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屠呦呦获奖浅析科学发现优先权问题
2016-03-20陈晨
陈晨
(苏州科技大学 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011)
从屠呦呦获奖浅析科学发现优先权问题
陈晨
(苏州科技大学 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011)
科学发现优先权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核心标志,也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屠呦呦获奖的案例分析,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界定、内涵及其意义作了初步探讨,提出了科学发现优先权具有从三个方面促进科学进步的作用:其一,从产权上激励科学家;其二,有效安排科学评价制度;其三,公正评价科学活动。
科学发现优先权;科技成果;屠呦呦
一、科学发现的优先权
科学发现优先权,通常是指由某位科学家或科学共同体首次独自做出的理论发现或实验发现,被赋予知识产权的一种科学荣誉。这个概念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通过默顿*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学派代表人物。发表《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后得到广泛推广,并在当时科学社会学专业领域和科学界反响热烈。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属于优先权范畴,如果细分则属于知识产权里专利优先权的一种,“优先权”一词,拉丁文为“priviledia”,法文为“priviledes”,日文为“先取特权”,在我国台湾地区被译为“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被规定为一种专利优先的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1]。
因此,现在科学家们利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式来确定发现或者发明的优先权,就是依法获取专利优先权的权利。优先权附属于专利申请权之上,专利申请权是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外,知识产权里面又包含了专利权,故专利权的特点是知识产权所共有的,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创造者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包含科学活动在内的一种创造性活动,科学活动首创性表现形式就是科学发现的优先权、技术发明的专利权。科学家由于职业的特殊性,科学发现的乐趣来自奖励制度的特殊性。科学家往往更加在意首创性带来的荣誉,而优先权又是激发科学家竞争的手段。由于科学上的许多发现常常是独立完成的,率先生产出独创性的知识产品只能是一个科学家,并且得到科学荣誉且受到社会认同。这无疑激发了科学家的首创精神。如果当两个以上的科学家同时宣布他们做出了一项相同的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时,就产生了优先权之争的问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罗马公约》《马德里条约》*优先权日期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权只适用于公约所规定的部分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应用型创新专利、表观设计(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不适用。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就某个专利首先提出申请并成功取得注册,从而避免专利被抄袭。
二、屠呦呦发现青蒿素的优先权
屠呦呦荣获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荣誉背后引来了四面八方的争议,科学成果及奖项的归属问题又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一个巨大的奖项到底该颁发给团队还是个人,成为争议的焦点。从屠呦呦2011年获得美国拉斯克奖项开始,争议就不绝于耳。这种争议之声来自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从2010年开始,屠呦呦连续6次得到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路易斯·米勒(Louis Miler)的推荐[2];在国内,饶毅、黎润红、张大庆等著名学者为了给予屠呦呦的研究成果公正的评价,做了长期、艰苦的学术研究和其他工作,但是业内也有人认为屠呦呦从未肯定过团队其他成员及其他团队的工作,甚至对她在领奖台上的致谢也表示质疑[3]。屠呦呦获奖的合理性与她是否在青蒿素研究上具有优先权相关。本文通过这个案例,浅析科学发现优先权带来的科学成果归属问题。
