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研究
2016-11-22贺文华
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城镇化发展,城镇化发展加速农民群体的市民化和职业化分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发农村土地抛荒,农村土地抛荒为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契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培育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农民职业化协同发展的关键,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需甄别新型职业农民特征,拓宽筹资渠道,创新培育机制,实施惠“农”政策,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程。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现代化;筹资渠道;培育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并提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出现抛荒现象。土地抛荒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契机,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是一个协同推进的过程,需先加快农民群体分化。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农民工市民化以及土地在城乡之间自由流转。农业现代化需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率。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农业劳动力的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是人的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人的发展的重要路径。因而,要加快农民群体分化,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实现农民市民化的同时,推动农民职业化。
一、新型城镇化与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城镇化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产生创造了条件。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不断增强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职业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城镇化发展不仅是地理空间范畴、社会制度范畴,更是一个涉及诸多维度的综合性范畴。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促使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优化产业结构以及人口结构、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推动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不断提高耦合度。
(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需要农民群体分化。
新型城镇化有别于传统城镇化模式,新型城镇化要把农业现代化摆在重要位置。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需要人的发展,农民群体分化是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深度分工的需要。自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来,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粮食产量连年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卖粮难,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沿海地区的改革开放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农村劳动力流动增加城镇流动人口,农民工生产技能提升了他们在城镇的生存能力以适应城镇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城市化发展提供了新的血液和动力源。因而农民工有转化为市民的期盼和需求。但每个农民工要真正变为市民融于城镇生活则还需一个较长的调适期。首先是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力,如水、电、道路、教育的建设需要扩大,以适应新增加的城市人口;其次要推动城镇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再次是全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分担农民市民化成本,实现城市支持农村;最后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进而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均等化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在加快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还要改善农民市民化的软环境,需要政府、城镇居民和市民化农民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消除或改变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或观念,改善居民交流的语言环境,避免动不动就说别人像农民。但要城镇居民改变从骨子里透出的对农民的歧视和不肖,还需市民化农民提高自身素养,尽早融于城镇生活,能被城镇居民接纳。
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也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契机。由于农业发展滞后导致的农业经营比较利益偏低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后城市文化及生活方式对农民的巨大引力,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随着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加,农村土地抛荒也从季节性抛荒变为全年抛荒,从劣等地抛荒向优等地抛荒,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差的坡地抛荒向水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平地抛荒蔓延。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土地抛荒是农民自由经营自主择业以及选择扩大的体现,也是人的发展的重要特征,这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较高素质的农村劳动力逃离农村,可能使农村成为智力洼地,使农村陷于贫困的恶性循环陷阱,使农业遭遇发展瓶颈,影响农业生产经营,难以确保粮食安全。但另一方面则又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契机。农村土地抛荒为土地自由流转进而实现劳动、土地的优化配置以及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业从传统农业发展为现代农业,因而农业经营主体也要随之发生质的深刻变化,须从身份农民转化为职业农民。因而在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农民群体要初步分化,一部分转化为市民,推动城镇化发展,一部分转化为职业农民,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在农民群体分化的进程中,要加快农民的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新的职业要求,尤其是要为现代农业发展培育经营主体。因而,需进一步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步伐。
(二)农民市民化推动新型城镇化。
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使农民市民化更为紧迫,农民市民化推动城镇化进程。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需要人的发展。农民市民化推动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协同促进的过程。城镇化以人的发展为前提,转化为市民的农民要有适应城镇就业的职业技能,城镇能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保证市民化的农民有匹配城镇生活的收入来源。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也要适应农民市民化的速度和规模,政府对城镇化的人口承载能力要有严谨的评估和适宜的发展规划,主要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水、电、天然气等的供给能力;交通设施承载力;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卫生、环境等的负荷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财政承担力,能否能够构建完备的保障体系,等等。
农民市民化在推动城镇化的同时也为推动城镇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利用人口以及其他资源的集聚效应,深化社会分工。农民市民化的人口集中为企业扩大生产提供劳动力资源,人口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社会分工更为深化精细化,使生产向更精细的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竞争优势和产品竞争力,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农民市民化的人口集中推动第三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如推动超市、餐饮以及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深化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发挥第一产业发展的“接二连三”效应。城镇化发展有利于优化大中城市、城镇和农村的区位布局,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延伸农业生产产业链,农村生产的农产品可在近邻城镇加工处理后扩散到大中城市,城镇因而成为大中城市的工业品和农村农产品的集散地,成为联接大中城市和农村的重要节点,有利于优化全国交通和物流网络布局。
城镇化发展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首先,农民市民化需要高额成本,市民化成本要合理分担,需要政府、城镇居民和农民共同推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现城市反哺农村。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散农民市民化成本,减少农民市民化的风险。其次,农民市民化是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市民化的农民融于城镇生活,也需要政府、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废除一切歧视农民的城乡差别待遇政策,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城镇居民要转变观念,逐步消除一切歧视农民的观念和行为。市民化的农民也要自尊自强,改变原有的陋习和不良行为,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逐步演化融合进城镇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尽快融于城镇生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而不仅仅是户籍意义上的市民。市民化的农民将不再是离土离乡不离农的农民工,而是要成为离土离农不离乡,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稳定经济来源、具有一技之长的稳定工作的非农劳动力,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以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
