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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2016-03-28张勉王绮蘩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广西一带一路

张勉,王绮蘩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张勉,王绮蘩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广西在国家“一带一路”愿景文件中的定位是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广西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既要把握机遇,又要迎接挑战,努力开拓“一带一路”战略的国家市场,提升外贸对广西经济发展的贡献力,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东盟一些国家的法律了解不足或一些其他原因将有可能给投资国带来很多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并因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直接影响投资国的经济安全。因此,以广西对东盟投资为例,研究对东盟投资可能产生的主要法律风险及成因,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使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得到飞速发展,双方都取得了巨大成绩。广西因其地理位置的优势成为双方经济交流的纽带,而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使广西具有了更大的政策优势。然而所有事物都具有双面性,虽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使广西乃至我国都能够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得到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但是,随着投资的扩大与频繁,法律风险也将随之产生。如果对这些风险不加以重视并设法防范应对,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威胁。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的现状

(一)“一带一路”战略简介

“一带一路”是古代“丝绸之路”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2015年重点实施的三大战略之首。“一带一路”战略是一种理念和倡议,特点是开放、包容、互利、共营,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已经生效的合作机制,借助已经成型的区域经济互助平台,积极发展中国同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同呼吸、共命运的经济共同体。2013年,习近平主席出访中亚、东南亚国家时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伟大战略构想,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为泛亚和亚欧区域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1]

(二)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国家自2002年缔结《全面合作框架》之后,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两者之间合作结构快速升级。[2]

1.国别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国家出口贸易总体快速发展,但存有国别差距问题:广西与东盟成员国双边贸易主要在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五国;而对文莱、缅甸、老挝三国出口贸易额很少,越南是广西投资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2.商品结构分析

广西同东盟成员国贸易输出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包括机电产业、服装加工及农产品,其中纺织类产品占首位。2014年,广西向东盟国家输出纺织类产品达59 973万美元,钢铁、货运机动车辆、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金额也名列前茅。农产品类的食用水果及坚果、食用蔬菜、根茎块的出口金额紧随其后。

3.贸易方式分析

广西与东盟成员国贸易的方式主要为一般贸易与边境小额贸易,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长期占据广西与东盟成员国贸易的主导地位。2014上半年,广西与东盟国家贸易往来中边境小额贸易独占半壁江山,贸易金额为366.6亿美元,增长54.8%。

4.贸易主体分析

广西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断发展,其主体就是私营企业。2011年私营企业在广西对东盟成员国进出口总额中占了77.3%,进出口额73.9亿美元。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是双方经济合作的主力军。①数据来源:根据广西南宁海关数据整理

(三)广西参与建设的“一带一路”行动方案对东盟投资的指引

2016年2月1日,自治区政府在南宁召开2016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参与建设“一带一路”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一带一路”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北部湾办和外事办历时一年多,联合起草了《广西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

方案围绕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这一定位要求,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合作重点。一是推进互联互通合作;二是推进商贸物流合作;三是构建跨境产业链;四是推进跨境金融合作;五是密切人文交流;六是开展海上合作;七是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八是构建重大合作平台。方案有效地为未来中国对东盟投资做了指引。

总之,随着广西与东盟国家经济交往的增速加快,其贸易额已经超过香港对外贸易额,且东盟与广西贸易额占据广西对外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国家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产生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投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1)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

独资企业在面临重大决策时拥有决定权。许多广西企业在向东盟投资时倾向独资的方式。独资方式设立的公司与其他设立公司的方式相比较也存在一些缺点。采用独资方式设立公司,在熟悉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占优势,比较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排斥,在办理程序性的相关文件时,也可能受到各种刁难,从而为公司带来不可知的阻碍。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风险

合营企业设立公司(简称合营企业)在当下是广西向东盟投资的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广西企业和东盟国家企业双方作为合营企业股东,对有关问题均有决策权时,合作双方有可能会因各自的根本利益而发生碰撞。比如,合营企业中的一些股东很可能在很多公司都入有股份,同一股东的两个入股公司在市场上很可能具有竞争关系,许多人为了避免公司之间竞争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会做一些关于市场份额的约定,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东盟国家的企业一方可能和当地政府有较多联系,容易被控制,合营企业很难在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决策,从而影响合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合营企业很多情况下存在年限较短,这类企业的命运终归都逃不过破产、解散、重组。可见,这种投资方式与独资企业相比,是更具风险性的。

