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类推的方法与逻辑反思
2016-04-09王刚
王 刚
个案研究类推的方法与逻辑反思
王刚
[摘要]个案研究,亦称为案例研究,是社会科学中最为常见的质性研究方法。但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个案研究的方法与价值备受质疑:当前社会的复杂程度使得其异质性大大提高,基于个案的研究是否能够类推受到怀疑;而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定量研究因其从样本到总体的科学推论更是将这种质疑放大,挑战个案研究的信心。目前,几乎所有的关于个案研究的文献都集中探讨个案研究的代表性与类推问题,并且这一问题成为决定个案研究价值的核心因素。不同的研究者基于不同的方法和策略,对个案研究的类推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细究有关个案研究类推的方法,质疑与辩护都还是建立在传统形式逻辑认知的基础上。而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非形式逻辑可以很好的回答个案研究类推问题,其所提倡的批判性思维使得我们在面对个案研究时,持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使得个案研究的价值更为凸显。
个案研究,亦称案例研究①个案是社会学更流行的称谓,而案例则是经济学、管理学等更为青睐的称谓。不同的称谓,反映出不同学科对于这一研究方法的侧重点和认识有着细微的区别。鉴于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对这两种称谓不加区别,在行文中出现的不同称谓,主要是出于论述方便。,是社会科学中最为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亚当斯(Adams)和怀特(White)指出个案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在其所评估的完成于1992年的201篇美国博士学位论文中,138篇运用个案研究方法,占论文总数的69%[1]。在蓝(Lan)和安德斯(Anders)评估的8种管理学国际一流学术期刊发表于1993—1995年间的634篇论文中,个案研究论文占25.3%[2]。实际上,如果我们对个案研究持一种更为宽广的视野,我们会发现任何的研究可能都是基于个案的。诚如伯纳德(Bernard)所言:“诸如寓言、讽寓、远见、揭露的事物、神话、故事、悲剧、小说等从古代就开始运用社会个案”。理论几乎都是基于对现实个案的一种反思和提炼,只是很多研究者在论文的写作中没有将这种提炼的过程向读者完整的展现,因而没有被纳入个案研究的范畴之内②斯特克(Stake)对个案的界定有着更为独到见解。他认为个案研究必须有一个界限的封闭系统(a bounded system),例如一位教师、一名学生可以是个案,一个革新方案、一所学校也可以是个案,但是一位教师的教学、几所学校间的关系却不能称作是个案,因为它们不是有界限的封闭系统。。此外,个案不仅仅是理论提炼的基础和来源,它也是进行理论传播最为有力的工具。一个深奥、晦涩的理论可能让读者扑朔迷离,一头雾水,但是辅之以相关个案或案例的阐释,常常让读者有恍然大悟的感觉[3]。
尽管个案与我们的理论提炼和理论传播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但是今天我们在界定个案研究时,一般都是基于狭义的。即研究者需要在文献中向读者完整地展现其从个案中获得理论启发和概括的过程,引导读者追随作者的步伐,深入个案的情景描述,重温这一理论提炼的心路历程。马林诺夫斯基的《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在这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马氏对调查对象的选取及其田野实践等,都成为个案研究的最初范例。但是与个案研究如影相随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从单一个案中所获得的结论能否“放之四海而皆准”?即个案研究的结论可否类推*“类推”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或者研究者那里,有着不同的表述,“概推”“外推”“外部效度”以及“代表性”等都可以视为相同的涵义。一般而言,管理学更倾向于使用“概推”或“外部效用”等词,社会学则更倾向于使用“类推”或“外推”等词。通常而言,“个案”与“类推”联用,而“案例”与“概推”联用。鉴于本文在研究中使用了“个案”一词,因而也采用了“类推”的称谓。。由于每一个研究者都不刻意限制自己研究的适用范围,都有“走出个案”的学术抱负[4],类推性难题“就像一团乌云永久地盘旋于每一项个案研究之上”[5]。“难以进行科学的类推”也成为个案研究的典型缺点[6]。当前社会的复杂程度使得其异质性大大提高,基于个案的研究是否能够类推受到怀疑。引人注目的个案很难成为总体性判断的基础,因为某些时候,个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恰恰是因为个案是反例;而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定量研究因其从样本到总体的科学推论更是将这种质疑放大,挑战个案研究的信心。
