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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厘清哪些关系

2016-03-28文_蒋

工友 2016年1期
关键词:宽限期补偿金期限

文_蒋 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厘清哪些关系

文_蒋锋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这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属性。

但是,社会环境的瞬息万变、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人员流动的频繁,导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当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企业和员工都会对终止还是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综合考量,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谨慎应对。

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和员工都有权选择终止或续签,最终可能达成合意,也可能取决于一方的意思表示。

企业如果决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决定续签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员工拒绝,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如果决定终止合同,就无权取得经济补偿金;在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时,员工如果不同意续订的,员工也无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就很关键。

得到对方通知后,另一方可以理性应对,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员工收到企业决定终止合同的提前通知,既可以到期取得经济补偿金,又可以尽早寻觅新的工作单位,节约时间成本。

如员工收到企业决定续约的提前通知,可以尽早权衡其他企业提供的新工作机会与现企业提供的新合同,综合考量后决定取舍。

对此问题,各地方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地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比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天津市的地方法规同样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未尽义务的罚则是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有些地方则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的提前通知义务,故企业不必提前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需要顺延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主要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续签是否有宽限期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是否有宽限期,也是一个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地区差异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换言之,即用人单位首次用工可享受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对于在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然可以享有一个月宽限期,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北京的观点认为,从给予一个月宽限期的立法本意看,一方面是出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先用工后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段相互考察期间,以确定一个合理劳动合同期限,而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是一个可预期行为,用人单位应提前有所决定,并及早进行安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没有一个月宽限期。

上海地区认同北京地区观点的合理性,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给予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有利于同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匹配。

第二,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符合目前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从目前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看,存在少数劳动者为获取双倍工资差额,而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虽然这可以通过诚实磋商原则加以防范,但仍难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因举证障碍而不得不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

开具离职证明,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的多个环节隐藏着劳资双方的信赖利益博弈,各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又使得实务操作更加复杂。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依照地方性规定和司法口径,避免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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