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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术语误译

2016-03-23刘国生

关键词:法律文化翻译策略

刘国生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课教研部,广州 510230)

法律英语术语误译

刘国生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课教研部,广州 510230)

摘要:法律术语误译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译者语言水平有限,表现在拼写错误、理解不当、词义近似而致选择性错误;翻译策略选择不当和法律文化差异也会导致误译。本文在实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误译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之策:提高译者语言水平,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以及深谙英汉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翻译;法律术语;法律文化;翻译策略

一、引言

法律翻译中遇到的最大挑战是法律术语的翻译。法律术语是用于表达法律概念,指称和反映法律领域特有的或与法律相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属性的法律行业专门用语[1]。法律术语用于特定语境,在应该使用法律术语的语境中任意改用他词,所表达内容的特点也将随之改变。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2]。法律术语翻译在法律移植中的意义远非文字技巧问题,它直接决定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准确、完整地传达立法者移植某项制度时的意图[3]。我国属大陆法系,在翻译和介绍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时,常常找不到恰当对等词而翻译不准,甚至误译时有发生。

国内学术界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研究方法对法律术语翻译进行了研究,有用关联理论进行论证,有从词语对等性角度予以论述,有从案例角度进行探讨,还有从跨文化交际角度予以分析,金朝武等则直面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这些学者对法律术语翻译进行探讨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实用建议和解决方法,值得借鉴。然而前人都是从单一角度对法律术语翻译进行研究,观点难免偏颇。本文将主要从语言水平、翻译策略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综合剖析造成法律术语误译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应对之策。

二、法律术语误译产生的原因

(一)因语言水平导致的误译

1.术语拼写错误导致的误译

法律翻译中,因外形近似而书写英文词汇时疏忽大意,将单词拼错而致翻译出现重大误解或错误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称之为“甲型病状”[4],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词缀不同而导致的误译。dependent与independent,两词语分别译为“附属的,受抚/赡养的;受抚/赡养人”和“独立的;不相关连的;无党派的”。

例如: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译文:A third party who deems himself entitled to an independent claim with regard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both parties has the right to initiate an action. 如果将independent claim替换成dependent claim,即“从属权项”,意思恰好相反。

另一种是外形近似导致的误译。主要因粗心致术语拼写错误,如:council与counsel,council意为“理事会,联席会,商谈会”,counsel是“协商,忠告;法律顾问,律师”。如拼错,就可能是the State Counsel(国家律师),而the State Council则是“(中国)国务院”的意思。

例如: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译文:The accused enjoys the right to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如将counsel拼写成council,意思是“被告人有权获得理事会的帮助为其辩护”。

2.术语理解不当导致的误译

法律文本属特定目的文本,有特殊地位和要求。法律术语作为法律文本的组成部分,能否正确理解它是译者面对的最大挑战。源语言与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必须一样,因此,法律翻译不但要语言功能上对等,还须法律功能上对等。很多法律概念所用术语在目的语中因没有确切的对等词,造成法律术语理解错误,从而丢失源语中应有涵义。有时虽不难理解,但因望文生义,导致常识性误译。如在《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2004)(以下简称Black)中,law reports释为:A published volume of judicial decisions by a particular court or group of courts[5]4061,所以译为“判例汇编”更恰当,而不是“法律报告”。再来比较final judgment与final appeal。Final judgment解释为:A court’s last action that settles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disposes of all issues in controversy[5]2466,应译为“本审法院的最后判决(仍有上诉余地)”,而在《英汉法律词典》(以下简称词典)却被误译成“终审判决”[6]。“终审判决”应译为unappealable judgment或judgment of last instance/ resort。同理,final appeal译成“终审上诉”也是误译,既是终审,不可能再上诉,正确意思是“终审前提起的上诉”。Mistrial意思为“因重大失误而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不应译成“错误审讯”。Legal form误译为“法定方式,法定形式”[6]480,应译成 “司法文书”。Criminal action不译成“犯罪行为”,而是“刑事诉讼”。犯罪行为可译为criminal act。Civil death应译为“宣告剥夺权利”,不是“被宣告的死亡”。这类误译比较普遍,本文不逐一列举。

3.词义近似导致的误译

法律翻译中,英汉法律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意义近似甚至同义,翻译时很难确定最佳译文,稍不注意便混淆是非。词语内在意义要比外在形式复杂,词义能否正确选择,取决于译者对原文的正确理解,而要正确理解原文,就要对原文进行反复推敲[7]。看下面两组罪名词语:

