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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段注“谶”义疏证

2016-03-25罗建新

关键词:说文

罗建新

摘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用以具体说明“谶”之含义的“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实为李善所增益,并非许慎原文。是故,当前学界普遍存在的那种径据段氏之说以厘定“谶纬”涵义、择取相关文献的研究方式,或有不察之失。从语源学角度看,“谶”之本义是指与普通民众吉凶祸福相关的、无需经由相关中介程序便可知晓天意的占验类型,因此有别于那种必须通过特定仪式方能推知天意的占验类型。而许慎以“验”释“谶”,未能昭显“谶”的本质特征及其内涵之独特性。

关键词:《说文解字注》;谶;普通民众;不占之验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5)02-0007-05

在当前谶纬研究渐趋兴盛的情势下,不少学者从“正名”角度出发,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之说,以其所谓源于许慎的“谶,验也。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1〕诸语作为厘定谶纬蕴涵、择取基础文献的重要标准,继而展开进一步研究。从历时层面看,许慎《说文解字》大抵成书于谶纬较为繁荣之时代①,故其对于“谶”的解释当可反映其时思想文化界的普遍认识;而且,由于汉字在生成之初即与其时之文化背景、意识形态诸因素有密切联系,故其本义对其时思想之理解与概念之解析亦有重要参照价值②。因此,依据《说文解字》来厘定“谶纬”名义的研究思路显然具有方法上的合理性与学理上的科学性③,故多为时下学者所取用。

然而,《说文解字》成书后,有过数百年辗转传钞之经历,加之唐人李阳冰曾对其进行过窜改,遂使其中颇有错讹衍脱之处;而段氏在注《说文》时,又曾对其所据之“今本”有所改动④。如此一来,就会出现此种情况:段氏所注之《说文》并非许慎《说文》之旧!倘若作为学者立论依据的《说文》段注在文本上存在问题的话,在此基础上所取得的成果显然就值得商榷了。换言之,如要借助《说文》段注来讨论谶纬名义问题,对材料本身的可靠性当需审慎辨析。

(一)段注对李善注的处理

据段氏自云,此“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乃是其“依李善《鵩鸟》、《魏都》二赋注补”,非为其所据“今本”之旧!同时,今所见“大徐本”《说文》于“谶”下但列“验也,从言韱声”六字⑤,全无此十二字!那么,其是否为许慎所制之旧,实难定夺。

若要解析此问题,需先对李善注引《说文》文辞与段《注》据之所补之文辞进行比对,以见出二者之别。而从比照《文选》李善注胡克家本与段《注》经韵楼本的情况来看,当段玉裁所据之“今本”《说文》与李善注所引《说文》在文辞上存在差异时,其处理方式是多样的,大致如下:

其一,“今本”文辞虽与李善注引文有异,但段氏未置一词。如《文选》卷十二郭璞《江赋》李善注云:“《说文》曰:‘蝓,蛇属也。黑色,潜于神泉之中,能兴云致雨。”〔2〕段氏《注》作:“蝓,虒蝓也,从虫。俞声。”〔1〕二者文辞有异,当是各有所本,然段氏对其间差异之缘由却未置一词。

其二,段氏点明二者之差异,但未据李善引文而订补“今本”。如《文选》卷十七王褒《洞萧赋》李善注云:“《说文》曰:‘溉,犹灌也。”〔2〕段氏依《韵会》注曰:“溉……一曰,灌注也。”并于其后补充道:“李注引《说文》:‘溉,犹灌也。与今本异。”〔1〕明言二者有异,却只是录存其说,未作增删。

其三,取“今本”之说,认定李善所引《说文》中有注家增益之辞。如《文选》卷十八马融《长笛赋》李善注云:“《说文》曰:‘笛,七孔,长一尺四寸。今人长笛是也。”〔2〕段《注》云:“笛,七孔筩也。”继而认为《文选》李注所引之《说文》乃是“以注家语益之”〔1〕。《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李庾善注云:“《说文》曰:‘熙,燥也。谓暴燥也。”〔2〕段《注》云:“熙,燥也。”继而明确指出《文选》李善注引文于此下所谓之“谓暴燥也”四字,乃是“庾俨默注语”〔1〕,非许慎之旧。

