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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立法的建议

2016-03-25郭一帆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电动车辆

郭一帆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立法的建议

郭一帆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电动三轮、四轮车在为人们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又给道路交通的安全执法带来众多难题:占用机动车道现象严重、不遵守交通规则现象严重、交通事故高发、非法运营等。应明确立法原则及各部门分工,应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交通难题,实现真正的便利出行。

电动三轮、四轮车;交通难题;立法建议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普通自行车逐渐不能满足人们出行的需要。虽然目前家用汽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家庭负担不了动辄数万元的汽车,人们迫切地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出现满足了人们出行及运输的需求,逐渐成为城市交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不断曝光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安全隐患问题以及不断上升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逐渐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因此,加强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有效管理,构建相关完善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

一 电动三轮、四轮车的范围界定及主要优缺点

(一)电动三轮、四轮车的范围界定

电动三轮、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三轮车、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高尔夫车等。

(二)电动三轮、四轮车的主要优缺点

电动三轮、四轮车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机动性强,方便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使用新型电池,动力充沛,时速可达20—55公里/小时,一次充电可以行使20—100公里左右,同时设计简单又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因此从青少年到老年人都可以轻易上手、轻松驾驶。

2.低耗环保,充能便捷。电动三轮、四轮车的蓄电池经过不断的研发,不仅蓄电能力加强,而且耗电明显减少。据研究,电动三轮、四轮车百公里耗电量为3—15度电,其价格远低于使用汽油。同时,由于使用电能,电动三轮、四轮车无尾气排放,更有助于环境保护。此外,电动三轮、四轮车在家即可充电,即使出门时忘记充电,也可以携带电池去附近人家临时充电,十分便捷。

3.空间充裕,用途多样。电动三轮、四轮车可以承载三至五人(较大的电动旅游观光车可以承载数十人),可以满足家庭出行需要,甚至有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经过改装,可以满足运输、送货等经营需求,如大部分城市快递送货用的便是特殊构造的电动三轮、四轮车。

4.价格适中,性价比高。电动三轮、四轮车销售价格区间在数千元至三、四万元,可以满足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买需求,同时也可以实现中、远距离的家庭出行或短途运输的需要,对比自行车和汽车,性价比较高。

同时,电动三轮、四轮车具有以下几方面缺点:

1.安全隐患大。国家对于部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并没有规定统一的生产标准,因此,一些生产厂家任意设计,不经研究便加以制造,不经检测便出厂销售,致使部分车辆危险系数高、安全隐患大。

2.电池使用寿命短,充电耗时长。目前,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电池使用寿命较短,仅为2—5年,需要及时更换新的电池,这增加了车辆使用的成本。此外,电动三轮、四轮车充一次电需耗费5—10个小时,并且伴随电池老化、磨损,充电时长还会增加,这对于经常使用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家庭来说较为不便。

二 电动三轮、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难题及产生原因

随着各类车辆种类、数量的剧增,当前城市交通管理日益复杂,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兴起为百姓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原有的城市交通结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引发了许多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难题。对这些难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成因是多方面的。

(一)电动三轮、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难题

1.电动三轮、四轮车占用机动车道现象严重。电动三轮、四轮车因其体积较大,加之许多城市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不完善,所以常常会出现电动三轮、四轮车占用机动车道,甚至是快车道的现象。同时由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相对于汽车等机动车辆而言缺乏更多的安全防护装置,为避让电动三轮、四轮车,常会造成机动车道的混乱和拥堵,这一情况在高峰时段更加明显。

2.电动三轮、四轮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现象严重。由于电动车管理存在漏洞,对于电动三轮、四轮车违反交通规则应如何处罚仍有待明确,其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驾驶时较为随意,超载、超速、闯红灯、抢道、任意停车、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转向等现象时有发生,为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3.电动三轮、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较高且缺乏保障。电动三轮、四轮车为追求方便、快捷的使用,常常驾驶速度较快,甚至超速行驶,然而超速行驶的车辆安全系数小、制动性差,较易发生交通事故[1]。同时,与汽车不同,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不需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这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4.部分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电动三轮、四轮车由于具有灵活轻便、速度较快、空间较大、价格较低等特点,从事营运活动具有一定优势,但是由于这类车辆安全性能和车况的先天不足,加之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区道路秩序和交通安全,更给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行业造成巨大冲击。

(二)交通难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电动三轮、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难题除了其自身缺陷这一内因外,以下几方面外因更须重视:

1.电动三轮、四轮车定位模糊。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什么种类的车辆,有的地方将其以特种设备对待,如保山市规定老年代步车、电动旅游观光车等为特种设备;有的地方认为其应属于机动车类,如百色市认为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电动三轮车按整车重量可划分为汽车或摩托车;而有的地方则将其以非机动车对待。

