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右族规“禁争讼”文化初探
2016-03-20杨雪骋袁田田
杨雪骋,袁田田
(1,2.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330031)
江右族规“禁争讼”文化初探
杨雪骋1,袁田田2
(1,2.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330031)
中国的宗族伦理文化深厚,尤其是江右地区。不同的族规由于历史传统和地域等差异,所立族规各有特色。深受阳明心学影响下的江右族规,创造性地注意到江右争讼中土客矛盾和官民冲突的症结所在,并从“致良知”的角度对症下药,对于加强江右地区的宗族聚合力,缓解基层矛盾冲突,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如果我们能对其做一些分析,研究江右族规关于“禁争讼”有哪些规定,又是如何保障实施的,为我所用,相信对于建设和谐城乡与服务型政府,一定有所裨益。
禁讼;族规;土客矛盾;官民冲突;致良知
一、宗族与江右族规
中国有着重视追溯血缘的传统,儒家认为,人的生命虽受之于父母,但本质上宗族与先祖某种神圣力量才是个人生命的源头,延续宗族血缘成为国人的使命,上承先祖,下启子孙。在这种文化传统下,中国自然有着很强的宗族观念,而这浓厚的宗族观也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国人提升道德。
那么什么是宗族?汉朝人在《白虎通义》一书中解释到:“族”是聚合相互恩爱的,从高祖到玄孙的不同辈份的各代人组成的复合型大家庭;“宗”是尊重的意思,是族人敬重主持祭祀祖先的人,并接受他的治理。而族规,它有很多名称,比如家法、家约、家范、族约、条规、祠规、禁约、规范、乡约等等,是家族内部自己制定的以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家族法规,补充着封建法律的不足。
不同宗族由于历史传统、地域、势力等种种差异,所立族规各有特色。一方面,自阳明以“有司者”的身份治赣之后,王学的心学思想对江右族规的制定就有着明显的官方指导意义。王阳明认为人的善恶在于有无发明“本心”,他将其心学思想灵活运用到了江右的乡治,举乡约立族规,以“禁争讼”、“睦宗党”、“禁欺凌”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正是为了修身,使人人觉醒“本心”的善念,发明“本心”、“去恶存善”,以到达治下安宁、百姓和睦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江右地区特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山区环境,其“禁争讼”的着眼点与解决措施又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如南赣地区土客居民争讼、多田产争讼、遵“圣谕”等。
二、江右族规“禁争讼”的特色条目
(一)缓解土客关系,调解治安争讼。
土客矛盾算是江右特有的地域问题了。明代闽粤流民在向赣南流移落居过程中,因其“无籍之民”的政治处境和“化外蛮夷”的族群背景,被南赣土著居民排斥为贼寇。客家为了生存,与土民诉诸武力,双方伤亡惨重。阳明在顺利招剿流为山贼的“客家”之后,为了缓解土客紧张关系的争讼,首先切实满足百姓利益诉求,将“客家”所占“土著”的田产及时归还,解决土客家族的土地侵占问题;其次阳明认为,社会动乱的根源是由于“民俗之善恶”,“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重建公序良俗的前提是必须对乡民“训以儒理”,使他们能够“致良知”、“去恶存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王阳明在《南赣乡约》第十二条规定:“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份,有不听者,呈官治罪。”①(明)王守仁:《王明阳集》卷十七《别录九·公移二》之《南赣乡约》。
在这里,阳明劝诫土民,要修养合乎“未发之中”的良知去应付客观事物,要公正的区分和对待善恶,特别是应该摒弃偏见,不计前嫌,做到“无所偏倚”的“中”,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得再因旧恨与“客家”新民发生矛盾,以致土客争讼,扰乱地方秩序。
在客家感念自首后,为防止恶习难除,《南赣乡约》在第十三条规定:“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南赣乡约》从“灭心中贼”的角度出发,不忘对新民进行心理疏导,使新民觉醒自身的“善念”,痛改前非。告诫新民应该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该留有旧习陋俗,自甘堕落,应该弃恶扬善,勤恳做人,踏实做事。深知改过坎坷,阳明还规定约长们要对新民盗贼时时提点晓谕,防止新民重蹈覆辙。
