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行罚一致举措
2016-03-25石超
石 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行罚一致举措
石 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现今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提出的治理措施也不胜枚举,然行罚一致举措为各家所共同认可。结合相关研究数据,对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行罚一致观点进行分析,评价行罚一致举措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中所产生的作用,并提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建议。
学术不端; 行罚一致; 诚信; 学术评价制度; 知识产权
早在2002年日本学者山琦茂明就在其著作《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中以详实客观的材料揭示出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遍存在。结合目前世界各国频发的知名学者学术丑闻事件,笔者认为应就此对学术不端行为背后所带来的隐患进行梳理,对呼声最高的治理学术不端的行罚一致举措进行分析,辨识出治理工作的关键点,以期对净化我国学术环境的工作能有所裨益。
世界各国对于学术不端的界定略存差异[1],我国相关部委对此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为违背科学道德或是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为不端行为,包括假冒签名、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科学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等[2];科技部认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约的科学行为准则为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3];教育部以列举的方式认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伪造他人成果或是侵犯署名权则为学术不端行为[4]。总体来说,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正如山琦茂明所表明的,主要为捏造、篡改、剽窃三种方式。
一、学术不端的现状
通过Retratchion Watch消息了解到,在2015年3月26日,BioMed Central宣布撤回43篇涉嫌造假学术论文,其中41篇为中国作者[5]。根据PNAS关于论文撤销的研究,涉及学术不端被撤销的论文多达67%[5]。国内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典型案例表明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6]。在我国科研领域对于不端行为的存在科研工作者是明知的,而且该现象十分常见。从案例和数据中分析得到的信息不仅限于学术不端现象普遍存在,更映射出学术不端正在侵蚀着学术净土,如果不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理,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人类文明乃至世界进步都会产生不小的阻碍,甚至可能会使人们的世界观、诚信理念畸变。
二、行罚一致观点产生的原因
(一)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社会诟病
学术不端行为首先带来的社会问题便是诚信问题。社会总是将科研工作者视为品行高尚的高素质人才,认为学者是相对来说素质与技能高于常人的优秀人群。如果在该类人群中屡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就会让人们对社会诚信理念产生失望,认为包括这类优质人群在内的整个社会都是处于诚信缺失的状态之中。而且我国的科研工作者大部分集中在高校,他们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整个高等教育教师群体的诚信缺失会使得学生效仿,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会愈发严重。
其次,会对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产生负面影响。正如前文所列举的,在论文撤销过程中中国作者占了极大的比例,对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会让世界各国对中国学术界和中国学者产生误解。同时,目前中国高等教育质量在世界教育质量排名中正处于上升时期,若不断发生中国高等教育工作者学术不端现象,定会对我国高等教育在世界高等教育中的竞争力产生阻力,也会让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留学生对中国的高等教育和科研实力产生怀疑。
再次,会让我国学术环境陷入危境。接连发生的学术不端事件会萌发科技工作者的邪念,科研压力、晋升欲望再加上周围的鼓噪,会让科研工作者铤而走险,产生学术不端行为。这种状况下会促使学术不端行为滋生,让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陷入学术不端的泥潭。当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陷入其中,我国的学术环境必然陷入危境,给科学发展带来不可预估的危害。
最后,学术不端行为会阻碍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学术不端行为的捏造、剽窃和篡改都是重复已有成果或虚假成果,对人类进步没有意义甚至有危害。因此,学术不端行为会使得一国的科技水平保持在现有阶段或陷入怪圈,给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同时,这种不劳而获的现象若广泛存在于科研活动中,会使科研工作者产生惰性,不再热衷于科研和创造活动,会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引起以上社会诟病的同时,并没有给行为者带来严苛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仅由行政法规制。从民法角度来说,虽然某些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学术不端行为对原著作权人的损害意义并不大,而且赔偿数额低,诉讼成本又高,进而一般原著作权人都不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诉求民事赔偿。在刑法方面,并没有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因此不存在刑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一般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都是由行政法规制,由主管机关对学术不端行为者进行通报批评、降职、停止学术资助等。相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所获得的利益来说,需要接受的惩罚比较轻微,这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冒着危险选择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这种法律责任较轻的现象并不是我国独有,世界各国各地区相似,仅由行政法进行调整,学术不端行为者并不需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三)应运而生的行罚一致观点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性与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契合度并不高,甚至说严重不符合法律宗旨和现实需求。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诚信问题,在带来诚信危机的同时,更会给社会发展、国家进步、人类文明进程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学专家和学术人员都认为其惩罚程度太低,于是提出了行罚一致的观点。采取行罚一致是否真能解决学术不端问题,下文将进行分析探讨。
三、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措之行罚一致的评价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与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在危害性与法律责任之间是不相匹配的,契合度极差,很多人将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点着眼于行罚一致,即通过加强处罚力度,使法律责任与危害行为相当,以法律威慑性的作用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本文认为促进行罚一致的确是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举措之一,但并不是关键点所在。从《科研管理》2012年刊登的《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学术不端行为——问卷调查结果》一文不难看出,科研工作者并不认为处罚不严厉是促进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其所占的比例仅为8%。数据显示的主要原因是评价制度和社会环境,分别占据30.3%和21.7%,加起来高达52%,超过了一半的比例[6]93。这有力地论证了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社会对一个学者的评价也是从职称和发表成果数量来进行,才造成行为者铤而走险,采取学术不端行为的观点。由此点可得出结论,行罚一致并不是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点。
其次,从可操作性层面来理解。采用行罚一致的方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很难操作的。第一,学术不端行为本质属于侵犯私权利的行为,由民法进行调整规范。但对于民事纠纷,我国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不能强制受害人向行为人要求侵权赔偿,故行罚一致的民事路径走不通。第二,有专家学者建议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笔者认为该想法过于激进。学术不端行为是知识产权的纠纷行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利,如果将私权利保护上升至刑事范畴,会过分夸大对私权利的保护,不可取。第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其操作性强于前两点。但是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也是有限的,并不能起到从根本上让行为者畏惧的作用,只能使该现象的进一步恶化有所缓解,并不能从本源上解决问题。因此,从可操作性方面进行理解,行罚一致举措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且对于解决学术不端现象的恶化效果微乎其微。
