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2016-04-08中国美术馆
□李 晨(中国美术馆)
浅谈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李晨(中国美术馆)
美术馆是艺术类博物馆。系统地收藏各类美术作品,是美术馆最基本的功能,也是传承美术文化、繁荣当代创作、增强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美术馆收藏的各类美术作品,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藏品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基础。美术馆代表国家征集古今中外美术作品,以及与美术有关的实物、资料等。鉴于美术馆藏品的特殊属性,美术馆对其收藏的行为,从法理角度比一般商品的买卖、赠予活动要复杂许多。为了保护美术馆和藏品原作者或其他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收藏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美术馆在收藏作品时与该作品的作者或持有人订立收藏合同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种种原因,《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中都没有对美术馆收藏行为的流程与限制作出具体规定,在法学界和美术界也一直没有学者对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作出专门的论述。鉴于此,如果能够深入研究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美术馆收藏活动的基本流程、法律责任等问题,对于美术馆做好收藏工作,明晰美术馆藏品权属,维护美术馆合法权益都具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两种合同关系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美术馆通过收购、专题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由于专题征集和收购都属于有偿的购买性质,行政性的调拨在当前美术馆收藏实践中已经十分少见。因此,在《合同法》视角下,美术馆收藏行为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和赠予两种。以下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一)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
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指美术馆在通过购买的方式征集美术作品时,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藏品购买的有关规定,为取得被征集藏品所有权而与藏品的卖方所订立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从法学上看,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1.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这个定义,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在法律属性上应当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九章用了46条的篇幅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各方面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美术馆藏品的特殊性,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又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我们说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2.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有偿合同
在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交付藏品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该藏品的美术馆,是以获取美术馆支付的相应价款为目的;美术馆支付价款,是以获取出卖人交付藏品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目的,两者互为对价,具有明显的有偿性。这是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区别于美术馆接收捐赠合同的显著标志。
3.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对应互为条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是获取对应的价款,而这恰是美术馆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是其义务,这恰是美术馆的权利,具有明显的双务性。
4.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属诺成合同。同时,《合同法》和《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也没有规定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因此,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属不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的形式为必要,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笔者认为,尽管买卖合同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为稳妥、慎重起见,应签订书面合同为宜。
5.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以美术作品作为买卖标的,是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美术作品作为艺术创作的产物在带给人们审美享受、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同时,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图像记忆,记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的历史。由于美术作品所蕴含的特殊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使其在法律上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性在藏品买卖行为发生的前后有所不同,在买卖行为发生前,藏品属于私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藏品,在法律上受《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第五章调整。而买卖行为发生后,藏品就属于美术馆的藏品,作为博物馆馆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文化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15号)精神,由国有美术馆收藏登记的美术作品均属于国有可移动文物范畴),受到《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约束,其所有者由自然人、法人变成了国家,美术馆只是藏品的管理单位;该藏品的物权属性也从流通物变成了禁止流通物,在依法退出馆藏前,不得再进入流通市场。
6.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样性
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与一般性的买卖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一般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仅仅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更加复杂。除了所有权的转移外,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还需要调整双方当事人间关于藏品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只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如出版权等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因此,在签订藏品购买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也必须对买卖完成后双方对藏品附着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二)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
美术馆是公益性文化设施,也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国家为了促进美术馆事业的发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美术馆作为接受捐赠主体的法律地位。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美术馆可以作为接受捐赠主体,直接接受公益性捐赠,这种捐赠既包括捐赠资金也包括捐赠藏品。所谓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就是指美术馆在接受国内外组织、个人或国际组织捐赠美术作品时,为了保证捐赠、受赠双方权益与捐赠人之间就捐赠行为标的、用途、捐赠人权利、受赠管理等内容达成的协议。