Embezzlement、defalcation与encroachment都有“侵吞、侵占”的意思,但内涵不同:embezzlement意为“侵吞任何钱或物”;defalcation 为“挪用公款罪”;encroachment解释为An infringement of another’s rights,An interference with or intrusion onto another’s property,并举例,被告的树枝越过围墙到了原告的院子为侵权[5]1601,因此译为“侵吞/占他人的不动产”较合适。

Theft、larceny、shoplifting和burglary,它们均有“盗窃”之意。普通用法中,theft是在未经他人同意或允许的情况下故意剥夺主人合法持有该财物的行为。该词语也可用于下列财产犯罪的非正式简略语:burglary、embezzlement、larceny、looting、robbery、shoplifting、library theft和fraud。此时,theft与larceny同义。Larceny译为“盗窃罪”,是非法获取他人动产的犯罪,为普通法中的一项罪名。但英国现已不用该罪名,被分化为burglary、robbery、fraud、theft以及相关罪名,在美国larceny还是一项独立罪名。所以前两词语都可译为“盗窃罪”,为通用罪名;shoplifting译为“入店行窃罪”;burglary译为“入室盗窃罪”。我国刑法也有类似易混淆罪名——抢劫罪与抢夺罪,译成英文时分别为robbery与looting。

(二)翻译策略选择不当导致的误译

中国与普通法系国家在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及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不同,法律翻译中出现了很多无对等词的情况。为反映法律术语内涵,表达其所有的特性和价值,针对法律汉语中无对等词现象,法律翻译中借用和引用法律术语时一般采用某些翻译策略解决,但如果策略选择不当,结果会适得其反。实践中,音译和直译最易造成误译。

1.音译不当导致的误译

法律英语的人名、地名及表示的新概念在汉语中找不到对等术语表达时,均可采用音译法。音译是一种以源语内容的发音在目标语言中寻找发音相近的内容进行替代的翻译。但这些目的语中发音相近的内容与所替代的源语内容在字面意义上往往毫无关联[8]52-53。例如:Draco’s code音译为“德拉古法典”,如不解释或意译,外行甚至内行都不知其“严酷法典”的内涵。早先翻译democracy时,译者因对该词意思把握不准,采用音译“德谟克拉西”,也有译为“德先生”,实际上,“民主”一词在汉语文化中并不空缺,最早出现于《尚书》“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于成汤”,意思是:暴君夏桀残民以逞,不配做民之王,推翻夏桀的成汤才是民主。严格意义上说,前述两种音译为误译。

2.直译不当导致的误译

如按字面直译,civil prisoner 就译成“民事犯”[6]143。而民事和罪犯是无法扯在一起的,实际上应意译为“普通刑事犯”[9],该词语与state prisoner(政治犯)为相对应的概念。有人将mixed subjects of property译为“财产混合体”,此翻译并不准确,虽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表述,但因为有mixed一词,因而通过解释,译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混合”。再看common law定义有:(1)The body of law derived from judicial decisions,即判例法;(2)The body of law based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即以英国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律系统;(3) General law common to the country as a whole,即与地方法相对应[5]831-833。国内翻译界将其直译为“普通法”,根据上述解释,应译为“判例法”“习惯法”或“非制定法”,以及译为“法系”。虽译文不是非常确切,但其沿用已久,且已被大家接受并广为使用,没有必要再译新名[10]。

(三)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文化翻译者认为文本不是一个语言静止不变的标本,而是译者理解作者意图,并将这些意图创造性地再现于另一文化的语言表现[11],因而翻译不仅是对语言的翻译,更是一种文化协调与交流。而英汉文化差异一直是英汉互译的巨大障碍,对翻译活动有很深影响。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种术语、概念、意识等之所以能进行比较、分析和沟通,在于人们可以从中找到相互间的“功能对等词”[12]。由于我国与普通法系国家间有许多文化差异,英语法律文化中的内涵在中国文化里存在“缺项”[13],从而导致法律术语的误译,以至于影响跨文化法律交流和法律移植。

1.法院制度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我国法院审案时,将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到不同审判庭,所以有民事庭、行政庭、刑事庭等区分。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却分为Queen’s Bench Division、Family Division与Chancery Division。这些术语在我国法院制度中不曾见,很难找到对等词来翻译。Queen’s Bench Division解释为:The English court, formerly known as the Queen’s Bench or King’s Bench, that presides over tort and contract actions, applications for judicial review, and some magistrate-court appeals[5]3929。词典译为:“高等法院后座法庭所属分庭。”[6]684笔者认为译文太过复杂且不准确,首先“高等法院”不需译出来,因为Queen’s Bench Division中无high court词语,“所属”也多余,直接译为“王座分庭”,简洁到位。Family Division为英国高等法院中的一部分,主要审理离婚、与儿童相关的以及遗嘱案件,词典译为“家庭法庭”[6]325。笔者认为不准确,首先“法庭”一词用court表述,而术语Family Division无court;其次“家庭”一词过于狭窄,直译为“家事分庭”,既可填补词汇空缺,又能恰当反映其审判管辖范围。

