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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服务、训练: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的构建*

2016-03-24周建树

关键词:社工培训

周建树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



立法、服务、训练: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的构建*

周建树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

民国时期强化社会工作人员培训,促进了社会工作中国本土化、提升了社工人员职业专业化、适应当时社会建设的需要。由此,民国后期国民政府非常重视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着力从立法建设、培训模式与培训方法三方面构建了“立法、服务、训练”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这一培训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培育了大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了当时地方社会事业的各项建设;另一方面,呈现出“培训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培训内容的专业性”的特色。

民国; 国民政府;社会工作; 培训机制; 本土化

20世纪初社会工作引入中国,获得了较快发展,随着1944年《社会工作通讯》的创刊,意味着社会工作在中国有了自己的标志,得到了合法化的地位。民国前期的社会工作方法基本上还是限制在教会组织与民间社会赈灾及救济组织中。这种综合了救济、赈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的模式更多是和乡村建设结合在一起的,一般不要求工作人员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术,因而“以往对于社会事业和社会行政人才的训练,则未尝注意”[1]。民国后期,社会工作被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纳入“社会建设”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互动框架中,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日益受到重视。有关民国时期社会工作的研究,近年来学界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对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尚未有足够的关注与完整的考察。*有关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的成果,有彭秀良:《守望与开新:近代中国的社会工作》,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林顺利:《民国时期社会工作引入和发展的路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孟亚男、何娟:《民国时期的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社会工作》2012年第10期;孙志丽:《民国时期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11月;仅注重于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立法内容考察,有杨超《论民国时期社会工作的立法》,《社会福利》2013年第2期,彭秀良:《民国时期社工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网络(http://blog.sina.com)2012-07-24;侧重于对社工专业人才培养状况概述的,有李忠帅《民国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5月。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在系统梳理材料的基础上,本文拟从“立法、服务、训练”三重视角作深入探究。

一、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的背景

民国时期正是近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改良社会与救济灾民的社会重任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人员加入,这一时期,重视与强化对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是有其多重时代背景的。

(一)社会工作中国本土化的需要

社会工作是为了应对工业化时代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与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2]。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有学者分析认为,这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盛行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文化价值观决定的[3]。民国初年,作为舶来品的专业社会工作伴随着基督教青年会传入中国。如何让社会工作能够在我国本土生根发芽,并获得快速发展,即实现社会工作的中国本土化,是大力发展近代中国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民国前中期社会工作在国内本土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民主政治运动、妇女解放运动,即使是倡导社会改良的“乡村建设”运动,也是以社区教育和生计服务为主,这些社会服务基本上从属于广义范围的“‘社会工作’或者‘社区发展’,因而缺乏较为专业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介入”[4]。正如许仕廉于1929年在其《建设期中教授社会学的步骤和方法》一文中谈道,“社会事业界缺乏人才,譬如北平社会局成立时,缺乏专门人才,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时时刻刻要我帮他们物色相当人物,担任重要责任。其他公私社会事业机关,莫不有同样的困难。[5]”因此,实现社会工作真正能扎根中国社会本土,就必须有一批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化训练的从业人员,将西方社会工作的理论、社会工作方法与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相结合,进而把西方社会工作专业文化与中国的国情、民情、传统文化和法律法规相结合,以推动近代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

民国时期,不少知识精英认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实现有赖于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本土化。因而不少大学学者呼吁要非常重视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如东吴大学校长杨永清指出:“我们的首要重点不是在大量的社会学理论上,而在于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上。当然,在这里,理论和实践又是不可分的。但我们的目标是培训出能规划指导社会服务计划的实际工作者,而不是只会写些社会问题论文的社会学者。”[6]因此,这一时期的东吴大学社会学系,根据时代需要,将办学重点转向着力培养社会工作本土化人才的教育轨道。如完善课程体制,充实师资力量,使社会学理论的价值现实地与当时中国社会结合起来,让社会工作人员受过专业化培训后积极投身于本土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据记载,当时东吴大学社会学系和当时在上海的诸如上海市政府工业部、儿童保护部、国际红十字协会、慕尔堂社会部、全国儿童福利协会等几十个社会机构都发展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些合作关系不仅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工作的中国本土化。由此可见,强化对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无疑是民国时期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需要。

