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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痕迹和微量物证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1例

2016-03-22王延郑军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小轿车物证车门

王延,郑军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贵州贵阳 550081)

综合利用痕迹和微量物证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1例

王延,郑军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贵州贵阳 550081)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比重日益增多。电动自行车往往行进状态不稳定且容易倒地,事故形态也较为复杂,加之现场物证易受到干扰,事故鉴定工作存在困难。2016年04月06日余某驾驶黑色车与张某斌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性。对此,鉴定人员首先运用侦查实验手段,模拟事故发生过程,排除无效物证,解决了痕迹形态、离地高度不吻合等问题,为案件侦破找到突破口,再综合运用痕迹检验和微量物证比对方法,使鉴定结论互相支持,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为认定嫌疑车的肇事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

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微量物证;比对鉴定

一、概况

许多道路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致使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混杂行驶,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日益增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二轮电动自行车本身具有行驶稳定性差、车身质量轻、容易倒地、缺乏有效防护措施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1]。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没有视频监控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需根据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附属物、散落物和各种痕迹,采取有效的鉴定手段再现事故现场,确定肇事车辆。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鉴定工作有其特殊性:一是电动自行车车身有碰撞痕迹、倒地后与地面摩擦痕迹、被碾压痕迹、早期形成的痕迹,痕迹的多样性给痕迹鉴定工作带来干扰;二是电动自行车经轻微的刮擦,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车身很难发现肇事车辆因轻微接触遗留的微量物证。这时需要综合运用痕迹和微量物证等技术,排除干扰物证,才能得出综合结论。

本案是一起因轻微刮擦导致电动自行车倒地,致驾驶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由于刮擦轻微,第一现场勘验没有提取到有效物证,嫌疑车辆在事发24小时后才被追回,且保存在露天,雨水冲刷造成有效物证一定程度灭失,给鉴定工作带来干扰。经过对双方车辆痕迹和微量物证的勘验,决定采取模拟实验重现事故现场碰撞过程,排除干扰痕迹,辅以微量物证比对互相佐证,成功破获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二、案例资料

2016年04月06日04时22分许,余某驾驶黑色小型轿车由油榨街沿解放路往达高桥方向行驶,至解放路交叉口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斌驾驶并载有张某信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斌受伤,张某信当场死亡,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当事人张某斌对事故发生过程也很模糊,事故处理民警只能通过事发地点前后路口的摄像头进行排查,最终确认一辆黑色小轿车具有肇事嫌疑,24小时后将小轿车追回,与二轮电动自行车一同送往我中心进行检验。

经勘查,小轿车左侧车门有三条明显的刮擦痕迹,图1 A所示,三条痕迹均为连续不间断加层痕迹,其表面可见灰黑色物质。痕迹1和痕迹2最小间距1.1cm,最大间距2.0cm;痕迹2和痕迹3最小间距3.6cm,最大间距5.2cm,痕迹2起点离地面高度是85.2cm,余某坚持该三处刮痕是早期形成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右侧有多处刮擦痕迹,一是来自与小轿车的刮擦,二是自行车倒地后与地面摩擦形成的痕迹,刮擦形态的多样性增加了痕迹检验的不确定性。后尾箱三条痕迹特征明显,痕迹Ⅰ、Ⅱ呈带状平行分布,痕迹Ⅱ起点离地高度93.5cm,痕迹Ⅲ面积较大。

图1 车辆碰撞点刮擦痕迹。A:小轿车左侧车门B:电动自行车尾箱

三、检验分析

(一)现场初判。

根据小轿车的痕迹高度,勘查电动自行车上高度匹配的痕迹,高度一致的部位有电动自行车扶手和尾箱,经目测发现扶手末端为金属部件,刮擦痕迹不明显,也不可能在小车上形成三条平行的刮痕,初步排除。用竹刀对轿车车门上三道刮痕上的附着物进行提取时,发现轿车车门的漆面没有损伤,可判断刮擦车门的物质质地较软,故排除扶手金属部件,嫌疑集中在尾箱。

红色尾箱盖上有两道刮痕Ⅰ、Ⅱ,与小轿车车门上的刮痕1和刮痕2的形态、宽度和走向基本一致,但离地高度有8.3cm差距;尾箱底座有大面积的刮痕,与小轿车车门上的刮痕3的高度、宽度和形态差异较大,痕迹可能是电动自行车倒地后与地面摩擦产生的。痕迹Ⅱ位于红色尾箱盖突起棱边上,为尾箱盖和底座的结合部位,初步判断尾箱不会同时在小轿车车门上形成三条刮擦痕迹。小轿车由于停放在室外,且案发当日为雨天,追回车辆时,车身布满泥土,从小轿车痕迹上体现出的颜色被泥土和灰尘干扰,呈灰黑色,与红色尾箱盖及黑色底座颜色不吻合,为鉴定工作带来干扰。

