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意见
201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史志部门:
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做好《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其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圆满完成,推动全国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和管理,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及分工
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和提出的保障措施等,结合全国地方志工作实际,到2020年,全国地方志系统需协同完成好以下具体任务。
(一)全力推进修志工作
(二)继续加强年鉴工作
(三)深入开展旧志整理工作
(四)稳妥推进地方史编写工作
(五)实施中国方志理论建设和学科建设工程
(六)实施全国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七)深化地方志质量建设
(八)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
(九)实施全国信息方志与数字方志建设工程
(十)实施方志馆研究建设工程
(十一)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十二)实施中国方志文化走向世界工程
(十三)实施依法治志
(十四)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十五)加强地方志宣传工作
三、原则要求
(一)地方志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治志,坚持全面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坚持修志为用。
(二)地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更大支持,积极推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为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三)地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促检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完成的目标任务,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察通报制,强化责任落实。
(四)地方志工作要继续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五)地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保证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
(六)地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做好修志、编鉴、出版、科研、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料文献保存等工作,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经费保障。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划纲要》和本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并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备案。
(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定期对《规划纲要》和本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