这种挑战已经触及个案研究的价值,它不仅仅是个案研究的质疑者们对个案研究最大的诘难,也成为萦绕在个案研究的支持者们心头最大的“乌云”。例如莫里斯·弗里德曼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表达了对费孝通研究的质疑。他认为费孝通最大的缺陷在于研究方法上,因为太过狭隘地局限在村庄中,从而难以描述出一幅全中国的文化和政治系统画面[7]。费孝通针对弗里德曼的批评,曾经做出了回应,并将自己的研究拓展到小城镇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研究领域的拓展并没有从根本上回应弗里德曼的质疑。今天,已经有不少研究者针对个案研究类推性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将个案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纵观学界的研究,目前有关个案类推的研究还没有回答实质性的问题,其对个案研究的价值维护也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试图在学界前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做进一步地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个案研究类推的逻辑认知,从哲学层面回应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者与维护者之间的争论,希望藉此对个案研究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知。
一、个案研究的类推方法
如何进行个案的类推,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个案的比较与扩展;一是个案中的概括。两类不同的类推方法,也体现了个案研究者对于个案研究不同的逻辑认知和价值认同。
(一)个案的比较与扩展
第一类个案研究者的抱负绝不仅仅止步于个案本身。“走出个案”,提炼出一般化的理论或结论是其研究的起点,也是终点。在这其中,个案的比较成为首要的选择。既然单一的个案难以类推出一般性的结论,那么多个个案的比较是否可以有效化解这一困境呢?斯特克将个案研究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内在的个案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工具性个案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和多个案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 or collective case study)[8]。在内在的个案研究中,研究者研究某个个案,并非因为该个案具有代表性或是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而是出于对该个案本身的兴趣。内在的个案研究很少涉及类推性问题。在工具性个案研究中,研究者更多地将个案当作探讨某种议题、提炼概括性结论的工具,对于个案本身的兴趣退居次要地位。工具性个案研究的目的就是进行理论类推。多个案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极端的工具性个案研究,研究者旨在研究某个总体或一般情况,对于特定的个案本身则没有什么兴趣。艾森哈特(Eisenhardt)就极力推崇多个案研究,她认为多个案研究能通过个案的重复支持研究的结论,从而提高研究的效度[9]。在多个案比较研究中,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是其中的代表[10]。
当个案研究的对象是社区时,就称之为社区研究[4]。《江村经济》是费孝通社区研究的代表作。在《江村经济》中,费孝通细致入微地刻画了中国东部太湖沿岸开弦弓村的整体生活,这一描写和刻画涵盖了村庄的区域背景、基本状况、家庭结构、家户与村庄的关系、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生计方式等。《江村经济》获得了不菲的学术声誉,马林诺夫斯基在为《江村经济》所做的序言中,对费孝通及其学生所做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称其为“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认为其对开弦弓村生活的描述“为我们展示一幅描绘中国文化、宗教和政治体系的全面画面”[11]。费孝通是如何从开弦弓村这一单一村庄的描述类推到对整个中国社会的认知呢?费孝通在《学术自述与反思》一书中,曾经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费孝通认为通过解剖一只麻雀来研究麻雀的微型调查在科学方法上是值得肯定的,通过不同类型的村庄调查,“用比较的方法逐步从局部走向整体”,就可以“逐步接近我想了解的‘中国社会’的全貌”[12]。