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6-04-11侯耀文周玉清
侯耀文 周玉清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焦作45400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侯耀文周玉清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焦作45400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系统批判黑格尔思想的第一部著作,其中蕴含了丰富的“人民主体”思想。在此著作中,“人民主体”思想构成了《批判》的思想基础和哲学灵魂。马克思从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权力的主体、立法的主体、自由的主体,利益的主体等维度深刻论述了人民在参与国家生活的主体地位,处处彰显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对现时期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理论启示意义。
《批判》人民主体 理论内涵 当代启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执政自觉。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在马克思发表《批判》170多年后的今天,深入研读学习研究《批判》中的“人民主体”思想,对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夺取全面深化改革新胜利,对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照意义。
一、《批判》中“人民主体”哲学思想的理论内涵
《批判》又名《克罗茨纳赫手稿》,是马克思站在“现实的”政治和社会活动的角度转向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一部主要理论专著。这部著作处处强调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满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在《批判》中马克思认为,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每个个体都应是“参与国家”的行为主体,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生活。并且他指出,“只有作为个体,他才能成为国家公民。”[1](P97)在马克思那里,他指出了等级代表制度的虚伪性,并从制度上提出了人民直接参与的人民民主制形式,并强调“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1](P40)在马克思看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中,国家的诞生也即宣告了国家成员的生成,继而国家成员也就参加了国家生活。并且,“国家成员这一概念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含义:他们是国家的成员,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包括在本身中。他们既然是国家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社会存在自然就是他们实际参加了国家。”[2](P392)在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人民都有“参与国家”的权利,都作为主体的存在“参与了国家生活”。
1.主权的主体。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疯狂的立宪君主制时指出,黑格尔把立宪君主制所有属性都视为“意志的绝对自我规定”,并认为君主主权是人民主权的表达,而实质上君主主权是对人民主权的僭越,就是对人民主权的否定。所以,马克思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正是人民赋予了君主以权力,所以只有民主制才是真理。马克思在论述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时强调:“在每个规定都独立存在的国家中,国家主权也惟有通过特殊数的个体才能确立。”[3](P49)在在他看来,这些“特殊的个体”就是指人民。他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主权转变为已出生的君主的肉体和“君王在自身中包含着国家”的荒诞说法,并指出:“任何一部分都不会像这里所说的国家首脑那样,是‘不动的'‘不变的'。”[3](P49)黑格尔认为人民主权是凭借君王才产生的,并且君王的主权是“与生俱来的”,并认为这是“超自然的真理”。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本末倒置了“君王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他所谓“主权在君”的唯心观点实质上是对普鲁士封建王朝的辩护。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君王是‘现实的国家主权',那么‘君王'对外也应该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甚至不要人民也行。”[3](P37)在批判黑格尔“与生俱来的主权”谬论后,紧接着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主权也不可能一边存在于君主身上,一边存在人民肩上。主权既不可能“双重的存在”,也不可能有“对立的存在”,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此外,黑格尔荒诞地将君主规定为“国家的人格”,认为君主是“国家自身的确定性”,是“人格化的主权”,“是化为人的主权”。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此番论述的秘密就在于他故意“把作为‘自我确定的主观性'的主权和作为‘意志所具有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作为个人意志的主权,互相交叉,以构想出体现为‘某一个体'的‘观念'。”[3](P34)
2.权力的主体。在论述官僚政治时,黑格尔认为,只有官僚政治才是具有整合普遍利益,而市民社会则是局部的、狭隘的利益代表。对于此,马克思给予了坚决批判,在他看来,恰恰相反,官僚政治才是“追逐高位”“谋求发迹”的利己主义的代表,只有铲除官僚政治,让权力回归于人民,才能消除“特殊利益”,进而才能使权力具有价值合法性。此外,对于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马克思对此作了肯定回答。他指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3](P73)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P40)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人与国家的关系时,他也深刻地指出,“不是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而是“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进而他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3](P40)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制度甚至国家本身都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自己的事情”。因此必须使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只有官吏才能将特殊利益提升为普遍利益”谬论,进而深刻地指出,官吏代替不了普遍利益,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制度的体现者。毫无疑问,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属于广大劳动人民,人民通过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生活。