(二)社会工作适应民国社会建设的需要

民国时期,社会急剧动荡,天灾战乱交替发生,为治理各种社会问题,改良社会,急需大量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人员。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政府认为培训社会工作人员乃当前急务,1939年12月24日,蒋介石在出席党政训练班时强调,国民党各级党务人员及社会工作人员“要发挥我们固有的道德和革命服务的精神”,“从事于救苦救难的社会服务,以悲天悯人之怀抱,为民服务的决心,来解除一般民众饥、寒、疾、病的痛苦。我们自己宁肯挨饿挨冻,而不忍使民众遭饥寒”。[7]蒋介石于1942年10月在第一次全国社会行政会议训词中又特别指出:“当前社会行政着手之重点,在化散漫之社会为整一,易冷漠之风气为融合,所谓化散漫为整一,即组织工作;易冷漠为融合,即训练工作与社会运动”。[8]当时不少政治精英也强烈主张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建设”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因而他们疾呼“专业训练开始了,它是能适应需要,适应时代的,它有着极光明伟大的前途,它不仅是社会行政兴废之所在,也是建国工作成败之所托”,“今抗战胜利在望,社会复兴工作,在在须予准备,我们迫切的需要社会组训和善后救济的人员”[9],更有人认为抗战胜利后,社会各种社会事业的建设迫切需要大量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即“社会在进化,人与社会的关系复杂到不可分离,在战后社会建设的远景中,地方造厂,社会福利,合作事业,都刻不容缓地需要优良干部来推进,尤其要有专业知能的干部来推进。时间和需要在鞭策着专业训练向前跑,不容停留,更不容懈怠”。[10]这一时期,社会工作理论界的知识精英更是强调“我们相信,时代需要专业训练,建国更离不了专业训练,抗战胜利以后,这种社工人员的专业训练必然要变成一种专门教育,换言之,社训班必然要变成一个专科学校,才能适应社会行政的要求。”[11]

(三)社会工作人员职业专业化的需要

民国时期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良莠不齐,这种现象缘于社会工作教育起步较晚,缺乏系统、规模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也和整体上的职业专业化程度不足有关。因此,对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就尤为必要:

首先,是提升社会工作人员自身职业专业素养的需要。民国时期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新政,“行新政用新人”,培植新的干部是推行新政的首要工作。而社会工作致力于基层社会服务,要做好艰巨的基层工作,首先在观念上要有正确的认识:“认识主义、认识政策、认识时代、认识业务”,此外“还需要奋发的革命精神”,即“必须有力行的精神,始可以达到不瞻与迟疑,勇往奋进的标准,而后始能完成任务”。[12]因此“训练社政人员自身的修养以提高工作效率”至为重要。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增进自身的学识、改进工作的技术、提高服务的精神、革除官僚的恶习这四个方面来提高,以加强社会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13]

其次,是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训练的需要。民国时期,内忧外患,国力衰弱,人才的缺乏是当时一个普遍的现象,尤其“在社会行政和社会事业方面更是一种沉重的恐慌,这种恐慌就是我们现在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我们解决这个困难的有效办法,唯有积极设法来培养人才,以巩固社会行政和社会事业的基础”[14]。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建设事业不再是传统的官吏就可泛泛应付了,因为,“现时代已进至分工高度发展阶段,一切事业都需要专门化、技术化、科学化,如果从事社工的人们对于各种业务技能仍泛泛的只知皮毛,则必然要落伍,更谈不上解决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建设”[15]。这无疑表明,从事社会事业的社会工作人员除了了解社会行政的全貌外,还要彻底认识所任部门的业务,熟练掌握其所必需的技能。因此,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社会部在社会行政法规及其工作流程中特别强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如 1948 年社会部颁发的《社会部南京伤残重建院组织规程》中“第三条”的“第五组”明确规定:(在职社工人员)必须“掌理个案调查、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预防并心理测验精神病社会工作等事项。”[16]由此可见,民国后期,国民政府与社会政治、知识精英都清晰认同“当前的社会行政需要大量的有信仰、有头脑、有眼光,同时还有熟练技能的专门人才,这就是社会部举办社工训练的目的”[17]。