从以上论述论证可以看出,行罚不一致并不是促进学术不端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算采取行罚一致的举措去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其可操作性极低,且成效不显著。对于行罚一致而言,其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只能起辅助性作用,并不能担当大任,不能作为主要措施。
四、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建议
行罚一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不端的治理难题,结合现实社会需求,本文就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加强诚信建设
正如山琦茂明所说:“科学研究的诚信问题、出版伦理问题不仅应该得到大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的重视,也应该得到政府和一般人士的关心。”他的观点表明做好诚信建设在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同时还可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可见诚信的重要性。个人诚信问题在解决学术不端问题上十分重要,只要诚信建设到位,每一个科研工作者都有一个健全的诚信观,就不会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对于诚信建设并不是空谈、喊口号可以解决的,需要采取确切的行动和方法。第一,从基础人员开始教育。并不是要等到一个人真正成为科研工作者再进行科研诚信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效果不显著,要从基础阶段开始,从大学开始,将诚信教育作为公共课程,有条件的地区或院校还可以从初高中开始教育。第二,要有相应的书籍资料。美国科学院、研究诚信办公室等机构组织编写了《D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和《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等书籍,并着重强调了科研诚信。只有将诚信教育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空喊口号,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
(二)完善学术评价制度
评价制度是科研工作者们认为造成学术不端现象的最主要原因,现实情况的确如此。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多国都存在此情况:不实质审查研究成果的内容,而是根据课题的级别、论文发表的刊物影响力来判断成果的优劣。而且很重视成果的数量,希望科研工作者产出很多的科研成果。凭心而论,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科研工作者也是如此,不能要求一个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出又多又好的成果,这是急功近利、不现实的。许多科研工作者为了完成科研任务或评职称等而采取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样的外部环境造成的。
笔者认为要建立起以质量为标准、数量为辅助的学术评价制度。即不是单纯地看学术成果的级别和科研工作者有多少科研项目、申请了多少专利、发表了多少篇论文、获得了多少奖励,而要看该项目或论文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等[7],也就是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评议,不是简单地从表面进行肤浅的判断。虽然这样的评价制度相对来说较为繁琐,但是对于净化我国科研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提升我国科技实力都具有极大的益处。此外,不应给科研工作者下达过多的科研任务,以科研任务完成的多寡来判断其科研实力,而是给予其适当的任务,以任务完成的质量高低来判断其学术实力。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是一个细致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探索和坚持,须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方向,并为此不断努力。
(三)加强监管措施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目前在我国科研监督环境中仅有学术期刊编辑部门和高校等研究机构自我查处,没有相应的专门机关来管理。显然,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这也是我国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很多没有被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本文提出要加强监管措施,这里的监管并不是仅仅说要加强政府运用公权力来管理,而是要落实到每一处,运用所有可以利用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第一,学术期刊编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术论文和学术成果的自创性辨认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种查重软件的开发与运用,提高期刊单位对于文章的审查能力。第二,各科研机构要加强监管的主动性。不要在问题发生或者暴露时才采取抓一抓、改一改等紧急措施,而是平时就要注意类似问题。对机构现有科研工作者上报的成果要主动去审查核实,确保每一项成果都是真实的。第三,科研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作为。相关部门机关要定时、定期、定点对一些机构或者一些科研工作者进行专项科研成果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惩处制度。第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要动员科研机构人员和社会人员积极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积极与学术不端行为作斗争。在多种方式方法的联合监管作用下,一定会取得巨大成效。
五、结语
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巨大危害正在一步步侵蚀着学术净土,对于众多人推崇采用的提高惩处力度,即行罚一致举措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本文从效果和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分析评价,认为行罚一致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但也不能因此忽视该举措。本文根据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和加强监管力度三点建议,用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相信随着对学术不端问题的日益重视,各项举措的出台和运行,学术不端行为会得到肃清,学术净土会得到保护。
[1] 胡剑.欧美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56.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A].2005.
[3] 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A].2007.
[4]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的通知[A].2009.
[5] MEDSCI.盘点2015学术不端事件[EB/OL]. (2015-04-17)[ 2016-01-03].http://www.medsci.cn/3g/shownews.asp?id=49558.
[6] 赵延东,邓大胜.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学术不端行为:问卷调查的结果[J].科研管理,2012(8):90-97.
[7] 李星.关于高校教师科研业绩绩效评价的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5):41.
(责任编辑:张 璠)
Measures of Correcting Academic Misconduct by Deserved Punishment
SHI Cha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Nowadays academic misconducts are common and the suggested solutions are numerous. But a deserved punishment is commonly recognized. With related research data, ideas of deserved punishment towards academic punishment are analyzed. The roles that the deserved punishment played in correcting on-line control of academic misconduct penalty-minded analyze and assess the penalty line role in the academic misconducts are evaluated. Suggestions are given.
academic misconduct; deserved punishment; honesty; academic evaluation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6-04-18
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文化品牌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HP2014001)
石超(1993—),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责任编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D923.41
A
1674-0297(2016)06-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