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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则例编纂与价值*

2016-04-03舒习龙

舒习龙

(韩山师范学院 历史系,广东 潮州 521041)



清代则例编纂与价值*

舒习龙

(韩山师范学院 历史系,广东 潮州 521041)

摘要:清代则例编纂人员的遴选主要从熟谙政务、平素端谨之人以及熟悉洋务、通达大儒与明习律令之士中选拔。清代则例编纂工作属于各部院常态工作,因而在人员配备、奖叙和资金、物资保障方面可能更多要从本部门内部挖掘潜力。清代则例编纂者都希望用恰切的体例和多渠道搜集的史料来反映部门的典章制度,客观上造就了清代则例重要的史料价值,并对维系清代政治之变迁产生重要影响。因而,上至帝王、下至各级官吏都十分重视采撷则例来处理政务。

关键词:清代则例;编纂人员;编纂体例;史料来源;价值和利用

清代则例编纂继承前代法典类档案文献编纂的经验,从各部门办案的具体事例中撷取能羽翼会典的成案或定例编纂成书,它属于各衙署具体行政法规、条例和办事成例的汇编。则例的编纂体现了皇帝的意志和各部门处理政务的经验,在清代重视典章制度氛围下,则例编纂秉承皇帝旨意,选择各衙署熟悉典例之专家,组成则例馆,纂修本衙门之则例,并逐渐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人员选拔与议叙、编纂体例的确立和史料采集体制,其纂修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作用。

一、编纂人员的遴选与议叙

则例的编纂或续修、重修,一般由各衙门抽调本衙门官员组成则例馆,设提调、总纂、纂修、收掌、校对等职掌,选择熟悉典例之人员从事则例纂修。在编纂的各环节中,总纂官、纂修官的选任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则例的质量,故需选择“熟谙政务,及平素端谨之人”。嘉庆帝已经认识到则例修纂官拣选的重要性,故他接受御史何梦莲的奏折,“各衙门纂修《则例》,一经编辑成书,即为将来办案程式,若办理不得其人,或假手吏胥,词意含混,易滋高下其手之弊。现当清厘例案之时,尤当慎重办理。所有各衙门纂修官员,著各该堂官等择其在署年久,熟谙政务,及平素端谨之人,责令详慎修辑。务使意义贯通,词句明显,以便永远遵守。不得将新进资浅、未谙政务之人滥派充数”[1]。对于不熟悉本部门典制的新人,不宜充任纂修官,则例编纂人员需久在官署、熟悉政务、品行端谨之人,才能担任则例的修纂。比如《钦定回疆则例·原奏》编纂即是选择熟悉回疆事务的理藩院官员从事编纂工作的。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发现回疆事务的谕旨以及臣工条奏“未便纂入《蒙古则例》”,因而提议拣选人员编纂《回疆则例》,“即于现在承办《蒙古则例》司员内,选派本院通晓翻译,熟悉例案之主事尼克通阿、岳禧二员,承办所有回疆应行纂入则例事件,详查档案,编辑条款,现行缮写清单进呈”[2]。提议被嘉庆帝所接受,理藩院随即开回疆则例馆,由堂官托津等督同原派主事尼克通阿、岳禧等人,并添派司员、笔帖式若干人从事《回疆则例》的编纂。