(二)缓和官民冲突,杜绝扰民争讼
正德十四年,宁王反叛,江右州府县兵戈骚动,很多官差借着下乡办公和缉盗的名义,向百姓索要财物,百姓苦不堪言。《南赣乡约》没有止步于像之前其他的乡约族规那样一棍子打死地严令禁止百姓告官,而是找到百姓告官的源头,创造性的注意到了官差扰民问题。在《南赣乡约》第十一条中,王阳明特意以明文条例赋予百姓监督官员与报官的权力,规定了:“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②弓兵,即在各要道设关卡盘问过往,查验文引之吏;机快人,即缉盗的捕快。
一方面在思想上,阳明向官吏灌输“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的伦理观念,对官员进行道德教化。通过讲学告诫官员应通过“内心反省”,克服“私欲”,“除恶务尽”以“致良知”,并努力“知行合一”,竭尽自己的心力与智慧,诚心“爱民”。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诏令各地官员去除苛捐杂税,减免徭役,做到不扰民,与民休养。在《南赣乡约》里,更是将监督权交给了广大百姓,真正依靠百姓的力量,也减少了百姓举报官吏的后顾之忧,因为他们有名正言顺的权利去监督和举报借公差之名鱼肉百姓的官吏,使得官吏不敢再肆意行扰民之举,狠狠地打击了官吏“吃拿卡要”的不良作风。这种减少因公扰民、与民休息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官民阶级矛盾,百姓少受官差扰民之苦,自然就减少告官。
(三)维护同族之谊,杜绝族内争讼
儒家从自身情感出发,强调同族之谊,反对争讼,推崇“无讼”的尧舜之世,主张“以和为贵”,甚至“亲亲相隐”、“家丑不可外扬”。《论语》颜渊篇中就讲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③张燕婴(译注):《论语·颜渊篇》,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78页。江右族规受王学影响,较为完整地继承了儒家“重情”的传统,尤其是继承了儒家“以和为贵”的“无讼”理念,认为争讼有损于骨肉亲情和同族之谊,并告诫子孙不要争讼,毁坏一族美誉。
《南赣乡约》记载:“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南丰万氏《天富公房原族规凡十二条》:“倘有争竞,宜经族约理断区直。不许轻自闻官,以相矛盾,庶不失先人善教之所遗矣。”④万国兴纂修:《南丰万氏天富公房原族规凡十二条》,清嘉庆十二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南昌黄城魏氏宗祠规定:“几涉及户婚田土、买卖继承、犯奸窃盗、伤害斗殴等轻微案件,均得先经家族处断,不得径往府县证告滋蔓,如不经报族而妄告官府,先罚银一两入祠,方依理公断”。①《豫章黄城魏氏宗谱·宗式》,清乾隆年间刻本,转载王雪松:《清代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论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江右族规认为同宗之人打官司,不论胜负在哪一方,都是一件损伤宗族名誉和祖先脸面的事情,严禁族人打官司。为了杜绝去官府告状,江右族规甚至规定,即使是有理的一方,若先告状,祠堂将首先处罚他,以惩治不先到祠堂调解的错误。若是两方都愿意上衙门,就责罚双方。甚至实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家中有人犯案,可以相互包庇(绝不允许晚辈告发祖辈),并不会像今天法律处以包庇罪。因为他们觉得送亲于官府是有违亲缘道义的,除非背德违法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比如子弑父或叛国,才会被族人送交官府处置,这也减少了一部分细小的族内争讼。②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5月1日,第14页。
(四)调解族际矛盾,减少族际械斗
对于族外争讼,江右族规也会一般采取委曲求和的化解矛盾之法。例如波阳王氏家族(今江西鄱阳县)族规有言:“若屈在本族,押之赔礼;屈在外姓,亦须委曲调停,察官认罪求和”,③《波阳王氏族规》,转载陈宝良:《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安徽史学》2011年第4期。这一族际和解精神还被乾隆初年时任赣抚的陈宏谋借鉴,在《选举族正、族约檄》里提到,即使是同外族人争斗,两造宗族族正都要秉公会议,加以劝释,若经官府,不得偏袒,否则处罚。《万载昌田钟氏族约十三则》亦有言:“彼讼我者……势必报复相寻,为子孙结不解之仇,贻无穷之祸,此日后之凶也。”看到了族际争讼和械斗不仅劳财害命,更会为子孙埋下祸根。这种主张各退一步、以和为贵的做法对于防止族际矛盾激化,特别在防止族际之间大型械斗,在解决世代为敌的族际关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稳定了基层社会秩序。