2.法官制度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相对于我国法官制度,英美国家的法官制度显得细致。按照是否给薪水分为Salaried Judiciary、Fee-paid Judiciary 和Unpaid Magistrates;按法院级别分为Judge(下级法院法官)和Justice(上级法院法官)。翻译中易遇到不少难题,例如:associate judge解释为An appellate judge who is neither a chief judge nor a presiding judge[5]2461。由于我国法官制度中没有对等词,易误译为“助理/陪审/助理法官”,而根据解释,associate judge应译为“不兼任庭/院长的上诉法官”。再如chief justice易误译为“首席法官”,根据解释,应译为“(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 最高级法官,如院/庭长,审判长,主管法官”,或“首席大法官”更合适[5]2530。还如chief judge指其他法院最高级法官[5]2461,译为“首席法官”较合适。

3.陪审团制度文化空缺导致的误译

在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告的权利非常重要。例如:Information释为:A formal criminal charge made by a prosecutor without a grand-jury indictment[5]2282。各种普通词典和网络词典中,information只有“信息,数据;通知;消息;知识”,连“情报”的意思都没有,很容易误译。根据解释,作为法律术语,应译为“(检察官提起的)控告起诉书”。Indictment 解释为:The formal written accusation of a crime, made by a grand jury and presented to a court for prosecution against the accused person[5]2260,应译为“(大陪审团提出的)控告书”。普通法中,两术语均为刑事起诉书,两者差异在于发起主体不同:indictment是由大陪审团针对比较严重的犯罪予以审查后正式发起的控告;而information是由检察官直接发起。我国无陪审团制度,刑事案件的起诉均由检察院承担,没有information与indictment的区分,找不到后者的确切对等词。

三、法律术语误译的应对策略

由于法律语言长句多、结构复杂、措辞考究,而译者对母语或所学的外语掌握不精以及专业知识不足,抑或对原文研究不透,导致理解错误而误译。如再现法律术语,译文就易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语言不规范,意思不清,从而导致误译。法律语言具有权威性,稍有翻译不慎,后果难以想象。因此,可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

(一)提高译者语言水平

就英译汉而言,法律翻译涉及到语言学、法学和译学等多学科,是翻译行业公认难度较大的一个领域。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译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法律翻译避免粗心大意,认真校对和核实,减少拼写错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错误而导致翻译失误。其次,要熟练使用外语和翻译知识。运用各种翻译技巧精确地表达原文的真实含义。再次,母语功底扎实。优秀的法律译者既是法学家,也是双语语言学家。译者如要译出一份好的法律文本,要具备深厚的母语功底,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强。译文不仅要符合原义,而且要通顺流畅,符合地道的译入语的语言规范,真正做到“信、达、规范”标准。如果译者无深厚汉语文化底子,即使外语不错,也难以达到上述标准。最后,要掌握法律文本特点和熟练使用法律翻译工具。从事法律翻译必然面临不同的法律文本体裁,这需要平时注意查阅、收集、储存、整理不同类型的文本资料,熟悉这些特定体裁、篇章结构、用词和表达等特点。译者在理解英文原文时勤查工具书,熟练使用法律翻译工具,如法律书面词典、法律网络词典、金山词霸或stardict等词典,善于使用Google和Baidu等搜索引擎并参考他人翻译。对译者来说,要达到理想的法律翻译境界非常困难,但这是每个译者都应持有的态度。

