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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追续权立法研究——兼谈对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影响与启示

2016-03-19戴哲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8期
关键词:权法卖家加州

文/戴哲

美国追续权立法研究——兼谈对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影响与启示

文/戴哲

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坚定的追续权制度的反对者,美国联邦层面曾数次进行追续权立法尝试,皆以失败告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州法层面曾实施过追续权制度,但也被法院认定违宪而废止。但是,美国在2013年改变了立场,转而支持在联邦层面引入追续权制度。考虑到美国在世界艺术市场上的领头地位,一旦美国进行追续权立法,这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以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压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我国可以从美国追续权立法实践以及讨论中获得启示。在追续权制度的实施上,我国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且规定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在追续权的权利限制上,追续权不应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追续权;著作权;美国

纵观全球,到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1See Sam RICKETSON,Proposed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Droit De Suite/Resale Royalty Right for Visual Artists,245 Revue Internationale du Droit D'Auteur.3,3(2015).。随着英国于2006年创设追续权制度2See The Artist's Resale Right Regulations,2006,S.I.2006/346.以及瑞士于2014年引入追续权制度32013年12月,有人在瑞士提出了在瑞士版权法中引入追续权的议案,2014年3月,这一议案获得瑞士议会的批准。Available at http://www.adagp.fr/sites/default/files/brochurea4_mandarin_lowres.pdf.,世界顶级的艺术品市场中只剩下我国与美国尚未规定追续权制度。不过,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在州法层面曾实施过追续权制度,具有实践经验。2013年,美国一改其长期以来反对追续权立法的态度,转而支持在美国联邦层面引入追续权制度,新的追续权法案也正处于美国国会审议之中。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之中,其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在这一背景下,在我国研究美国的追续权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美国追续权立法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造成何种影响?另外,我国又能从美国州法上的追续权立法实践和美国联邦层面对追续权立法的讨论获得何种启示?这也成为本文思考的起点。

一、美国追续权立法的缘起

迄今为止,美国尚未在联邦立法层面规定追续权制度,在美国,唯一正式实施过的追续权制度仅限于加利福尼亚州。尽管如此,美国的艺术家组织、艺术市场专业人员、立法者、学者等群体仍对追续权这一议题展开了长期的探讨。美国画家格兰特·伍德(Grant Wood)是美国公认最早主张在作品升值中分享利益的艺术家。早在1940年,当伍德创作的一副名为“革命之女”的作品在短期内大幅升值之后,伍德便与他的经销商签订合同,并约定,在其创作的名为“帕森·威姆斯的寓言”的作品的转售过程中,其有权从中分享50%的增值利益4See Sylvia Hochfeld,Artists' Rights: Pros and Cons,23 ARTnews 20 (May 1975).。

之后,同法国创设追续权制度之初所具有的“挨饿的艺术家”现象相类似的是,美国关于创设追续权制度的集中讨论起源于一次转售中获得暴利的艺术作品拍卖,拍卖的对象是罗伯特·劳森伯格(Robert Rauschenberg)于1958年创作并命名为“Thaw”的画作。劳森伯格在1958年时将这幅画作以9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知名的纽约收藏家罗伯特·斯卡尔和埃塞尔·斯卡尔夫妇(Robert Scull and Ethel Scull)。15年之后的1973年10月18日,在纽约苏富比拍卖行举办的“Scull拍卖会”(The Scull Sale)上,该画作在转售中被拍出85000美元的高价,而艺术家劳森伯格却无法分享任何转售增益5See Patricia Cohen,Artists File Lawsuits,Seeking Royalties,N.Y.TIMES,Nov.1,2011,http://www.nytimes.com/2011/11/02/arts/design/artists-file-suitagainst-sothebys-christies-and-ebay.html?pagewanted=all.。由于转售利润过于惊人,以至于在拍卖会结束时,劳森伯格甚至冲斯卡尔大叫道:“我卖力地工作,就是为了让你赚钱!”6See The Scull Collection,available at http://www.artinamericamagazine.com/reviews/the-scull-collection/.last visited in 2015/9/1.这次传奇的拍卖会最后甚至被拍成了电影7See 1974 documentary film by E.J.Vaughn,entitled "America's Pop Collector: Robert C.Scull - Contemporary Art at Auction".。就在这次拍卖结束后不久,愤怒的劳森伯格发表声明,要求从转售中获得许可费,并得到了众多艺术家的支持8Artists Decide They Should Share Profits on Resale oj Paintings,Wall St.J.,Feb.11,1974,at 1,col.4.。这一事件使得美国公众开始关注艺术家在艺术市场上的地位,并推动了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的追续权立法活动。

二、美国联邦层面的追续权立法尝试

美国在联邦层面一共有六次追续权立法尝试,前五次都失败了,第六次立法的草案正在美国国会审议之中。美国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前后多次向国会提交涉及创设追续权制度的立法议案。

