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选择
2016-03-24陈广杰董天宇卞高鹏
陈广杰++董天宇++卞高鹏
[摘 要]我国改革开放及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具根本性的措施之一。黑龙江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发展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文章研究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选择,在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通过对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得出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选择的方向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与农村经济;农业现代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2.194
1 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随中国相关政策产生,其中更是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发展,在中国稳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后经过了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服务型到实体型的发展过程。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是呈现了多层次、多样化迅速发展的势头。通过相关查阅我们了解到:黑龙江省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467 个,拥有会员(社员)85 万人(户),占农民总数的 4.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加工及运输业等农村各个产业。并且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的 2910 个,占总数的 45%;畜牧业 2212 个,占总数的 34.2%;加工及运输业 627 个,占总数的 9.7%;渔业及其他 718 个,占总数的 11.1%。
2 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
2.1 没有积极向上的思想认识
一方面农民对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足,对合作往往存在疑虑,参与合作组织的思想觉悟还不高,缺乏联合闯市场、共同做大做强的集体意识,这种现象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体发展上出现不平衡。
另一方面乡村领导层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导致乡村领导层对组织的创办缺乏统一指导,工作上缺乏主动性、积极性。这一现象致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稳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2.2 覆盖率低,组织规模小,成员联结不紧密,经济实力薄弱
黑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经过20年的良好发展,但目前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民只占全省农民总数的 4.8%,农户覆盖率极低。合作组织规模较小,综合实力弱,往往出现缺乏资金、资产等现象,各项业务活动无法快速、有效地开展。成员间在利益上和组织上联结都不紧密,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松散状态和半松散状态。组织在合作内容上往往仅限于技术指导、农产品收售等,在农产品加工方面进行合作的很少。
2.3 经营管理不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科学
农民在组建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因为缺少可借鉴的经验,致使很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很不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正确的引导,导致合作工作章程不全甚至没有建立,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章程,但是不按章程办事。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缺乏科学的运作机制。部分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并没有起到相关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往往经济组织的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常常仅由少数人(领导层)决定,民主观念稀缺,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组织社务活动不公开,运作过程松懈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利益分配机制于成员联系不紧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关系仅仅只是简单的买断、供应或契约的关系。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风险保障制度不健全,许多组织内部未建立起类似风险基金的风险保障机制,如果农产品的价格、销路出现问题,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无力抵御,“羊毛出在羊身上”其风险转嫁给农户,给农民带来损失。
2.4 管理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问题突出
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国其他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甚至在出其工作中的规范和登记上都还存在不少问题。所属部门的相互交错,使得难以统一与协调,有的甚至是各搞一套,形成多头管理之势,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虽然黑龙江省规定了由农委作为指导、管理和服务合作组织的行政部门,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于多部门组建,而各个部门之间由于界限分明,职能不同,在政策的落实以及管理上往往存在着矛盾,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3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选择
3.1 定位准确,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合作社或综合合作社
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分阶段的渐进过程,不能按一种模式一蹴而就。应该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合适的方案,发展多样化、符合时代要求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细分为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服务合作社,专注于各种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某一个环节。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是把一种或两种
生产资料生产、信贷、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结合成一体的产业链。
美日法等国家对具体要发展专业还是综合型合作社,都有准确合适的定位。美国和法国定位于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体系完整,跨区域销售成熟,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是财产由全体社员共同拥有,严密监督和集体决策资本的使用和去向,这种性质在其组织发展规模壮大中是保持不变的;日本从上而下推动的综合型合作社,分基层、县级、国家级三个层级,管理方式科学。
3.2 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
官民结合,整合资源。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一些国家的农业政策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农民合作组织来贯彻执行。总的来看,国家直接干预的合作社缺乏市场竞争力,所以发展趋势要从政府直接干预向间接干预转变,农民合作组织应摆脱依赖关系,独立于政府,由个人或企业主导,而政府可以通过法律、金融的手段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当地要逐步形成以农业协作为中心、关联政府涉农部门与各类专业农协、龙头企业、服务实体和千家万户的服务体系。
3.3 完善制度安排
一方面是政府完善立法、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政府法律手段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针对土地利用、地区发展、农业发展制定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和政策给予农民合作组织支持和指导,规范和保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各个方面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组织制度方面应坚持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在经营制度方面应形成有竞争力的企业制经济制度,以管理、以人为本和科技为核心。在管理方面应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办社,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在所有制方面应坚持生产要素入股、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有机结合。在分配方式上应坚持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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