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实证研究

2016-03-22张颖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

张颖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实证研究

张颖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度,对有效地发挥律师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和完善司法制度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对S省的实证研究发现,侦查人员的保障理念有了较大的进步、会见的程序规定基本落实、会见的条件有所改善,会见量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但依然存在限制会见的情形、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与意见表达权不受重视、律师与办案人员之间沟通不畅等问题。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实证研究

有学者指出“是否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和赋予其怎样的诉讼权利,在现代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1]。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扩大并完善了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将辩护权延伸到审前的侦查阶段,契合了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在立法上为推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进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为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两院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期侦辩双方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实施”,立法规定能否得以付诸实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执业环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成为衡量法律实施效果的一个维度。带着这些问题,课题组进行了实证调研,期望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客观考察,展现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实施与保障的真实图景,找出立法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差距,提出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未来的立法改革提供参考。

一、实证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准确把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实际状态,课题组分别在S省L市、C市、G州的公安局、看守所、律师事务所,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小规模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实证调研,基本情况如下:

(一)问卷调查。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不同的主体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不同理解与感受,课题组针对办案民警(包括法制民警)、看守所民警、辩护律师设计了三种有交叉又有区别的问卷,内容涉及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辩护人地位并增设诉讼权利的主观看法、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运行和保障情况及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共发放问卷650份,收回有效问卷593份,有效回收率91.2%。具体基本情况如下:

1.办案民警的问卷。课题组在L市、C市、G州针对办案民警发放问卷,在有效问卷的调查对象中,男性242人,女性28人,其中参加工作2年以下的11人,2—5年的52人,5—10年的98人,10年以上的109人;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下的90人,本科的172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8人。

2.看守所民警的问卷。课题组针对L市、C市、G州的看守所民警发放问卷,在有效问卷的调查对象中,男性71人,女性26人,其中参加工作2年以下的5人,2—5年的15人,5—10年的30人,10年以上的47人;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下的13人,本科的80人,研究生1人(其中3份问卷未填学历)。

3.辩护律师的问卷。课题组在L市、C市、G州的律师事务所发放问卷,在有效问卷的调查对象中,男性166人,女性61人,其中,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13人,仅占被调查人数的5.7%。兼做其他类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214人;受教育程度为本科的191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36人。

(二)个别访谈。

在梳理国内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前期调研所发现的问题,课题组对承担法制工作的民警、看守所民警、辩护律师等30余人进行了个别访谈,了解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知情权、提出意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情况。

(三)召开小型座谈会。

课题组在L市公安局L分局、C市公安局看守所、L市某律师事务所分别与刑侦、经侦、禁毒、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案侦民警、看守所民警、刑辩律师召开座谈会,就“侦查阶段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座谈。

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进步性

通过对上述实证调研资料的梳理和分析发现,自新法实施以来侦查阶段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办案民警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意义较之过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过去在侦查阶段存在的“会见难”的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度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理念进步,诉讼权利基本得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并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多的诉讼权利。在问及办案民警对于侦查阶段律师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的看法时,认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进步意义”的有68人,占35.1%,认为“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的有99人,占51%,认为“束缚了手脚,打击犯罪难度加大”有27人,占13.9%。(见图一)。同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律师可持三证无障碍会见的规定,有48.7%的民警表示“具有进步意义”。在问及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时,有46人认为 “得到有力保障”,占17.1%,有197人认为“得到基本保障”,占73.2%,有24人认为“和过去差不多”,占8.9%。(见图二)从宏观层面来看,通过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以达到保障嫌疑人人权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大部分办案民警的认同,并在诉讼过程中基本保障了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由于对抗性的增加而使得民警感到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

图一 办案民警对侦查阶段增加律师诉讼权利的看法

图二 辩护律师对侦查阶段诉讼权利保障的看法

(二)会见的程序规定基本落实。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持三证进行无障碍会见,看守所至迟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则。从立法规定落实的总体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认为有关会见权的规定落实情况很好的有65人,占24.2%,认为基本落实的有182人,占67.7%,认为落实不好的有22人,占8.2%;相同的问题,看守所民警的自身评价则更高,认为落实情况很好的有76人,占78.4%,认为基本落实的有21人,占21.6%。

