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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其完善

2016-03-23邓雅芬

关键词:法律义务完善

邓雅芬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其完善

邓雅芬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 要: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作为林业碳汇交易中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兼具技术性、契约性、融合性、中立性四大特征。通过为林业碳汇交易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制定和实施配套的交易规则,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获得了事实上的交易活动集中管理权。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法律理论,而应结合实践综合考量。统一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将林业碳汇交易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法律定位;法律义务;完善

麦克卢恩指出:“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1](P1)为了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全球温室效应,林业碳汇交易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作为减少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新项目,林业碳汇交易具有成本低廉和实现环境资源容量最大化利用的优势,虽然发展时间短暂,但生长态势蓬勃。林业碳汇交易并非因市场供需关系自发形成,而是在政策和立法的驱动下,被人为地进行价格规制。林业碳汇作为稀缺资源,具有准物权属性和商品投资价值。[2]它必须在林业碳汇交易所这个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迄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处于法律性质不清的尴尬状态。因此,亟需明确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推进林业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法制进程。

一、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缘起与局限

“我国林业碳汇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已成为全球森林面积增加最快、人工林最多的国家,也成为碳汇增量较多的国家。”[3]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碳汇交易的天然优势,资源丰富,前景广阔,全国各地也逐渐开展了林业碳汇交易探索之路。自2008年开始,全国各地方政府相继建立相关交易所,例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截至2011年4月,全国已成立的碳交易机构已达19家,且尚在筹建或者已列入政府规划的碳交易所为数甚多,遍布全国各大省市及各级区县。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成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机构,但各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多家专业性的交易所来承担林业碳汇交易,而中央政府也下发相关文件,为建立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提供指导。[4]2011年,中央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推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并出台《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于2015年筹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当前,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林业碳汇商品一般是托管于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所或林业产权交易所等进行交易。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分布散乱,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西等地均设有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且各个试点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和交易保障机制差异较大。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譬如专业人才稀缺,操作技术复杂,配备设施不完备,以及交易商品单一,项目种类较少等,都或多或少地限制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大规模发展。同时,区域的差异性和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形式呈现多样化,未能建立相互联系和统一管理的交易市场。因此而产生的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定位问题、交易规则性问题、交易支付结算问题和交易监督机制问题等一系列连环效应,是阻碍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健康持续运转的瓶颈。在实践操作中,针对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立法上的缺位,应明晰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合理分析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备特色服务功能的统一交易平台。

二、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内部机理

(一)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组织形式

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作为衔接整个交易市场的纽带,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健全的机构、固定的场所以及独立的财产,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下以法人形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实践中,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主要以两类法人形式存在,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事业单位法人。以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经营碳汇的交易所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隶属于国家环保部门的国有企业,如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第二类是中资控股的境内外合资企业,如天津排污权交易所;第三类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授权的企业,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该种类型是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以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形式经营碳汇的交易所有长沙市环境资源交易所、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等。

笔者认为,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采用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更为适宜。鉴于林业碳汇是我国的稀缺战略资源,法人机构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采用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相较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形式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更严密的管理机制和更高的工作效率,其灵活的运行机制能更及时地根据市场波动准确作出反应;其次,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更直接的经济效益驱动力,需要不断改变技术手段并积极引进新资源,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再者,林业碳汇交易需要更多的卖方和买方踊跃参与其中,而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容易接触到社会各个层次的群体,有益于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扩大林业碳汇交易的参与规模;最后,采取会员制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能将利益相关者吸纳为股东,有利于扩大交易平台的资金渠道,增加骨干管理人才,实现股东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化。

(二)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特征解构

作为第三方交易主体,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提供服务和设备的独立第三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打破了买卖双方各自观望的状态,吸纳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林业碳汇交易活动,具有及时公布林业碳汇商品挂牌出售信息、进行公平竞价买卖、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成功率的功能,并能节约林业碳汇交易活动中的财力和物力,减少资源浪费。从功能特征上剖析,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技术性、契约性、融合性、中立性四大特点。[5]

首先,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技术性。作为第三方主体,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空间提供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建立账户注册、公布电子信息、签订电子合同交易等技术性服务。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通过这些技术性服务,直接影响着林业碳汇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林业碳汇交易成本。

其次,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契约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该平台与买卖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虽不直接参与林业碳汇交易,但通过提供服务对买方、卖方施加影响,具有服务合同关系的性质。

再者,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融合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于一身,譬如格式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电子支付及货币清算安全问题,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及市场竞争等法律问题,都暴露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上。在此境遇下,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成为一个实施法律管理和法律监督机制的场域。

最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中立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提供电子技术服务,与买卖双方保持中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并不代表买方或卖方进行交易活动,但扮演着比买方或卖方都重要的角色,它凭借专业的技术功能和无可比拟的独立作用,在林业碳汇交易中享有权力集中的支配权。例如,林业碳汇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审核,即可注册成为交易平台上的会员,在买卖双方以各自的名义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即格式合同,实现自己的权力集中优势,该格式合同不仅能约束买卖交易合同,而且涉及交易关系外部的其他相关各方的利益,对交易活动的波及范围极广。