其四,以李善注所引《说文》为许慎之旧,取之以补“今本”。如《文选》卷三十四枚乘《七发》“犓牛之腴,菜以笋蒲”句,李善注:“《说文》曰:‘腴,腹下肥者。”〔2〕大徐本《说文》:“腴,腹下肥也。”段玉裁乃改“也”作“者”,谓“‘者各本作‘也,今依《文选注》,此主谓人。”〔1〕《文选》卷二一卢谌《览古》“张驰使我叹”句,李善注:“《说文》曰:‘叹,吟也。谓情有所悦,吟叹而歌咏。”〔2〕大徐本《说文》记作“叹,吟也”,而段氏据李注补“谓情有所悦吟叹而歌咏”十字。

其五,认定《文选》李善注中所录之他家摘引《说文》确系许慎之旧,然却未取之以补“今本”。如《文选》卷二张衡《西京赋》载薛综注云:“《说文》曰:‘岐山在长安西美阳县界,山有两岐,因以名焉。”〔2〕段氏于“岐”字注中指出薛综注所引之文字乃“《说文》山部原文也”〔1〕,却并未据以增补。

由此看来,在段氏所据之“今本”《说文》与《文选》李善注所引《说文》存在文辞差异时,其或径据“今本”而无视李善所引《说文》,或点明李善所引《说文》“与‘今本异”,或认定李善所引《说文》中有注家增益文辞,或视李善所引《说文》为许慎之旧、继而据之对其所据之“今本”加以增补,亦有未加以增补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⑥,足见情况之复杂。不过,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的却是段氏取舍标准的不一或随机;而且,这种随机在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段氏对许慎《说文》原文的主观删改现象的出现。因此,清人朱一新发出了“勇于删改,是段《注》之失”〔3〕的批评之声。

不仅如此,在段氏的这种差异化处理中,还存在着讹误。如《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李善注所引《说文》,段氏以为是“庾俨默注语”,然据《隋书·经籍志》载:“梁有《演说文》一卷,庾俨默注,亡。”〔4〕则庾说至迟已亡于《隋书·经籍志》成书之时,可见段《注》当有臆测之嫌。

(二)李善对许慎《说文》释“谶”之语的征引

上引文字已表明,在段氏看来,李善注引《说文》之所以与今本文辞有异,其中掺入“注家所益”之辞乃是一个重要原因。倘若此说成立,那么,焉知《文选》李善注中对“谶”之解释的“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不是注家甚至是李善“所益”?又何以能遽尔认定其为许慎之旧?欲对此问题进行审视,自然又涉及到李善对许慎《说文》释“谶”之语的征引问题。

实际上,在《文选》李善注中,共有三处引用许慎《说文》释“谶”之语。除《鵩鸟赋》注外,还存其二:卷六左思《魏都赋》“藏气谶纬,閟象竹帛”句,李善注:“《说文》曰:‘谶,验也。河、洛所出书曰谶。”〔2〕卷十五张衡《思玄赋》“嬴擿谶而戒胡兮,备诸外而发内”句,李善注:“《说文》曰:‘谶,验也。”〔2〕显然,同样是对《说文解字》的征引,三者在文字上却存在着详略之别。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除却李善节引许慎《说文》原文这一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

就上引李善《文选》注所用许慎《说文》诸语而言,其中“谶,验也”之语,三处全同,则其为许慎之旧当无疑问;至于“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实为李善对“谶”之蕴涵所做出的补充解释。对此,可从《文选》李善注之引文特征层面加以解析。

在注《文选》时,李善常在征引许慎《说文》之后,附加一些阐释文字,以使字意更加显豁。如《文选》卷二二谢灵运《石壁精舍还湖中作》篇,李善注云:“《说文》曰:‘推,排也。为推排以求也。”〔2〕其中“推,排也”为许慎《说文解字》之语,而“为推排以求也”句乃李善释“寄言摄生客,试用此道推”之语,非《说文》所旧有。又如,《文选》卷四六颜延年《三月三日曲水诗序》篇,李善注云:“《说文》曰:“晷,日影也。纬,五星也。”〔2〕其中“晷,日影也”句为许慎《说文》之语,而“纬,五星也”亦是李善之解释。