当然,尽管费孝通非常推崇个案的比较研究,他也意识到单纯地个案比较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他认为首先需要一个能确定限度的标准,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建立类型,一旦类型建立了,单个的深入研究就成了某个社区类型的代表。根据这种认识,费孝通和学生在完成了《江村经济》后,便开始寻找与“江村”不同的“禄村、易村和玉村”等云南三村。如何进行类型比较呢? 费孝通将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类学的,即参照研究的特定问题和兴趣界定类型划分的基本特征,以此描述“类型”;第二个层次是解释性的,即通过比较澄清影响类型异同的因素,以解释类型之间的差异[10]。
布洛维(Burawoy)则提出了与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不同的另一种个案类推的方法。与费孝通一样,布洛维也认为个案研究必须进行扩展,他将自己非常知名的一篇文章直接命名为“扩展个案的方法”[13]。但是与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截然不同的是,布洛维认为要进行个案的类推,需要改变传统的个案研究的逻辑思路。他认为以往的个案研究是建立在“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基础上的,而实证科学的很多原则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布洛维以卡兹(Katz)的实证科学研究为参照,概括了他所界定的“反思科学”(reflexive science)的类推原则。卡兹概括了实证科学研究者的“4Rs”原则:禁止反应性原则(againstreactivity)、可信性原则(reliability)、可重复性原则(replicability)和有代表性原则(representativeness)。所谓禁止反应性原则,是指社会研究者必须不能影响和干扰他所研究的对象;可信性原则是指由于外部世界是无限多样的,因此研究者需要为选择的数据提供标准;可重复性原则是指标准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其他的研究者通过同样的现象研究能够得出相同的结论;有代表性原则是指研究者需要保证其研究的个案具有代表性[14]。这些原则从根本上是让研究者在个案研究中保持中立,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也成为实证科学指导原则下社会科学研究者进行科学研究的圭臬。
而布洛维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四项原则。布洛维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总是存在“情境效应”,个案研究中不能排除情境效应,研究者需要积极利用这一情境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项原则: 介入(intervention)、过程(process)、结构化(structuration)和重构(reconstruction)。所谓介入原则是指要对研究者的进入所形成的反应保持敏感;过程原则是指要理解具体情境中的多重意义和知识,并从时间维度上把它们简化成“社会过程”;结构化原则是指研究者要观察研究场所之外的社会力量,注重宏观力量的形塑作用;重构原则是指通过个案的独特性重构既有理论[13]。对应四项原则,扩展个案的方法具体化为四个操作维度: 从观察者到参与者、时空扩展、从过程到结构、理论扩展。布洛维认为,要做到上述的个案扩展,关键就是在扩展中联合运用反思科学。“如果我们打破代表性对于重构理论的迷信,我们就不会对于个案的独特性耿耿于怀。”那么,如何本着反思性科学进行个案扩展呢?在《扩展个案的方法》一文中,布洛维以他早年在赞比亚进行的一项研究为例,向读者详实展现了他如何运行反思科学,以上述四项原则和步骤进行个案扩展的。
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受到一些研究者的推崇。卢晖临和李雪对布洛维扩展个案的方法给予了很好的评价,认为其能“通过对宏观、微观两方面因素的经验考察,达到对问题的深入理解”,因此,它是“个案研究可能的前景”[4]。
(二)个案中的概括
与第一类“个案的比较与扩展”有所不同,第二类“个案中的概括”并不在意个案对于认识更大范围内事情的意义,但是它也不赞成对于个案的简单描述。只是它“另辟蹊径”,将微观阐释与宏大景观结合起来,不是超越个案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可以跳出个案独特性的羁绊,从而将个案的选择面无限放大,而不必苦心积虑地追求“有代表性”的个案。因为个案的独特性并不代表个案特征的独特性,在个案研究中,人们往往会混淆个案的代表性和个案特征的代表性[15]。“个案中的概括”的典型代表就是格尔兹(Geertz)的人类学“深描”[16]3。