在问及“普通刑事案件的会见看守所是否在48小时内安排”的问题时,认为“是”的律师有171人,占64%,看守所民警85人,占88.5%;认为“基本是”的律师有82人,占30.7%,看守所民警10人,占10.4%;认为“不是”的律师14人,占5.2%,看守所民警1人,占1%。同时,75.5%的律师和94.8%的看守所民警表示会见无次数上的限制,72.4%的律师和91.8%的看守所民警表示会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由此可知,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且会见无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情况较好,律师会见的自主性增强,不安排或超期安排会见已不再是律师会见的主要障碍。

在问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要求出示三证以外的其他材料”时,186名律师认为“没有这种要求”,占69.9%,18名律师认为“不一定,有些地方要求出示”,占6.8%,而63%的看守所民警认为是否要求出示三证以外的材料要视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限制会见的人员要求律师出示办案单位或检察院出具的许可会见的文书。另外,据看守所民警介绍,由于律师执业证在年审期间辩护律师无法出示,年审期间也要求律师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专用的介绍信、证明等。

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监听”的问题,96.9%的看守所民警和76.3%的律师均表示没有监听。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可知,看守所内律师的会见室只有为安全考虑而安置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只有图像而没有声音。

(三)会见的条件有所改善。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看守所的会见量大幅度增加,看守所有关会见的软硬件条件面临了新的挑战。为了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看守所也推出了一系列的举措积极应对。

第一,增加律师会见室,改善会见室的环境。课题组调研的各看守所均增加了律师会见室,并且已经改善或正在改善会见室的环境,将过去的隔离玻璃改为了隔离栅栏,便于律师和嫌疑人进行交流,会见室的墙上增设了能显示温度、湿度、时间的设备,出于保证安全的目的,会见室内安装了监控设备,监控室内可以全程监控,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可以使会见在相对独立、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便于律师和嫌疑人进行自由、有效的交流,进而实现会见的目的。从调查结果来看,13.3%的律师和59.6%的看守所民警表示会见室完全够用,69.3%的律师和38.3%的民警表示会见室基本够用,仅有17.4%的律师和2.1%的民警表示远不够用。就会见室的硬件设施的建设,19.3%的律师和59.6%的看守所民警表示完全能满足会见的要求,68.4%的律师和38.3%的看守所民警表示还可以,但需要进一步改善。

第二,部分看守所提供了多渠道的预约方式。为了保障辩护律师及时会见,缩短会见时的等待时间,部分看守所表示为律师提供了网上预约平台、通过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会见时间。从调研的结果来看,66%的看守所民警表示提供了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的方式,34%的民警表示未提供;

第三,部分看守所提供了休息室。在问及“看守所是否向您提供了休息室”时,27.1%的律师表示提供了休息室,36.8%的律师表示有些地方会提供,另有36.1%的律师表示没有提供。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看守所为保障会见对软硬件条件所进行的改善不尽相同。经济发达地区的看守所会见室的数量、环境及其他的会见保障性措施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有力。

(四)会见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会见权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会见难”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2007年《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从多个角度完善了会见权的保障和实现机制。从L市看守所的统计数据可知,2012年律师的会见率是32%,2013年为36.8%,2014年为41.5%,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C市看守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律师的会见量增加,主要集中在刑事拘留期间,特别是2014年8月之后,会见平均每天80多人次,逮捕之后的会见相对平稳。(见图三)

图三 近3年L市看守所会见率

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局限性

通过对上述实证调研资料的梳理分析,课题组认为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不管从执法理念还是具体的执法过程来看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会见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有关会见的程序性规定也基本落实,部分看守所对会见的软硬件条件也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会见难”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影响力增强,参与度也有了较大地提高。但是,由于修法的不彻底性和执行的偏差,使得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了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限制会见的情形依然存在。

为了解决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刑诉法规定了普通刑事案件律师可持三证无障碍会见,调研统计结果显示,对此规定,虽然有48.7%的民警表示“具有进步意义”,但13.1%的民警表示“没什么感觉,和过去差不多”,另有38.2%的民警认为“规定超前,与实践有差距”,(见图四)由此可知,办案民警的观念正在慢慢地转变,根据上述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会见的次数、时间基本没有限制,且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均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但由于封闭式的侦查模式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取证方式依然盛行,因此,部分办案民警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有抵触情绪。在问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工作是否有影响”时,70%的办案民警表示“有一定的影响”,26.6%的民警表示“有极大的影响”,仅有3.4%的民警表示没什么影响。因此,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普通刑事案件,仍然有6.3%的民警表示“会限制律师会见”,23.6%的民警表示“有时会限制律师会见”。同时,32.7%的律师表示“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不会限制会见”,63.5%的律师表示“除个别案件外,办案人员一般不会变相限制会见”,3%的人表示“以各种理由限制会见”。而对于限制会见的理由,37%的人选择“案情重大、涉密”,31.9%的人选择“属于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22.2%的人选择“上级指示不能见”,还有8.9%的人表示“没有理由,就是不能见”。(见图五)特别是“三类案件”,成为会见的瓶颈,个别办案机关对“三类案件”做扩大解释,将个别依法不属于限制会见范围案件纳入限制会见的范围。