对于李善注的此种特征,段氏亦有认知。如《文选》卷二张衡《西京赋》“从容之求,实俟实储”句,李善注云:“《说文》曰:‘储,具也。”〔2〕卷十二木华《海赋》“何奇不有,何怪不储?”句,李善注云:“《说文》曰:‘储,积也。”〔2〕卷二十一左思《咏史》“外望无寸禄,内顾无斗储”句,李善注云:“《说文》曰:‘储,蓄也。谓蓄积之以待用也”〔2〕。对此,段氏指出:“《文选》注引作‘蓄也,或作‘具也,或作‘积也,又引谓‘蓄积之以待无也。盖兼举演《说文》语。”〔1〕其所谓之“演《说文》”语,即是点明李善将己意附益于《说文》原文之中的现象。

如此看来,倘若用李善注《文选》时引用许慎《说文》之惯例来推理的话,则《鵩鸟赋》注中所出现的文辞当可分成许慎之文与李善之文两部分,亦即“谶,验也”为许慎之旧,“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乃李善所增益。关于此点,还可从李善《文选》注文中找到佐证。

《文选》卷十四班固《幽通赋》“黄神邈而靡质兮,仪遗谶以臆对”句,李善注曰:“遗谶,谓梦书也。”可见在李善的认知视域中,“谶”一般被视为占梦书类文献⑦。至于其具体类型,大抵为《河图》、《洛书》之类,如《文选》卷十五张衡《思玄赋》“嬴擿谶而戒胡兮,备诸外而发内”句,李善注曰:“《苍颉篇》:‘谶书,《河》《洛》书也。”由此不难发现,其以“河、洛所出书”来进一步界定“谶”之具体所指对象亦是自然之事了。

如上所述,李善在注引许慎《说文》有关“谶”之解释时,存在详略之别,而段注仅据其中一处引文就判定“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为许慎旧文,继而用以增补“今本”《说文》,恐有未查之失。对李善注所引《说文》与“今本”有异之处,有些段氏认定是许慎原文,却未将其补入“今本”中,而有些出处未详的反而被补入。在增补与否上,段氏缺乏统一标准,某些地方甚至还有臆断之嫌,而这也为其对“谶”义补正的合理性提供了反面材料。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比对李善注引《说文》之例证,我们也大致可以认定“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当为李善对“谶”之意蕴的补充解释,而非许慎之旧。是故,那种欲藉《说文解字》所论以证成“河、洛所出书曰谶”之说的考察,显然缺乏可靠的文献基础。

倘若不考虑李善所附益的文辞,单从许慎所强调之“验”的层面来考察“谶”之具体蕴涵,是否可行呢?从文字的能指角度看,“谶”之意涵既然指向预言,那么以“验”释之,能广泛涵盖其所析出的多层面意旨,具有较强的普适性,立论自然没有问题;只不过,正是因为这种涵义上的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得“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所指意义被忽略了。因此,若不囿于许慎之论,从语源学角度切入,对“谶”在文字生成史上所具之最初意义加以分析,我们或可获得较为合理之解释。

自殷商以来,与预决吉凶有关之概念,典籍中多称之为卜(如卜辞),或名之曰筮(如蓍筮),或字之曰占(如占梦、星占、云气占等),无有名为“谶”者⑧。据现存文献,“谶”之见于载录,或以贾谊《鵩鸟赋》为最早,其辞曰:“异物来萃,私怪其故;发书占之,谶言其度。曰:‘野鸟入室,主人将去。问于子服:‘余去何之?吉乎告我,凶吉其灾。”〔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汉书》所载之上引文辞,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却记作:“发书占之兮,筴(策)言其度”〔6〕,二者在文字上存在差别⑨。对此,吕思勉先生曾解释道:“作‘谶者盖是,此正所谓豫言也”〔7〕。观贾谊所述,则其中之“谶”乃是指借助某些隐语以预言吉凶之言说方式,亦即后来四库馆臣所谓“谶者,诡为隐语,预决吉凶”〔8〕是也。从其所具有的作为“验”而存在之属性层面看,此“谶”与后世的图谶及龟卜、蓍筮等几无差别〔9〕;然而,若就“谶”之内容指向及其能够预决吉凶之途径层面而言,其间差异颇大。