3.立法的主体。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法就是自由意识的“定在”,而人民只不过是法理自由的体现。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之所以排斥人民是立法的主体,是因为黑格尔骨子里是害怕“法式大革命”的。并且他进一步认为,法的决定者必须应是人民。“国家公民,作为规定普遍东西的人,就是立法者。”[3](P34)在他看来,立法者不应是一些“特殊的个人”,而是国家公民。“不是人为法律为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3](P40)在批判黑格尔所谓的立法的“三个环节”时,马克思认为“三个环节”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虚伪性。他指出了黑格尔把立法主体划归于君主和官僚、排除人民在外的实质,并认为,立法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民及其代表。在批判长子继承权时,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所谓的“出生得到委任”的滑稽之处,并认为“参与立法权是天赋的人权。”[3](P131)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是社会的产物,而出生只是把人设定为自然的个体,并赋予个人的存在。所以,黑格尔从他的“政治唯灵论”到“粗陋的唯物主义”,“处处都是出生使某些人成为国家最高使命的化身”。[3](P131)在论述立法权之于法国革命时,他指出:“正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人类意志,所以它进行斗争。”[3](P73)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作为统治要素出现并进而完成“伟大的革命”,就是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与陈旧的国家制度作斗争。但是,马克思也并不完全赞同黑格尔所谓的全体人员(全体人民)都应该单个的参与立法权,他认为,单个人是作为社会成员之后才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并“不是全体人员单个地参与,而是单个人作为全体人员参与”。[3](P145)
4.自由的主体。《批判》中的自由思想是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观的重要过渡。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论著中虽然也强调自由,但是他站在纯粹思辨的而不是现实的市民社会生活的立场阐述自由,所以他所推崇的自由依然是空洞和虚幻的。在论述等级会议时,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各等级”和“其他设置”并列是同等级的本质相矛盾的。实质上,人民对“等级会议”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其他设置”。在他们看来,“等级会议”才能使他们得到保障,而“其他设置”他们并没有参加。“其他设置”只不过是“应该保护他们的自由,不实现他们的自由,却正是他们的自由。”[3](P83)在他看来,“等级会议”才是公众的、普遍的自由的真正保障,而国家的“其他设置”保障的“自由”则是带有欺骗性的虚假的自由。在论述民主制时,马克思指出,同君主制相比,民主制才是真正的自由制度。“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正因为这样,他们有几分不民主,就有几分不真实。”[3](P41)马克思十分认可民主制。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存在,只有民主制才是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自由制度,同时也只有民主的自由自由制度才能做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在论述行政自由权利时,马克思深刻剖析了官僚政治体系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揭露了黑格尔所主张的“虚假的行政权”的反人民性,并进一步指出,只有人民自己掌握权力,人民实现自主管理,人民的自身利益和自身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在他看来,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障行政自由,才能维护他们的普遍利益。只有打破君主制,让人民走到参与国家的前台,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与自由。
5.利益的主体。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在人类脱离原始社会建立家庭和有了分工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国家实质上就是对人自身和市民社会的异化,国家所代表的利益与个人利益既对立又统一,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来源于市民社会的让渡。因此,马克思在论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时指出,“国家不在市民社会之内,而在市民社会之外,它只是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那些受权在这些领域内部‘照管国家'的人们来同市民社会接触。”马克思进而解释,正是这些“法定的”“全权代表”的存在,固化而不是消除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容易异化出一个普遍利益对立的官僚集团特殊利益。[4](P62)在马克思看来,此时异化了的国家这个“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实质上维护的只不过是少数人(官僚化的统治集团)的利益罢了。很显然,这种“特殊利益”与属于人民的“普遍利益”是相悖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经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而人民若要维护最大程度的“普遍利益”,就只有与“特殊利益”斗争。并且,要通过代表最广泛人民利益的新的社会制度来消灭官僚集团和人民群众的矛盾,“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用对选民负责的“代议制”更换狭隘的“等级国会制”。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让人民参与监督,让人民参与国家事务,防止官僚集团滥用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普遍利益”的异化,进而确保人民的“普遍利益”的真正由人民享有。
二、《批判》中“人民主体”哲学思想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在《批判》中所论述的“人民主体”思想,诸如尊重人民之于国家主权的地位,人民之于法律的决定作用,切实维护人民各项政治权利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人民自由等,不仅具有重要的文本价值,而且对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不止一次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提出了许多新论断,继承并发展了人民主体思想,体现了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高度的执政自觉和为民情怀。在新的历史征程上,我们要充分汲取《批判》中“人民主体”论的思想养分,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主体”思想。