格尔兹的“深描”一词,借鉴于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l)。“深描”即描述性的解释。格尔兹认为,人类学的知识只是“解释之解释”,是在调查合作人解释之上的第二、第三等级解释。“人类学写作本身就是阐释,此外,还有第二层、第三层的阐释”[16]17。当然,“深描”并不是要刻画“原始事实”,而是要说清那些地方发生了什么,以“能使我们与陌生人们建立起联系”。
格尔兹批评了民族志研究中试图追求普遍性的两种主导取向:“琼斯村即美国”式的“微观模式”和“复活节岛即试验案例”式的“自然实验”模式[16]24-25。他认为: 第一种模式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认为人们能够在所谓‘典型’的小村或村落中发现社会、文明、大的宗教或其他什么的本质这样一种观点是明显的胡言谵语。人们在小镇或村落里所发现的只是小镇或村落的生活”;个案研究追求更大相关性并不依赖于“从小地方捕捉大世界”这样的前提。第二种模式的错误有两点: 一是民族志的研究并非“自然实验”,因为变量关系会随着情境不同发生变化,而民族志研究并不能对此进行“控制”;二是民族志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并不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研究更为“纯正”,从这些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无论其经验效度如何,充其量也都是一种解释性假说,并不会像物理实验所获得的知识那样经过“验证”。格尔兹甚至认为“人类学著作是小说”,说它们是小说,并非意味着它们是假的、不真实的或者仅仅是想象的思想实验,而是说它们是“虚构的东西”“制造出来的东西”。
在格尔兹方法论思想中,最具有人类学代表性、也最有成果的莫过于“在个案中进行概括”。而格尔兹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不是超越个案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4]。格尔兹认为,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描成为可能;不是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与布洛维对个案情景的认知有所不同,格尔兹也承认个案研究中存在情景认知的混淆,但是他反对“既然无法排除个案情景,那就放任或者介入这种情景”。“我从不敢苟同于这样一种观点:既然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客观性(的确如此),我们何不放纵一下自己的感情”。格尔兹套用了罗伯特·索洛(Bobert Solow)的评论来指责布洛维等对个案情景的利用:“这就等于说,既然不存在完全无菌的环境,我们也可以在下水道里做手术[16]33。
那么,在个案中进行概括,进行“深描”,对于理论构建有何益处呢?格尔兹认为,它可以为一些宏大概念的产生及反思提供给养。比如“国家”“公平”“公正”。格尔兹运用自己的方法论,卓有成效地研究了19世纪的巴厘岛“剧场国家”。他在书中描述巴厘岛“是一个剧场国家,国王和王公们乃是主持人,祭司乃是导演,而农民则是支持表演的演员、跑龙套者和观众……这并非意味着它们要制造出什么政治结果:它们即是结果本身,它们就正是国家的目的……权力服务于夸示(pomp),而非夸示服务于权力”[17]。在传统观念中,国家具有一定的领土范围,并合法垄断了暴力。而格尔兹通过对巴厘岛的生动个案描述,让我们对“国家”这一概念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格尔兹认为这才是个案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格尔兹意识到个案研究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所具有的局限性,他也否认个案研究可以进行理论证实或证伪,尽管有部分研究者认为个案研究的价值所在是进行理论的证伪[18]。他主张个案的超越途径是: 通过“深描”个案所蕴含的特有形态来促成对现有理论的启发。
二、个案研究类推的逻辑比较与反思
“个案的比较与扩展”与“个案中的概括”代表了个案研究两种不同的类推思路。实际上,这两种有代表性的类推思路,都已经意识到单纯归纳式个案类推的问题所在,从而都是努力限定自己的类推范围,或者寻找不同于归纳式的类推方法。那么,这两种个案研究概括的方法,是否回应了质疑者的质疑,从而解决了个案的类推问题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一下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者与维护者的逻辑思路。
