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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委会产品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9月2日,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决定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公告》规定,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公告》明确,此次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2、《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9月2日,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在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产品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回溯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各机制协调联动、各方各负其责的监管架构。一是强化后端监管力度。《通知》规定,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后的十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将对已收到保险产品加强事后抽查力度。二是建立产品退出机制。《通知》规定,对于违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销售,并做好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等方面的产品,要求公司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清理,提升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三是强化产品问责机制。《通知》规定,在产品开发设计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产品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追责,督促各相关责任人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四是建立产品回溯机制。《通知》要求,公司成立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对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产品经营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五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为解决行业当前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问题,《通知》要求公司主动通过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将保险产品有关材料充分对外披露,进一步强化产品公开性和透明性,接受社会监督。

3、《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对人身保险精算事项进行规范。一是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通知》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二是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通知》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三是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通知》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即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四是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通知》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五是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六是强化总精算师责任。《通知》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9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以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4号发布了新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根据《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9月7日,为规范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资格管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68号),对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董秘须履行的义务、董秘资格管理及培训考试、董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等。《办法》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秘负责管理,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秘作为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办法》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不得有下列情形:(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4)挂牌公司现任监事;(5)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二是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三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对一方当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责情形进行规定,并对不同责任形态下国家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确定了基本规则。四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五是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因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六是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并列举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七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贯彻国家赔偿法取消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

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决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自9月9日起施行。《重组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8、《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9月9日,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通知》共十六条,明确了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债委会的成立和成员组成、议事规则、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等内容,提出了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一是债委会的性质。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二是债委会的职责。债委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三是债委会的工作原则。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四是债委会的成立及成员组成。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6〕24号),决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对应我国税则中480多个税号,包括新一代多元件集成电路、触摸屏、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及仪器仪表、生产信息技术产品所需的专用零附件及原材料等,其中大多数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在未来3年或5年降为零,少量产品的关税将在未来7年降为零。

10、《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9月12日,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保护银行卡持卡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6〕235号),决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专项行动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清理网上非法买卖的银行卡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检查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安全性和标准符合度,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严防银行卡信息泄露;加强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银行卡信息保护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

11、《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9月12日,为进一步提升公共信息服务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商公开字〔2016〕1561号),对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平台)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等有关问题进行统一答复。《答复》明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原油、成品油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并且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答复》强调,截至目前,国内所有交易场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平台)均未向商务部申请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商务部未核准任何交易场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平台)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12、《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9月14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3号),决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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