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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

2016-03-29傅麟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法律意识

傅麟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

傅麟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理念设专题讨论,可见依法行为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培养祖国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等学府,更应紧跟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将法治化管理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由于目前高校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停滞和缺失现象,导致高校和学生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权利义务受损显现时常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一些可实施性的建议,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发展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

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法治化;途径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设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事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是依法治国理念在高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和导正学生的行为,实现管理依据法制化,管理行为规范化,学生民主科学化.

1 高校管理法治化内涵

所谓管理,一般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某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管束、制约人或事物,使其遵循一定的规范有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从字面理解,是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和约束,使其遵循学校的规范进行日常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都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反映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体制改革的深入,“学校管理”已逐渐改变其原来以管理、约束为主的形式.随着高校形式独立化、民办话,高校与学生之间处理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角色之外,还增加了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角色的转变,使高校与学生两者逐渐站在了的平等的民事主体角度.因此,在高校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平衡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处理.

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就决定其有经营、管理其行政事务不受其他组织及个人干涉的权利.与此同时,高校作为管理主体,也要求其管理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实体法律的规定,更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学生作为被服务的平等主体而言,与学校渐渐演变成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就要求高校除了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外,还要在学习、生活方面为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学校要确定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学生作为服务主体,提高服务水平.当然,这种关系的确立,要以学生承认和服从学校的管理主体地位为前提,从这两方面来看,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与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和行政规范,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关系.

2 学校管理法治化的缺失

近年来,国家对高校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高校管理工作日趋完善化、制度化,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足.

2.1高校主体法律意识薄弱

受我国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思想的影响,无论从高校还是学生主体来看,普遍认为,高校对学生有绝对的监管权.因此,学校会出台若干相关禁止性规定,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约束.学校往往会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按照自身的道德标准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忽视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为这种传统观念,学生和家长把教育义务完全交给高校,忽略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这也是造成近年来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的因素之一.

2.2高校管理所依据法律的缺失

首先,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高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三个方面.宪法、法律主要为学校管理工作提供大的原则性和权利义务性规定,实质性依据则是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及各高校依据此部门规章制定的校规校纪.这些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无论从效力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多不足之处.从效力上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规章,校规校纪作为行政法规,都属于下位法,其法律效力远不如上位法.从规定内容上看,制度的制定并不完善,对高等教育和管理过程的规定还有很多空白,即使存在相关规定,大多为临时性,应急性或与上位法内容相违背的内容..如学校规定中:“申请报送研究生必须是学生干部”或“申请评优优先考虑学生干部”的相关规定,这是对学生具有同等升学权等权利的否认,这种与上位法《教育法》相违背的规定,必然造成实际适用中的无法可依.

其次,在学生管理执行过程中,所谓严格执法,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而在实际情况中,高校作为管理主体,往往对实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重视,从而忽略了执行过程中程序的遵循.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而实际操作中,校规校纪的制定,高校往往以自己作为主体进行制定,侧重于规定自己的权利,学生的义务.单从制定程序上看,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何谈实体内容的公平、公正.又如,学校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学校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往往忽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剥夺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了执法上的无法可依.

再次,维权难究.在依法治校提出的同时,我国法律对于高校管理违法性监督规定很少,当出现违法管理行为时,无相关法律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和行政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也导致很多学生在收到学校处理时大多自认倒霉,不进行申诉,不懂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学校相关规定中又很少有关学生救济途径的规定,也导致了学生对自身救济权利的忽视和司法审查的难以进入.

3 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实施路径

3.1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正义的原则

首先,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必须要以“又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为指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治校,要加强校规校纪的完善,做到又发可依.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要建立高校管理的监督救济机制,管理过程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高校管理依法进行,即要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所谓公平、正义,即保证法律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高校管理中,主要表现为尊重学生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高校管理中,主要表现为尊重学生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权利,同时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学生享有受教育权,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最基本的权利,这就要求高校站在服务者的角度,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对的学习环境和安全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学生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将丧失相应的权利.在高校管理中主要表现为,学生违反学校的义务性规定,就要受到处分.禁止学生在外留宿,也是保障学生人身权利的规定,只有保证权利义务与公平、正义相统一,才能更好的完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3.2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在学生管理中实施法治的前提,而且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如何,直接决定了适用何种法律部门来调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①现阶段,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存在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学校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行政职能.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效力由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更改.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学生缴费,学校收费提供教育等服务的这种形式,符合合同订立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有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能在问题发生时选择正确的法律和部门对纠纷进行处理和救济.

