议制定我国宪法性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另一种思路[A].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0]韩大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2004 (05).

[11]2014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EB/OL].中央人民政府网,2014-03-05.

[12]夏文斌.走向公平正义之路——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4]曾宪义,王利明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5]汤啸天.政府应当如何保障人民的表达权[J].法学,2008 (05).

[16]汪习根,陈焱光.论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02).

责任编辑:李月明

D261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6.04.13

猜你喜欢

党规纪律党员
我是党员向我看
“我是党员,就要冲在最前面!”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学术化表达
延津县审计局 召开“党章党规学习月”活动动员会
宝鸡“十严禁”严明村“两委”换届纪律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对慰问贫困党员的反思
纪律
党员要自觉以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
把纪律挺在前面要做到“四个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