二、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的构建

(一)立法建设

为大力推动民国社会建设的需要,1938年3月31日,在国民党召开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设立社会部(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1940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社会部组织法》,10月16日,社会部正式成立,改隶行政院,成为全国最高社会行政机关。社会部内设总务司、组织训练司、社会福利司、合作事业管理局和劳工局,其中组织训练司专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民国后期,国民政府为推动行政院社会部完成各项社会建设,提高社会工作人员治理日益严重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业务能力,着手从法规上强化与规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培训的管理。1941年10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暂行办法》,分为八章34条,规定了社会工作人员的训练目的、训练方法、训练机构、训练计划与训练类型。其中明确规定社会工作人员训练目的“旨在培养各级社会工作人员以健全人民团体,发展事业,推行社会行政院完成社会建设”。[18]随后,为加强全国各级社会工作人员培训事务的有效管理,健全各级社会工作培训的组织机构。1942年,行政院社会部颁布了《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社会部为训练社会工作人员起见,特设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部长兼任,委员7~11人,由部长聘任或就本部高级职员中选派,均为名誉职,委员会设秘书1人,办理会中日常事务,委员会所需办事人员以部员兼任;委员会主要管理训练计划、训练方案之拟定、训练教材之征集及核准、训练课程标准、各省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机关之指导、其他有关社会工作人员训练等事项;委员会设训练所或训练班直接实施训练,其编制另定。[19]《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暂行办法》与《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制定与颁布,初步奠定了民国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组织机构的管理体制。

《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暂行办法》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几经修改与完善,1943年冬,国民政府行政院最后核准并正式颁布了《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它是“全国社工训练的母法”[20],《办法》从体例上看,分八章,共36条,包括中央训练及地方训练两项,分别为总则、训练机关、受训人员、教务实施、训育实施、考核任免、训练机关经费与受训人员待遇、附则。《办法》规定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方式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种,即由中央社会部和地方对应训练行政机关举办训练班,训练原则为“中央训练由社会部会商中央训练委员会就中央训练团设班办理,地方训练由省及县之主管社政单位会商省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所设组或设特别班办理,未设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机关未得自行设班办理”。[21]训练对象从中央到省、县市三个层级,主要为中央直辖人民团体干部、各省(市)县(市)党部政府社会工作之主管人员、人民团体负责人员及书记、各种社会事业主要工作人员和其他特许或指定人员。

《办法》第14条规定训练内容分为四种:(1)精神训练,注重民族意识、服务精神及高尚品格之培养;(2)政治训练,注重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及政治常识之认识;(3)业务训练,注重各种有关法规之研究及有关服务技术等知能之充实;(4)军事训练,注重军事常识之灌输及军事化生活之养成。[22]《办法》规定培训方式采取启发式与讨论式,注重问题研讨与业务演习,以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在训育实施方面,《办法》第18条规定训练实施项目分为:小组讨论、个别谈话、自我检讨、自修指导、党务活动、劳动服务、座谈会、歌咏同乐会及各种竞赛,并详细规定了各类项目的实施重点;各级受训人员来源分调训与招收两种,调训指在现职人员中分期抽调,招收人员指因业务需要以考试方法招收非现职人员;在考绩与分派方面,受训人员考查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明书,并呈报中央社会部中央训练委员会备案,对成绩不及格或受训期间违反纪律者,得通知原服务机关酌于惩处或撤换。而“对于训练及格后属中央训练者由社会部分派工作,属地方训练者由地方政府分派工作。同时期于训练干部之中兼收选拔人才之效”[23]。此外,在社工训练的办法里面,规定业务训练的比重相当大,占了整个训练时数的30%,“这是立法的重点之所在,业务训练的目的在使受训人员明晓各种有关法规外,并着重在充实各种业务知能,很明显的,这种训练是在造就社工方面的各种技术人才”[24]。