无论是发现青蒿素的提取方法还是纯化,屠呦呦小组都是最早的,1971年发现青蒿素后,1972年随即发表论文。只是处于那个年代,提前发不了论文,即便发了也无法署名,加上当时中国完全没有专利制度,没有知识产权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落地是在1984年,距今只有30多年的历史。因此,由于受到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制约,导致一直以来,屠呦呦受到许多质疑和反对。2009年,屠呦呦出版专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后,有人撰文批评她:在“523”项目研究组中,她夸大了自己的作用,未能对其他成员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事实上,2011年,屠呦呦站在拉斯克奖的颁奖台上,坚定地说:“青蒿素的成绩属于科研团队的每一个人,属于中国科学家群体。这也是标志着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一项荣誉,并被国际医学认可和肯定。”[4]公开场合,屠呦呦的讲话保持着一贯的语气。如今,拉斯克奖拉开的争议又一次在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上上演,业内人批评说,“把奖颁给她一个人,对其他参与者不公平”。但是从拉斯克评奖委员会那里得知,之所以把奖颁给屠呦呦,依据的是三个“第一”:第一个把青蒿素带到523项目组,第一个提取出有100%抑制率的青蒿素,第一个做了临床实验*转引自人民日报评论:《屠呦呦为什么落选院士 一人获奖公平吗?》,参见人民网,2015年10月5日。。也就是说,评奖委员会认可了屠呦呦在获奖项目中的三个“第一”,并把“第一”这种优先性,作为衡量科学成果归属的最终标准,在科学共同体中,这是科学发现的优先权。毋庸置疑,用“第一”这个词来肯定屠呦呦的成果,同样意味着认可了研究抗疟疾药物团队中其他成员的努力,承认了每个成员的科研能力,对他们表达了与屠呦呦相同的敬仰和尊重[5]。
在“523”项目任务中,屠呦呦是负责这个研究项目组的组长,青蒿是他们找到的众多中药材中的一种,课题组先后用多种方法提取青蒿素,但青蒿提取物无法达到100%抑制率,不稳定。后来,屠呦呦在中医药古籍中发现古人对青蒿的使用方法是“绞取之、尽服之”。1971年,屠呦呦本人首次提出用乙醚提取青蒿素,立刻导致青蒿的高效性,屠呦呦1972年在全国工作会议上报告了这一方法。无可争议的是:(1)屠呦呦在研究大量文献后提出用乙醚的主张,奠定了后期使用乙醚提纯青蒿素的基础;(2)具体分离纯化获得青蒿素的工作由屠呦呦课题组的成员钟裕蓉来完成;(3)其他研究组在公开会议上得知屠呦呦小组发现青蒿作用以后,才纷纷转向青蒿素研究,发现时间均晚于屠呦呦研究组;(4)屠呦呦研究组首次分离出纯化的青蒿素晶体,对确定药物物理稳定性的方法起到关键性作用,而其他小组获得纯化分子也晚于钟裕蓉[5]。因此,依据科学的评判标准,屠呦呦都是当之无愧的得奖者。这就是前面所提及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作为衡量科学成果最终归属的依据。
三、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作用
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意味着对科学家成就的肯定。这与科学制度规范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科学制度把独创性置于首要地位,科学家们则会把优先权认定为科学的价值取向,从而构成科学创新精神的动力源,对科学进步和科学家的创造活动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
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从三个维度[6]促进科学进步,促使科学家不懈努力:其一,从产权上激励科学家;其二,优先权认定的科学评价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其三,优先权基于科学评价活动客观性认定的公正性。因为一项科学成果的出世,不可能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最重要的贡献者,否则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真正意义。从产权上激励科学家,才能使科学家全身心投入到科学事业中去,一旦他们的科学研究取得成功,不仅以获得荣誉为回报,还可以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这种财富也是科学家智慧的结晶。
首先,科学发现优先权制度的安排,是基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私人财产”的共同做法[6]。科学发现的优先权是科学家从事研究工作的源动力之一。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既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求或自身价值需求,但是比较起来,科学家对精神价值需求更看重,物质是伴随自身价值而来的。他们更看重社会对他们科学发现的认可,因为只有提高自身知名度,才可以得到越多的科研经费支持,继而开展新的研究。因此,在科学共同体实行这种规范,有助于科学新发现的不断产生,让科学工作者面对科学研究变得有意义,提升科学共同体的价值和安身立命之本,才能让他们真真切切地为科学事业尽心尽力。
