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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

2016-03-29汤伶俐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管理权学生宿舍隐私权

汤伶俐,刘 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

汤伶俐,刘均

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案件屡有发生,其中侵犯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最为典型。宿舍虽不同于传统的住宅空间,其隐私权应受到学校正当管理权的限制,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其具有的空间隐私的属性,应受《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保护。为化解冲突,高校管理者应树立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理念,依法正当行使宿舍管理权,学生也应遵守高校宿舍管理规范及具体要求。

高校;宿舍空间;管理权;隐私权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案件屡屡发生,较普遍的是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之间冲突的案件。高校出于管理的需要可进入宿舍内行使卫生、安全等检查权,有关部门行使检查权的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学生隐私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

学生宿舍多人集中居住,宿舍的空间隐私为全体宿舍成员共同享有,同时宿舍内部各成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即全体成员在共同享有、维护公共空间隐私权的同时,也各自享有和维护自己私人空间的隐私权。高校宿舍“空间”的复杂性正在于它是数人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复合形式。因此,实践中高校管理权对学生宿舍隐私权的侵犯可分为对宿舍公共空间的侵犯和对宿舍私人空间的侵犯。前者主要表现为学校管理部门不正当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或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进入学生宿舍,主要是不正当侵入宿舍的行为,如学校以检查用电安全、违章电器为由,在没有学生在场的情形下,用备用钥匙私自进入学生宿舍。后者主要表现为学校管理部门进入学生宿舍后非法检查属于学生的私人物品或私人空间,如管理人员正当进入宿舍后非法查看宿舍成员的橱柜、抽屉等。前者不针对特定成员,是对宿舍公共空间的侵犯;后者往往有具体的侵害对象,侵害的是特定宿舍成员的私人隐私权。

尽管学校与学生之间因隐私权而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但是因此而诉诸法院的案例则十分少见。一份以广东大学生为调查对象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生会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选择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学校干部、教师、宿舍值班人员、食堂员工侵犯自己权利的,绝大部分学生都会选择找学校领导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仅占20%左右;对于同学侵犯自己权利的,70%左右的学生都会选择找学校领导或学生会、团组织、班级干部等予以解决。但是,当校外人员侵犯学生隐私权时,几乎50%的学生会选择司法救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学生隐私权时,62.7%的学生都选择不会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与学校协商或“忍忍了事”,认为自己的力量微弱,胜诉的概率小。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依法对宿舍行使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权,高校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高校实施管理权的强制性手段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存在于教育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纵向管理关系,即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对于他们间关系的调整适用行政法范畴的相关法律。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内外的卫生状况、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都属于学校享有的行政管理权。[1]以违规电器检查为例,大学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目的是维护学校安全,消除因用电造成的火灾隐患,管理部门对此进行定期、定时检查完全合法、合理。但是现实中,学生往往在定期检查时将违规电器藏匿起来,检查过后继续使用,为此学校往往采用突击的方式检查,甚至在宿舍成员不在的情况下使用备用钥匙直接进入宿舍检查,这种极端的方式很容易引起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冲突。

(二)学生享有宿舍空间隐私权

1.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隐私权,至此隐私权始获法律上之独立地位,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获得了质的突破。虽然学者对隐私的内容有不同理解,如隐私应当以私人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空间为内容,形成隐私权保护的独立法益;[2]杨立新教授则认为隐私应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3]私人领域由具体的私人空间和抽象的私人空间组成,具体的私人空间就是个人的隐秘范围,学生的书包、口袋、通信等均为个人隐私;抽象的私人空间是指思想的空间,专指个人的日记。[4]

2.高校学生宿舍属性。界定学生宿舍是否属于私人空间、是否享有空间隐私权,必须明确学生宿舍的法律属性。有观点认为学生宿舍为租赁性质,主体为学校和学生,即学校作为出租人将宿舍出租给学生(承租人)使用,学生作为承租人向学校提供租金。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把学生宿舍界定为公寓性质,相关主体为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两种观点都认为学生与学校(包括后勤服务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权和学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28条赋予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等权力,学校对内具有管理权,当然具有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权力。相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行使权力。