国民政府的立法建设,还注重将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结合起来。1945年国民政府考试院颁布《特种社会工作人员考试规则》。规定:(1)社会工作人员考试分为甲、乙两级;(2)统一规范两级考试的考试资格与考试科目;(3)社会工作人员甲级考试及格者,以高级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任用,乙级及格者则以低级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任用。这项立法“最突出特色是规定了训练考核或者考试及格者分派工作,极大地鼓励社会工作人员强化职业培训、自主学习,提升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成效”[25]。

(二)互动服务的培训模式

民国后期国民政府针对抗战建国各项社会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协助高校、整合民间”互动服务的社工人员培训模式,具体措施为:

一是国民政府社会部推动协助高校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社工人员培训教育。民国时期专业社会工作教育肇始于1925年燕京大学的社会学与社会服务学系,之后,陆续有一些高校相继开办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课程,但“以往国内各大学之社会学系中虽偶有关于社会事业课程的开设,而科目甚少,期望甚短,又因师资与教材缺乏,成效亦未显著。”[26]这一状况,直到1940年国民政府成立社会部后,才开始转变,“一面协助各大学充实各大学的社会学系课程并派遣合格人员赴欧美各国去学习、考察,一面将各级调训人员调入中央训练团党政班和社会工作人员训练班及合作人员训练所,分别加以短期训练。”[27]并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在国内大学的社会学系,均与本部有密切的关系,各社会学系的课程,也渐与社政配合,学生人数也日渐增多。关于低级干部,系配合每年事业需要,在中央训练团社会工作人员训练班,和本部全国合作人员训练所分别训练”[28]。

二是国民政府还积极倡导西迁高校将调查研究、社区服务与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结合起来。如1939年1月西迁至四川成都的金陵大学非常重视社区服务工作的建设。其开展的社区服务,最重要的一项是社会教育,如举办职业训练班。先后在成都举办警察训练班和劳工教育班。再如1942年7月,金陵大学社会服务部发现成都市慈惠堂办的育婴堂保育方法陈旧落后,管理系统混乱,婴儿死亡率高得惊人。对于儿童福利向来重视的金陵大学组织有关系科的专门学者对此进行了精心的研究,认为金陵大学有责任帮组慈惠堂改进保育方法,但首先必须训练人才。该建议得到慈惠堂认同,于是双方合作设立保育员训练班。该班教学由金陵大学负责,行政方面则由慈惠堂女婴教养所负责。此后,保育员训练班一直由金陵大学社会服务部承办,取得良好成绩,先后培养了优秀保育员24名。[29]

三是国民政府整合教育行政机关、高校与民间社会组织,以促进全国训练行政的一元化。民国后期民间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尤其是热心于乡村社会建设,并积极举办各种职业人才训练和社会福利人才培训,但呈现分散、各自为政的状况。有鉴于此,为统一全国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的行政管理,国民政府社会部主张将其主管的社会工作人员训练、人民团体训练,与高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教育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训练“并合为一”,“即集中力量协同一致,而教育行政机关的社会教育工作,更宜与人民团体密切联系,打成一片,促成训练行政的一元化”[30]。国民政府社会部倡导的这种政府、高校、民间社会组织“三合一”互动服务培训的教育模式,在民国后期的一些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的实践培训中得到了较好体现。如民国时期从事儿童教养的社会工作人员,主要是师范学校与护士学校毕业生,原来所受教育与技术训练有限,且大多存有经验不足、缺乏正确的服务观念,不能完全适应儿童教养工作的需要。因此有知识精英强烈呼吁“对于该项人员之训练,应由政府及有力之社会团体,文化团体,大规模举办”,“培育这种社会工作高级行政及技术人员则须采取长期培养教育,这就需要政府出资,依托高校优良师资建立合作培训的教育体系,由社会部酌予辅助”[31]。至1945年,已办者有“中央大学,复旦大学,华西大学,华西边疆研究所,中国乡村建设育才院,燕京大学,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及国立社会教育学院等”。[32]