(二)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

所有翻译策略中,音译策略有诸多益处,用音译来填补空缺术语,不但可避免目的语中的相似性概念造成的意义偏差,而且使用音译可避免对姓名、地名、国名等翻译的贬义色彩,可使外来术语快速融入汉语,使译后术语简洁易记。但音译只能表音不能表意,既不能望文生义,而且易产生歧义。翻译是再编码过程,转换后的编码理应是目的语使用者熟知和已使用的编码,目的语使用者才能从编码中读出源语要传达的信息。所以,翻译理应以意译为基础[8]52-53。汉语中的法律术语及其语义空缺,用意译法可以有效予以填补,首先能对法律英语术语的有关现象或事物进行解释说明,而且对法律汉语已有概念增添新义项。许多术语及其概念开始只出现在法律英语中,这些术语被介绍到汉语中时,可采取音译、直译法,也可兼用意译法。采用意译能在语音、语法、语义等方面更符合汉语规范,读者更易接受。例如,barrister和solicitor的汉译,过去音译为“巴律师”和“沙律师”。实践中,barrister指专门在高等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师;solicitor只在基层法院和治安法院出庭,以及分家析产、立遗嘱、离婚之类日常事务需制作法律文书,为商业事务提供咨询及文件服务等。因此,把他们分别意译为“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更为恰当。翻译界的发展趋势是音译与意译兼用,除了上文所述早期音译所表现的缺点外,还因为汉语的生命力、包容性和表现力强,具备很强的意译能力。

中国与西方在很多法律理念上存在差别,如果直译法律英语术语,难以表达本来意义。由于法律概念不对等,有些词翻译过程中牵强对应而造成误译,使读者产生模糊的概念。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作一些人为的译文增减就成为必要[14]。于是翻译实践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一种音译或直译加意义补充的翻译,即解释性翻译。对于这种翻译法,译者总是在尽量保留源语言特性的同时进行解释,使译文意义更为清晰。解释性翻译是指翻译时对所译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性说明,它是对语言意义的解释和对背景知识的补充说明。即便翻译后出现一些必要的增补而导致在字数甚至内容上不对等,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翻译方法,也是解释源语文化的重要途径[15]。例如:“Itinerant judges created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如果直译为“巡回法官们创造了普通法的历史”就不能准确表达本义,而译成“(皇室法院的)巡回法官们创造了普通法的历史”,这种适当解释会使英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事实得到更清楚表述。因为这不是普通法官,而是皇室派出的巡回大法官,不是代表普通抽象的意义[16]。但采取这种翻译策略必须遵循四条标准——通顺、适度、情节和文体。解释性翻译作为翻译手段,通过恰当删减在源语用者和译语用者间搭起跨文化交流的桥梁。

(三)深谙英汉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的总和[17]。英汉语言中大量独特的法律术语在对方语言中很难找到现成术语来表达。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很大,法律术语作为法律信息、思想、观念和情感交流的文化符号,历来是法律翻译的一大难题。如果以基于大陆法系的固有思维模式和理念去理解和参悟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且用法律汉语去硬套英美的法律术语,难免会在法律语言文化交际以及翻译中产生错位或谬误。由此,熟悉英美法律体制便成为法律英语翻译最重要的一个先决条件,并且了解法律术语的深层次文化内涵。张中秋教授将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概括为八个方面:法的形成上的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法的本位上的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法的文化属性上的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法与宗教伦理上的伦理化和宗教性、法的体系上的封闭性与开放性、法的学术上的律学与法学、法的精神上的人治与法治、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的无讼与正义[18]。这些法律文化差异是法律翻译时必须加以掌握的。法律是知识涵盖面极广的学科,仅熟悉普通法律知识和精通外语并不足以翻译出上乘之作。译者的知识面不但要涉猎广泛,还应对感兴趣的领域做到精深,这样才能使译文靠近该领域的专家水平。

四、结语

法律翻译涉及法学和语言学,专业性强,精确度要求高,非深入其中难以准确理解其意思。所以,翻译法律文本较之翻译普通材料要更难。法律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语描述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并使它被普遍接受,法律工作者也能用其交流。译者必须熟悉源语和目的语的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全面分析法律术语和概念不对等或空缺的根源与类别,反复探究相应的翻译策略,避免误译,提高翻译质量。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今天,法律移植对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贡献不可估量,法律及其相关文化更是随着翻译而不断传播。尽管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可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各种因素,但法律术语翻译无疑是这一切的基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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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璠)

On Mis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Terms

LIU Guosheng

(Department of Public Courses,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230, China)

Abstract:The mis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 results from the capacity of the translator, such as misspelling, miscomprehension, being wrongly-chosen among similar meaning terms. In addition, improper choosing translating strategy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egal cultures also can lead to mistransla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some examples, some related solutions are suggested, such as, improving the translator’s language proficiency, choosing the proper translating strategies, and deeply understanding cultures of legal English and legal Chinese.

Key words:legal English;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term; legal culture; translating strategy

*收稿日期:2016-01-11

基金项目:广东警官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涉外警务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双语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2015QNGG08)

作者简介:刘国生(1975—),男,江西宜春人,广东警官学院公共课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翻译。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297(2016)03-0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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