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6-03-27潘志玉
潘志玉
(山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学院,济南 250014)
开放式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潘志玉
(山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学院,济南250014)
摘要:法学是严谨的、严肃的,但法律又源于生活,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与人们的生活联系紧密,法律工作者必须接地气。法学教师必须善于运用新的网络技术,利用新媒体传播平台将法律知识及人生经验和感悟传受给学生们。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必须走开放式路线,要引导学生多走出去,多跟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者学习交流,同时也要请实务工作者走进课堂,让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融合、互补,丰富同学们的第二课堂。
关键词:开放式教学 ;法学教学;网络技术;第二课堂
本文引用格式:潘志玉.开放式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J].重庆与世界,2016(1):75-78.
Citation format:PAN Zhi-yu.Open Type Application in the Teaching of Civil Procedure Law[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1):75-78.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教育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其实用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更加突出。然而,民事诉讼法课程因知识点“散乱”,程序内容繁琐,一直是令学生头疼和生畏的学科,这给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教学固然重要,但指导学生法庭思辨、争议调处的逻辑思维之养成,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纠纷的能力更为紧要。自2013年开始,山东政法学院每年暑假都组织大学二年级本科专业学生进行专业见习,该项制度在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方面确实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从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在见习法院民庭参加见习的学生所反馈的信息看,有一部分学生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结合不起来,还有部分学生甚至认为只在法院进行专业见习就完全足够,学校课堂上的民事诉讼法学习“用处不大”。要让学生们准确认识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意义,纠正学生对民事诉讼专业课学习的认识误区,“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手段和模式必须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一、开放式教学法的含义及意义
开放式教学,分别源于科恩(R .C .Cohn)和斯皮罗(Spiro)的“开放课堂模型”与“情景性教学”模式。这些教学理论模型强调:学习是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求知过程,“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教师只是学生思想的启发者和引领者。开放式教学的开放性特点,一是体现在教学的实施场所,不再受教室的限制,而是向社会开放;二是体现在教学的基本内容打破了封闭的学科知识体系。开放式教学使知识获取不再局限于课堂书本之内,教师也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尽可能地将教学活动延伸、拓展到司法实践中,由实务案例去联系理论知识,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更多创新、创造式的发展机会和平台,进而让学生得到真知,提前对社会得以适应性锻炼。
正如民诉法教材导论所言,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教学不能仅局限于课堂之内,不能让学生成为井底之蛙,功夫在“法外”,也在“课外”。开放式教学法就是以开放和发展的眼光去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学教育规律,让理论教学为司法实践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型教师为主,法律实务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起校内外实习(或实践)教学基地兼有的教育教学互动、互补体系,努力践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开放式教学新路径。通过课外各种渠道和资源的利用去亲身体验司法实践和社会,可以使学生精确地丈量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书中法律与现实法律之间的距离,生动展示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从而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隐秘”。
二、教学内容的开放
传统课程观认为,某一课程就是某一科目或教材的知识传授,也就是在大学学习中,教师讲授一本书,学生读一本书,考试内容局限于一本书,该现象即是“一本书”教学。如此僵化的课程体系,配以“一本书”“一个人”,毕业出来的学生失去了个性化视野和思想,都像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对复合、多元化人才的需求[1],所以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课程内容应是以学科知识平台为基础的开放体系。
首先,教师应对本学科的前沿理论和最新动态进行及时跟进,保证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知识储备与时俱进,以全新的素材和案例填充课件,备课的过程也是一个实现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过去,人们常说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必须拥有“一桶水”。 然而时过境迁,今天再以这样的标准要求教师,已是远远不够了。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现代教师拥有“一桶水”的知识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应该有一条河。这条河要深,教师要具备渊博精湛的业务知识,只有满腹经纶,才能高屋建瓴,驾驭全局;这条河要宽,教师不仅在所教学科上独树一帜,而且也要在相关学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有所建树;这条河要是流动的,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了解学科的发展前沿和最新科研成果,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与观念,不能只满足于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只有“源头活水”才能使教育教学始终“清如许”。如民事诉讼法教学,教师必须充分掌握当前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明确提出的改革事项就有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登记制等。
其次,教师应向学生推荐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专业书目或其他教学资源,引导学生广泛阅读和研习。以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一般会向他们推荐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及陈桂明著述的《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等。另外,在网络环境下,教材不再是学生求知的唯一源泉,“师之所存,道之所存”的传统教育时空观被淡化,学生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获取知识,网络让他们徜徉于知识的海洋悠然自得[2]。比如老师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上传电子教案、网络课程、网上答疑和讨论、司法考试真库、文献库、考研真题集、教学研究、案例视频(来源于央视《经济与法》《今日说法》《庭审现场》等法治节目)、教学反馈、学习方法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做好学习规划,自主学习,达到个性化人才培养的教学目的。老师对学生应加强引导,让学生尽快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变化。