(五)严厉惩处帮讼者,贬低讼师
很多时候即使是一点小矛盾,如果有人从旁挑拨,也很有可能会上升到诉讼的高度,所以对于帮讼者,江右族规会施以重罚。江右地区多认为,看到争执或争讼,即使路人也有劝解的义务,何况同族?那么反过来,对于不去劝解争讼,反而“引诱唆讼”,则是一件极不道德之事,甚至是“忤逆祖宗”,是不被收录家庙的大罪过。“祖宗且羞以为子孙,子孙且耻以为祖宗也。至是谱内不能书其名,家庙不能列其位,虽有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
江右很多族规都把“讼师”列为十大族众不能从事的职业,是所谓的“贱役”,甚至被贬低为“讼棍”、“刀笔吏”,告诫族人要“远僧尼、讼师、娼优隶卒”,因为讼师不去主动帮助调解矛盾,反而挑拨两造诉讼,从中获利。
据《南丰吉岭包氏家规》记载:“族有小忿,务宜各相容忍……毋得直诉公庭,以伤族谊。如有不能剖处,反于中播弄,以致构讼,其拨弄者,固宜通族攻责,而强顽不服者,族众具结鸣官”;④万国兴纂修:《南丰万氏天富公房原族规凡十二条》,清嘉庆十二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万载后槎胡氏家规》中也指出:“迨至后世,较长量短,情伪百出而讼狱兴焉。不知讼非美事,逞一时之小忿,辄操戈于大庭,不惟荒工失业,亦有破家荡产……又或有尺寸地土界连不明,听唆结构,倾囊不吝……其局外旁人亦不可面是皆非,唆发扛帮,致滋讼狱,紊烦官府。谚有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非深怨极雠,切莫哓哓公庭”;⑤胡光前纂修:《万载后槎胡氏家规》,清光绪八年安定堂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江西万载山田李氏族谱》记载:“……必惹乡间小人播弄是非,酿成争讼,身家亦难保矣,为兄弟者宜慎之”。⑥李陆辉纂修:《江西万载山田李氏族谱》,清乾隆五十九年敦木堂木活字本。这几条江右族规都严厉指责帮讼者睁眼说瞎话,“面是皆非”,明明是局外人还去帮讼,为自己谋利,族规还认为这种帮讼者,必有“天谴”:“又有一等狠心孤迹之人,每于宗族间舞弄机智,挑拨词讼,若此所为,虽无人祸,必有天刑”;《宜春石里登南桥吴氏家规十则》甚至规定:“犯者本人责罚,挑唆者无论尊卑,概从重罚!”虽然江右地区自古有着尊老敬长的传统,但是一旦教唆别人争讼,即使是位尊年老之人,一律从重处罚。
三、江右族规“禁争讼”执行有力的原因
(一)强大的自然经济
明清时期,江右商品经济虽较前代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居主流,宗族仍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江右地区往往大置族田用以收族,大规模的族田使得江右族规有雄厚的经济资本做支撑,能够从经济物质上统理大部分的族内共有财产,有着较强的经济约束力。一旦有人违背禁约,就会面对罚银、拆屋出族、领不到族内抚恤等严厉的经济处罚,比如《万载欧阳氏家规十条》就有规定:“倘敢擅击,强妄殊甚,除公责外,仍罚银一两入祠公用”。
江右自古“安土重迁”的思想比其他地区要浓厚的多,往往不愿意迁居外地,基本仍是以宗族为单位,依山傍水,聚族而居,尤其是深受山区地理位置约束的赣西,“其地住民,聚族而居,族与族之间,疆界划然,犯族法者逃入他姓境内,非其地主引渡,不能逮捕,若是越境捕亡者,则为蔑视主权,势必引起重大交涉”。这种彼此封闭的社会状态,自然经济状态也相对封闭,缺乏流动性,使得江右经济纠纷多发生在一族内部“熟人社会”,因此,江右族规在调节民间经济争讼中能够起重要作用。
(二)政治的肯定
我们可以看到,王阳明治赣是以“有司者”(官方代表)的身份,得到皇权肯定,治理江右暴乱,平息宁王叛乱,自然不会受干政之讥,是官倡、官督、官办的。在《申谕十家牌法》中明确提出依靠保甲组织解决民间争讼,“十家之内,但有争讼等事,同甲实时劝解和释,如有不听劝解,恃强凌弱及诬告他人者,同甲相率面官。官府当时量力责治省发,不必收监淹滞。凡遇问理词状,但涉诬告者,仍要查究同甲不行劝禀之罪”。①(明)王守仁著,王晓昕点校:《王文成公全书》卷17,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6月第1版。
由于王阳明“生封伯,死赠侯”,其言行对于下级官吏与弟子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号召力。加之阳明弟子邹东廓等江右学者多出身望族,且有为官经历,掌握着地方社会的重要资源,故能在官府和地方之间上传下达。他们传播乡约族规不遗余力,如罗洪先认为,乡约在“吾乡有五善……不摄讼,故谤无由作”。②吴震:《聂豹、罗洪先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比如抚州知府曾汝檀,“行乡约法,岁时集郡邑弟子于拟现台讲论邹鲁之业”;程文德于嘉靖十五年任永福知县时制《安福乡约》;嘉靖四十二年,罗汝芳让学生杨起元汇其语而作《圣谕发明》;胡直“请于有司者行之”的乡约;任泰和知县的胡直学生郭子章,“行乡约,与父老叮咛”。皇权的肯定和王学官员的施行,使得江右族规能够以国家政权和法令明文作为法律保障,赋予族长依据族规审理乡讼、调停争端之权,这比其他传统的族规(只依靠宗族血缘联系)更具有官方色彩和权威性。因而江右族规对治下的乡民也比其他族规更有不可违逆的法律约束力、范围更广、影响更深。同时也说明阳明心学的特点,决定了受其影响下的江右族规易于深入民众心理。