再如《理藩院则例》的编纂,也是选择通晓边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官员从事编纂工作。《钦定理藩院则例》是由清朝中央机关理藩院奏准编纂的典制类史书。续修《则例》官员:“至承办《则例》官员,臣院于司员内拣选得员外郎椿年、桂芬、承光,俾司提调,员外郎文康、侯补主事音德布,俾司总纂,责成办理。”[3]原奏《钦定理藩院则例·官衔》载:“续修《则例》提调官:郎中臣椿年,郎中臣松杰,员外郎臣文康;续修《则例》总纂官:员外郎臣文康,员外郎臣音德布。”[3]总勘官文康、明麟等8人,帮办总勘官笔帖式博麟等6人,收掌官主事崇福、题署主事凤梧2人,帮办收掌官委署主事恩锡等4人,纂修官郎中富珠隆阿等9人,翻译官笔帖式巴彦布等16人,校对官题署主事恩光等8人,誊录官笔帖式普兴等20人。这样,从事编纂1842年版《钦定理藩院则例》的人员前后共106人之多,远远超出了其它则例的纂修人员,说明了理藩院对则例编纂的高度重视。再如《钦定户部则例》编纂,1865年、1870年和1873年,清廷委派倭仁、载龄、潘祖荫等,三修《户部则例》,以贵州司郎中承启等为总纂,参与编纂的纂修多人。1873年的户部则例编纂,除熟悉户部事务的总纂外,还特别简派户部侍郎董恂*董恂(1807—1892),字寿卿,1861年改名恂,江苏甘泉人。1861年,董恂充户部右侍郎,入值新设之总理衙门,在此供职达二十年。同治四年(1865),户部右侍郎兼实录馆副总裁董恂,协助倭仁编纂《户部则例》,得100卷,登载关于户口、各项税收,开支的上谕与统计数字。专办底本大臣,对底本进行复核,对则例所涉及的成案章程进行有效的校勘[4],客观上保证了此次《户部则例》修纂的价值。

1877年编纂的《通商则例》编纂人员选择上,同当时通商、洋务不断兴起的客观现实相契合,其人员选择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负责,并会同总税务司及南北洋大臣,从总理衙门和六部中选拔通晓洋务的章京和司员负责编纂。洋务运动时期,北洋大臣李鸿章和总理衙门章京周家楣建议将中外通商、司法案件定一公例,改变中外交涉中所遇到中外法律不同的困境。 郭嵩焘根据他出使英伦的经验,以及处理中英“镇江英趸船移泊案”*中英“镇江英趸船移泊案”的交涉是晚清早期中英商务间的一次重要交涉,以光绪四年(1878)正月初六接准英国外交部“允将镇江关太古洋行趸船移泊”覆文为标志,这次交涉的成功使郭嵩焘意识到了由于中国政府在商务章程方面的空缺所带来的中外交涉中的诸多不便,因此力促清政府迅速纂辑关于商务则例方面的规程。在他的极力建议下,清政府开始迈出健全中国商务规则和章程的第一步。参见刘晓莉:《晚清早期驻英公使研究(1894年前)》,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交涉,使得郭嵩焘认识到参核各国法律编纂《通商则例》的重要性,指出“应恳敕下总理衙门参核各国所定通商律法,分别条款,纂辑通商则例一书,择派章京内实任户部、刑部司员二人,另请通知西洋律法二人,专司编纂之责,仍饬总税务司及南北洋大臣参酌,由总理衙门审定,颁发各省,并刊刻简明事例,略叙大纲,颁送各国驻京公使,庶一切办理洋案有所依据”[5]10-13。奕訢接受了郭嵩焘建议,并在回复中指出:“拣派通晓律例各章京,将中外律例分门缀辑,如所治何罪,于大清律例各条下附以各国律例,从前历办成案,随条采注,用备比议。并咨行南北洋大臣,遴派通晓律例及素习洋文中外人士,责令详明翻译,一体分类纂辑。并将西洋办过成案,随条采注,咨送臣衙门,划一纂订成书,再由臣等随时与各国使臣及总税务司相机议论随时筹办外,应请饬下南北洋大臣暨出使各国大臣遵照办理。”[5]30从双方的奏折中,我们可以发现《通商则例》的编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则例的纂修既要能体现本土法典的特色,又要呼应中外通商的新形势,故在人员选拔方面,就不能仅局限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部,凡与交涉通商有关的部门、熟悉中外律例的人员,都应该在拣选之列,改变了则例编纂只在本部门选拔的惯例,这是则例编纂与时代潮流相契合的新动向。

