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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人:人的二重属性的差异协同*

2016-03-24刘国新

关键词:协同差异

刘国新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 416000)



和谐人:人的二重属性的差异协同*

刘国新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416000)

摘要:人自诞生以来就不是任何一种单一性的存在,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二者相互区别,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二者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内在统一于现实的人当中,构成和谐人。和谐人是一个以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为主要要素的二重性系统,和谐人是作为过程的和谐与作为结果的和谐的统一体,它的生成对于人及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的二重性;差异;协同;和谐人

一、关于人的二重属性

所谓人的二重属性,就是指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也有人总结为人的物质属性与精神属性、肉体性与灵魂性,这三组概念的侧重点不同,但无论哪一组都体现出人是一种二重性存在,三者紧密联系,具有内在相关性,本文重点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论述人的二重性存在,同时也有赖于另外两组概念的辅助作用。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就从宇宙起源和本质问题开始转向人的问题。苏格拉底的名言“人是使用肉体的灵魂”率先说明了人是一种灵魂性和肉体性的二重性存在;柏拉图将可感世界与理念世界的划分延伸到人,揭示了人的“身心二元论”的二重性结构。到中世纪,哲学家们对人的二重性结构描述得更为具体。奥古斯丁认为,人虽然是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但二者并非平行的,灵魂起主导作用。托马斯阿圭那认为人是肉体和灵魂构成的有形实体,但人的灵魂是单一的精神实体,它一方面与肉体相结合,另一方面又独立与上帝相通。到了近现代,哲学家们更是高度关注人的二重性存在问题。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培根、洛克等分别从人的自然本性、社会本性或精神理智等方面理解人,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人的非理性方面理解人,他们大多肯定人的某一种属性而否定、贬低另一种。总的来说,人的二重性理论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演变,直到在马克思那里才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科学和系统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和动物是一样,是被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分别从能动和受动的视角探讨人的本质问题。从受动的角度出发,人作为“自然的”“对象性的”存在,总是活在与对象的关系之中,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使人作为“类”与自然对立,因而人虽然受自然滋养,具有自然属性,但也受到自然界的限制, 因而马克思说人“是被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马克思同样认为人具有能动性,人的能动性就体现在人的自然力和生命力上,人的自然力和生命力包括人的自我意识和实践能力,自我意识促使人不断追求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而实践能力保证其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在这一过程中,人不可能完全独立完成,需要依靠群体的力量通过协作、分工来完成,群体的性质以及分工协作的程度逐渐使人具备了另一种属性——社会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一方面,人是肉体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人的自然属性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肉体方面,人与其他一切自然生物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造就了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因此人与其他自然生物一样,因与自然的同一性而拥有了自然属性。二是人在生理活动上与其他一切自然生物体具有同一性,这体现在人与其他自然生物体有相类似的生理反应活动。三是人的心理、习惯、嗜好等受自然地理环境的熏陶。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的本真的自然属性是不可能消除的,也是不能忽视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与生俱来的重要属性,是人作为自然生命体的基本特征。总之,人的自然属性体现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自然属性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相同一的属性,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另一方面,人在实践活动中超越自然界从而使自身处于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首先是指人的非动物性,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在实践中才能真正成为人;其次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表达,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人的生活所无法摆脱的,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他的生活范围、行为方式等,最终也就决定了他的生存样态。事实上,一个人拥有社会关系在数量上的多寡以及质量上的高低直接影响他的社会属性。

我们认为,将人看作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全面实现人的和谐的基础,人的和谐会因为对任何一方的否定或忽略而无法实现,人脱离了自然属性就失去了作为人的物质基础,人脱离了社会属性就失去了作为万物之灵的资本。我们既反对人是自然存在或社会存在的单一属性论,也反对在人的二重属性存在中偏重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的主张,而是认为二重属性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规约的,二者是对等关系,地位同等重要,不存在孰轻孰重、谁更根本的问题。但是,实现人的和谐仅具有二重属性统一的基础是不够的,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相互对立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和谐人实现的关键在于对这些差异和矛盾的妥善处理,就是要实现二者的协同,协同不是简单的同一或统一,协同必须从协同论的角度加以理解。

