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建立规范的资源税制
2016-03-28本刊编辑部
卷首语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建立规范的资源税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0日联合对外发文,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此次改革是基于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问题,并围绕资源税改革目标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改革内容如下:
一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地下水抽采严重、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足等状况,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是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是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按照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五是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可以看出,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全面推进后将形成对矿产(包括盐)、水、森林、草原和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的情况。可以说,我国这种针对多种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制度在国际上也属于创新之举,期望通逐步改革及探索,最终形成既统一又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制度,为我国税收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贡献。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