(三)分组分期的培训方法

依照《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办法》,行政院社会部规定社会工作人员的训练以在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设组或设班为原则,县级亦可单独设立人民团体干部训练班办理。[33]1941年度国民政府社会部“为适应实际需要,决定将行政人员与业务人员分别训练,以宏效能。”[34]针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中央方面的社工训练根据社会事业功能分为四大类,在四大类之下又分成各业务组:(1)社会组训:团体组训组、人民团体干部组;(2)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组、社会服务组、社会救济组、劳工福利组、儿童福利组、工矿检查组、工矿卫生组、职业介绍组;(3)劳动干部:厂矿管理组、义务劳动组;(4)合作事业:合作指挥组、合作业务组。[35]以上这种分组纯为训练业务人员,且会随业务推行开展而增设或减少。

民国后期,为发展儿童福利事务这种新兴社会事业,国民政府积极培训大批社会工作人才以适应需要。训练方法根据训练对象的不同,有的放矢地分为长期、短期与在职三种:(1)长期训练,旨在培育管理儿童福利事务方面的高级行政及技术人员,主要在大学或专科学校内设儿童福利科目;(2)短期训练,主要培训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中高级干部,高级干部由社会部设班训练,中级干部由各省地方政府设班训练。其主要训练科目,包括“儿童教育、儿童心理、儿童卫生、儿童保育,儿童医药常识,儿童个案工作,以及家政学等;(3)在职训练及实习,凡考取任用之从业人员,施行在职训练,工作研究并重,在各校学生选派入机关实地实习,使理论与实践互相融合”。[36]

三、社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之评价

民国后期构建的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机制,总的来看:一方面培育了大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了当时地方社会事业的各项建设。就中央方面来说,首先,培训业务人员的数量大幅增加,1940年12月至1944年8月共开办了9期,培训了职业介绍、儿童福利、工矿检查、劳动干部、人民团体等9类业务组,受训人员来源于调训、招考与甄选,四年来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总计1 042人。[37]其次,扩大了各级行政人员的受训范围。1942年度国民政府社会部调集了各省社会处合作事业管理处历任以上职员,暨民政厅社会科长、建设厅主管合作科长及各县社会科长472名,分两批送入中央训练团党政班受训。再就是关于合作人员的分班训练,计自二十九年(1940)11月以后,研究班共办3期,结业学员46名;调训班共办4期,结业学员326名;特别班共办2期,结业学员103名;业务班共办2期,结业学员130名。[38]从地方各省来讲,各省依照《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办法》结合地方社会各项事业,在培训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如陕西省训练委员会1946年调训各重要县农会书记与招考人员共58人。[39]广西1942年12月至1943年4月两度由广西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举行社政工作人员训练班,前后两期计151人。[40]福建省自1942年7月至1946年10月,先后举办5期,培训社工人员达300多人。[41]据统计1941—1944年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全国已达2 500多人,就庞大的社会工作来说,这个数字是微小的,但正是这2 000多执行各项社会业务的劲旅,在全国训练的团体干部与会员人数也逐渐在求其广播与增多”[42]。据统计,截至1944年9月底,全国干部受训总数计59 214人,会员受训总数达1 764 834人。其中干部1942年受训人数比1941年增多约二分之一,1943年比1942年增多逾二倍。[43]由此可见,这一培训机制为民国时期培育了大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力推动当时地方社会事业的各项建设。