晚清时期,则例馆的开设成为常态。《翁同龢日记》对此多有记述,如“入署,事甚多,又开则例馆也”[6]1452。《那桐日记》也记载:“(1894年)六月十一日派署北档房,领办则例馆提调。”[7]袁昶也担任过则例馆提调,“光绪丙子成进士,观政农部,供职十有六年,历充陕西司、云南司主稿,北档房总办,则例馆提调”[8]。其它诸如盛宣怀、吕海寰等人都充任过则例馆提调。1898年6月,工部主事金蓉镜,请援会典例,开则例馆,博征通达大儒与明习律令之士,为总裁纂修等官[9]。根据金蓉镜的提议,我们可以分析光绪时期则例馆人员选拔的条件为“通达大儒与明习律令之士”,可以视为这一时期则例馆选拔人员的标准之一。则例馆和律例馆同为修例之机构,各部则例皆归刑部律例馆修订,对此情况通晓律例的董康有如下评述:“主任修律者为律例馆,该馆向以九卿中会同刑部司员出身,素谙习律例长于听断者领之。各部则例概归其修订,如刑部侍郎缺额,即以是人充补。……此馆后经归并刑部,改用本部秋审处司员提调,位列诸郎员以上,以此职关系立法事业,固不容幸进之徒滥竽也。”[10]正因为律例馆承载着稽核其它中央机构和部门律例的重任,故则例之编纂与律例馆之间有重要的工作业务关系。

清代则例纂修人员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为堂官,包括各部尚书与侍郎;第二等级为提调官和总纂官,一般由部院司员充任;第三等级是纂修各官,如校对官、誊录官、翻译官、收掌官等,由司员笔帖式充任;第四等级是供事,从院内书吏或贴写书吏内遴选。一般来说,则例馆在清代史馆中地位不如实录馆、国史馆、圣训馆等优崇,故他们的编纂工作属于各部院常态工作,因而在人员配备、奖叙和资金、物资保障方面可能更多要从本部门内部挖掘潜力。就人员而言,一般是 “自备资斧”、“效力行走”;就议叙而言,低级的纂修官和供事有可能得到议叙;就资金、物资保障方面,也主要从各部内部解决,自行 “捐资备办”,只有到则例告成后,才照例移咨各部,核给资金和物资。一般而言,堂官、提调官所承管乃份内应办之事,毋庸议叙等优崇。比如,《礼部则例》、《户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书告成奏折中皆有“臣等及提调不敢仰邀议叙”的记载,可见他们不参加议叙。对于编纂各官,大部分是“自行注册,量加鼓励,毋庸给予议叙”[11]。但也有为了激励他们的积极性给予议叙,如《理藩院则例》多次向朝廷奏请奖赏有关人员,“臣院……挑取六十名,行文吏部取结……如有差使懒惰者随时革除,果能始终奋勉,俟全书告成循照旧章奏明请旨赏给议叙”。对于低级的供事,因其勤勉,向朝廷奏请给予优叙,“未入流供事孟芳在馆承发一切文卷并承缮正副底本,一手经理,均能始终勤奋众洵为出力……请于本班前先行选用,以示鼓励”[3]25等。对于编纂的费用和物资,理藩院则例馆主要从内部解决,但“其应用工费纸张笔墨及缮写装潢各项均责成该供事等捐资备办”[3]21。虽然则例纂修人员的议叙并不优崇,但因为所选拔的人员都是熟悉本部门事务的专家,故所修则例的质量仍可以保证。

二、编纂体例与史料来源

则例的纂修,体例的确定和贯彻执行非常必要,清人对则例体例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比如户部尚书翁同龢在日记中就有记录:“入署,与则例馆诸君商则例体例。”[6]14920则例的纂修本诸于皇帝的谕旨,为各部门办理具体事务提供准则,其纂修体例在清代呈现出多元的格局。