三、教学时空的开放
学生的很多知识和能力来源于生活,而不仅仅是书本和课堂。以前的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课本与实践之间的联系,将教学时间和活动场所仅局限于课堂。即使设置了课外的实践环节,但形式化色彩明显,比如大四学生的毕业实习,由于此时多数学生心思已经全在各处求职面试以及公务员和研究生的复习备考,大多学生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就算是实习,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在新的教学理念和社会需求指导下,教师应当利用多种渠道将课堂向外延伸,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使学生身临其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学空间可以是课堂,可以是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居民社区等地。目前,我校已在省内多个法院建立了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应当为民诉法老师在民诉法教学期间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提供支持和保障(虽说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都可以去旁听,但实践中各法院掌握都很严,学生自己联系法院去旁听案件很难实现);任课教师也可以利用自身兼职律师的身份,择机带学生参观律师事务所,让他们了解律师的执业环境和工作流程,这样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中与代理人相关的知识点在掌握起来会非常主动和积极;任课教师还可以带领或指导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深入广场、社区从事义务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让学生广泛接触各类民间纠纷,亲身体会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所在。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已经从传统的文本媒介发展到电子媒介,老师与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去发展学习与研究的空间,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四、教学工具的开放
传统教学工具有限,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在获取信息上的瓶颈制约,限制了师生能动性的发挥。随着各种网络技术的普及,多媒体成为现代教学中教师必备工具,知识的呈现方式变得生动、形象,容易激发学生求知欲,效果颇佳。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任课教师可以设计与章节内容相关的小案例,作为作业布置,让学生在课下通过上网查询法律条文或者相似案例,解决案例问题,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目的就是让学生不仅能够利用所学去解决实践纠纷,而且也能提高在海量信息里探取和搜集自己所需资料的能力,让他们亲身体验在知识的海洋里“大海捞针”的成就感。再如,在校大学生正从青年过渡到成人阶段,是心理断乳的关键期。他们的智力发展达到高峰,思想活跃,精力旺盛,才思敏捷,喜欢标新立异,有很强的自我表现欲。但毕竟他们缺乏社会认知,眼高手低,容易剑走偏锋,不善于区分是非良莠,易受错误思潮的影响,缺乏辨识能力[3]。任课教师如果单纯地照本宣科,老生常谈,学生逆反情绪随之上涨,老师此时说的再有道理对他们也无济于事。任课教师如果能够借助新浪、搜狐或者腾讯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工具,搜集与民诉法课程相关的热点案例及其权威评论,经整理后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到学生群体众多的人人网上,利用权威专家的点评话语向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点的传播和推介,学生接受起来自然非常容易,并且还能获得共鸣,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五、教学方法的开放
现代大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就是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和体验,注重学生“学以致用”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法学院校,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尤为重要。即便是教科书上有的所谓经验,在学生自己没有亲身经历前,他们也难以消化体悟。司法经验传授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教育。围绕这一核心教学理念,本课题组认为,在教学中要多开展以任务为中心的、形式多样的开放式的教学活动。在加强基础训练的同时,因材施教,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发现式和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参与各种学习活动以及学习的全过程”。在教学中,不同的老师都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个性特色,其言辞和讲授风格也各异。同样,学生个性情况也千差万别,有好学钻研型的,也有偏于外向活动型的。但不论采用具体的何种教学方式或方法,只要是能为学生创造出充满生气的学习、研究氛围,为学生提供张扬个性、充分发展的教学环境,以达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优化就是好方法。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在讲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法院调解”章节内容时,通过理论讲解、评说案例、视频播放、纠纷设计、角色扮演、调查问卷、课堂讨论、深入社区志愿调解等形式,最大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讲完第一审普通程序后,就开始组织模拟法庭;利用周末时间指导学生进行“诊所式”法律援助等等。
参考文献:
[1]贾丽.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科学大众,2015(9):10-12.
[2]王金艳.民事诉讼法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3(21):20-21.
[3]奉晓政.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1(7):25-27.
(责任编辑张佑法)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教改研究课题“互动开放式教学应用研究——以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2013JGB002)
作者简介:潘志玉(1980—),男,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1.017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1-0075-04
Open Type Application in the Teaching of Civil Procedure Law
PAN Zhi-yu
(Colleg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 250014,China)
Abstract:The law is rigorous and serious,but the law originates from life,and it is people’s behavior standard,which is closely linked to people’s lives,so the legal workers must be ground. The legal teachers must be good at using the new network technology,making the use of new media platforms to feel legal knowledge and life experience back to the students. The teaching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must go route of open mode to guide the students to go out more,and also to invite practice workers walk into the classroom,and to mak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o fully mix and enrich the students with the second classroom.
Key words:open type teaching; law teaching; network technique; second classro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