图四 办案民警对持三证无障碍会见的看法(N=199)

图五 普通刑事案件限制会见理由(N=269)

(二)部分看守所会见条件有待改善。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2013年刑诉法实施初期所凸显的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会见室数量少的问题在市级看守所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会见室的环境也已经改造完毕或正在改造中。目前,会见室数量少无法满足会见的需求主要集中体现在县级看守所。另外,63.5%的看守所民警表示为律师提供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会见的方式,但仍有36.5%的民警表示未提供(主要集中在县级看守所)。而对于提供预约平台的看守所表示,实践中通过预约进行会见的律师数量较少。据了解,一方面是部分律师还不知道本地已经搭建了预约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会见室的数量还不能完全满足会见的需求,因此,很难预约到理想的时间。在受访律师中,有30%的人表示能事先与看守所进行预约,30.3%的表示有时能预约,39.7%的人表示不能进行预约。

(三)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与意见表达权不受重视,律师与民警之间沟通不畅。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同时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有助于侦查机关及时客观地查明案件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办案中出现的偏差,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在课题组的调查中发现,立法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地执行和贯彻,立法本意并未真正地实现。根据刑诉法规定,“了解有关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律师告知有关情况。但在调研中向律师及办案民警问及“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情况,民警如何处理”的问题,统计结果显示,50%的律师和53.2%的民警表示“只告知涉嫌的罪名”,31.7%的律师和23.9%的民警表示 “会告知涉嫌的罪名和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14.9%的律师和21.9%的民警表示“除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外,还会告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性事项”,另有3%的律师和1%的民警表示“不予告知”(见图六)。而在问及“侦查期间律师向警察提出口头意见时,警察如何处理”的问题时,34.9%的律师表示“警察会认真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57.6%的律师表示“警察听一听就算了”,还有7.4%的律师表示“警察不会理会”;当同样的问题在问及办案民警时,有85%的人表示“会认真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仅有11.2%的警察表示“听一听就算了”(见图七)。对同样的问题调查结果差异较大,可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理论上民警都知道如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知情权,但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异化。至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表达权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课题组走访中发现,在侦查阶段提出意见的案件很少,C市某分局两年不超过10件,L市某分局从2011年至2014年9月共10件,当问及“侦查终结前,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书面意见的,警察如何处理 “的问题时,57.5%的律师和82.1%的警察表示会附卷随案移送,34%的律师和15%的警察表示“看看就算了”,而8.5%的律师和2.9%的警察表示“不予理会”。(见图八)

图六 ight="249">images/P28_1212.jpg

图八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书面意见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92.

Empirical Research on Defense Lawyer Litigation Rights Guarantee in Investigation

ZHANG Ying

Guarantee of the defense lawyer litigation rights in investigation pha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xerting lawyer’function effectively,safeguarding the suspect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developing and perfecting the judicial system.Through empirical research of S province,we found that investigators have made a great progress in security concept,procedure rules of meeting are practicable,conditions of meeting have been improved a lot,quantity of meeting shows an obvious rising trend.And there still remains some problems,such as,limitation of meeting,neglect of defense lawyers’right to know and right to express opinions,and lack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lawyers and investigators.

Investigation Stage;Defense Lawyer;Litigation Rights Guarantee;Empirical Research

D918

:A

:1674-5612(2016)04-0019-07

(责任编辑:赖方中)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基地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新型警律关系的构建》(SC15E047);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JCZFZD0403);四川省社会科学 “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法治专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研究》(SC14FZ19)

2016-03-16

张 颖,(1976- ),女,四川雷波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

猜你喜欢

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神秘人约在几点碰面?
市领导会见
市领导会见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
普京会见俄罗斯州长直选的五位获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