其一,表现为将编年之法和分门别类相结合。如1871年修纂的《督捕则例》就是采取这样的编纂方式。“旧本卷目,按各自为编,次第、本末灿焉明备。禄不敏,耳光乏西曹,仿照《现行律例》纲目,合为一编。于分门别类,仍以编年为法,复续以咸丰、同治两次修改新例,附以《督捕则例》,共成一百二十四卷。”接着又说,此次编纂:“非敢以意为变易也。惟欲逐条原委,各以类聚,便宜于考证,而切于研求,以为寡过地耳。”[12]《督捕则例》按照编年体例,将典章制度和例文系于年月之下,汇集了有关乾隆到道光时期的相关例文,总计搜集218条例文,在编年的前提下又按照旗人出逃条、惩办窝家条、收赎条等分门别类编纂,以期较全面地反映清代管理逃人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例文。总体而言,乾隆以前,则例编纂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其二,分门别类,类下设目,再加按语,按照这种形式编纂则例。如光绪末年编纂的《钦定宗人府则例》就是宗人府的性质和职守,分为天潢宗派、典制、封爵、授官、教养、职制、优恤、律例八类, 类下再分设细目, 如封爵类下设有皇子请封、王公章京爵职等级、王公章京册封诰命等数十目。再如1756年修纂的《理藩院则例》的体例,也一改过去将有关例案按时间先后附列于每个条目之下,而是将有关例案内容根据客观历史情况作出新的规定,使之规范化、法典化,按不同性质的问题,分门别类,条分缕析,形成一种崭新的则例编纂方式。该则例卷首首列 “通例”上、下两卷,以规范理藩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职掌以及公文处理程序等。该文则分63门,其中前五十五卷基本是蒙古则例,个别卷涉及索伦、达虎尔;第五十六至第六十卷为“喇嘛事例”1至5;第六十一、六十二两卷为“西藏通制”上、下;最后一卷为“俄罗斯事例”。在每例之下,逐加按语,以识删改缘由,然后列出现改新例,其续加修改条例之首,并删改字句处均粘贴黄签,以便圣览,创造了一种“以例为纲,列按语于下”的编纂体例,列有原例、修改原例、续改例等。而其修改的每一项,都附有“臣等谨按”的内容。如1769年刊印杨锡绂等编《漕运则例纂》就有“全书系先例后按,例有未尽者于按查考”。“条例有须申明者,则于本条之下加按语,用双行标列”[13]。作者对这样编纂的则例价值也颇为自得,“漕运则例纂事增于前,而文较省,庶几便于翻览……裨司漕者得所持循,异时即有应增减者,亦得举是编而考订之,于漕运不无小补”[13]。这种例与“臣等谨按”相结合的编纂形式,是编纂则例的有效尝试,对则例的前后关联用按语的形式做了较好的说明。

尽管清代则例编纂者都希望用恰切的体例来反映部门的典章制度,也创造了多种形式来表述则例的内容,但仍有一些则例因为体例的问题,受到后世诟病。比如,《工程做法则例》由工部刊行于雍正十二年(1734),全书共七十四卷,《清会典》将其归入史部政书类。该书由清朝工部会同内务府主编,自雍正九年开始“详拟做法工料,访察物价”,用3年时间撰成此书。该书将 “内工”、 “外工”所有房屋营造工程定式创为“条例”,目的在于统一房屋营造标准、工程管理制度、审查工程做法、核销工料等。该书的编纂体例以文字说明为主,极少附图(仅大木作并附屋架侧样简图20余幅示意)。建筑各作的做法,采取条例规程与范例相结合的办法逐款对照说明,基本是按建筑先后安装顺序,由下而上,挨次连贯排列的,既有条例,又有具体尺寸,可以相互对证[14]。民国时期著名建筑家梁思成先生对清代工程则例非常熟悉,他对清代《工程做法则例》的评价较低,他指出:“《工程做法则例》的体例非常拙陋;详细的分析,既非‘做法’又非‘则例’。……则例须要说明结构部分机能上的原则,归纳为例,包括一切结构部分的尺寸大小地位关系。然而《工程做法则例》在做法方面,没有一字说明;在则例方面,只将各部分的尺寸排列,而这尺寸乃是书中所举建筑物绝对的尺寸,而不是比例的或原则的度量。……术书而没有‘举一反三’的可能,若使建筑物放大或缩小一分初版序一寸,全篇便不能应用,如此呆板的体裁,岂能说明建筑上无穷的变化?所以《工程做法则例》一书,向来匠家虽然奉为程式,但都别有抄本,历代传授。”[15]梁氏所论切中《工程做法则例》的弊病所在,其因体例的乖陋,使得则例不能作为准绳,统一作为全国工程的范式,失去了则例画一工程的作用。