1.树立“人民主体”思想。在《批判》中,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民主体”这一概念,但是文章从始至终都蕴含着“人民主体”思想。现今我们所说的“人民主体”思想即是无产阶级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是彰显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光芒的科学论断。“人民主体”思想,顾名思义就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人民主体”思想应包含三重内在规定:其一,人民是创造的主体。“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是推动历史车轮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其二,人民是价值的主体。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其三,人民是评价主体。人民自己创造并评判历史。坚持“人民主体”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本质要求,新时期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5](P8)
2.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历史具有“人民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P1031)历史唯物论认为,人民群众是“自觉的历史活动家”,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求既要尊重人民的实践主体地位,还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人民主体思想不能丢”,“为民服务宗旨不能忘”,“爱民护民原则不能放”,时刻把人民放在心头的最高位置。并要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于人民”,“亲情要根植于人民”,“发展实践要依靠人民”,“为政兴业要造福于人民”,真正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在《批判》中,马克思对君主主权、立法权、官僚政治的批判的同时,明确地指出了无论是国家制度或者各项法律,都是由人民自己规定的。在他看来,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才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者。如今在社会主义的我国,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亿万劳动人民自己的事业,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实践者,若要保障人民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7]一方面,要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共享发展的实践能力,尊重人民的主人翁作用。通过学习唤醒人民的参与发展实践的主体意识,通过教育引导人民的参与水平和素质,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人民的实践行为。再一方面,要丰富人民群众参与共享发展的实践途径。通过优化社会体制机制保障社会物质文化财富分配公平,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人们渴望“出彩”的价值需求,通过拓宽参与发展实践渠道丰富人们的实践活动。
4.保障“人民主体”权利。从《批判》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自由权利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能否保证好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也是判定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当性”与否的基础标准。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我们应当以《批判》中所蕴含的“人民主体”思想启示,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的体制机制。比如,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不断优化民主参政议政,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国家的主人”的身份。通过把自由平等信念植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的全过程,更好地维护人民自由平等权利。通过完善权力的监督检查机制,更好地确保“人民的权利为人民”等等。
5.关切“人民主体”利益。在《批判》中,通过马克思对“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实质的深刻阐释,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判断某个政党带领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前进的社会实践取得了多大成功的根本标准,在于该政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是人民主体利益的忠诚代表,这是由共产党的党性本质所决定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就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8](P8)关于这一点,毛泽东曾经做过明确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9](PP1095~1096)不可否认,在当前我国社会,人民主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的不良现象还客观存在,如人民信访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不妥善、涉农补贴被截留、扶贫救灾资金被克扣、社保医保不健全,某些党员干部“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等。[3](P12)针对这些不良现象,我们一旦发现,就要及时给予处理解决。
在《批判》这部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人民是主权的主体、权力的主体、立法的主体、自由的主体、利益的主体一一阐述,意在唤醒人的主体性意识,实现人的主体回归,真正体现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关怀。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马克思在《批判》中关于人民主体思想的论述同样告诉我们,在共产党执政的我国,人民就是最重要的“本”,人民就是最深的“源”。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江泽民.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7-02.
[8]叶笃初.党的建设辞典[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9]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曹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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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6.04.0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中国特色人文学科和人文文化研究”(13AKS00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