弗里德曼对费孝通社区研究的批评,是质疑者对个案研究类推逻辑批判的最好注脚。弗里德曼甚至否认了多个案比较的价值,他认为通过多个小型社会单位的耐心归纳来展现整个国家的总体图画,是最典型的人类学谬误[19]。显然,弗里德曼对通过归纳多个社区的状况来获得中国整体状况缺乏信心。因此,与其说弗里德曼是对个案类推的质疑,毋宁说他是对归纳逻辑的质疑。弗里德曼的这种质疑,与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对归纳主义者的批判如出一辙。罗素通过非常知名的“归纳主义火鸡的故事”*罗素的“归纳主义火鸡的故事”如此表述:在一个火鸡饲养场里,有一只火鸡发现,第一天上午9点钟主人给它喂食。然而作为一个卓越的归纳主义者,它并不马上做出结论。它一直等到已收集了有关上午9点给它喂食这一经验事实的大量观察;而且,它是在多种情况下进行这些观察的:雨天和晴天,热天和冷天,星期三和星期四……它每天都在自己的记录表中加进新的观察陈述。最后,它的归纳主义良心得到满足,它进行归纳推理,得出了下面的结论:“主人总是在上午9点钟给我喂食。”可是,事情并不像它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和乐观。在圣诞节前夕,当主人没有给它喂食,而是把它宰杀的时候,它通过归纳概括而得到的结论终于被无情地推翻了。来展现他对归纳主义逻辑的嘲弄:无论归纳主义的归纳技巧多么炉火纯青,归纳逻辑自身的缺陷无法弥补它推理的漏洞。实际上,早在罗素之前的一百多年,大卫·休谟也展现了他对归纳逻辑的诘难。休谟认为,归纳推理所依据的普遍因果律和自然齐一律,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心理联想,不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从个别的前提不可能得到一般性的结论。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也展现了自己对归纳逻辑的批判:“太阳明天会出来是一个假设,我们事实上不知道它是否会出来,因为没有一种强制性使得因为另一事物发生了这一事物就必然发生”[20]12。维特根斯坦甚至断言:“我们不能从现在的事件推出将来的事件,相信因果联系是迷信”[20]65。
传统逻辑对演绎推理有一种偏爱,它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兴盛于笛卡尔主义者:所有推论不是演绎的,就是欺骗[21]。在尼尔所著的《逻辑学的发展》中,其实质是演绎逻辑的发展,逻辑和演绎逻辑二者被视为相同的外延。在演绎逻辑者眼中,所有的归纳都是非逻辑的。波普尔认为以任何古典的方式(演绎的方式)理解归纳都得不到证明。演绎逻辑在弗雷格、罗素那里,发展成了“数学逻辑”。从而演变为一种哲学观点和方法,被称为经验主义或称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逻辑经验主义将数学逻辑的真理普遍化和绝对化,把数学逻辑当作理性思维的普遍规律,当作唯一的逻辑真理,同时也当作探求真理的有效工具。由数学逻辑产生的这种信条经过逻辑实证主义的推动,演变为20世纪席卷西方学术的分析哲学运动[22]。
那么,归纳逻辑者是如何应对演绎逻辑者的批评呢?归纳逻辑应对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引入概率,从而创立了概率逻辑。概率逻辑也成为归纳逻辑的一个分水岭,大家普遍把由培根创立,经由穆勒发扬光大的归纳逻辑称之为“古典归纳逻辑”,而把由梅纳德·凯恩斯创立,莱辛巴哈、科恩等人发展,运用概率论的归纳逻辑称之为“现代归纳逻辑”[23]。引入概率概念的现代归纳逻辑是否很好回应了质疑者对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呢?恰恰相反,它反而使得个案研究的价值面临更大的挑战。如上所述,建立在概率逻辑基础上的定量统计研究,因其从样本到总体的科学推论反而将对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放大,挑战个案研究者的信心。
显然,现代归纳逻辑也不能有效回应个案研究类推性问题。我们需要跳出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所设定的逻辑推理来看待个案研究类推问题。传统的逻辑认知对推理的认识可以用戈维尔的“实证主义”概括:每一个好论证必定或者是演绎有效的,或者是归纳正确的。但是,这一二元论观点现在面临挑战。似乎存在既非演绎正确,也非归纳强的好论证。按照传统的逻辑认知(主要是形式逻辑),不可能存在赞成一个命题的好论证,同时又存在反对它的好论证,因为这种论证的结论将是一个矛盾。然而,无可争辩的是,能够存在赞成一个命题的好论证,同时又存在反对它的好论证[21]。“我们都是按照相同的逻辑模式和数学公式来进行思维和运算,那么,为何我们面对同一现象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22]这可以解释为何现实中存在众多观点相反而同时受到推崇的理论以及学派*例如在经济学界,推崇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和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两个观点相左的学派都有众多追随者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显然,传统的逻辑认知无法有效解释这一现象和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形式逻辑受到一股反思思潮的冲击,这股思潮认识到单纯依靠形式逻辑进行论证的不足,从而构建了一种与之相对的逻辑认知: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当然,非形式逻辑并非这一逻辑认知的唯一名称。