史料的搜集对则例成书价值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刘文淇*刘文淇(1789—1854),字孟瞻,扬州仪征人,清代著名经学家。在为《李方赤撰冼冤录辨正序》中指出:“余通籍后复官刑部,充则例馆提调且十年,深知此事之难,遇有名法家古书善本必多方假抄。今读先生是书,亟欲刊布以广其传……此书所关尤非浅鲜,吾愿良有司各置一册于座右焉。”[16]则例的编纂需要广征各部之档案、皇帝的谕旨和大臣的奏折,同时与则例有关的古籍善本、域外图书和则例也要多方购置。纵观清代则例编纂,洋务运动前的则例关注的是各部院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机构运作,其后的则例编纂除主要关注国内以外,对日益兴起的中西交往势必加以关注,考察清代则例的史料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衙门“清厘案卷”、“编次成帙”,包括谕旨、题奏、片及档案等。 章程或者则例,资料来源都是本衙门的档册,其中包括皇帝的谕旨和官员的奏请。乾隆四十八年(1783),礼部尚书德保在奏请续纂该部则例时也说:“今臣部则例自乾隆二十九年奏准纂修,三十五年告竣,迄今十余年来,有钦奉谕旨著为令典及内外诸臣条奏,经臣部议准者积至六百余件,若不随时修辑,凡遇有关典制事件,不但难以稽查,且恐办理未能划一。”[11]同治《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卷首》的一份奏折中称:“现行则例自上届续修告成迄今,均有应行纂入事件,经臣于本年四月奏准,拣派司员、笔帖式等,将近年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并衙门所属等处折奏稿案,逐一详细检查,续行纂入。”[17]翁同龢日记对此有许多记载,比如录谕旨:丁振铎奏,军需报销,请刊刻简明章程,纂入则例,通行各省,著户部议奏[6]3615;录片:宗室妇女控案须有抱告;如到部后原告不到,即速销案,著该衙门议奏,并补入则例[6]3605。其它则例等卷首的序文中几乎都载有“将近年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逐一详细检查,续行纂入”等说明。由此可见,则例的纂修属档案文献编纂的范畴。

二是与中西交往相关的各国律例与大清律例。《通商则例》在梳理史料来源时指出:“臣等公同商酌,该大臣所请纂定通商则例一书之处,除由臣等一面广购各国律例诸书,饬同文馆总教习及各馆教习学生等,以次翻译;一面咨行出使各国大臣,搜采其国之法律等书,饬随带之中外翻译官陆续译出,录寄臣衙门参互考订。拣派通晓律例各章京,将中外律例分门缀辑,如所治何罪,于大清律例各条下附以各国律例,从前历办成案,随条采注,用备比议。并咨行南北洋大臣,遴派通晓律例及素习洋文中外人士,责令详明翻译,一体分类纂辑。并将西洋办过成案,随条采注,咨送臣衙门,划一纂订成书,再由臣等随时与各国使臣及总税务司相机议论随时筹办外,应请饬下南北洋大臣暨出使各国大臣遵照办理。”[5]

三是来源于中外制度、各省商民习惯。比如1910年拟定的《币制则例》指出:“窃币制为经国要图,条理至为烦赜,自遵旨设局调查以来,臣等督率局员,于古今中外之制度,各省商民之习惯,以及金融消息,物力盈虚,逐一研究,昕夕讨论,现已略有端绪,谨撮举纲要,为我皇上缕晰陈之。”[18]