(二)模拟实验进行痕迹比对。

针对痕迹比对两个关键点:一是痕迹的离地高度不一致;二是痕迹的形态不吻合。深入了解案情后,决定模拟侦查所得信息进行实验,以对现场重现。

第一阶段:选取两名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及乘坐人身高体重接近的民警,在不破坏车辆痕迹的前提下,骑行电动自行车,同向接近小轿车左侧,通过测量,发现红色尾箱盖上的两道刮痕与小轿车车门上面两道刮痕高度基本一致,且两道刮痕之间的距离也一致。

第二阶段:将电动自行车右倾,倒向小轿车左侧车门,模拟刮擦过程中发现,尾箱受到挤压发生了形变,尾箱盖和底座分离,两部分同时刮擦到车门,尾箱盖和车门有两个接触点,底座和车门有一个接触点,出现三道刮痕,较好的模拟了小轿车车门上三道刮痕的形成过程。

(三)微量物证佐证分析。

由于尾箱黑色底座上的Ⅲ号刮痕面积比较大,与小轿车门上的3号刮痕形态大小不一致,不能确定3号刮痕是否为尾箱底座刮擦所产生。为了证实模拟实验的推测,还原事实真相,分别提取了小轿车上3号刮痕的灰黑色粉末和尾箱底座黑色塑料,对微量物证进行红外光谱比对。

图2为微量物证的红外光谱。根据谱线B:电动自行车尾箱底座黑色塑料的红外特征吸收峰2921 cm-1、1458 cm-1、1367 cm-1、1166 cm-1,可鉴定塑料种类为聚丙烯,由特征吸收峰1019 cm-1可鉴定塑料中含有滑石粉填充物[2]。A和B进行比对,两者主要官能团吸收峰位置完全相同,峰型基本一致,各主要官能团在其吸收位置的峰强度也基本一致。A和B的区别在于吸收峰1019 cm-1的强度不一致,反映出物证A中的滑石粉比例大于B。推测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小轿车的刮痕受到尘土的污染,提取物中掺杂有类似滑石粉硅酸盐成分,提高了硅酸盐的比例;二是通过刮擦方式产生的痕迹微量物证中,滑石粉的比例高于尾箱表层塑料。聚丙烯塑料中滑石粉填充物比例的细微差别,不影响物质种类的判断,结合物证刮擦过程和受污染物干扰的情况,可以出具比对一致的结论。

图2 微量物证的红外光谱

经办案单位反馈得知,经审讯,在科学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小轿车驾驶员余某对交通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四、讨论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痕迹检验工作要注意事故现场的分析,案情掌握不能局限于表面现象,应充分了解车辆刮痕、现场散落物、车辆附着物等物证,考虑车辆之间可能发生的碰撞方式,不遗漏与鉴定相关的细节。本案中鉴定人员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推演,跳出思维定式,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进行模拟,尽可能真实的还原刮擦现场,成功解决了痕迹离地高度和形态不一致的问题,为案件的侦破找到了突破口。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刮擦痕迹的形成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尾箱发生了形变,导致刮擦痕迹的形态和高度与检材提供的信息不吻合,对痕迹鉴定造成干扰;二是嫌疑小轿车时隔24小时才追回,且置于露天,刮擦部位受到泥泞、灰尘和雨水的影响,微量物证受到污染,影响比对结果。由于关键证据受到污染,干扰因素较多,如果仅用某一种鉴定方法,不能得到可靠的鉴定结论。因此,本案鉴定工作不局限于委托鉴定要求的限制,综合运用多种鉴定手段,利用痕迹检验和微量物证比对技术相结合的方法,鉴定结论互相佐证,互相支持,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鉴定工作上新的台阶。

此外,该起事故是由质地较软的尾箱与质地较硬的车门刮擦引起的,由于碰撞轻微,电动自行车上没有发现小轿车留下的漆片等微量物证,轿车车门只有轻微的刮擦痕迹,车门没有发生形变,连表面清漆层都没有受损,如果没有及时追回车辆,刮擦痕迹很可能灭失,鉴定工作就会无法开展。本案件给办案民警和鉴定人员一个提示:及时追回嫌疑车辆,妥善保存物证是有效开展鉴定工作的前提。

[1]张辉,朱明.通过痕迹认定肇事车辆[J].中国司法鉴定,2013,(4):67-68.

[2]冯计民.红外光谱在微量物证分析中的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67-68.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Trace and Micro Evidence in Solving a Hitand-run Case

WANG Yan,ZHENG Jun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electric bicycle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frequent.It’s difficult to evaluate the accident because electric bicycles are instable in moving and easy to fall down,and material evidences are liable to be disturbed.The case caused by a black vehicle and a two-wheel electric bicycle was typical.The examiners took some experiments to simulate the accident,exclude invalid evidences,which were helpful to solve problems such as the misfit of the trace form and the height above ground.By this way,the examiners made breakthrough of the case.Both the trace detection and micro-evidence comparison were used to make the appraisals correspond to each other,increase the reliability of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and

Traffic Accident;Trace Detection;Trace Evidence;Comparison Identification

D918.916

:A

:1674-5612(2016)04-0070-04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05-16

王 延,(1986- ),男,湖南娄底人,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理化检验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理化检验、微量物证检验;郑 军,(1987- ),男,四川绵阳人,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交通类痕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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