(三)宗族伦理氛围浓厚
1.办书院、行乡会。自宋明以后,江右多办书院。王门弟子更是积极倡导,比如复礼书院、九江濂溪书院、白鹿洞书院、鹅湖书院、庐陵白鹭洲书院、南昌豫章书院、赣州义泉书院、正蒙书院、青原书院等等。这些书院不仅教授诗词章句,更致力于以儒家之道进行“以和为贵”“义在利先”的伦理教化,“治于诗书礼乐,皆将以收摄其心,磨炼其性,禁于未然,而非专求其文义已也”。这使得江右人民尤其是江右学子有儒家和谐处事的理念基础,江右族规用伦理情感劝解纠纷的手段自然较易施行。此外,当时讲学之风莫盛于江右,南乡三舍刘氏成立了江西第一个王学讲会——惜阴会,江西永新的贺世采就曾言:“凡会可以合志,可以取则,可以息忿争”,③贺世采:《谢邹东廓老师》。通过讲会和实践来强化宗法思想与宗族制度,从儒家伦理上熏陶江右人民,息争罢讼。
2.勤修谱、广建祠。修谱明确血缘,依据谱序统计,早在元朝,江西修谱修族规的数量就已经排名全国第一,宗族意识极力其强烈。④常建华:《元人文集族谱序跋数量及反映的谱名与地区分布》,《史学集刊》2008年第6期。建祠用以敬宗,到了乾隆年间,江西一半以上民户都有祠堂,江西农村人除了在本乡建祠外,有的还到省会南昌建造总祠。⑤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66页。因此,江右的宗族观念远甚于其他地区,这也使得江右族规能够从精神伦理上教化族人,团结聚族,维护“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顺、长幼有序”的伦理关系,劝诫族人应端正心态,发明本心之善念,安宁相处。并且在每年春节、清明或冬至都要举行全族性的祠祭和墓祭仪式,在宗族祭祀时先击鼓、焚香、跪听族长合众祷告“今后族里须要有恩相爱,有文相敬,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济危扶倾,息讼解争”之类的族规,强调一族之人出自同一祖先,同本同源,应该相求相应,相问相亲。而且每次在祠堂处理族内纠纷前必定还要先说一句:“陈禀(昭告)始祖前”。意思是说“这是祖宗的意旨,祖宗在看着我们,我们是借着祖宗的意旨在调解纠纷”,族长处理家族内部争端的权力来自于祖先,是代祖先行事,族人的行为要对祖先负责。如此,形成对江右乡民的伦理道德约束力和感染力。
四、江右族规“禁争讼”条目的缺陷
(一)大兴义田反而会增加争讼。
为了缓解族内贫富矛盾,减少族内争讼,而采取大兴的义庄义田的做法,有时候反而会使族人不和。虽然宗族一开始建立义产的时候都会订立许多规定并慎重选择管理者,但时间一长,无法避免出现不肖子孙和管理者倒卖宗族公产,当然也肯定会有维护公产的族人会告到官府。义庄置产越多,越会让贪婪者觊觎它,越会出现争端,兴起狱讼,这样反而违背了族内“禁争讼”初衷。比如毛泽东同志在《兴国调查》中就指出,兴国很多地区的族田都被族长和地绅强占,不再是维护一族繁衍的公产。①毛泽东:《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二)为营造“睦族”假象,族长滥施淫威,且裁决偏向富人。
尤其是在清朝雍正五年条例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由于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县官追求政绩,或者为了装出宗族亲睦的样子,有些族规规定族人间有了田土钱债的争执,不准“擅兴词讼”,一律由族长会同族中有势力的人物审议裁决,这种裁决自然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偏向于有钱有势的一方,其结果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三)将“争讼”的矛头完全转嫁女性。
《万载后槎胡氏家规》记载:“因为子妇者私财顾利,计较锱铢,或一钱尺布拂逆亲意,渐渍嫌隙,便生怨憎。为子妇者又不能负罪引匿,反道父母舅姑之不是,遂至情乖义离而孝道亏矣。倘能反己自咎,下气怡色,积诚以感之,亲必回嗔作喜……今后人家兄弟要宽要忍,存自己一个不是处,切不可听唆妇言,致伤手足之情”;②胡光前纂修:《万载后槎胡氏家规》,上海:上海图书馆藏,清光绪八年安定堂木活字本。《万载昌田钟氏族约十三则》也主张:“兄弟为骨肉至性,岂有不友爱之理?……甚至偏听妻室之说,误中馋人之言,操入室之戈,兴公庭之狱,天理何存?伦理何在?”③钟子受纂修:《万载昌田钟氏族约十三则》,上海:上海图书馆藏,1936年孝思堂木活字本。我们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一部分女性会为了小家庭的利益而挑拨计较,但像江右族规这样,不思反省自身,而完全将所有过错一概推卸给女性的做法,难免有失公允。