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自然逻辑(natural logic)、实质逻辑(material logic)等都是这对这一逻辑认知的指称。。与形式逻辑局限于演绎(deduction)与归纳(induction)不同,非形式逻辑增加了引导(conduction)。非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之一约翰逊(Johnson)概括了三种不同的推理类型及其背后的逻辑(表1)[24]。
表1 推理类型及其逻辑
如果细究西方这种逻辑反思,可以发现它与西方哲学层面的演变相呼应。建立在数学逻辑基础上的分析哲学,将演绎逻辑发挥到了极致。在20世纪中期,语言哲学诞生。将分析哲学打下地狱的正是分析哲学的集大成者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在后期完全否定了自己前期的思想,他在1945年出版的《哲学研究》一书前言中反思了早期《逻辑哲学论》的思想:“因为自从我于十六年前重新开始研究哲学以来,我不得不认识到在我写的第一本著作中有严重错误”[25]。他甚至将分析哲学扛鼎之作的《逻辑哲学论》评价为“每一句话都是一种病态”。由维特根斯坦创立的语言哲学对逻辑认知的推进功不可没,在它的基础上,心智哲学打破了人们将心理(感性认识)与逻辑(理性认识)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人们认识到,逻辑认知与人们的心理、文化、具体情景密不可分。逻辑学中非常知名的沃森“纸牌实验”很好地说明“逻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逻辑不是心理无关的而是心理相关的”[26]。
行文至此,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很多问题就会豁然开朗。毋庸讳言,不管是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者,还是辩护者,其分析的思路还是建立在传统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基础上。当个案研究类推的支持者遵循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思路来应对质疑时,显然难以拿出令人满意的解说。王富伟对费孝通类型比较法的局限描述就是很好的佐证*王富伟认为类型比较法有两个方面的局限性。首先,通过不同类型的汇集就能认识整体的假定仍陷入了统计意义上“个体与总体”之关系的思维定势,但却没有相应的手段去解决所谓“代表性”问题;其次,类型的划分无论是基于特定的研究问题还是既有个案的提炼,都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甚至出现同义反复,即就个案中的特定发现来分类,再反过来用这种分类界定特定个案。显然,按照传统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的确存在上述局限性。。在个案研究类推中,布洛维已经隐约意识到要实现个案类推的成功,需要跳出以往实证科学范式的局限,而构架“反思科学”。布洛维的“介入、过程、结构化、重构”四个步骤中显然已经涉及了非形式逻辑的“引导”,而不仅仅局限于形式逻辑的“演绎”与“归纳”。当然,布洛维《扩展个案的方法》一文的局限性在于没有将这种方法论上升到哲学层面,没有将自己个案扩展的思路与这半个多世纪以来非形式逻辑的发展相契合。实际上,个案研究与非形式逻辑密切相关。与演绎和归纳不同,非形式逻辑的引导具有很强的情景性。它需要在设定的背景、情景描述、反思中论证出一些结论。韦尔曼(Wellman)将非形式逻辑的这种论证称为“引导的论证”(conductive)。其中,个案推理(case by case)是典型代表。个案论证不可归约为演绎或者归纳类型,但是显然可以视为逻辑上好的论证[21]21。
三、个案研究类推成功的关键
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为个案研究的价值做了有力的辩护。它拓展了个案研究类推问题的视野空间,个案研究类推的批判与辩护,不能单纯拘泥于演绎与归纳的范畴。那么,在非形式逻辑回应了质疑者对个案研究类推的质疑之外,非形式逻辑是否为个案研究类推的成功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非形式逻辑并非这一派逻辑的唯一名称,“批判性思维”经常也被拿来作为这一逻辑形式的称谓。从渊源上而言,“批判性思维”也可以追溯到很远。“批判的”(critical)源于希腊文kriticos(提问、理解某物的意义和有能力的分析,即“辨明或判断的能力”)和kriterion(标准)。从语源而言,该词暗示发展“基于标准的有辨识能力的判断”[21]49。在黑格尔那里,这一思维获得了一席之地:“还有一种认识真理的方法,就是反思”[27]。黑格尔所谓的“反思”具有与“批判性思维”相同的内涵。今天,批判性思维已经成为逻辑训练的主要内容。因为大部分的西方逻辑学家在教授传统逻辑时,都强烈感受到,传统形式逻辑对于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局限性,甚至无能为力。在传统形式逻辑训练下的学生,难以忍受不确定性,习惯于非黑即白的判断,而不适应多样性判断。而这种“僵化”的思维正是制约个案研究的死敌。对于西方的逻辑学家而言,改变学生的“僵化”思维,给予一种真正实践技能,是促使他们改变传统形式逻辑的巨大力量[28]。