另一方面,培训管理体制也呈现出独特的特色:一是倡导了“一种精神”,即倡导社会工作人员在培训中首要的是养成一种“负责尽职、团结协力、刻苦耐劳、积极奋斗”[44]的社工精神;二是注重“两个结合”,即要求各级训练机关,在实施培训时,培训内容应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管理模式应注重培训与考核相结合;三是呈现“三大特性”:(1)培训管理的强制性。民国后期,正值抗战建国非常时期,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由社会行政部门主导的社会动员工作,正如当时知识精英所言:“它是一种运动,我们要靠着这种运动,动员更多的人从事社会福利的工作……警觉社会上的一般人士对于社会福利事业有更清楚的认识,更热心的扶持”,并“以迅速而有效的方法训练在职的社会福利机关的工作人员”[45],完成这种社会动员,即在动员更多人员从事社会建设工作时,须政府强制调动与培训社会工作人员方能“谋求社会政策之推行,并提高社会行政之效率”。[46]基于此,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效能,1943年、1945年国民政府强制推动颁布了两项训练社会工作人员的立法,并要求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依法规范。战后(复员期中),针对社工干部的选拔与培养,社会部与又先后制定了《人民团体优秀干部存记办法》与《全国民运领导人才调查登记办法》,强调“严其人选,相机培养”[47]。(2)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囿于战时社会动荡的特殊环境,国民政府对社工人员的训练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分为集中训练(就原有训练团所)、业余施训、课堂讲训(灌输与启发并用)、因材施训(调查其个性经历志趣)及军事集训(厉行军事管理养成军事化生活)。[48]当然,这种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仅靠政府一方的力量是有限的,须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即“今后还望党团教育以及文化机关共认为整个国家之事,推进皆有责任,而益在积极方面各出力量,有钱者出钱,有人者出人,有电影者出电影,有教本者出教本,汇成一体,为训练民众使用,然后力量充沛,工具丰富,效果亦更显著。”[49](3)培训内容的专业性。民国后期各项社会建设事业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尤为注重专业性,正如当时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皆认为“今后,政府当积极于各大学之社会、教育、心理、医药诸系科,培养大批行政及高级专业人才,以师范及高中毕业生,予以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其工作热忱,更应将现行从事此种工作而未受过专业训练者,由主管部门分批切实调训,统筹任用。”[50]国民政府这种推动大学实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的社工专业人才培养观,无疑促进了民国后期社会工作人员社会服务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尤其是业务分组培训体现专业性,“看那时的业务划分,比起我国当前的社工实务来一点也不逊色,而我们现在的社工培训还很少有按照业务分组进行的。”[51]

综上所述,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积极发挥了社会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颁布加强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的各项法规,推动整合高校与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并着力从立法建设、培训模式、培训方法入手构建了“立法、服务、训练”三位一体的民国社工人员培训机制。这一培训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民国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与制度化,进而对提升民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业务技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务实灵活培训社工人员的运行模式无疑对当代中国社会工作人员培训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与法制化的发展路径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然而,囿于时代的局限,理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民国时期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因处于战时特殊环境及国民党政治体制中,难免存有经费不足、训练时间过短、培训效果欠佳等诸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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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曹挺光.福建社会行政工作[J].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7,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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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吴桢.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制度抑社会运动[J].社会建设,1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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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秦孝仪.革命文献(第99辑)[M].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263.

[48] 秦孝仪.革命文献(第99辑)[M].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271-272.

[49] 陆京士.卅三年度各省市人民团体、干部会员训练工作述评[J].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5,2(3):5.

[50] 吴桢.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制度抑社会运动[J].社会建设,1948(5):6.

[51] 彭秀良.民国时期社工人员的进修与培训[EB/OL].网络http://blog.sina.com,(2012-07-24).

(责任编校:杨 睿)

Legislation,Service and Training: Construction of Social Workers’ Training Mechanism in the Late Republic of China

ZHOU Jian-shu

(SchoolofMarxism,GuangdongUniversityofPetrochemicalTechnology,GuangdongMaoming525000,China)

Strengthening social work personnel training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is to promote the China localization of social work, enhance social workers’ occup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adapt to the needs of society at that time. Therefore,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lso had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social work personnel training, and strived t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 of constructing “of the Trinity” social work personnel training mechanism from thre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training mode and training method. The construction of training mechanism for training, on the one hand, cultivated a large number of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s,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social undertakings at that time, on the other hand, it presented characteristics of“mandatory training management, flexibility of training methods,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ntent.”

the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government;social work; training mechanism; localization

10.3969/j.issn.1672- 0598.2016.06.011

2016-04-28

周建树(1971—),男,湖南郴州人;历史学博士,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研究。

C916

A

1672- 0598(2016)06- 0069-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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