3.3提高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而提高法律意识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在行为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这种守法不但是对法律条文的遵守,更是对法治精神的遵守.②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还刚刚起步,很多重大学生管理行为,还缺少相应法律予以规范.③只有充分提高高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在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的完成依法治校的理念.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作为管理主体而言,学校只有在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保证学生权利的实现,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具体实施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高校的法治观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真正实现,需要高校对法律抱有守法的品质,而“法治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④,因此树立高校法治观念,是提高其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2)保证管理行为的程序合法.通过程序法律的规定,来保证实体法律的遵守,即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管理行为的实体正义.

(3)建立完善的救济监督体制.加强高校的法律意识,不能单靠普法教育和引导,要完善和建立相关的救济监督体制,如果在相关的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高校管理的本质要求就是要求学生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规定,把被动的管理行为转化为主动的自觉行为,这也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目标之一.首先,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保证国家救济权的实现,在教育诉讼不诉不理的的情况下,让学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对高校管理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更好的保证高校管理行为的合法进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中,要对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的申辩和救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让学生知道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2)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高校学生会出现违反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很多行为的产生,并不知道是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另外,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其自身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3.4完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

高校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保证高校依法管理,学生依法求学,平衡二者权利、义务关系,保证高校依法治校的前提条件,完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4.1高校管理立法的完善

加强对高校管理的立法完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完善,才能更好的保证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形成“内容上和谐一致,形式上完整统一,层次上排列有序,充分反映出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使高校学生管理中各个主要方面和主要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和保证”.⑤

对高校的立法进行完善,主要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从内容上来看,法律的制定,不仅要求符合现实管理的需要,还要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因素和学校发展变革的方向,预测到高校管理中的相应问题,要保证高校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其次,从形式上看,除了加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完善,还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这也是由我国地域广阔和民族多样性决定的,由于不同地区的高效发展情况不同,加之地域和民族性的差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约束,可以更好的尊重学生的权利,也避免了法律修改的过于频繁,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

3.4.2保证高校校规校纪的内容合法性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各高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⑥“这些实施细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校规校纪,它规定了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程序和具体依据,高校学生管理活动基本上依此展开”.⑦因此,校规校纪的制定,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根本保证.

校规校纪内容的合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保证校规校纪编撰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制定人员要了解国家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国家方针政策,这样才能保证高校的管理符合国家的要求.与此同时,只有制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保证校规校纪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更好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保证学生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校规校纪的制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学生参与到其中.既然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学生权利更好的实现,那么在制定规定的时候就要保证学生切实的参与其中,充分听取学生对校规校纪的制定和修改意见,避免制定者一厢情愿的制定只适合管理的规范.另外,校规校纪的投入使用,也应该经过一定学生代表的投票表决通过,这样制定出学生和学校都认可的规定,学生才能更自觉的遵守,在管理过程中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4.3完善校规校纪适用前的审查制度

由于校规校纪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加之制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所以校规校纪在投入使用之前,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减少适用中的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审查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制定明确的审查制度.教育部可以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就校规校纪审查的制度、程序、人员组成形式加以规定,从教育部到省教育厅,形成一个有序的校规校纪审查体系.其次,对于未经审查就已适用的校规校纪,应赋予审查小组建议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罚的权利.虽然这种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应尽快建立完善,这是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动力源泉.

注释:

①蔡国春.试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教育研究,2002,23(5):42-46.

②张文章.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69.

③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99.

④刘同君,夏民.法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之误区.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2).92-96.

⑤徐敏.论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条件.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0(4):27-31

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教育法规导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43-157.

⑦劳凯声.教育法论坛.徐州: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98.

〔1〕蔡国春.试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

〔2〕张文章.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刘同君,夏民.法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之误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2).

〔5〕徐敏.论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条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0(4).

〔6〕劳凯声.教育法论坛[M].徐州: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

〔7〕赵月高,陈敏.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2009(10).

〔8〕刘慧玲.论加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研究[J].企业导报,2011(20).

〔9〕杨海波.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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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6)09-0198-03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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