2.投资者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1)经营过程中易受到东盟《反垄断法》的审查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东盟投资的一般都是大企业,这种大型企业正是东盟国家反垄断机构重要监察对象。如果东盟国家认定广西投资企业存在垄断情况,实施一系列反垄断措施,就可能给广西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经济损失。

(2)企业易受制于东盟严格的《劳工保护法》

最近几年,我国在遵行《劳动保护法》方面虽然有较大进步,但与东盟的一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广西向东盟投资的企业一方有必要对东盟国家的《劳动法》深入了解熟悉。东盟的一些国家关于工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就算企业发生破产、清算、重组等情况,也会对工人的权益做到最大保护。鉴于东盟国家严格的法律保护制度,可以预见其可能给广西的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

(3)投资过程中的环境处罚风险

东盟部分国家较为重视环境保护,如果广西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的企业所经营项目有一定环境污染性,则有可能因环境污染而面临巨额罚款。因此,在东盟投资的广西企业应遵守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因破坏环境被处于巨额罚款。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东盟部分国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比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广西企业来说是双刃剑,利的一面是广西企业可以利用这个制度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弊的一面是东盟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个制度作为商业竞争的手段,从而造成广西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东盟国家立法上的缺陷

东盟各国和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环境均有很大差异,所以,建国后采取的经济政策也不一样。中国和东盟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国际上,关于跨国公司经济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在东盟投资的广西企业必然面临因立法方面的差异而造成的法律风险。目前,东盟的国家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对外商企业适用的法律,这就让广西企业在向东盟投资时没有确切的统一的法律可依据,如果一旦投资出现问题,东盟各国肯定会将自己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从而给广西企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2.我国国内立法的缺失

我国法律的完善对于保证广西企业向东盟投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会给向东盟投资的广西企业带来安全感。我国虽然有许多涉外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参与了国际公约,但是立法仍然是不完善的。首先,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有关对外投资的专门法律,只有一些散见的法律条款和行政规章,甚至还有一些是内部文件,严重缺乏权威性,缺乏说一不二的效力,并不能作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国内立法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造成广西企业向东盟投资时遭遇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尽快完善国内法。

3.投资企业法律意识的薄弱

广西投资企业法律意识较薄弱,是广西企业向东盟投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薄弱,在面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如合并、改制、收购等方面的工作时,前期的准备工作很少会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一些企业虽然存在法务方面的机构,但很大程度上都是在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才出面解决,主要就是为企业诉讼方面的问题服务;其次,广西的投资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会忽略掉一些法律方面潜在的问题,存有侥幸心理;最后,企业的法制建设基础薄弱,广西的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加强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有待于从根本上提高。

综上所述,投资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会让企业在向东盟投资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此,一定要提高企业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保护好企业的法律安全。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投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完善法律制度

1.完善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外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者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包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繁荣带动了海外投资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受到更多关注。然而,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有很多实务问题都没有涉及,也有许多疏漏之处。

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共有两种立法体例。其一为分离制,即分别设立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二为同一制,即统一由单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共同行使审批和经营职能。基于我国海外投资实践的需要以及当前国内相关机构的设立和职能,我国在机构设置上应采取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即由商务部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批工作,财政部、外交部协助管理,而具体的海外投资保险工作则由具有专业经验的保险公司承办,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3]

2.签订有利于保护国家投资安全的双边投资协定

在中国同他国的经济合作中,已经把保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权利放在了签订的合约承诺之外,也就是说可以为了国家的根本的益,不履行签订的合约。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投资协议、北美自由贸易总协定投资协议、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协定中都列入了明确的例外或排除性条款,以确保国家为了根本利益而采取行动。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国家加入了某一条约,但条约中的承诺不能阻止国家为了安全及根本利益而采取措施,所以在签约时必须要保护国家利益,对其不确定的承诺要具体化,维护好国家安全。