还有一种观点,从学生宿舍的公共性推断学生对宿舍不享有隐私权。该观点忽视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出发,高校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者在民法上是平等的主体关系。[5]尽管学校对学生在教育教学等方面享有管理权且具有行政权的性质,但是学生并不是无偿使用学生宿舍,虽然住宿费比较低且具有教育福利的性质,但不可否认学校与学生在宿舍方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似于租赁,因此,学生的民事权利应受到尊重。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就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学理解释没有说明学生宿舍是否属于“住宅”的范畴。有观点认为,学生宿舍属于法律上的住宅,理由是学生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同时获得对宿舍的居住权,从而学生也就获得了住宅权;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行为;从主观方面讲,学生对宿舍有居住的意思表示,把宿舍作为心灵的“最后庇护所”,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宿舍里进行,要求私生活自由、自主,不受外界侵扰。[6]

从高校管理角度看,一方面,应认识到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具有行政权性质的管理权,学生必须服从学校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之外,二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学生的隐私应受到尊重。从宿舍的角度来看,就是学生的空间隐私应受到保护,即学生宿舍一方面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同时基于其和学生的人格利益息息相关且与学校的公共管理相隔离的特点,应承认其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学生宿舍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其隐私权应受到学校正当的管理权的限制,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其具有的空间隐私的属性,宿舍空间隐私权应受《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保护。

三、化解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冲突的对策

(一)高校应尊重学生宿舍的空间隐私权

基于宿舍空间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双重属性,必须从高校和学生两方面来解决管理权与宿舍空间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从高校方面看,必须改变其宿舍管理理念。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在教学管理时是行政主体,但是生活管理时是以平等主体的地位与学生发生民事关系。高校在为学生提供以收取费用为条件的服务时就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学生平等交易,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义务,学生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建立民事关系时,这种关系也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其关系的调整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规范。[7]因此,高校在为学生提供有偿住宿服务时,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民事关系,在行使行政权力之外基于与学生平等地位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力,必须尊重学生的正当权利要求,其中当然也包括尊重学生的宿舍空间隐私权。

(二)高校应坚持依法正当行使宿舍管理权

高校管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法的一般规定,即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程序必须正当。高校应制定宿舍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权、制定规范的检查流程和程序、确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宿舍管理和检查方案,让宿舍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有规可守。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检查,如宿舍卫生检查,宿舍管理部门完全没有必要采用突击甚至私自进入的方式,而对于宿舍安全检查,因学生安全意识薄弱,不能排除突击检查方式的适用,但宿舍管理部门不能在宿舍成员不在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宿舍检查,必须有宿舍成员在场,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宿舍空间隐私权的侵犯。此外,高校也应完善宿舍安全、卫生等相关规范,明确学生在维护宿舍安全、卫生等方面应达到的具体标准,确保学生有明确的规范指引。

(三)高校应建立宿舍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制度

高校在宿舍管理方面不仅应加强事前监督,也应加强事后监督与追责,对可能侵犯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对确有侵权行为的人员予以坚决查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绝不包庇纵容。如果总是予以从轻发落,就会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杜绝此类行为,助长不尊重学生隐私权的风气。同时,应鼓励学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学生的正当的维权行为应予支持。高校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后,必须在教育、引导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规则优化和实践积累,与时俱进地调试整套规范体系。

(四)学生应服从学校行使宿舍管理权

从学生方面看,既然进入高校学习就表示对学校行政管理权的合意,学生宿舍管理属于学校行政管理权的范围,学生应接受学校的这一管理行为。为此,学生一方面必须提高自己的卫生、安全意识,遵守宿舍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要尊重学校合法合理的宿舍管理权的行使,不得干涉学校正当、符合程序地行使宿舍管理权。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宿舍空间遭到侵犯。

综上,在承认学生宿舍私人空间属性的基础上,一方面,学生宿舍空间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高校应依法正当行使宿舍管理权;另一方面,学生也应遵守高校宿舍管理规范及具体要求,配合高校合法正当地行使管理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使高校真正发挥其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职能和作用。

[1]何艳.浅论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J].法制与社会,2008(3).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3][4]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00.

[5]邹艳星.高校学生宿舍法律问题分析[J].改革开放,2011(9).

[6]周华斌.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权利保障[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7]袁茹诗.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的冲突及其解决[J].法制与社会,2009(1).

责任编辑:贺正

G647

A

1671-6531(2016)10-0070-03

汤伶俐/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讲师,博士(重庆400054);刘均/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讲师(重庆4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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