二、人的和谐:人的二重属性的差异协同

我们认为,人的和谐必然是人的二重属性的差异协同,我们试图从协同学的角度来理解这种差异协同。

(一)协同概念及基本原理

协同是“协同学”理论视域下的协同,“协同学处理由众多子系统及其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开放系统,这些系统能够形成自组织的时间、空间、功能结构。”[2]因此,协同的对象是系统,在协同论的视角下,万物都自成系统,由于物质的可分性,每一个系统内部都有许多子系统,每一个系统都与其他系统构成一个新的系统。所以,每一个系统都处在复杂的关系网中,包括系统内部的关系和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协同就是通过对系统及其关系的处理而使系统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非平衡转化到平衡,从而揭示事物的和谐性的一种方法。

协同论主要包括这样一些机理:协同效应、伺服原理、自组织原理。

协同效应是任何一个运动、发展的系统的固有现象,协同性是系统本质的、固有的属性。“协同效应是指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是指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3]在相变点之前,系统运动呈无序状态,但系统环境随着控制参量(影响系统相变的所有参量的总称)的变化而随机波动,这种波动在系统宏观量上表现为波动的瞬时值会偏离平均值出现起伏,这种起伏就是涨落。其中对系统将要出现的相变起积极作用的涨落会获得响应和放大,形成决定系统演化方向、方式和结果的参量,即序参量。从非平衡回到平衡的时间较长的序参量(主序参量)随着控制参量运动的加剧,在系统越过临界点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单独决定系统的宏观结构,同时与其他序参量协同合作决定系统的有序结构,于是系统形成相对稳定有序的结构,进入平衡状态,这就是协同效应的大致过程。

伺服原理又称役使原理或支配原理,其核心就是快变量服从慢变量,它最大限度地使系统简单、有效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从非平衡态走向平衡态。系统的变量分为慢变量和快变量两类:慢变量代表系统的不稳定模,在系统中少量存在,随时间变化很慢,在接近临界点时不迅速衰减反而缓慢增长,致使它到达新的稳定态所需要的时间(驰豫时间)很长,甚至趋向无穷;快变量代表系统的稳定模,在系统中大量存在,随时间变化很快,在接近临界点时以指数形式迅速衰减,所以它到达新稳定态所需的时间(驰豫时间)很短。快变量在系统演化过程中昙花一现,不会对系统的演化产生太大影响。慢变量则支配着快变量的行为,主宰着系统演化的命运。二者遵循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少数慢变量支配大量快变量,即以大量快变量伺服少数慢变量的原则指导系统内部稳定因素和不稳定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子系统的无序运动在这种相互作用下走向有序,这也就意味着整个系统进入有序状态。

自组织原理是在缺乏外部指令时,系统内部各要素依据一定的规则自发地形成某种结构或功能的过程。“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由系统内部自身组织起来,并通过各种形式的信息反馈来控制和强化这种组织的结构称为自组织结构,相应的描述称为自组织理论。”[4]在一个开放性系统中,各种物质和能量自由进行交换,这种自由交换使系统各要素的力量发生对比,从而使整个系统远离平衡状态。系统在非平衡状态下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实现各子系统的协调合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各子系统或要素在相干性、非均匀性、非对称性决定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丧失其原有地位和独立性,变化快、周期短的要素伺服于变化慢、周期长的要素,产生序参量,整个系统在序参量支配下产生协同效应,进入新的平衡有序结构,即自组织现象的产生。

(二)和谐人的生成:运用协同理论协调人的二重属性

人的和谐是人的二重属性内在矛盾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谐人的生成也必须依赖人的二重属性的协同。运用协同理论理解和谐人的生成,和谐人就是作为过程的和谐与作为结果的和谐的统一,这是协同理论视域下和谐人生成的客观、必然模式。