诚然,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集多种复杂的、技术性的功能于一身,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对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管理和法律监督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

(一)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评述

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上的直接交易主体是卖方和买方。[6]考虑到我国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尚处在过渡阶段,林业碳汇属于无体、无形的交易客体,明确林业碳汇交易主体,应有严格规定。碳汇林的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一般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个体农户以及其他实体,并应长期保持碳汇林用途不变。[7]林业碳汇交易的卖方应具有林业碳汇的所有权,往往是林地所有者或承包者,必须经由专门机构进行林业经营方案编写、碳汇计量、注册登记,领取碳汇证作为交易凭证后,才有资格进行林业碳汇交易。林业碳汇交易的购买方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中国公民,可以是为改善生态环境而选择自愿购买林业碳汇,亦可以是减、限碳排放政策下需要购买碳排放额的企业。

在实践操作中,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因地域差异或交易规则区别,关于其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和目前法律规定的缺失,界定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可以借鉴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学说,[8]从以下几种类型考量。

1.卖方主体说

从林业碳汇交易的买卖合同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第三方主体,只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不直接提供交易商品。实际的林业碳汇交易合同只对买卖主体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交易平台不受该买卖合同的限制,不需对该交易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承担卖方的义务或责任。毋庸置疑,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并非卖方主体。

2.居间人地位说

居间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中间人。[9](P755)居间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及时提供真实的交易者信息、交易商品信息和交易相关服务,是一种期货交易活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对会员的资格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不可能实现完全等同于居间人的责任。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所体现的作用效果与居间人具有相似之处,但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进行规制并不能完全套用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这主要是因为,在实践操作中,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并不需要主动为注册会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也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撮合,仅仅是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一个注册系统和交易场所,有些交易平台甚至不收取报酬。因此,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不能完全等同于居间人。

3.代理人地位说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0](P217)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上,卖方会员以自己的名义挂牌出售商品,并非以交易平台的名义,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归属于卖方会员,除非达成个别协议并授权,否则,交易平台仅仅负责提供平台和相关服务,并不涉及处理卖方交易合同中的事务。因而,代理人法律关系并不能契合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4.出租人地位说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或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9](P755)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卖方会员的法律关系在表现形式上与租赁关系相似,但若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归入出租人行列,那么该交易平台相当于商场,卖方会员通过租赁交易平台空间进行商品出售,并交付一定租金。然而,就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卖方会员之间的协议来看,并未有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现,甚至大部分交易平台并不因提供销售平台而向卖方会员收取租金。再者,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需要进行交易系统的维修和管理,公布挂牌交易商品的信息,提供电子交易合同、完成货款清算和保障交易安全等相关交易服务。鉴于出租人一般并不介入承租人的交易活动,若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归为出租人,则难免存在抵牾之处。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往往难以跟上技术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是依法成立的、为林业碳汇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交易机构,只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不直接参与林业碳汇交易,虽然它与居间人和出租人有相似之处,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基于传统理论及基本原则之上,又不失创造性,有自身的特点,应结合与之最具相似性质的居间关系和租赁关系进行提炼和融合,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其在林业碳汇交易中的法律认定标准应为: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主体;提供配套的交易设施及交易服务,促进买卖双方之间交易活动的自动完成。

(二)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该平台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首先,就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权利而言,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有制定合格合同的权利。卖方或买方进入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接受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提供的一些合同条款,并且,卖方或买方对该合同条款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选择,没有协商的余地,因此该合同的性质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制定平台交易规则。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平台交易规则,如发布交易信息、挂牌出售商品、商业秘密保护、资料备份及交易考核,等等。平台交易规则作为一种调整机制,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平台交易规则的法律本质应是格式合同,具体内容是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及所牵涉的其他事项的服务条款,一般不属于可以协商的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各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

审查交易主体资格。林业碳汇交易的前提是进行实名制会员注册,在注册过程中,需要认证身份,提供联系方式、邮箱、地址等有效信息,以便交易平台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查认证。在主体资格审查时,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和缺少相应义务,其采取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首先,由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仅仅是提供服务的机构,并不参与实质交易活动,因而缺乏评价交易主体是否具备实质条件的技术能力。其次,由于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对买卖双方不收取费用,所以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向买卖双方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无需尽特别重大的义务进行注册主体资格的实质审查。