批判性思维对于提高人们的论证能力和辩证认知能力是显而易见的。在个案研究中,不管是研究者,还是阅读者,良好的批判性思维,可以很好地让其把握个案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非形式逻辑语境下的批判性思维主要从四个方面促使人们来看待研究的结论:假设、加强、削弱以及评价。这四个方面对于化解个案研究类推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功效。“假设”的本质是论证推理的必要条件,它让研究者和阅读者寻找个案研究结论的适用范畴和前提条件;“加强”和“削弱”则让人们认识到,任何的论证要素都不是对个案结论“非黑即白”的“审判”,它至多增加了或者减少了结论的可靠性,从而为研究者和阅读者建立一种开放的心态;“评价”实质上是“加强”与“削弱”的整合,它使得人们能够寻找到个案研究类推是否经得起推敲的关键点。
个案研究力图通过对现实的一种情景描述,来提炼出一些本质性的东西。但是,现实世界的演进是在多种多样的复杂互动而形成的合力里产生出来。这里的“合力”并非是科学的、逻辑的、清晰的,而是很多种看得见和不可见的统一,很多样可分析和不可分析的统一,正因其成分之复杂和互动之错综,从而哪一种或哪几种成分和趋势会成为现实,是难以预测的。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批判性思维去面对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就是突破西方传统哲学体系的逻辑认知,打破“如此的因果—必然—本质的理论话语”[29],认识到个案结论的或然性,从而以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去面对个案研究的情景描述和类推结论。
四、结论与展望
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已经成为个案研究无法横越的一个主题。它的探讨不仅仅涉及我们对个案研究的方法认知,甚至涉及个案研究的价值本身。唯有深入探讨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才能在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大行其道的当今社会为个案研究争得一席之地。而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探究,首先需要跳出以往逻辑思路的窠臼,打破量化研究概率论的单一标准。实际上,个案研究的真正价值并非在于获得可以类推的知识。知识的类推不能只是放在数学概率的框架下进行思考,而更应该考虑到知识拥有者特定的心理特征及知识产生时的特定时空环境[30]416。没有收获类推知识(或理论)的个案研究至少拥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功效。
第一,它能够使得阅读者追溯推论者的逻辑脉络,从而获得结论得出的“推理路径”。这对于提高阅读者的辨析能力至关重要。对于我们而言,知识的获得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掌握知识获得的方法。今天的认知科学已经取得这样的认识:我们的逻辑认知是与心理、文化、现实情境联系在一起的,理性思考与情绪感觉 (情感体验)相互交织[31]。与情感、文化价值等纠缠在一起的“社会科学理论”很难获得普世的认同和应用,但是其分析问题、提炼理论的心路历程却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圭臬。而个案研究是展现这种理论提炼的最好模板,它让阅读者可以洞悉研究者的心路历程,从而获得感悟,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正如沃尔顿(Walton)所言,论证是对话语境中推理的使用[32]。个案所设定的语境,显然有利于读者真正领悟论证,学会推理,从而提升认知。
第二,个案可以将隐喻的知识和认识具体化。莱考夫(George Lakoff)和约翰逊(Mark Johnson)在《体验哲学:涉身心智及其对西方思想的挑战》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就是“抽象概念大部分是隐喻的”[33]。建立在隐喻基础上的概念和理论在直接认知上存在困难。通过个案的诠释,则可以让隐喻的知识和理论更为具体和通俗易懂。这就是为何大部分的论述者在行文之中,要增加“举事例”的方式来诠释自己的理论。而阅读者在单纯的理论阅读中,可能“一头雾水”,但在看到论述者列举的事例后“恍然大悟”。个案这种将隐喻的抽象概念具体化的重要功效,可以深化人们的知识认知,从而实现对理论的更好把握。
