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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吗?

2016-04-07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小青小军学籍

■梁永良

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吗?

■梁永良

案例:小军和小青是某学校初三年级的同班同学,二人因有早恋行为被学校发现,校方通知了家长来“领人”。双方家长来到学校,希望学校能给孩子一个改过的机会,但校方的态度始终很坚决,认为小军和小青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要将他们开除。小军父亲为此感到很困惑:“学校就是孩子接受教育的地方,怎么出了点事就要开除,那么谁来教育孩子呢?”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法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受教育者有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上述规定中的“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从规定来看,学校有权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其中,处分的种类中包括的开除,是指学校将学生除名、失去学籍、使学生退出学校,它既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也是学校享有的法定的处分学生权利。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开除学生涉及到学生的重要权益,学校必须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规定也可以解释为,学校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里就明确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被判处监禁刑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处罚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执行,教养场所在劳动教养机构而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如果学生被政府收容教养,学校应当开除其学籍。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那么,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因行政拘留的期限很短,学校不应当开除学生。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根据该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如果仅仅是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还未达到刑事处罚等条件,学校都不应当开除,而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据此,本案中,小军和小青的早恋行为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学校对小军和小青实施开除处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废止开除处分,让小军和小青尽快返校上学,并在尊重他们的前提下引导教育,避免对他们学习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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