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体系研究——以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例
2016-03-23崔家新
崔家新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体系研究——以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例
崔家新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摘要: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是学术伦理问题。价值观的扭曲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学术伦理问题多发的潜在风险,应以系统性、回应性、常态化教育为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的指导原则,充分尊重研究生的主体性,发挥其能动性,辅以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学术伦理教育的实效及制度规制作用的发挥,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几率,使其不想、不愿、不敢做出学术不端行为。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规制
研究生教育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发展优劣的重要衡量指标,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良好的学术伦理修养一直是研究生教育的价值追求,但近年来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与蔓延,严重扭曲了这种价值追求,直接影响了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明确要求“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问题也就是学术伦理问题,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虽然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尚未显现,但难免存在学术伦理受侵蚀的风险。为了将这种风险最小化,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的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的体系构建理应作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基础性工作而予以强化落实,并使其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一、行为分析与原因探讨
何谓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在2009年3月19日发出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必须严肃处理的七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属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国内各高校在其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将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虚开发表论文接收函及泄密等行为也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有研究者针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调查统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类型的发生几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引用不注明出处,论文署名不按学术贡献排序,抄袭,剽窃,伪造、编撰实验数据和参考文献,代写论文和买论文,伪造文章发表接收函。[1]由此可见,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更多的是学术失范及学术投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学术伦理,虽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不同于权钱交易的学术腐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可控性。
对于研究生多发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有研究者指出“从诸多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案件中,很容易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具体学术制度和模式设计中有太多背离学术正当目标的‘利益引诱’。这些利益看起来好像也是‘正当的’,比如评职称、拿奖学金、拿学位等等”[2]。如此,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归结为外部的客观环境,置身于这种客观环境中,研究生不能不、不得不突破学术伦理底线,投机而获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研究生的学术伦理水平与其学术能力不是同向的,高年级研究生低于低年级研究生,博士生低于硕士生”[3]。也有研究者从研究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考虑,从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学术道德具有价值性,研究者个体的学术价值追求是学术道德规范的源泉,研究者如果没有了学术价值追求,就没有必要去构建学术道德规范,而研究生受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心理浮躁,在学术价值观念上存在误区,进而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学术不端行为”[4]。显然,以上分析不无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学术伦理观念出现扭曲的主客观原因。而这些主客观原因恰恰构成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诱发因素。现行的体制下,这些诱发因素普遍存在而不可避免,这也是为什么尽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台了各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而形形色色的学术不端行为仍大量存在的原因。除此之外,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的监管缺位或得过且过以及价值观教育的非系统性则进一步强化了以上诱发因素,不利于良好的学术伦理氛围的形成。
作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虽刚刚起步,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诱发因素不仅存在而且比老牌研究生培养单位更具有多发性。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由于知名度较低,招生较为困难,为了完成招生指标,对于生源,在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下,基本上持“来者不拒”的态度,这样很可能招进很多同等学历的甚至是专业不对口的考生。这类考生功利性价值观一般较为突出,潜心学术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出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美誉度的考量,一般设置了较高的学位授予条件,对于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较低的生源素质与较高的学位授予标准,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客体,要达到和谐统一,有其可能性,但也在客观上增加了研究生铤而走险,违背学术道德,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因此,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应作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二、理论基础与体系框架
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实质上就是对学术伦理的失范,学术道德问题的实质就是学术伦理问题[5],因此,究其本源,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应上升到价值观层面的伦理教育,以客观的教育行为,影响进而扭转研究生主观上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使其不愿、不屑实施学术不端行为。虽然“自律是道德的基础,道德作用的发挥不应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6],但缺乏制度规范,光靠自律,一方面会使行为人无法明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研究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稿多投”行为即为一个典型例子。很多研究生认为,论文发表是稀缺资源,具有不确定性,发表周期又长,“一稿多投”恰是应对此种情况的有效技巧,只要不存在同时在两家刊物发文的情况,这种技巧性投稿,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另一方面,会使行为人无法知悉相应的行为后果,也就无法起到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因此,完善的制度规范是必须的,它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研究生不敢铤而走险,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无论是学术伦理教育还是制度规范的建立,都不应人为地割裂二者的联系,重此而轻彼,甚至认为,“学术伦理的问题只能通过学术伦理的重建来实现”[7]。殊不知,“学术道德有规范和价值两个维度,规范产生的是学术的底线伦理,作为基本的行为底线禁约,而学术道德的德性价值,是学术活动走向美德伦理的牵引和导向”[8],正确而有效的做法,应是深化二者的联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使其融会贯通,相辅相成,以研究生的底线伦理为基础,培养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美德伦理。
