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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中道德义务的限度

2015-08-05李军妍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社会责任

摘要:企业作为最为重要的“经济人”的同时也是社会整体的一员,随着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和企业道德义务的关注不容忽视,但是一味的强调企业的道德义务又是否有所片面呢?本文将对此做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义务;责任限度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73-01

作者简介:李军妍(1992-),女,汉族,四川内江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20世纪中期,“企业社会责任之父”——伯文,首次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概念;我国学者在上世纪末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例如,朱慈蕴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等。“但是卢代富却从企业本身目的的角度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应该包含了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社会的一种道德责任,这里的责任并非是法律上的因为违背义务而承担不利益后果的责任,而是一种义务。

一、道德义务的扭曲现状

(一)无限放大的企业道德义务

首先,将涉及的法律责任一概归咎于企业的道德责任问题,一直在高呼企业的伦理道德的欠缺。矿难、环境生态污染、苏丹红、豆腐渣工程等字眼使人们对“企业道德”都提出置疑。但是,上述类似的事件都应该是归置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履行中来讨论,忽视企业社会责任中所应重视的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2]

其次,应从企业本身设立的目标来看,其在经营过程中最为本质的目的便是合法地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企业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求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同时对自身行为做到道德义务中无上限的要求,本身就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

(二)永不停歇的“道德绑架”

有的学者认为解决企业的道德缺失问题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笔者认为这是混淆了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自律问题,我们怎么能说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呢?

一是因为监督体制的存在必然需要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道德义务的履行适当与否,我们并没有理由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更加谈不上惩罚措施,这也是其与法律最大的区别。

二是对于无权利的义务,企业选择逃避本身就是一种本能。如果说我们倡导通过舆论等构建督促企业履行道德义务的机制,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企业道德义务之相对应的道德权利的保障制度。

二、正视责任中的合理限度

(一)最低限度——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与道德界限

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是企业所承担的高于企业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社会利益是组织对于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对于社会整体责任应该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所承担了自身责任之外的责任。因此,作为最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应认识到企业基本的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

企业在履行道德义务的最低标准应该是法律义务的依法履行,在此基础之上,才是企业道德义务的履行,这既是道德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也是企业自身合法经营良性发展的最低限度。

(二)最高限度——自身发展与义务履行的价值平衡

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边界就应该是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点。以长久以来讨论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为例,今年也通过了全新的环保法,我们清晰地看到环境问题的同时,也是忽略了政府的角色和企业的本身。如果说每一家沿河的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达标的,那重度污染的河流和土壤从何而来?那便是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规划,[3]而不能只是归咎于企业道德责任的缺失。

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有代价的,只是我们对于这样一种代价怎么处理和预防其扩大才是重点。[4]其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可否认的,履行了法律义务只是达到了最低道德要求,而怎样到达双赢的状态才是我们应该寻求的价值均衡点,笔者认为,这一均衡点,也正是企业对于自身社会责任中道德义务履行的最高限度,道德义务的履行应该以企业自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上限,过于倡导企业树立企业伦理道德意识而忽视企业本身的经济目标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得不偿失的。[5]

三、结语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企业本身而言,将企业道德义务的履行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区间内,明确以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最低限度,以企业经济良好发展为最高限度,给道德义务的履行一个应有的限度,才能在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同时最大化地增加社会福利,促使企业更好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参考文献]

[1]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2010(5).

[2]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J].中外法学,2008(1).

[3]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0.

[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5]张志丹.论当代中国经济伦理的内在紧张[J].现代经济探讨,2010(8).

[6]陆致瑛.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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