3.争议机制的充分利用

在处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我国政府将“世贸组织争议解决多边机制”作为对传统双边谈判和磋商方法的补充。这种制度具有开创性,突破一般国际法上和平处理问题的漏洞,也避免战争手段会劳民伤财的问题。因此,争议解决机制的充分利用对保护投资安全十分重要。

4.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作用

公司是一个风险实体,公司的运营过程就是一个规避风险的过程。保险公司对有运营风险的公司进行特别担保可以使公司化解一部分风险。保险公司接收保障金,担负赔偿金。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包括承包风险和投资风险两个方面,简单概括,就是财务的稳定性,只有财务稳定,才能增强企业的营业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范的作用。[4]因此,对保险公司自身而言,风险管理防范的稳定经营不仅涉及到保险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关乎投保企业的稳定发展,更加关乎中国对外投资过程中的经济安全,所以,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作用十分重要。

5.规避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是人为造成的,原因基本上有两个:一种是不理解或者是错误理解了被投资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种是自身疏忽大意或者是故意钻法律漏洞。显而易见,这两种原因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只要我国在投资前就做好相关的调查工作、遵守对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就可以避免在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而保护好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二)寻求国际保护

中国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国际地位,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里面的强国,中国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帮助其他弱小的国家,对有困难的国家总是给予帮助,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赞誉。因此,如果在广西对东盟投资的过程中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是威胁到中国自身的国家安全的情况出现时,也可以寻求国际上的保护来维护国家安全。

(三)用强硬手段解决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在关乎自身国家安全、国家声誉的问题上从来不曾妥协,哪怕是在中国经济落后的时候也是一样。如今,中国面对越来越多的争端问题,虽然总是用外交谈判的手段解决,但是,中国不会在原则问题上妥协。如果在广西对东盟各国投资的过程中,发生了对我国国家安全十分不利的事情时,那么不排除用强硬手段来解决争端问题。

(四)广西商务厅政府机构的强有力引导

在广西企业对东盟国家的投资过程中,广西商务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广西商务厅的网站上,有较多关于东盟各国的政策法规,并对各企业的发展前景都做了详细分析,这对于广西企业向东盟投资是很有帮助的。同时,网站上有详细的东盟各国的政策,也为广西企业在向东盟投资的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导向作用。所以,广西商务厅政府机构的引导对于广西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保证企业法律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广西加大对东盟成员国的投资力度也是顺应情势发展,随之产生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加以重视。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其他的政策,以保障广西在对东盟投资过程中的安全。这是关键的一步,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

[1]陈坤,杨立生.云南对外直接投资最优行为路径选择[J].长春大学学报,2015,25,(9):19-25.

[2]李星谕.广西与东盟国家贸易与其引进东盟国家投资的关系研究[D].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2.

[3]刘洁,曹琳.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J].甘肃农业,2006,(3):190.

[4]李娜.论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26.

ASEAN Investment Legal Risk and Coping Strateg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 in Guangxi

ZHANG Mian,WANG Qi-fan
(The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Yulin Normal College,Yulin 537000,China)

The position of Guangxi in the country"The Belt and Road"vision document is an important gateway to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and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organic convergence.Guangxi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both to grasp the opportunity and meet the challenge,strive to develop the national market of"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promote foreign trade contribution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Guangxi,and contribute their strength to the success of"The Belt and Road"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Due to lack of knowledge of law of some ASEAN countries,or any other reasons,it could bring the country a lot of unforeseen security problems that may affect investment in the country's national security.Therefore,taking Guangxi as an example,the study on the impact of ASEAN Investment on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Belt and Road;investment;legal risk;strategy

F832.6;D922.295

A

2016-09-30

1671-6671(2016)06-0052-06

玉林师范学院校级青年资助课题(2011YJQN20)、广西科协2015A类重点资助课题(科协[2015]Z-10)

张勉(1982-),女,广西玉林人,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东盟法研究;王绮蘩(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玉林师范学院政治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学生。

[责任编辑: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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