因此,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仔细审视自己的研究生培养过程,从零开始,从基础性工作及学校实际出发,在吸收其他高校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体系,这一体系应形成表一所示的完整的回路。
图一 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体系框架
如图所示,在这一体系中,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主要存在于入学教育阶段和培养阶段。入学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介绍及案例警醒教育,使研究生建立基本的学术伦理认知,知道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影响可能存在的功利性价值观。进入培养阶段后,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不定期的学术伦理教育活动的开展等方式强化认知,使研究生树立踏实学术研究的理念。在教育的同时,借助中期考核、奖学金申请的机会,对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予以监管,以中期考核制度、奖学金评审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制,以制度规制进一步强化教育效果。到了学位申请阶段,主要发挥制度的规制作用,以全面的学术成果审查、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送审等方式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全面检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教育或是惩治。
无论是培养阶段的抽查式学术伦理监管还是学位申请阶段全面的学术伦理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一方面予以批评教育、行为惩治,另一方面必须总结典型例子,整理成册,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重要教育素材,对研究生进行警醒教育。
三、制度构建与路径选择
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制度规制体系的构建不是问题解决的全部,以何种路径,如何完善有关制度才是化解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在这一过程中,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始终抱着“为什么研究生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疑问,结合学校实际,以基础性制度构建,择取有效的学术伦理教育路径,防微杜渐,努力减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一)以系统性、回应性、常态化教育为指导原则
现代系统论认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是系统论的核心问题,只有把整体与部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认识系统。整体对系统的存在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部分(或要素)则起基础作用。在认识系统时,应着重把握整体,同时要兼顾部分,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9]。按照系统论的要求,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的制度构建和路径选择应从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这一整体目标着眼,坚持系统性的指导原则,兼顾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时机的部分性要素,明确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的实施者,充分发挥导师的教育主体作用,将导师的教育职责化,制度化。同时,以人为本,优化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内容,贴近研究生实际,增强教育内容的可接受性、可操作性。把握教育时机,充分发挥新生入学教育的时机,将研究生学术伦理要求作为新生入学的第一课。
所谓回应性教育原则指的是教育者应对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情绪变化、意见反馈予以关注并归纳总结,适时对受教育者予以积极回应,从而在回应中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效果。这就需要教育者及时了解受教育者的感受,以不定期的调查研究,评估研究生对学术伦理教育的教育内容、方式的反应,并积极回应,从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在积极参与中接受教育,变被动教育为主动教育。同时,以回应性教育为指导原则,还要求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主体在实施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对教育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予以认真评估,进行过程管理,理顺教育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抓主要矛盾,分清主次。对于研究生群体众多的老牌研究生培养高校,回应性教育有可能受制于研究生的数量,也许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研究生培养基数少,更有利于回应性教育原则的发挥,如果能做到及时跟进,及时调整,应能保证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质量。
无论是系统性的教育原则还是回应性的教育原则,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最终都需归结为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常态化教育。常态化教育对于刚刚起步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非常重要,也是研究生学术伦理观念养成并长期潜移默化相互影响,进而形成稳定的研究生学术伦理氛围的关键。做到这一点,需要有系统的学术伦理规范制度,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明示,需要有稳定的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队伍,需要有稳定的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投入,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创新教育模式。
(二)以人才培养制度、监管制度、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基本保证
前文已述,当前过于显性的研究生培养标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研究生的质量需要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完成整个研究生培养环节仅能证明研究生学历的完成,而学位的授予需要明确的学术成果。这是当前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学术成果认定研究生培养水平的原因之一。对于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反映出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培养质量,因此将其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考量方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在研究生持续扩招的大背景下,研究生质量参差不齐,为了获得文凭,无形的压力之下,难免会有研究生铤而走险,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从这一层面看,这种唯学术成果论的研究生质量考量方式也确实存在着可以完善的空间。
为了更好地兼顾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伦理道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当前所要做的是尽可能地减少研究生人才培养制度对研究生学术伦理道德的影响。一种做法就是直接取消对于硕士生的学术成果要求,国内已有许多高校作了尝试;另一种做法则是弱化研究生学位授予在学术成果上的标准,以弹性的多渠道的学分考核作为学位授予标准,这种学分考核可以靠学术成果获得,可以靠各种学科竞赛、发明创造获得,以此减少对学术成果的依赖。