一方面,就其指涉内容而言,贾谊是因鵩鸟出现而产生出对个人祸福的猜测,进而“发书占之”,则此“谶”显然是指那些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之吉凶祸福相关的征验论述,没有涉及到王者受命、政治之清明与腐败、国家历数的长短以及王朝更迭等问题⑩,而这与图谶、卜筮等主要是预决国家政治大事迥异B11。

另一方面,就其具体操作程序而言,贾谊之“谶”所强调的是那种透过隐语以预决吉凶之言说方式,亦即“谶”之所以能被解释为“验”,乃在于其所指向的最终结果可以通过审视征兆本身而直接加以判定,这与龟卜、蓍筮等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加以推断才能最终暗示吉凶的做法有较大差别B12。对此,汉人张衡曾有过论述:

臣闻圣人明审律历以定吉凶,重之以卜筮,杂之以九宫,经天验道,本尽于此。或观星辰逆顺,寒燠所由,或察龟策之占,巫觋之言,其所因者,非一术也。立言于前,有征于后,故智者贵焉,谓之谶书……且律历、卦候、九宫、风角,数有征效,世莫肯学,而竞称不占之书。〔10〕

显然,在张衡看来,尽管“谶”也可以被解释为“验”,但它与“律历、卦候、九宫、风角”等“数有征效”之“验”不同,是为“不占之书”。换言之,龟卜、蓍筮之“验”是“先占后验”,而“谶”之“验”则为“不占之验”。就具体操作程序而言,“谶”是直接代表上天或神灵表明态度,无需藉由中介程序即可推知天意之所在;而龟卜、蓍筮则必须通过一定的中间程序媒介方能推知天意之所示,具有间接性。

由此看来,在汉代以前,凡是必须藉由特定程序之辅助方能探知天意之占验方式,或名之曰卜,或称之曰筮,或视之为占,就其具体操作程序而言,皆属于“先占后验”之类;而那些无需经由中介程序即可直接知晓天意者,乃属于“不占之验”的范畴,只是其时并无专名称之。迨至汉初,逐渐衍生出“谶”字,以统摄那些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之吉凶祸福与运数相关的、属于“占而后验”范畴之外的占验类型,以与龟卜、蓍筮等相区别。“谶”字最初之取义,当是缘此而来。

既然“验”之蕴涵存在着关涉个体或关涉国家、“不占之验”或“先占后验”等层面上的差别,而“谶”所强调的只是前者,那么,许慎《说文解字》之说显然过于笼统,因为其未能充分昭显出作为“验”之一种的“谶”的本质特征及其内涵之独特性。如果我们仅以许慎《说文解字》所释为基准来判定谶纬的名义,显然无法厘清问题之本质。

注释:①

许慎《说文解字序》曰:“粤在永元,困顿之年。孟陬之月,朔日甲申。”段玉裁《注》云:“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岁在庚子。”又许冲《上〈说文解字〉表》曰:“建光元年九月己亥朔,二十日戊午上。”据此可知,许慎《说文解字》当草创于和帝永元十二年(100),成书后进献于安帝建光元年(121),距离光武帝中元元年(56)“宣布图谶于天下”(《后汉书·光武帝纪》)短则四十五年,长则六十六年,其时正是谶纬勃兴之际。

②如日本学者窪田忍就曾在《中国哲学思想史上的“圣”的起源》(陈平原等编《学人》第1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中指出:“上古时代产生的汉字——为了表达概念的、观念的,与此同时具有一定体系的工具——也在其本质上或体系中反映着当时的浓厚的人们意识形态的特征。”故而,从语源学角度进行考察,对于辨析概念之蕴含,实为必经之径。