由上可见,则例的史料来源途径广泛,这与则例的性质有密切关联,则例作为部门法,致使则例编纂者必须契合本部门的实际选择史料,由此更好地指导部门立法。

三、则例的史料价值与社会政治互动

清代各部院则例乃为各部院“档案之择要汇存”,因而比其它典志体史书更全面客观地反映清代各级机构活动的实态,具有重要的档案凭证和史料价值,正如时人所评述的“则例包举职掌、礼仪、营建制造、物价等事,名目繁赜,有条不紊,皆藏于官府。近人知矜贵档案矣,而不知则例即昔时档案之择要汇存者;且年远档案,照例焚毁,舍则例将无所取征,是则例之可贵也”[19]1696。上述评论可谓允当。

则例乃定细目,所以清代各部院和地方机构根据行政需要编纂了大量的则例,这些则例在保存史料方面有重要价值。比如光绪时期编纂的《理藩院则例》共七十卷,约三十余万字。《总目》(上、下)两卷是全书的总纲,列出全部律例的一千零五个标题。《通例》(上、下)两卷是关于理藩院组织机构、官员安排及司属职掌的规定,是研究清朝处理民族事务机构的重要史料。《原奏》一卷是理藩院尚书给皇帝的奏折,详细叙述《则例》在嘉庆、道光、光绪朝的修纂经过。《官衔》一卷罗列了历次参加修编《则例》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职衔。《旗分》等六十四卷是全书的中心所在,逐卷逐条详细阐述清朝治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措施。

属于政治类措施有二十七卷,七百六十四条,占全部内容的二分之一。其中卷一《旗分》、卷五《职守》、卷六《设官》、卷三十四《边禁》等条例,是关于划定蒙古部落旗界,实行盟旗制,分而治之,层层设官,严明禁令的规定,是研究清朝中央政权与边疆地方政权间关系的重要参考资料。卷九《比丁》、卷二十九《军政》、卷三十《会盟》等三卷,六十一条,是有关编审蒙古壮丁,加强边境防卫,定期组织会盟的规定,是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军事问题的重要参考资料。卷十《地亩》,卷十一《仓储》、卷十二《征赋》等三卷,九十一条,是关于禁止私开地亩,设立粮仓,征收课税的规定,是研究清代蒙古地区经济问题的必读史料。卷三十一至三十三的《邮政(上、中、下)》三卷,一百五十一条,详细叙述从内外蒙到京城必经的六口以及过站必办的手续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是研究清代蒙古台站、交通运输及边疆地区历史地理必不可少的资料。卷三十五至卷五十五的《人命》、《强劫》等二十卷,二百零八条,详细阐述遇有上述刑名案件办案原则与处理办法,是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刑法及民法问题的重要资料。