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在广义上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范畴,从法学特性上看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捐赠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美术馆的义务,而受赠美术馆则不负有向捐赠人交付对价的义务,因此这类合同不仅是单务合同而且是无偿合同。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在美术馆接受捐赠行为中,受赠美术馆也往往承担着按合同约定使用捐赠藏品、在藏品展出时为捐赠人署名等一系列的受赠管理义务,但在这种捐赠中,受赠美术馆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所以这种接受捐赠合同仍然属于单务合同。同理,虽然在美术馆捐赠行为中,有时受赠美术馆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捐赠人一定的报酬或奖励,但这种报酬或奖励与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也不具有对价关系,所以这种接受捐赠合同仍然属于无偿合同。
2.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为诺成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似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但《合同法》又在其第一百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捐赠人向美术馆捐赠藏品所达成的捐赠合同恰恰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就属于诺成合同,它的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时生效。
3.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但世界上诸多国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护赠与人的立场,例外的将赠与规定为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十条为我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也确认了合同的不要式性。而合同法第十一章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形式作出特别规定,相关法规规章中也未就美术馆接受捐赠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仅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十三条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据此,我国的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相对确定
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都是相对确定的。在当事人方面,一般应当有捐赠人和受赠人两个当事人,捐赠人可以是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和个人,而受赠一方一定是依法成立的美术馆。在标的物方面,一定是即将被受赠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作品。
5.对于受赠管理具有严格要求
在各种类型的美术馆接受捐赠合同中,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对于受赠管理的要求最为严格,受赠美术馆除需作出一般的妥善保管承诺外,一般还应对捐赠藏品的保管环境、利用范围(如展览、研究)、收益许可、留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都作出严格约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捐赠藏品的安全。
二、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主要内容
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分为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首部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而在结尾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关于正文部分的内容,不同类别的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内容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在这里我们仅列出各类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均应具有的一些一般性条款。
1.收藏品简述:这是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在这一条中应明确列出出卖人向征购美术馆出售的藏品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为了更准确描述美术作品的情况,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附件,严谨、明确的列出每一件征购藏品的名称、年代、质地、计件、尺寸、重量、铭记、题跋、估价以及征购时残损情况等,如有条件应在合同之后附有藏品的照片和详细的名录。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对于藏品的出卖人应当在本条中保证其拥有该藏品的完整、合法所有权,完全有权处置该藏品,只有出卖人拥有完整、合法所有权时买卖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果出卖人没有该藏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不完整(如藏品为多人共有),都会给美术馆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购买收藏用途:这一条是征购美术馆对于征购藏品权益的基本描述,也可以视为作为原所有者的出卖人对新所有者美术馆给予的授权条款。在本条中可以对美术作品的用途、使用限制等作出明确约定,作为征购美术馆今后收藏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的依据。
3.购买收藏方式:一般来说,美术馆应当在征购藏品的交付时启动藏品入馆点交程序,在本条中应对藏品点交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作出详细约定,并说明自点交结束之时起藏品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征购美术馆,征购美术馆开始对藏品承担保管责任。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两项内容需要明确:其一是如果藏品是异地交付需要运输的,在本条中还应对藏品的运输和运输途中安全责任等事项作一约定;其二是如果藏品有原购买凭证等附属文件,是否在点交时一并移交,也应在条款中给予明确。
4.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两方面权利义务,首先是出卖人交付藏品的义务,需要明确藏品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但这一义务在“收藏方式”一条中已经明确,在本条中不需要重复;其次是征购美术馆支付藏品价款的义务,对于这一义务在本条中需要明确约定价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知识产权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其中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以外,其他13项财产权利作者均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美术馆虽然通过购买的形式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取得作品所附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果美术馆除了展览外,还要将作品用于出版物、宣传品、网络传播等其他用途,就需要在购买藏品时,对今后藏品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作出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约定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是出卖人在授权美术馆使用作品知识产权时,还应保证其拥有作出上述授权的权利,即出卖人是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者著作权的继承人),否则美术馆就需要与作品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另行订立合同;第二是如果授权比较简单(比如全部权利一次性授权),则也可以不在合同中单列知识产权条款,而在捐赠项目或用途加入相应说明即可。
6.未尽事宜: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未尽事宜条款,以确定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未尽事宜一般应当由当事双方以协商形式进行。
7.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变更与解除条款,以确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当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8.不可抗力: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其表述一般为:“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部分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中止,待该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复履行,如何恢复履行,由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争议解决条款,以确定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
10.协议生效与失效: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不存在失效问题。