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谶纬”这一概念,学界还存在着将其一分为二之诠释,以为谶自谶,纬自纬,各有其不同涵义之观点,但实际上,其所持之依据多难以成立。诚如陈槃先生《古谶纬研讨及其书录解题》所说:“谶、纬、图、候、符、书、录,虽称谓不同,其实止是谶纬;而纬复出于谶。故谶、纬、图、候、符、书、录,七名者,其于汉人,通称互文,不嫌也。盖从其占验言之则曰谶;从其附经言之则曰纬;从《河图》及诸书之有文有图言之则曰图,曰纬,曰录;从其占候之术言之则曰候;从其为瑞应言之则曰符。同实异名,何拘之有?”亦即谶、纬名异而实同。

④段氏书成不久,即有学者著专书对其进行补正匡谬,如余承庆《说文解字注匡谬》、王绍兰《说文段注订补》、冯桂芬《说文解字段注考证》、王念孙《说文段注签记》、朱骏声《说文段注拈误》、林昌彝《说文注辨段》、何绍基《说文段注驳正》、金鹗《说文段注质疑》等,皆论及段氏对许慎原书之删汰增益问题。

⑤见许慎《说文解字》,嘉庆十四年(1809)孙星衍复刻宋本。

⑥清人卢文弨《说文解字读·序》在考察段注之特征时,以为其“顾其中尚有为后人竄改者,漏落者,失其次者,一一考而复之,悉有左证,不同肊说。”斯语用之于其据《文选》李善注以校改《说文》,亦为的论。

⑦《后汉书·郑玄传》:(建安)“五年春,梦孔子告之曰:‘起,起,今年岁在辰,来年岁在巳。既寤,以谶合之,知当命终,有顷寝疾。”李贤注:“北齐刘昼《高才不遇传》论玄曰‘辰为龙,巳为蛇,岁至龙蛇。贤人嗟,玄以谶合之,盖谓此也。”郑玄以占梦书合梦,而史书谓之“以谶合之”,显然,其所为之“谶”亦为占梦书类文献。

⑧由此一现象亦足可知将“谶”纳入“验”之范畴,或将与“验”有关者名之曰“谶”,实乃汉代以后之事。

⑨对此,司马贞《索引》指出:“汉书作‘谶。《说文》云:‘谶,验言也。此作‘策,盖谶策之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对《说文》“谶”意之引用亦无“有征验之书,河、洛所出书曰谶”十二字。

⑩与之时代相近的《淮南子·说山》中有“六畜生多耳目者不详,谶书著之”之语,其中之“谶书”也大多是指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相关的预言。

B11先秦之时,凡与国家历运有关之预测,多是藉由卜筮之方式完成的,如《左传·宣公三年》:“成王定鼎于郏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至汉初,此类预测似仍多以卜筮为主,如《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为沛公时,诸父老曰﹕“平生所闻刘季诸珍怪,当贵,且卜筮之,莫如刘季最吉。”而《孝文本纪》载文帝初立,戒慎恐惧,犹豫未定,其后,“卜之鬼,卦兆得大横。占曰﹕‘大横庚庚﹐余为天王﹐夏启以光。代王曰﹕‘寡人固已为王矣﹐又何王?卜人曰﹕‘所谓天王者乃天子。”于是代王乃遣太后弟薄昭往见绛侯,绛侯等言所以迎立王意。嗣后,王乃践祚,是为文帝。故《史记·日者列传》云﹕“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龟策列传》亦云:“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可见,其时关涉王命及国家历运之问题,多是在“天人感应”观念的指引下,经由卜筮之方式来沟通神人,寻求解决途径的

B12据成中英《占卜的诠释与贞之五义——论易占原初思想的哲学延伸》,朱伯昆《易学哲学史》,高亨《周易古经通说》、《周易筮法新考》诸书可知:推断吉凶的一般程序,在龟卜为“卜→贞→占”,即先灼龟致兆(卜)→而后再依兆纹所示进行卜问(贞)→最后由王审视兆象预决吉凶(占);于蓍筮则为“分二→挂一→揲四→归奇”,此一过程称为“一变”,亦即“四营而成易”之义;一变之后,再取归奇以外之蓍草按上述程序推演,此为“二变”;二变之后,再取归奇之数按上述程序推演,此为“三变”;三变之后,即得卦之一爻;而一卦有六爻,故十八变而得一卦,卦象形成后,再藉由卦象之分析,进而判断吉凶。

参考文献:〔1〕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161,1167,938,351,350,302,5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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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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