1.作为过程的和谐

在协同学视域下,人的存在是一个二重性生命系统,其中含有诸多子系统或要素,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其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平等的,因此它们之间本然地存在着矛盾和竞争,人的和谐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为这些矛盾的解决。按照协同理论,人的和谐就是人的二重性系统从无序状态达到有序状态的自组织过程,即人的和谐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体现出过程性。

人的二重性存在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运动是其根本属性,持续不断地循环运动的轨迹,表征着系统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即过程。“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认识,推动科学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到处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5]系统总是过程的发展,过程是运动的表现,运动是过程的前提。在人的二重性系统中,运动就表现为实践,实践推动运动的发展。因此,和谐人作为人的二重性系统趋向平衡态的自组织运动的结果,总是表现为一种过程,即和谐人总是处在运动变化的过程中,是一种作为过程的和谐人。首先,过程具有有序性和无序性,任何系统运动过程都是系统有序性和无序性的差异运动过程。和谐人的生成是对无序性的否定,有序的二重性系统又包含着无序性的因素,其发展又导致二重性系统的无序,从而又产生新的有序系统。有序与无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有序性便没有和谐人的存在,没有无序性就没有和谐人的发展。其次,过程具有常住性和变动性。常住性是指二重性系统结构的规定性,它包含着这种系统和他种系统的区别,是区别不同系统的基础。变动性是指二重性系统结构的否定性,它包含着这种系统向他种系统的转化,是实现系统转化的基础。“人是生活在现在,也是生活在过去,同时生活在未来的。从过去来到现在,现在蕴含着未来,这就是人的生成、成长、发展的过程,人的本性是永在生成中的发展本性。”[6]

按照协同论的观点,首先,作为过程的人的和谐本身就是由自组织这个过程决定的。自组织是系统在一定的外部要素输入的情况下,通过其内部子系统之间自发地协同作用而形成新的时间、空间或功能有序结构的过程,本质上就是系统从非平衡态进入平衡态的实现过程,是由开放性、远离平衡态和非线性作用共同作用实现的。自组织并不像相变那样是在临界点上突然完成,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自组织不是作为状态而是作为过程而存在。人的和谐本质上也是人的二重性系统实现自组织的过程,因此人的和谐也具有自组织所固有的过程性。也就是说,和谐人作为一个系统,其发展是开放的、远离平衡状态的过程,和谐人的内容是由恒动的“定向”过程决定的。

其次,作为过程的人的和谐是由普遍的系统发展轨迹决定的。在协同论视域下,系统的发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一个不断超越、永往直前的历史进程。我们所研究的系统从非平衡态进入平衡态只是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定量选取了系统发展过程中的某一段作为实例,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穷尽系统发展的全部过程,而只能大致地指出其发展的轨迹。系统从非平衡态进入平衡态并非系统发展的终结,系统进入平衡态的同时也意味着下一个非平衡态的开始,系统就是在这样从非平衡态进入平衡态、再进入非平衡态、再进入平衡态的过程中不断升级发展的。因此,和谐人作为一种二重性存在系统也不例外。

总之,我们必须清楚“和谐”具有理想性和相对性,人们心中最高的、最完美的和谐状态大多只是作为一种观念、意识或希望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但这并不代表它没有现实意义,我们现实中所追求的、能够达到的和谐就是这种最高的、最完美的和谐观念观照的和谐。我们怎样定义“和谐”?凡是被我们观念中最高的、最完美的和谐观念观照的、哪怕只有一点关于“和谐”的现实感受的那种状态,我们都应该叫作和谐。从人自身的发展来说,和谐也必须具有观念性、理想性和形而上的意义。人自身的发展是永无止境的,和谐人的发展也必然如此。所以人的和谐无论从和谐的概念还是人的发展角度来说,都是向人们观念中最高、最完美的和谐状态无限靠近的过程。

