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建议*
2016-03-29沈思远陈建明
沈思远,谢 虔,陈建明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建议*
沈思远,谢虔,陈建明
政府正确的角色定位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本文在详细分析政府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并提出了若干合理化建议。
校企合作;高职教育;角色定位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要想长效发展,政府必须要进行角色转化,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领导者、执行者变为幕后支持者和推动者,变直接管理为政策、资金支持,实现由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的转变。政治资本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正确的角色定位是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这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利益关系
作为一种公共供应的产品,高职教育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高职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高职教育成果的受益者,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这一“准公共产品”的品质,从而满足公众需求,以实现政治资本增值目的是政府的必然选择。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有利于提高就业率、降低犯罪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和和谐社会建设。
另一方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学校热情比较高,而企业积极性不高的不平衡现实状况下,政治资本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可以通过其掌握的强大政治资本,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长效发展。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一)利益博弈的协调者
高职院校和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高职院校的办学功能是围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个根本目的,而企业的根本目标是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高职院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这一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合作一定程度上是利益驱动的结果。目前,我国很多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仅仅是表面的简单合作关系,没有形成深度融合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这就迫切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政府作为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共同管理部门,应正确对待校企合作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并有效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
(二)合作的引导者
一些发达国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不仅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参与者,更应是高职校企合作的引导者。政府可以运用直接的资金资助、政府收购等方式引导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行为,也可以采用间接的优惠政策和管制手段来影响合作行为。这些直接和间接的政府行为,不仅能影响高职院校和企业各自的校企合作积极性,更能促进高职院校和企业在组织特征上协调和融合。
(三)行为的约束者
近年来,政府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十分重视,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但提倡和鼓励的多,约束和监督的少。在这样的背景下,短期来看,这种行为可能有利于激发校企合作相关者参与的热情,但长期来看,却不利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要约束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参与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行为方式,明确合作各方需要承担的职责,对无法落实合作契约的要及时终止合作。
(四)绩效的考核评价者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期,工作绩效需要由专门从事合作教育的评估机构考核,并提供客观的反馈结果,才有助于总结经验和改进提高。因此,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教育部门、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考察高职院校与企业推行校企合作的情况,对校企合作协议条款落实进行利弊得失评价,根据需要针对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角色定位的合理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要求必须构建一套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没有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只能在问题和困难中徘徊不前。因此,政府应结合校企各方利益,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框架。要把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进行校企合作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推进。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职业教育法,增加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使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得到落实,明确高职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者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
(二)发挥公共财政的支持和导向功能
经费投入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需要成本,如改善校企合作基本建设和基本能力,校企合作管理体系的运行等。政府应建立公共财政对校企合作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其顺利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如对评估合格的校企合作参与企业,给予税收的减免或财政资金补贴,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收入,可适当减免税收等。
(三)构建高效的管理体系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定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细则,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和监控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做得好的典型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具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增强服务意识
政府既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导者,也是校企合作的服务提供者,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及高职教育发展整体状况对区域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进行“顶层设计”;要主动为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合作创设平台,提供双方交流的机会;要对各种办学资源进行分配,推进区域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健康、协调发展;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机制、提供行业人才需求信息,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平台等。
[1]周建松.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4.
[2]张忠信,高红梅.校企合作的理论探索与实践[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
[3]唐林伟.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布迪厄场域理论的视角[J].现代教育管理,2013(6).
责任编辑:郭一鹤
G719.21
A
1671-6531(2016)10-0059-02
*课题名称:江苏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对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再思考——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分析”(2016SJD790034);2015年度江苏省教育系统党建研究会立项课题“模糊综合评价法在高职院校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应用研究”(2015JYDJ-YB0073)
沈思远/南通职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苏南通226007);谢虔/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江苏南通211168);陈建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通分院副教授(江苏南通22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