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笔者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方式,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鼓励研究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不以学术论文论高低。但遗憾的是,一些新增硕士学位授予高校在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上,步子迈得小了些,虽然对于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建立了多渠道的学分评价体系,但是却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强化了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要求,甚至以一定档次的学术论文的有无,作为授予学位的最终标准。除此之外,对于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也多采用僵化的学术成果论。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却是,高级别学术论文固然能够代表学校人才培养的水平但不能代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部,也不能反映研究生的在校表现。动手能力强、素质过硬的研究生更适合社会所需。单纯的以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只能说是一种管理上的“投机”行为,更是违背了奖学金评定的初衷。因此,从长远看,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逐步弱化学位授予的学术论文要求,细化奖学金评定条件,转变人才培养质量观念,以加强研究生过程培养与考核,以提高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为根本出发点。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在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与责任追究制度。现实的情况也确实如此,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上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从其实际效果看,这种制度也仅仅是停留在“建立”而已,尚未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实践经验,这类制度基本上建立在其他高校的蓝本之上,尤其是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程序、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的承担后果等。因研究生培养刚刚起步,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尚未建立与相关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监管、惩戒机构,从而使这些制度缺乏执行性。另一方面,即使有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设定了制度,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却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毕竟研究生培养刚刚起步,如果严格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予以监管、惩处,有可能损害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声誉,这对于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而言是万万不可的。为此,一旦出现学术不端现象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此,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学术伦理道德直接关乎学生的道德品质,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事项,不管研究生培养的历史长短,也不论研究生数量多少,都应结合本校实际,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健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监管机构,建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机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以价值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我约束为基本路径选择
根据需求、动机、行为的逻辑关系,人才培养制度、学术伦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冲淡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需求,而价值观的引导则是在此前提下影响研究生动机的关键因素。因此,以系统的价值观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学术伦理观,进而自我约束,应是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路径选择。对于如何对研究生进行价值观引导,需要充分考虑研究生群体的特点。研究生群体也许没有初入象牙塔的欣喜,但却有自以为是的清高,因此,说教、授课及针对性很强的专题学术伦理报告对研究生而言,也仅仅是听听而已,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换位思考,从以下几种方式中,寻求研究生价值观教育的突破口,以期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
1.导师的言传身教。毋庸置疑,导师是研究生求学期间接触最多的人,导师的言传身教会对研究生的思想、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学生少、导师多的特点,一般可以按照1:1的标准为研究生配备导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做到严格遴选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审视教师的学术修养、道德品质,避免导师选聘时的“利益均沾”现象,尝试引入竞争机制、学术委员会匿名打分机制,本着“宁缺勿滥”的态度把好导师选聘第一关。其次,充分尊重学生和导师的选择自主权,给予充分的时间、创造机会增进学生与导师间的相互了解,保证导师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工作的落实。再次,建立健全导师考核制度,通过导师责、权、利制度的建立,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导师的学术伦理修养影响研究生的行为,以导师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研究生的学术行为。
2.校园学术伦理氛围形成。众所周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人又具有从众心理,因此,如果校园内存在浓厚的学术伦理氛围,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伦理意识的养成与强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浓厚的学术伦理氛围的形成,一方面需要丰富多彩的学术伦理教育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需要在研究生群体中建立道德观评价机制。以鲜活的警示案例、寓教于乐的学术伦理活动引起研究生对学术伦理的重视,建立基本的学术伦理观。以明晰的道德观评价进一步加深研究生的道德观念,强化研究生对于学术伦理观念的自我认知,警示自我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这种道德观评价的方式则依据研究生学术成果的学术伦理考察、导师的评价以及研究生的互评,以不同的占比,形成对研究生道德观的综合评价。而评价的结果则与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得、评优及党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紧密结合。如此,双管齐下,逐渐在校园中形成学术伦理氛围,进而影响研究生的学术行为。
3.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自我监督。作为成年人,定然厌倦无尽的说教,而追求自主性。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适应研究生群体的特点,创造条件,使研究生能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这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可具体分为有组织的行为和研究生自发的行为。有组织的行为依赖于研究生群体组织的建立,这主要指研究生会及研究生社团。研究生自发的行为,则是在组织之外,通过学校各种学术伦理教育活动的开展,而形成的自我学术不端行为约束机制。无论是有组织的行为还是自我的约束行为,都需要学校作为积极的推动主体、价值观的引导主体去关注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自我监督情况的发展态势,以辅助性的作用发挥,引导研究生去思考、去反省,真正使他们置身其中,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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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刘正花
作者简介:崔家新(1983-),男,江苏徐州人,淮海工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5年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JGLX15_176);淮海工学院2015年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资助项目“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与规制研究”(DS2015055)
收稿日期:2015-11-27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683(2016)01-01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