新型城镇是联接大中城市和农村的重要节点,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农民市民化推动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深化产业分工优化产业结构并带动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涉及的非农产业,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产业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涉农产业带动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提高。通过在城镇建立农机具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用物质运输站、农产品加工贸易公司等,辐射服务周边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农民职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
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互为支撑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是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有效载体,农业现代化是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推手,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根本和关键。推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需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的匹配与平衡,其关键则是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农业现代化建设需用现代农业代替传统农业,用机械化耕作代替手工和畜力耕作,用科技农业代替经验农业,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互相支撑。农民市民化推动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并进而加剧农村土地抛荒现象。农村土地抛荒为推进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劳动、土地和资本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有利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大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城乡协同发展。随着农村人口减少,部分村庄变成空心村,为优化村庄布局释放农村住宅地创造条件。但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人的推动。因而,需要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
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业产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化。现阶段,已分化出六类新型职业农民: 生产型职业农民、加工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装备技术型职业农民、管理型职业农民、专家型职业农民。随着农业现代化从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分化。人始终是现代化的主体,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培育懂技术、会经营、懂管理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也就是要在农民群体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市民化和农民职业化。农民市民化是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的非农产业劳动力,农民职业化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业劳动力。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武装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用市场观念引导农民,提高经营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用前沿的管理理念培育农民,提高农民管理农业、精耕细作的能力。农民在打造科技农业、生态农业、规模农业、精品农业的进程中,逐步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推动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向农村,让农民生活向市民生活转变。通过农村现代化建设,引导农民集约集聚居住,以市民社区化生活为方向,在乡村规划、自愿自觉的基础上引导农民社区建设,既能节约耕地,又能改变农民散居的生活方式。在引导农民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加大投入以推进水、电、气、路、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研究
(一)甄别新型职业农民特征。
传统农民具有身份和职业双重属性,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农民的职业特征日益显现,职业农民剔除了身份属性仅保留职业属性。农民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收入;长期居住在农村。这是农民的一般特征。职业农民强调农民的职业性:拥有一定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自主经营的农场主;拥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农业技术工种的技术员;专门从事基层农事操作的农业工人[1]。尹文秋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自主性、职业性、开放性、技能性等特征[2]。朱启臻则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新特征为: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稳定性;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更大的责任范围。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因而,新型职业农民的“新”主要体现在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有传统农民不具备的条件: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是市场主体;二是具有高度稳定性,以经营农业为职业;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3]。
新型职业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相对传统农民而言。传统农业是生存农业,以维持农民生计为目标,依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新型职业农民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产物,依托商品交换的商品经济。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充分进入市场并成为市场主体,能甄别市场信息把握市场运行规律优化配置资源,具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经营现代农业具有较高收入是吸引人们做新型职业农民的基础条件。新型职业农民的高度稳定性是相对兼业农民而言。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作为长期职业,并能保障职业农民的再生产。稳定性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农业生产依赖经验活动,只有稳定才能不断积累和丰富农业生产经营经验;也只有稳定,农民才能形成长远预期,这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稳定性可以避免对农业的短期行为,是新型职业农民区别于兼业农民和资本承包土地的重要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是从责任范围和时代感来说的。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工商资本等经营的农业相比,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更自觉的责任意识、时代意识和更广泛责任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传统农民的责任范围局限于单个家庭,农业的责任就是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责任是满足市场的需求,体现为供给方对需求方的责任,生产者对消费者负的责任。新型职业农民与兼业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决定了其对土地态度的不同。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兼业农民,打工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弱化为家庭“副业”,种地收入的多寡已无关痛痒,种粮目的沦为“够自己吃就行”,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贡献度,弱化了农业的社会责任;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因此,农民重视农业产出价值和资源优化配置,具有较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负有更多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新型职业农民与下乡的工商资本的区别在于对生态、土地的影响。工商资本和一些短期的承包户,重视土地的短期收益,为短期利益驱使而掠夺地力,造成地力丧失、环境污染危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新型职业农民更重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对生产负责,也对生态负责,不仅对当前负责,也对未来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给子孙后代留下可以永续利用的土地[4]。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责任范围和现代农业观念远远超过其他农业群体。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具有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的意识。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承担国民经济的基础命脉,对新型职业农民特征的甄别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可不慎重。因而,要仔细甄别新型职业农民特征,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二)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筹资渠道。
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公共教育经费的新来源渠道提出了诸多方案。有的研究者甚至提出将资源税、国有土地出让金、出口退税比例留存等财政资源作为新的公共教育经费筹资渠道[5]。