其次,科学发现优先权制度,都是具有较高评判标准的。被授予荣誉的科学成果,都是科研中杰出和优异的成果。自近代以来在科学共同体内逐步形成一套规范的评审制度,和一批专业的评审组成员。以拉斯克奖为例,评审活动是由拉斯克基金会聘请各国杰出同行科学家组成的评审组委员会评选产生,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就是在这种安排下应运而生。通常在评判一项科学发现或科学研究时,会将项目递交到“专家评审团”中,根据专家评审团的研究成就和学术声望,保证了评价活动和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新知识的相对可靠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三,科学优先权制度,基于科学评判活动的客观性。屠呦呦获奖之后,国内一片喧哗。很多人不理解,参与抗疟疾药物研究涉及国家60多个科研单位,2000多人,该项成果获奖,代表国际医学界对中国医药科学发现的认可,唯独把奖颁发给了只以科研组组长加入“523”项目的屠呦呦,好像有些不公平。业内多数人认为青蒿素的发现是中国科学家集体荣誉,虽然屠呦呦的贡献很大,但是有那么多科研单位提供人力、财力,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使研究完成。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优先权。为了奖项的公正性有理可依,国际科学奖一直授予个人而非集体。科学评价的公正性基于科学活动的客观性,一是强调首创性,即率先、第一;二是在评价活动中,各评审专家摒弃主观性,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来判定奖项归属。屠呦呦获奖,并没有抹杀掉全体中国医药科研团队所有成员的努力,如1979年,我国国家科委颁给屠呦呦团队集体发明奖,正是对其研究组所有成员工作的认可。屠呦呦可以说是这项伟大成果的代表人物,不仅代表科研团队的丰硕成就,更代表整个中国科学发展的成绩。
第四,科学发现优先权是捍卫科学规范的良剂。从屠呦呦获奖对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中,我们可以更深切感受到科学发现优先权在科学奖励系统乃至整个科学社会学的理论架构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既为科学家本人所看重,也受到整个科学界甚至于全社会的高度关注。17世纪以前,科学论文制度还未完善,发明和发现的优先权之争高达92%,17世纪以后,优先权之争逐步减少,是由于优先权归属随着科学论文制度有所明确,20世纪初降至33%*默顿在研究17世纪众多的“同时发现”时指出,发明和发现的优先权之争高达92%。。默顿认为科学家们对“同时发现”有了更客观、公平的认识。1942年,默顿在《论科学与民主》一文中,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具有实际的约束力进行争论,并提出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等作为科学活动的规范结构,这种认识是源于日益健全的科学规范和科学制度,尤其是确立了科学发现的优先权。默顿并不完全苟同科学优先权是科学家展现潜能的证明,而认为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是外力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然而这种外力来源于两个方面:科学研究的目标和科学规范,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创造新知识,科学规范则是科学界共同遵守的规则。优先权应该给予首位发现或发明的科学家身上,如果落在非首位身上,是对科学界公平、公正性的亵渎,是对科学规则的藐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发现优先权是捍卫科学规范的一剂良方[7]。
纵观近代科学发展历程,科学发现优先权能否合理规范就是科学奖励系统的完善,有成就就应得到相应的奖赏,这点是符合默顿科学规范论发展的。但是优先权制度也一度存在一些争议和诟病:对科学团队优先权是否承认。通过美国学者朱克曼的实验发现:自1901年诺贝尔奖颁发以来的75年中,获奖者人数随着科学家之间的合作逐年升高。这说明在现代社会里合作比单打独斗的竞争更重要,优先权激励科学家与科学家之间的竞争,可以带来科学的不断进步,但是实际证明这种竞争多少夹杂私利性,对于构建良好健康的科学氛围和获得真正的科学成果并没起到太多积极作用,反而带来了朱克曼所说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朱克曼认为这种现象与默顿的四个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相对应,即“失范理论”[7]。在朱克曼看来与越轨行为极其吻合,科学制度对原创性的强调远比科学成果本身价值更为有力,就导致没有能力通过合乎规范的手段来实现科学成果的科学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科学研究中的越轨行为产生。默顿指出:“科学制度把原创性看得至为宝贵,间接地激发了一些科学家的越轨行为”。