尽管个案研究的对象通常是一个特殊的事件、行为或方案,是一种特殊的现象。但是在社会科学中对特殊的分析是极其重要的。正如库恩所言,正是反常、特殊(异常)现象的积累,才使得科学发现涌现,从而导致了新科学范式的产生[34]。个案研究更能挖掘出深层的东西:“研究越是能够深入了解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体验,就越能够在这个人或者几个人的体验中找到与世界上其他人的共通点……如果我们希望了解人类体验的深处,必须从少数个案入手”[30]412-423。当我们跳出传统西方哲学的逻辑认知,打破传统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框架,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待个案研究的类推问题时,我们就会持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我们对个案的认知,也会更贴近于现实世界。个案给予我们的启示,也将更多。可以预见,建立在这种逻辑认知基础上的个案研究,将会获得无限宽广的运用空间,个案研究的价值将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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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Generalization of Case Study and Its Logical Reflection
Wang Gang
AbstractCase study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study methods of study in the social sciences, however, there are two reasons making the cause study method and its value are being questioned. They are the complexity of current society greatly increases its heterogeneity, therefore whether the study result can be popularized is being questioned; the “from sample to the whole” method enlarge the questioning respectively. At present, almost all of the case study literature focuses on the discussion of representativeness and generalization of the case study, and this problem has become the core factor to the value of it. Different researchers have made fruitful research on the case study based on different methods and strategies. While exploring the generalization method of case study, the author found the challenges and defenses of these methods are still existed based on traditional formal logic recognition. Instead, the informal logic originated in 1950s can well answer these questions. Moreover, the critical thinking involved makes us having a more open mind, which makes the value of case study become more prominent.
Key wordsCase study; Generalization method; Informal logic; Critical thinking
(责任编辑:陈世栋)
[作者简介]王刚,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邮编:26610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10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基金项目(2015JDZS04)。
[收稿日期]2015-05-03
[关键词]个案研究; 类推方法; 非形式逻辑; 批判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