五、结 语
中国乡约族规文化历史悠久,美国华裔学者许俍光在其著作《宗族、种姓、俱乐部》一书中,就比较了中国人、印度人、美国人的不同文化,以种姓表印度,以俱乐部表美国,而代表中国人文化的则是宗族。④许俍光:《宗族、种姓、俱乐部》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学者陈寅恪也早在1919年就指出:“中国家族伦理之道的制度,发达最早。”其中自宋明以来,尤以江右宗族聚合力强。江右地区作为农业大省,多依水田聚族而居,乡村民风淳朴,这里独特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导致了重视“敦族谊”、“息争讼”的优良宗族传统,尤其是由于受山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赣南客家人的宗族制度更具有明显的持久性和强固性。族规作为乡民自治的重要和有效形式,在中国乡村实行了数千年,直到今天,仍然是乡村行政治理的重要补充。由于江右“禁争讼”的族规中有这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所以我们要批判继承这一传统文化。江右族规在“禁争讼”问题上,创造性的注意到了官差扰民的问题和土客居民的社会治安矛盾,这两点成功经验,对于如今缓解基层矛盾和大型械斗,建设和谐城乡与服务型政府,减轻行政成本,大有裨益。
另外我们应注意到,乡约族规的效用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就像《南赣乡约》能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得到了当时官方的肯定与保障。实际上如今的很多新乡约族规也有类似条目,比如赣县编制了《新赣南家训》:“……祸从口出,休要说短论长……人家急难相援助,人家成功要赞扬。口角诉讼,两败俱伤;大家规劝,互相帮忙。引诱亲友做坏事,欺人欺己昧天良……”。南昌魏氏家族也要求族人无论贫富,皆当和睦相处,富者不可持势辱贫,贫者尤宜保护富户。这些源于江右地区传统美俗的乡约族规,比国家法律更贴近生活,更能为人们所认同,同时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如今却处于冷清的尴尬地位,甚至农村本地居民都不清楚宗族的意义,更不了解本族族规有什么内容,国家政府和各大高校在各地区族规的传承和改进这一方面也不够重视,流于形式,甚至搁置,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责任编辑:刘丽)
A tentative study of“Banning suits”in jiangxi clan rules
Yang Xuecheng1,Yuan Tiantian2
(1,2.School of Humanities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xi,330031)
Chinese clan ethics has deeply culture,especially jiangxi province.Due to historical and geographical differences,clan rules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jiangxi clan rules has been heavily influenced by YangMing philosophy ,it creative notice the crux of the conflict of people,and do a good therapy.If we can do some analysis to what the rules of litigation"ban"are,and how to implement the security.I believe it would service for family ethics system,construct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Banning suits;Clan rules;Social contradictions;Conflict in Officer and people;Sends the conscience
K892.27
A
1008-7354(2016)03-0017-06
1.杨雪骋(1955-),男,汉族,江西樟树人,1982年1月江西大学哲学系毕业,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硕导,南昌大学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宗教学、伦理学;2.袁田田(1992-),女,汉族,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