2.驾驶人准入门槛低,安全意识淡薄。电动三轮、四轮车作为一种新兴产品,其法律监管相对滞后,对于驾驶人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只要掌握驾驶技巧,无论是否取得驾驶证,无论是少年、老年,是健康人还是残疾人都可以成为电动三轮、四轮车驾驶人。此外,多数驾车人(含残疾人)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交通法规意识淡薄,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3.政府部门监管缺失。由于电动三轮、四轮车产销用分属不同地域,其生产、销售、营运等问题涉及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这些部门不能对整个生产流通、销售、营运过程形成有效监管,那么,一是导致了此类车辆的大肆流通,二是导致车辆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违法人数较多、监管难度大等原因,交通执法部门很多情况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未对违反交通规则或违法营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查处,导致其引发的交通难题越发严重。

4.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电动三轮、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生产管理、市场准入、购置税收、驾驶人资格、登记管理、投保交强险、路面管理、违法惩处等方面的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盲区”真正导致了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难、处罚难、发生事故处理难等问题的出现[2]。

三 电动三轮、四轮车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要解决电动三轮、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难题,不仅要给予其明确的定位、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而且要加强交通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及驾驶,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实际上,构建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相关法律制度,为规范、管理其使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

(一)总则部分

1.应明确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管理原则。首先,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应一律禁止,应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对于这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予以一定的肯定。其次,应遵循部门合作、规范管理原则,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使用进行规范,使其发展和谐有序。最后,应遵循总量控制、逐渐减少的原则,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数量加以管控及限制。

2.应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分工职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登记、牌照发放、驾驶证申领和道路通行管理,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上牌、驾驶的,应予以严厉查处;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三轮、四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辖区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产品目录,同时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三轮、四轮车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电动三轮、四轮车行为。对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应予以重视,并认真调查处理;

(4)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营运的三、四轮电动车,着力规范交通营运市场;

(5)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厉查处三、四轮电动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经营、违法侵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

(二)车辆登记管理规定部分

1.应明确登记车辆的范围。如凡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收录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照、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属于此目录内收录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一律不予办理。

2.应明确登记注册的程序。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前,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其次,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车辆和相应证明材料;再次,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合理时限内应对交验车辆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给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且说明理由;最后,给予注册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登记,领取标识牌、登记证等证件[3]。

3.规定电动三轮、四轮车应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是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得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二是有利于减轻投保人责任。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大多属于城市中的中低收入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人很难承受巨大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有利于减轻这些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简化纠纷赔偿程序。三是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交强险的费率与安全驾驶挂钩,交通事故发生率越高,保险费率越高,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为降低保险费率、减少保费支出,会逐渐重视安全驾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

(三)驾驶人管理规定部分

1.应明确电动三轮、四轮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例如规定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者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应通过正规驾驶培训取得合格证。无相应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对于驾驶人年龄,应限制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较为适宜。

2.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随车携带登记证并悬挂车辆标识牌且保持其完好无损。

3.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应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不仅会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挤占交通资源,冲击客运市场,而且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需要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四) 法律责任部分

1.对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而言,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超标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的,任意改装、拼装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电动三轮、四轮车驾驶人因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醉后驾驶、横穿机动车道或人行横道等违法驾驶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三轮、四轮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拒绝、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1]赵博.电动车管理对策分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0).

[2]李步云.中国法治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刘颖.城市电动车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商丘市政府.商丘市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N].商丘日报,2015-07-05.

(责任编校:简小烜)

Legislative Proposals about Three- or Four-wheeled Vehicles

GUO Yifan

(Department of Law,Xinzhou Teachers University,Xinzhou Shanxi 034000,China)

Electric three-or four-wheeled vehicles have advantages of strong maneuverability, convenient driving, low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nvironmental friendly, convenient to charge, abundant space, diverse uses, moderate price and high ratio of performance to cost while they also have shortcomings like large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short service life of the battery, and long charging time.They provide people a lot of convenience to travel while they bring about many problems for the safe law enforcement of road traffic, such as serious phenomenon of taking up the lanes and disobeying traffic rules, traffic accidents and illegal oper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legislative principle and labor division of each department clear, conduct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towards the vehicles and drivers and identify their relate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traffic problem fundamentally and achieve real transportation convenient.

electric three- or four-wheeled vehicle; traffic problem; legislative proposals

2016-08-29

郭一帆(1989— ),女,山西忻州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D922.29

A

1008-4681(2016)06-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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