三、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与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一样,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内容也分为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首部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而在结尾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关于正文部分的内容,根据捐赠的情况不同往往会有较大的差距,在这里我们同样仅列出一些一般性条款。
1.捐赠标的:这是捐赠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在这一条中应明确列出捐赠人向受赠美术馆捐赠藏品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与藏品购买合同一样,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也可以制作专门的附件,严谨、明确地列出每一件征购藏品的名称、年代、质地、计件、尺寸、重量、铭记、题跋、估价以及征购时残损情况等,捐赠人与藏品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也要在本条中保证其拥有该藏品的完整、合法所有权,完全有权处置该藏品,只有捐赠人拥有完整、合法所有权,捐赠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果捐赠人没有捐赠物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不完整(如藏品为多人共有),无偿的捐赠行为一样会给美术馆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捐赠项目或用途:这一条是捐赠人对受赠美术馆使用捐赠款藏品的授权条款,应对捐赠藏品的用途、使用限制作出明确约定。
3.捐赠交付:应当明确约定捐赠藏品的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在藏品交付时,美术馆应按照有关工作规程启动藏品入馆点交程序,在本条中,也可对藏品点交的方式作出详细约定。
4.捐赠人权利: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人的权利应主要包括监督和署名两项。所谓监督权,指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藏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署名权则指受赠人应在捐赠藏品展览、出版时体现捐赠人名称。关于在具体捐赠合同中约定的捐赠人权利,应当由捐赠人与受赠美术馆具体协商确定。
5.受赠管理与受赠人义务:在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受赠管理与受赠人义务一般有以下几项:首先,受赠人将严格按照捐赠人确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藏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次,受赠人应妥善保管捐赠藏品,不得将捐赠款转赠于任何第三方;第三,美术馆接受企业、团体捐赠时应当依法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的有关证明文件,便于捐赠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6.其他约定:除了以上关于捐赠人权利和受赠人义务的约定外,在捐赠合同中一般还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首先是关于捐赠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捐赠人在捐赠物权转移前有撤销捐赠的权利,但《合同法》同时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受上述条款约束。根据上述规定,在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捐赠人的撤销权是受到限制的,但在具体个案中,捐赠人是否享有撤销或撤回捐赠的权利,应以当事双方在捐赠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所以关于捐赠的撤销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其他约定一条中作出相应的约定;其次是捐赠藏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即捐赠完成后的藏品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问题,对于该条款约定的有关要求和表述方式与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相同。
7.违约责任: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对捐赠人订立合同后又无故拒绝捐赠、受赠人无故改变捐赠款用途和受赠人未妥善保管、使用捐赠款,使捐赠款造成损失等行为进行制约。
8.未尽事宜: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未尽事宜条款,以确定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未尽事宜一般应当由当事双方以协商形式进行。
9.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变更与解除条款,以确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般应当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10.不可抗力: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其表述与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相同。
11.争议解决: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可以酌情设置争议解决条款,以确定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
12.协议生效与失效: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不存在失效问题。
四、美术馆收藏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以学术价值和文化价值为基础的美术馆收藏活动,是国家艺术品收藏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确立的价值标准也是对艺术品市场不可或缺的学术引导。由于美术馆藏品收藏行为的特殊性,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和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在订立和履行方面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前置鉴定
由于美术作品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美术作品价值的特殊性,在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或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订立前,美术馆应当委托专业人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对藏品的真伪、年代、价值进行专门的鉴定。《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各馆应制定收藏条例,应由本馆有关专家和相当水平的业务干部、研究人员(或聘请馆外专家参加)组成收藏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事作品的收藏。要确保藏品艺术质量和鉴定准确。
(二)入馆交接和登记
入馆登记是藏品入馆时的必经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应当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为了保证藏品效接过程中的安全稳妥,一般要求在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或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中对交接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交接过程中对藏品应当严格按照美术馆有关的工作规程和合同约定对藏品进行查验,特别注意与前置鉴定所产生的鉴定意见相核对,确保物证一致。交接文件应当书写严谨,明确反映藏品的基本情况,作为美术馆藏品购买合同或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的附件。
(三)捐赠人责任减轻
美术馆接受捐赠藏品合同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以使捐赠藏品的所有权利移归受赠美术馆为目的的,捐赠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捐赠藏品移转给受赠美术馆,当捐赠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时就视为违约,为此捐赠合同可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予以约束。但由于捐赠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所以捐赠人的责任应有所减轻才算公平。
(四)公证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所以在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特别是接受捐赠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
(五)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向美术馆提供捐赠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为了确保捐赠人的这一权益,美术馆在接受捐赠与捐赠人订立接受捐赠合同的同时,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据财政部门的接收捐赠收款收据。
(责编:徐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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