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税收筹资功能。政府利用税收功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其他公共教育以平等地位。因而,除财政支持以外的其他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筹集资金建立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加大了对农村资源的汲取和农民权益的掠夺,具体表现为通过工农业“剪刀差”汲取农业剩余,加剧了农业落后和农村贫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农民可用脚投票逃离农村。农村户籍制度则是为了防止农民逃离农村的锁链,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把农民禁锢在农村土地上,不能自由迁徙,不能自主择业。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劳动与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连年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显性化。东部沿海地区的改革开放拉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现阶段农民群体处于农民市民化和农民职业化的分化阶段,市民化成本分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筹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的好处。尤其是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加大财政支持以体现对农村和农民的反哺。同时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金,广泛吸纳社会捐赠。这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让民众了解现代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让人们认识到农民市民化和农民职业化不仅是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人的发展的必经阶段。因而,需广泛动员全民参与以提高资金筹集能力。三是发挥银行系统的职能。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低息或无息贷款,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现代农业发展。四是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全社会广泛参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资金支持,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根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同给予差别贷款待遇,银行系统可给予承担较多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多的优惠贷款。政府可优先采购承担较多社会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公共工程的优先承包权。消费者可优先选择承担较多社会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农民可给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优先供给农产品,以实现整个社会的互惠互利协同发展。五是农村或农业合作组织和职业农民自筹资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社会的责任同时也是农民自己的义务,是农民职业选择的需要,也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民业务素养随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范畴,因而要发挥农民的主动性,提高农村或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民自身的筹资能力及承担意愿。
(三)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农民始终是农业和农村的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承担者和推动者。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成败。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分工分业细化迫切需要新型职业农民的智力支撑,因而,需加快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民群体分化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重大问题的途径,也是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甄别新型职业农民特征。通过对职业农民的信息甄别,遴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逐步演化的长期过程,随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发展。影响农民职业选择的因素有农民自治、农业合作社发展程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受资格认证、资金筹措、基地建设的影响;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则受风险分摊、后续支持、专家咨询等政府惠农政策的影响(图1)。因而,为培育农业现代化经营主体需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全体动员多方合力,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精心设计统筹安排,构建多维、立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一是加快制度建设,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职业农民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职业群体,实施职业准入并不是覆盖所有传统农民。农业产业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业地位和产业化程度,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只有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才具备有效抓手。建立职业农民的职业准入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深入研究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是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稳定的保证。因而,必须培育一支稳定的有责任感的高素质的农业从业者队伍。政府要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在构建职业农民准入制度的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体现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属性,科学界定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标准,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认真甄别筛选职业农民并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只有取得职业农民从业资格者方可享受政府惠农待遇并获后续的培育支持。提高职业农民地位,消除对农民和农村的歧视性待遇,使职业农民身份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
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多元化。农业的特征决定职业农民的培育要分类对待,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实现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多元化。政府、学校、企业、民间机构、农民都可以成为培育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职业农民要区别对待分层培育,形成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科院、农业培训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育主体。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积极探讨多元化培育模式[6]。
三是强化政府主导,创新培育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涵盖立法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由于政府的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供给职能缺失,造成农民教育培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践行其公共服务职能,使职业农民培育驶入快车道,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在健全立法的同时,各级政府还要积极完善培育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健全培育体系,在理顺各职能部门和各培训机构具体职能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提升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师资等软硬件水平。另一方面,则是要依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制定培育方案,落实培育内容,探索行之有效的培育模式,确保培育质量和效果。
四是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惠“农”支持力度。惠“农”政策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保障,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动力。惠“农”政策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支持制度和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制度两个方面。农业生产经营支持制度方面,要加大对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补贴和支持力度。在稳定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新增政策性农业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则需进一步完善职业农民培育补贴制度,对参与职业农民培育的农民实行免费并给予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与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培育质量。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土地、金融、保险、保障等方面的惠“农”力度。政府引导土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房产和农业生产设施“四权”担保融资制度,破解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规模化经营中的资金瓶颈[7];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分享更高质量和水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实现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
参考文献
[1]李惠,张梦蝶.职业农民培养模式改革的对策研究[J].职教通讯,2012(1):66—70
[2]尹文秋.城镇化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 2015(10): 145—146
[3]贺文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群体分化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6(5):19—25
[4]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特征、地位与存在形式[J].农民科技培训,2013(11):10—12
[5]季俊杰.新形势下如何开拓公共教育经费的新筹资渠道[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3):75—80
[6]窦艳芬,姜岩.都市型农业视阈下天津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 2014(8):51—54
[7]杨莹彪.加快培育云南新型职业农民的对策建议[J].云南农业 2015(8):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