公布及保存挂牌信息。卖方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出售“碳汇减排量”①核证减排量,即森林贮存二氧化碳的增量,是林业碳汇交易的标的。参见林旭霞:《规范林业碳汇法律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19日。,是以挂牌公告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具有公布及保存挂牌信息的义务。挂牌公布的信息包括林业碳汇林的基本情况,碳汇产量的计量和检测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以及挂牌公示的期限,延长、撤销或停止挂牌等事项。“碳汇减排量”获取商品代码后,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挂牌出售。[11]每一个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减排量”都将在“登记簿”里有一个商品代码与之对应,便于公开查询,节约信息交易成本。此外,对于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活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负有保障交易信息准确及完整的义务,保存期限自交易之日起计算,不应少于一定年限。

保障交易支付结算安全。当事人之间持有的“碳汇减排量”和交易价款在账户之间流转,其交易的本质是“碳汇减排量”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经双方确认后,才可完成交割。通过登录交易支付结算界面,当事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每笔交易账目的详情,获取价款交付进程及结算说明。同时,该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并非是一对一的衔接,而是集中挂牌交易。一个商品可能会有多个潜在买方购买。[11]为了实现信息匹配的准确性和交易的成功率,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负有对会员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并监控交易业务和系统使用安全的义务。若只有一个买方购买,则按挂牌价格出售;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买方购买,则采取竞价拍卖方式,从而保障交易信息准确、主体真实、资金流转安全。总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承担着保障交易支付结算安全的义务。

如上所述,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是兼制定格式合同、用户注册的形式审查、信息公布及保管、交易支付结算和交易安全等于一体的服务提供者,与交易主体间形成服务关系,并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当买卖合同纠纷产生时,交易平台并不作为直接当事人承担责任,只有当纠纷是在交易平台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或是基于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设想

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能否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可信赖的服务,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对构建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尚未有法律层级的立法,而是由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在森林碳汇项目的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也是只立足于政策基础之上。规范调整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行政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在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等方面远远逊色于法律法规,在实践适用层面亦缺乏强制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法律规制空白,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清、法定职能不明,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由此产生的交易资源浪费问题、交易规则问题、交易支付结算问题及交易平台责任监督问题等一系列连环效应,是当下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探寻应对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入。

(一)构建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法律体系

林业碳汇交易是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中的一项,对该项目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成立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在制定过程中可以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及《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为主要纲领,配套相应的部门规章,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次,由国家林业管理部门牵头,创设以省为单位划分管理层级的全国统一注册登记法律管理体系,便于国家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进行统筹规划,以及明确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有助于对交易平台信息的查询、核证和存储。再者,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统一交易平台格式合同的标准,避免各地区的交易平台制定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均在各自相对独立的碳交易平台上进行,虽然碳交易是在全国性的碳市场架构下建立的,但各个交易平台都形成了区域性的交易模式,因而难以产生相当程度的规模经济效应。[12]无需赘述,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纳入统一的法制化轨道,不仅有益于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更有益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碳汇交易的生态调节功能和经济效益作用。

(二)创设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规范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工作,离不开国家制定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创设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是建立交易平台统一支付结算机构的前提,亦是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都能在该机构完成支付交易结算的关键。实践中,不仅各交易平台的登录注册系统独立,而且各交易平台的支付结算机构也互不交涉。[13]对于一些同时参与不同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项目的跨省市的买方而言,这无疑阻碍了交易进程的顺利开展,增加了交易结算程序、交易结算管理负担和风险程度。如大型国企、社会团体及组织需要在不同的碳汇交易平台的结算机构重复申请开立账户、核证信息、委托管理、跟踪核对等,势必增加林业碳汇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当事人的积极性。而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法律体系的构建,除了可以避免这些矛盾衍生,也能促进各地交易平台的发展,统一全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

(三)健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行政法律监管机制

林业碳汇交易过程繁琐、程序复杂,为避免不合法交易项目和不正当投机行为,应健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行政法律监管机制。行政法律监管模式可以从三个层级入手:首先,由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林业局进行监管。政府部门与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林业局协同一致,从宏观统筹层面对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林业碳汇交易管理、监督细则和惩罚措施。其次,在地方建立专门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监管行政机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日常交易活动和项目工作,包括会员注册、挂牌出售、标的物转移、交易结算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最后,在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内部设立监管部门,并按期向专门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监管行政机构报告工作,实现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碳汇商品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商品,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应配套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工具,严格掌控交易过程的步骤,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和行政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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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秦会艳.黑龙江构建碳交易平台的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2(5).

责任编辑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The Legal Position and Perfec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Platform

Deng Yafen
(Law School,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 Zhou 350108)

Abstract: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platform acts as independent third parties of the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contains technical,contractual,fusion and neutral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facilities and sites for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and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pporting business rules,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platform in fact transactions centralized control.On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ding platform and trading legal theor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should not be confined to the traditional defini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should be combined with practice.The unity of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platform,and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of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into the orbit of the legal system,play a decisive role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rading activities.

Key words: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nsaction platform;legal position;legal obligation;perfection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D922.63A

文章编号:1673—1395(2016)03—0034—06

收稿日期:2016-01-10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5年课题(CLS(2015)B09)

作者简介:邓雅芬(1992—),女,福建漳平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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