2.作为结果的和谐

协同学是通过协同效应原理把系统从远离平衡态推动到近平衡态和平衡态,推动的过程体现为作为过程的和谐人。那么,也必然存在一个近平衡态或者平衡态的和谐人,我们称之为作为结果的和谐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7]通常,我们谈论和谐人时,往往是指某一具体的、静止的和谐人,即作为结果的和谐人,这与作为过程的和谐人并不矛盾。从传统观点来看,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质,虽然系统发展过程是变动不居的,但是在某一发展阶段上却又是相对静止的,这就为相对稳定的、作为结果的和谐提供了可能。协同学认为,任何系统的运动过程都具有自稳态机制,它是系统运动在结构和功能多样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互补和协同。协同论依据“中性适度法则”,在目标关联的维度上运用“双向双重控制”机制达到系统的“内环境稳定”,对可能发生偏离的两种相反倾向(自然属性或者社会属性)过于膨胀实施控制,从而保障人的二重性系统中出现一个相对稳定的、作为结果的和谐状态。

按照协同论的观点,首先,作为结果的人的和谐是由序参量的目的性决定的,这个目的在现实中就体现为一个既定的结果,且是系统自组织过程必然达到的目标。在协同理论视域下,任何一个开放系统内部各自系统和要素之间都具有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它们相互竞争、合作,在自组织过程中趋向于有序结构,这个趋向就是各子系统或要素进行自组织的目的。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每个组元好像由一只无形之手促成的那样自行安排起来,但相反正是这些单个组元通过它们的协作才转而创建出这只无形之手。我们称这只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为序参数。”[8]可见,各子系统之间的协作产生了序参量,但其形成后又反过来支配各子系统的运动,达到系统的平衡有序,系统的平衡态就是这个系统运动的目的。但这个目的并不是系统运动的最终目的,只是作为系统发展的阶段性成果而存在,具有相对性和暂时性,这个阶段或成果一旦达到,系统又会逐渐走向无序,转而向另一种平衡态发展。

其次,作为结果的人的和谐是由协同的针对性和具体性决定的。我们所说的协同是系统由非平衡态进入平衡态的自组织过程的一种作用或方法,因而协同是具有具体对象和具体矛盾,并随这些对象和矛盾的变化而变化的。协同作为一种协调系统内各子系统或要素的方法,作为方法论,它的特点或属性是受到它的对象及其矛盾的影响的,我们不能仅仅在抽象的层面上谈论协同,它是具体的、有目的的、有明确和强烈针对性的。协同效应一旦发生,必然产生一个具体的结果(协同作用要么成功,要么失败,但都必然有一个结果)。协同是针对具体的、有差异的状态而采取的相应的、不同的行动。因此,在人的二重性系统中,协同作用一旦发生,必然产生一个具体的、作为结果的“和谐人”,这个“和谐人”只对此刻发生协同作用的具体对象及其矛盾负责,离开具体的对象及其矛盾,这个“和谐人”就失去了和谐的意义,而进入到对下一个和谐状态的追求中。

由上可见,首先,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统一的存在状态。作为结果的和谐人的理想性根源于人们观念中的和谐观念。人是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存在,人在其精神的指引下活动,不盲目服从自然规律,不满足于既定的和谐状态,而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和谐;作为结果的和谐人的现实性根源于序参量的目的性和协同的具体性与针对性,它是在和谐人的理想性的指引下,通过人的二重性系统的自组织运动所达到的一个客观结果,它保证了和谐人实现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一种相对的、暂时的、阶段性的和谐存在状态。任何具有现实性的和谐人都不可能是最终结果上的和谐人,它只是人的二重性存在当下矛盾的解决,是一种针对当下的、具体的矛盾的一种和谐状态,在它之后,人的二重性系统又会陷入新的矛盾运动,会产生新的自组织运动,产生新的和谐状态。它也是和谐人发展过程的体现,是和谐人生成的推动力量。再次,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一种相对平衡、稳定、有序的存在状态。和谐本身就内含着稳定和有序,自组织是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或要素通过竞争与协同趋向平衡态的一种运动,和谐人作为其运动结果,也必然是一个达到平衡态的系统,是一个平衡、稳定、有序的存在状态。最后,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一种具体的、变动的存在状态。协同本身就是针对系统的具体要素及其矛盾而开展的一系列作用,协同的对象是具体的、变动的。我们所说的追求和谐,并不是追求人们心中最高的、最完美的作为观念和理想的和谐,而是要针对具体的、有差异的矛盾状态而采取相应的协同措施,达到具体的协同效果,我们所追求的是在面对任何一种系统要素及其矛盾时都能达到相应的和谐状态,追求和谐的过程也就是这些具体的、变动的和谐状态不断有机积累的过程。

