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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在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2016-04-05王才旺

森林防火 2016年4期
关键词:森林草原责任制自治区

王才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在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王才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1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

1.1 在健全完善防火责任制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每年召开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签订防火责任状,明确各项责任要求,实行常态化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抓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

1)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发生大的火灾或危险性大的火灾,亲临一线指挥扑救。

2)政府领导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领导分片包干,齐抓共管。

3)各国有林场、农场、牧场和有防火任务的工矿企业、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落实了具体责任。

4)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1.2 在落实防火责任追究方面

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我区依法治火、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农牧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居民区、军事管制区、生态工程项目区、工矿企业、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嘎查村等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等经营管理单位的具体防火责任和责任追究考核程序。将地方各级政府落实防火责任制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各单位落实防火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无特殊原因而未达标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嘎查村的责任人员,由上一级防火指挥部、相关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配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林业、草原部门或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②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火灾应急预案的;③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④对不符合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⑤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防火通行证的;⑥发生火灾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⑦发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火灾扑救措施的;⑧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⑨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⑩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林业、草原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贪污、截留、挪用或占用中央和自治区防火项目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②拒绝、阻碍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③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未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整改的;④拒绝、阻碍各级政府或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⑤过失引起火灾的;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3 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全区各级政府特别是旗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防火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在组织指挥机制完善、防扑火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火灾预防措施落实、扑火应急响应等方面有明显改观,综合防扑火能力明显提升,防火整体工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呼伦贝尔市委政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包片包点责任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火责任体系。市政府将防火工作纳入市、县、乡、村4级示范引领工作重点内容,作为全市重点推进的6项工作之一,突出抓好“五个亲自”,即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落实,亲自督导检查,亲自指挥协调,亲自重点抽查,确保了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防火工作成效显著。

兴安盟行署印发了《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年度考核细则(试行)》,由盟行署办公厅牵头,与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防火年度考核工作组,对全盟8个旗县市及国有林业局的防火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旗县市进行综合评分,排列名次,提交盟行署进行通报。

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等中西部地区,在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上有了很大突破。大部分旗县通过安排复转军人、招聘大中专毕业生、聘用社会青年等方式,组建起了20~50人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专业扑火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置和完善了营房、装备建设。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防火责任制的内涵不够具体和量化,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追责事由、问责程序、量责标准不够明确清晰,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清,推诿扯皮。

2)防火责任制落实在地区间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责任制度更多是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实实在在的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

3)防火责任追究难度大,一些地方对火案查处不及时、有欠账,追究火灾责任时重对直接肇事者的处罚,对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不够到位。

4)防火责任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不少地方对各项责任内容和责任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不够到位,需要形成一套科学客观、系统完整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和制度体系。

5)防火责任制奖励激励机制不完善,存在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问责追究多、盯得紧;对措施扎实、成绩突出的,兑现表彰奖励少,奖惩不对等。

3 进一步深化措施

3.1 健全完善防火责任制度

我区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结合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治区党办政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自治区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明确责任、细化内容、量化标准,做到权责清楚、问责有据。

3.2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考核制度

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已草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将由自治区政府印发执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防火保障和火灾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五个部分、34项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建立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旗县对乡镇苏木政府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情况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3.3 切实加大防火责任制问责力度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致使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其中追责事由之一是“在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保障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致使年受害森林面积超过辖区林地面积3‰以上、受害草原面积超过辖区草原面积5‰以上的”。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细则》和自治区政府《办法》的决定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问责力度,确保防火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4 切实加大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力度

规范和完善各级防火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是体现森林草原防扑火要重在“防”字上下功夫的工作切入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全面促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责任编辑:韩焕金)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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