越轨行为给科学发展带来的危害性是可怕的,应加以控制,让普遍欲求与实现目标的手段完美地整合。科学成果不仅是科学家获得荣誉的途径,更代表了整个社会集体的利益。社会学家本杰明·巴伯曾说过:“我从不认为世人有强者、弱者、抑或成功者与失败者之分,我只将世人分为两类——学习者与不学习者。”在他提出的 “科学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of science)这一概念中,针对科学社会问题提出看法,认为科学制度带来的问题反映了整个社会政治的问题,似一面镜子可以反观到由此带来的弊病。因此,科学界的社会控制问题,主要是指科学共同体在防止越轨行为的同时鼓励遵从规范的调控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想要科学制度有效地运行,科学优先权得以公平、公正地存在,就要依赖两个方面: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的结合。就是通常所说的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自律是依靠科学共同体对规范的自我认同和内化,自觉遵守科学的游戏规则。他律是依靠社会制度,制度本身无私利性和高低优劣之分。对科学成果一视同仁,对科学团队一视同仁,对科学共同体一视同仁,服务于科学成果不仅仅是个人荣誉,对违规者应进行相应的制裁。社会规范要靠内在外在双重作用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科学共同体应该在社会控制的作用下尽所能约束自己的意识、能力和方法。尽管这种控制对不同科学家个体所起的效果不尽相同,
但也要学习形成一个共识:科学没有输赢,但有规则和规范。科学成果的最终归属权并不一定代表一个科学家的个人能力会比其他科学成员更强,科学工作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荣誉属于整个集体,没有人能抹杀整个团队或整个科学共同体的科学优先权。但是依照规则,领奖者只有一个,或许说这个人作为其他人的代表也不为过。只不过优先权的荣誉给予科学团体或科学共同体中贡献最大的那个人,那个人必然是有着举足轻重的科学发现和地位,并且可以完全代表所有其他成员来接受光荣而伟大的荣誉加冕。在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事件引发各种争议中不难看出,屠呦呦事件或许只是科学社会问题中的一个缩影,它既有进步的一面,又有不足的一面,整个科学界都应重视起来,辩证地看待当下问题,在科学发展不断进步中也形成更健康、更公平、更规范的科学优先制度共识。
[1] 曹艳芝.优先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2] 刘慧,李玫忆,等. 专访屠呦呦推荐人:会有更多中国科学家获诺奖[EB/OL]. (2015-12-10).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1210/c1007-27908986.html.
[3] 苌清.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是谁?她为什么饱受争议?[J].中国新闻周刊,2015.
[4] 陈苑,许心怡.屠呦呦为什么落选院士 一人获奖公平吗[N].人民日报,2015-10-05.
[5] 宋雅娟.屠呦呦获奖,争议之后更有追问[EB/OL]. (2015-10-07). http://tech.gmw.cn/2015-10/07/content_17260447.htm.
[6] 王顺义. 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从屠呦呦获奖说起[J]. 科学,2012,64(3):29-33.
[7] 默顿. 科学社会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Prioritization of Scientific Findings—An Analysis on Nobel Laureate Tu Youyou
CHEN Chen
(School of Education & Public Administration,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215011, China)
Prioritization of scientific findings, as a symbo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terminology in scientific sociology studies. This article,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Nobel Laureate Tu Youyou, primarily discusses on the identification, annotation and value of prioritization in scientific findings and proposes that prioritization of scientific findings has an important role on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from three aspects,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scientists, the effective system of science evaluation and the equality in measuring scientific activities.
prioritization in scientific discovery; technological findings; Tu Youyou
2016-07-06
陈晨(1988—),女,江苏苏州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G301
1009-0312(2016)06-00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