(三)和谐人在“过程—结果—过程”的模式中生成

上述可知,在人的二重性系统通过自组织效应达到人的和谐的过程中,作为过程的和谐是由作为结果的和谐观照的过程,作为结果的和谐是作为过程的和谐推动的结果,二者内在统一于实现和谐人的历史进程中。

首先,作为过程的和谐是由作为结果的和谐观照的过程。就人本身来讲,人是一种精神性存在,具有超越本性,人的活动都是在人的精神指引下的活动,不会盲目服从自然规律。因此作为过程的和谐始终贯穿着人的精神指向,即人追求和谐的过程是一个自觉的行为过程,是受到人的理念、精神、理想引导、鼓励、支配的过程,始终贯穿着一个理想的结果作为引导,这个理想的结果一直观照着人的和谐实现的全过程;就“和谐”本身来讲,和谐本身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体,理想性是基于人们心中的和谐观念来说的,现实性是基于当下具体矛盾的解决方面来说的。人们心中往往都有一个关于和谐的观念,它作为状态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和形而上的意义,在这里就体现为作为结果的和谐。当人的二重性系统存在矛盾时,这个和谐观念指引着系统发生自组织运动解决矛盾,达到和谐状态。但是这个和谐状态并不是人们心中和谐观念的完全实现,只是依据和谐观念的某些原则、属性解决了当下的矛盾,这个和谐状态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和谐观念,是对和谐观念的相对或局部实现;就自组织过程来讲,对自组织过程起支配作用的序参量具有目的性。自组织活动是有目的性的活动,它在序参量的支配下按照一定方向去实现既定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自组织运动产生结果之前,自组织运动的过程是由一个既定目的指引和观照的过程,这个既定的目的就体现为一个具体的结果。

其次,作为结果的和谐是作为过程的和谐推动的结果。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一种相对的、暂时的、阶段性的存在,是和谐人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不是作为最终结果的结果,一个作为结果的和谐状态的产生即意味着下一个作为过程的和谐的开始,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处都有一个新的过程展开。但是,作为结果的和谐离不开作为过程的和谐的推动,结果观照过程,过程就反过来推动结果。就系统发展的动力方面来看,作为结果的和谐是一种达到平衡态的相对稳定有序系统,其内部各要素都处在一种协同、合作的状态,因而其内部因缺少差异和矛盾而缺乏自我实现的动力,它必须依靠作为过程的和谐来推动自身达到平衡态;就自组织运动来看,作为结果的和谐是人的二重性系统内部自组织运动产生的结果,没有自组织的运动过程,也就没有作为结果的和谐状态的产生。同时,这个作为结果的和谐也是下一个和谐状态(作为过程的和谐)发生的基础。即作为过程的和谐推动作为结果的和谐的实现,反过来,作为结果的和谐也是作为过程的和谐的发展基础和平台;从发展的阶段性来看,作为结果的和谐人是和谐人的发展过程中新和谐状态发展的跳板和过渡点,它及时完善发展成果、总结发展经验、积蓄发展力量,为下一阶段的发展打好基础。

