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政府”要有财政成本的考量
2016-03-28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有为政府”要有财政成本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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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围绕着是否需要产业政策、需要什么样的产业政策等问题,在经济学界发生了以张维迎为代表的一方同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方持续的争论。可以说,辩来辩去,大多还是难以达成共识的老问题,如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如何划分,要有为的政府还是有限的政府,政府要有为应该在哪些领域作为,中国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主要靠自由市场的力量还是政府实施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干预,中国经验是否可上升为具有普世意义的中国模式等。笔者认为,类似的争论持续了很久,还会旷日持久地争下去。对于这一次张、林之争,笔者建议争论双方加入产业政策的财政成本变量,通过“算账”来说明自己的主张。当然,这一建议并非只针对学术探讨,更希望政府实施各种经济政策时,都要有本财政成本账,时时自省对不对得起纳税人的血汗钱。
政府任何作为都有财政成本,财政成本是怎么构成的?仅举一例加以说明。今年7月审计署披露的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抽查的40个县的50.13亿元扶贫资金中,闲置、损失浪费、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部分多达10多亿元。可见,政府作为的财政成本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预算表上的数字能概括,首先要考虑的是花了多少冤枉钱,包括制度租金、“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的“公地悲剧”式的浪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财政资金的错配等。
“花冤枉钱”还不是财政成本的全部,除此而外,还包括:征税成本,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有财政成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成本;各主体竞争财政资金所耗费的成本,这也是由政府作为引致的社会成本。更广义地理解财政成本,政府作为过程中难免的寻租、浪费、贪污舞弊现象腐化社会、损害社会公正,引起社会冲突等形成的无形成本和查处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也应包括在内。
回归常识,政府作为必然是以从社会取得财政资源为前提,再通过财政预算和执行等公共程序把钱花出去的过程,不同于“花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的私人行为模式,政府行为多出了上述的财政成本。实际上,讲政府行为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公共资金虚耗,存在着“纳税人交出的金元宝被变成鸡蛋”,收益无法覆盖成本的可能。张、林争论的产业政策同样如此。最近,财政部披露了新能源汽车厂商骗取财政补贴就是一例。
我们需要政府解决私人领域和市场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要在这些领域负起责任,成为责任政府,也要在这些方面有效作为,成为“有为政府”。财政成本分析的思路告诉我们,政府行为特有的财政成本要求政府还应是“有限政府”,政府要管住自己的手脚,不能滥施干预政策。在产业政策问题上,要求“有为政府”也必须是“有限政府”,政府行为特有的财政成本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之一。
实践上,我们要加强政府履行其必要职能时财政行为的监督,尽可能降低财政成本。不可忽略的是,财政监督还有一个重要方向,要落实“以财限政”原则,严控政府规模,明确政府边界,严防政府越界“作为”,尽可能减少产生财政资金虚耗的范围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