清代则例是部门法的总汇,在清代法律和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清人陈炽所指出的“则例者,治之具也。所以纲纪万事,整齐而约束之,以措一世于治平者也”[20]。对于清代“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王钟翰评价极高,云:“清一代行政,大约例之一字,足以概括无余。”又说:“则例所标,为一事,或一部一署;大小曲折,无不概括。其范围愈延愈广,愈广愈变;不惟《会典》所不及赅,而一代政治变迁之迹,舍是无以知之。”[19]1694则例关乎一代政治之变迁,因而上至帝王、下至各级官吏都十分重视采撷则例来处理政务。嘉庆十年(1805),“朕恭诣永陵行大飨礼,今日据行在礼部具奏,大飨礼成后复有辞陵仪注。朕忆从前随侍皇考展谒祖陵时,未经举行是礼,因命御前大臣、军机大臣等详查乾隆年间档册……查乾隆年间档册,检阅《礼部则例》,均未载有辞陵典礼……谒陵大礼,均应恪遵旧章,详明考覆,朕亦不敢有所增减”[21]。嘉庆皇帝如此,其它部院大臣和督抚在处理日常政务时也经常阅看则例,比如云贵总督臣林则徐运用则例,提讯参革在籍道员刘最昌,“究出京控原呈系伊兄刘景昌捏写情词,并刊本分散,该革员亦听从附和,现经逐款审明,按律定拟,恭折奏祈圣鉴事……遍查工部则例,并无运铅脚价之条,即户部例内,亦只称每站每百斤脚费银一钱二分九厘二毫,并无‘每驮一两五钱八分’之语。是原呈所称例文,已属捏撰”[22]332。“大凡官事官办,总以朝廷例案为凭,该参员曾任监司,谅不至于部颁则例概未寓目,何以甘被人愚,欲以若辈刀笔之吏随手混开册子,挟为依据。独不思滇黔书办果知例案者曾有几人,以此类为靠山,安能自立于不败之地乎?”[22]339曾国藩同治八年(1869)11月,阅户部则例中蠲恤事宜。巳正阅《户部则例》中兵饷、马干表[23]。翁同龢也在日记中多次记载:“总办素、耆、陈、田管钱粮。来回事,言津贴项下尚短一万二千,正项尚少三万也,语多含糊,大约各有意见。竞日看则例,比较历次旧单。”[6]1581不但对部院和督抚有这样的要求,后来对于翰林院的学官要求讲究实学:“嗣后编检以上各官,应专课政治之学,以《大清会典》、《六部则例》为宗,旁及古今政书、直省通志,凡有关经济者皆当究心,他如条约、公法以及天算、格致诸书,听其分门肄习。其有愿赴南北洋学习者,亦准其在本署呈明,咨送前往。”[24]由此可见,阅看则例已经成为他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考察则例的嬗变与政治变迁之间的关联,目的是从则例的变革实践中总结它的意义和价值,诚如民国学人迟庄所言:“则例盖选择行法之命令足为轨范,且时间地域之效力,人与事之关系,较为久远广博者,而成之特种法合集也。本院甫经创立,其足以传久致远之制度,大都尚在考定之中,今所辑之则例,多有为建国时期所特具之事实,将来事过境迁,便成遗迹,惟例之所以可贵者,在于比量,数理中有以比例为特种算法之名者。事虽因时地人之变迁而异,理则颇难因时地人事而有不同,望读则例者与应用则例者,不仅知其事之尤,望明其理之所以然,他日则例之改良变更,虽无尽时,而所以改良之变更之者,自有其屹然不动之原理原则在,夫然后随时地人事之异而应用之,庶几可无大过,而制度亦即在有条不紊之中,进步无穷矣。”[25]迟庄所言虽就民国则例而言,考诸清代则例之编纂和应用实具有同样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故宫博物院. 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106[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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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南)

The Compilation of Regulations in Qing Dynasty and Its Value

SHU Xilong

(School of History & Cluture,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 Chaozhou Guangdong, 521041)

Abstract:In Qing dynasty, the regulation-compiling staff was mainly selected from the people who are both familiar with government affairs and usually fair and cautious, from scholars familiar with foreign affairs, Chinese classics, laws and decrees. The work of compiling regulations was a normal work for every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so in all the aspects as personnel allocation, awards and funding, and material support, potentialities should be exploited from within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The compilers of regulations in Qing dynasty were all hoping to collect data from multiple channels and present them in appropriate styles so as to sho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ir own department, thus objectively making their work valuable in historical data and greatly influential on the maintenance of political changes in Qing dynasty. Therefore, the emperors and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at every level all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collection of regulations to deal with their governmental affairs.

Key words:regulations in the Qing dynasty; compiling staff; compiling style; data sources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695(2016)01-0096-07

作者简介:舒习龙,男,韩山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和史学史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度韩山师范学院教授启动项目“私人文献所涉之近代官修史书纂修研究”(QD20140324)

*收稿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