由上述作为过程的和谐与作为结果的和谐的辩证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和谐人的实现就是从作为过程的和谐,到作为结果的和谐,再到下一个作为过程的和谐的过程,体现为“过程—结果—过程”的发展模式。但这个发展模式并不是原地踏步,而是螺旋式上升,每一个新的过程都是在原有结果的基础之上展开的,每一个结果也都是在形成它的过程的基础上的高质量继承和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的超越性存在,才能保证和谐人的持续和稳定发展。“其实,真正完美的和谐只是一种理想,因为它要求人与自然、人与人——类、群、个体之间的矛盾获得完全的解决,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追求和谐只不过是不断走向和谐理想的运动过程,而人的潜能就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开发,人的价值就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攀升。”[9]可见,作为过程,和谐人的实现其实是人们心中一种永恒的目标与追求;作为结果,和谐人就作为实践与行动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过程受到人的精神的引导和观照,而实践与行动则是相应这种引导和观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在意识领域不断追求自身更高层次的和谐状态,也要树立实践精神,在现实中真正创造自身的和谐状态。和谐人的生成绝不仅仅是空洞的理想或者抽象的理论,它时刻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一种鲜活的、可达到的、可操作的社会生活实践。“当我们在调适自我身心的时候,当我们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的时候,当我们以人格化的思维设身处地地为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着想的时候,当我们理智、谨慎、适度地满足我们的欲望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就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以和谐式思维践行着和谐发展的模式。”[10]综上,和谐人的生成要求运用协同理论协同人的二重属性,人的二重属性矛盾发展也必然要求实现和谐人,和谐人的生成对于人及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和谐人的生成对于人自身及其实践的意义

(一)和谐人的生成对于人自身的意义

自古希腊以来,一种局限于生物学以及本质主义去理解人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人类思想的一席之地,这些观点往往以人的本源取代人的变化着的现实本质,由此形成了人的单一的属性观。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以往许多哲学家一直运用本质主义思维方式,追求人的单一的、绝对的本质,而忽略了人本身就是一种双重性存在、就是一个矛盾体,没有用一种存在主义思维方式去理解人,这往往使他们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困境而无法自拔。这种单一的人性思维方式一方面导致了人物欲的膨胀和人的精神属性的消隐,“一切向钱看”、“人生如朝露,行乐须及时”的拜物情结和享乐主义占领了人们思想的制高点,赤裸裸的物欲崇拜在这个祛魅化的时代大行其道,当下的官能感受取代一切形而上的、精神的追求而成为唯一真实的东西,“哲学的贫困”无法帮助人们找到精神的栖息地。人的精神、文化本性被物欲所遮蔽,偏离了人的完整本质。另一方面又导致了人的自然属性的黯淡和禁欲主义、唯灵主义的盛行,“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张一度使人偏安于精神“乌托邦”的一隅而失却对现实的观照,人成为失去自然家园,无根无祖、随风飘荡的孤魂野鬼。抛弃精神“乌托邦”和自然家园导致了人生意义消解和人的虚无感,人因此陷入迷惘和困惑。

和谐人的生成使人的存在无论因具体的社会历史变化而呈现出多么复杂的形式,这样一种基本的矛盾规定性是永恒的,即“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11]。这样,一方面把人从纯粹自然存在的低谷中拉上来,使人区别于自然,具有类意识,人不再抽象化、孤立化、虚无化,人的本质不再淹没于自然的荒野,游离于社会和阶级之外,人真正地与劳动实践以及社会关系结合起来,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成为一种历史的而不仅是自然固有的产物。另一方面重新树立自然对人的权威,使人认识到自身不仅是思维和意识的产物,作为自然一部分应顺应自然才能改造自然,人不再以主宰者的身份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走向和睦;同时使社会不再以本位原则处理与人的关系,强调个体对于社会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也重视社会对于个体应尽的责任,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和积极性,扩展个人的思维广度和活动空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总之,人既属于自然又向精神世界攀升,既是社会生物又有自然之根,这种特性决定了人既不同于“物”又不同于“神”,人永远处于超越“物”趋向“神”的“物”、“神”之间,人这个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物总是要在自身分化与自我矛盾之中不断追求对自身的超越。在这个过程中,二重性的分裂必须克服,但差异和矛盾长存,对二重性矛盾的协调,即人的二重性存在的协同是人的永恒追求。

具体来说,和谐人的生成保障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人消除异化、获得自由,并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和谐”是对“自由”、“全面”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是对“自由”、“全面”的进一步规定。在现实性上,我们不可能成为绝对“自由”、“全面”的人,我们所说的“自由”、“全面”具有理想性、抽象性,但和谐是现实的、具体的,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追求和实现的。因而,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在和谐的意义上才能理解为现实的人。人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是无止境的,但同样存在一个相对的结果在某一具体的环境中呈现在我们面前,这与作为过程的和谐人和作为结果的和谐人不谋而合。

第一,就人的二重属性来说,和谐人的生成实现了二者的协同,奠定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根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二重属性缺一不可,对任何一方的否定或忽视都不能称为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求二重属性的统一与协同,即要求和谐人的实现,只有这样才是一个丰满的人、完整的人。第二,就人的需要层面来说,和谐人的生成保障了人的各方面需要的满足,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人本质上是一种“自为”和“为我”的存在,人的生命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体现为主体追求客体对自身的满足以及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马克思指出,人和其他动物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人的各方面需要的满足是人身心和谐、人格和谐的前提条件,如果这种满足无法达到,必然引起人的身心关系的分裂和对立以及个体人格的扭曲。第三,就人的本质层面来说,和谐人的生成促进了人的自我意识的确证和本质力量的发挥,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动力源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依靠人追求自我意识的确证以及人的本质力量的发挥来实现,而和谐人作为一个协同体,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并通过与人、自然、社会的关系全面地表现自我意识,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自然方面,人集聚了大自然亿万年生成演化而成的丰富的肉体、精神力量;社会方面,人类实践造就了丰富的社会文化和精神财富,这些精神文化财富内化为人的潜能和素质。通过人的自我意识的确证和本质力量的发挥,人就会切实感受到自身的存在,感受到周围的一切因他的存在而变化,形成自我认同感,推动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和谐人的生成对于人类实践的意义

首先,和谐人的生成促进实践活动双重对象化的统一。实践活动是双向对象化的活动,对象世界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改造,主体自身也不例外。一方面,主体以“人的尺度”(社会属性)去改造客体,使客体符合自己的需求,具有自身的属性,在这一过程中客体满足主体的规定性,即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主体以“物的尺度”(自然属性)去改造自身,使自身的思想和行为符合客观规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满足客体的规定性,即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可见,实践的双重对象化过程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内在尺度,和谐人的生成实现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也就促进了实践双重对象化的实现,二者缺一不可,任何偏执其一的理论都可能对人类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和谐人的生成是在实践过程中保证双重对象化的实现,避免落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窠臼的必要条件。

其次,和谐人的生成促进实践活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和谐人的生成保证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和谐人作为实践主体,通过实践的双重对象化活动,使实践本身也内含着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但却有不同的表现样态。人的自然属性在实践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实践活动的合规律性,即人的实践活动必须立足人的生理机能以及现实的自然环境,按照人自身以及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办事。人的社会属性在实践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即人的实践活动必须注入主体“自我意识”、“为我目的”,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这是实践超越动物式的本能活动的重要标志。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是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两大法则,否定人的自然属性就是否定实践的合规律性,实践活动就会陷入盲目和低效,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而且事倍功半,很难达到预期成果;否定人的社会属性就是否定实践的合目的性,实践就会陷入动物式的本能活动,无法超越自然生命的本能和局限。

最后,和谐人的生成促进实践活动达到立足现实又超越现实的统一。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其他存在物是绝对平等的;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其高于他物的特质需要通过人的社会属性才能表现和证明。人具有自然生命的现实性,同时具有超越生命本能和极限的超越性。人的自然属性更多地代表了自然对人的现实性,社会属性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对自然的超越性。这种二重属性及其矛盾关系是人的本质的重要内容,和谐人的生成使人不断地超越现实存在的自然王国而趋向理想王国,既受制于自然必然性,又不愿意像动物那样被动地接受既有的规定性,而力求创造自己的新的规定性,“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12]人永远处在超越现实性的过程中。总之,作为实践主体,和谐人的生成保证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也就保证了自然对人的现实性与人对自然的超越性的对立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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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郑舒)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42(2016)02-15-09

作者简介:刘国新(1988-),男,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协同机制研究”(12YJA720031)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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