(一)美国联邦层面的追续权早期立法尝试以失败告终

在第95届国会中,众议员Henry Waxman向国会提交了《视觉艺术家剩余权利法案》(1978)(又被称为“Waxman”法案)9Visual Artists' Residual Rights Act of 1978,H.R.11403,95th Cong.(1978).,这一法案开启了美国联邦层面追续权立法尝试的序幕。该法案规定在艺术作品转售价格超过1000美金时,艺术家有权在转售总价中获得5%的追续金,该追续金由卖家支付。同时,依据该法案,财政部下将成立联邦视觉艺术委员会和视觉艺术基金会以负责执行追续权制度。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艺术品必须首先到联邦视觉艺术委员会处进行登记,追续金的征收与发放最后由联邦视觉艺术委员会负责完成。如果法院认为卖家故意拖延支付追续金,那么卖家将承担三倍于其应缴纳追续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者承担5000美元的法定赔偿责任,两者相较,择一重执行,卖家还需要承担额外费用,如律师费用。并且,该法案仅适用于法案生效后方才进行初次出售的艺术品。

1986年,参议员Edward Kennedy向国会提交了《视觉艺术家修正法案》(1986)10Visual Artists Rights Amendment of 1986,S.2796,99th Cong.(1986).,除了向视觉艺术家提供著作人身权外,该修正案还向视觉艺术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当艺术作品转售价格超过500美金并且转售价是卖家买入价的140%及以上时,艺术家有权分享转售中7%的增值利益,追续金也由卖家支付。这之后的第二年,即1987年,参议员Edward Kennedy又向国会递交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1987)11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87,S.1619,100th Cong.§ 3 (1987).(又被称为Kennedy-Markey法案12众议员Edward J.Markey也于1987年向国会提交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法案H.R.3221,100th Cong.(1987),故得此名。),较前一法案,该法案中对追续权制度略作修改,当转售价格超过1000美元,并且转售价是卖家买入价的150%及以上时,艺术家有权分享转售中7%的增值利益,该法案还要求艺术家必须到美国版权局处对其作品进行登记,若不登记,则无权获得追续金,并且,追续权制度不适用于雇佣作品。

在Kennedy-Markey法案的听证会上,参议员Edward Kennedy指出了视觉艺术家面临的困难,并强调该法案旨在通过给予艺术家以分享作品增值利益的权利,以消除视觉艺术家在利用作品获利上的困难13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87: Hearings on S.1619 Before the Subcomm.on Patents,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of the Senate Comm.on the Judiciary,100th Cong.2 (1987).。众议员Edward Markey也指出,应当给予视觉艺术家以分享其作品成功的经济权利14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87: Hearings on S.1619 Before the Subcomm.on Patents,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of the Senate Comm.on the Judiciary,100th Cong.15 (1987).。然而,国会最终在法案中删去了追续权条款,并最终形成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1990)(“VARA”)15VARA §§ 601-10 (codified at 17 U.S.C.§ 106A).,值得注意的是,“VARA”第608条第b款明确要求美国版权局对美国未来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基于“VARA”的规定,美国版权局对追续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最终于1992年12月向外公布了研究报告16See U.S.COPYRIGHT OFFICE,DROIT DE SUITE: THE ARTIST'S RESALE ROYALTY (Dec.1992) ("1992 REPORT"),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gov/history/droit_de_suite.pdf.,美国版权局在报告的结论部分中指出,尚不存在经济上和版权政策上足够的正当理由以在美国创设追续权制度17See 1992 REPORT at 149.,美国版权局还担心追续权制度的实施可能对视觉艺术家造成损害,因为受追续金的影响,艺术品初级市场的销售价格可能会下降18See 1992 REPORT at 133.。美国版权局进一步认为,追续权制度可能同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产生冲突,在已经出售的物上增加交易负担,这违背了财产自由转让的传统19See 1992 REPORT at xi.。但另一方面,美国版权局也承认到,国际组织正力图扩大艺术家的权利范围,如当时在欧盟可能对追续权制度进行统一立法,国会可能需要换一个视角审视追续权制度,特别是当欧盟最后决定在欧盟全境范围内推行追续权制度之时20同注释17。。基于这一报告,美国国会并没有决定进行追续权立法,此后直至2011年,美国国会都未再对追续权进行正式审议。

(二)美国重启联邦层面的追续权立法

为了重启联邦层面对追续权立法的讨论,美国联邦参议员Herb Kohl和众议员Jerrold Nadler于2011年12月15日向国会提交了《视觉艺术家公正法案》(“EVAA”)21S.2000,112th Cong.(2011); H.R.3688,112th Cong.(2011).,该法案旨在向艺术家创设追续权制度,当艺术作品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售,并且转售价款超过10000美元时,艺术家有权获得占转售价7%的追续金,该追续金将分别发放给艺术家和非盈利性艺术博物馆。该法案规定下的转售方法被明确限定为公开拍卖方式,排除了网络销售,并且,从事公开拍卖业务的拍卖行的上年拍卖总额须超过2500万美元。在转售发生之后,艺术品的卖家须向视觉艺术家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追续金,该集体管理组织将50%的追续金支付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再将另外的50%的追续金用于支持美国非营利性博物馆购买那些定居于美国并且在世的艺术家创作的视觉艺术品。未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追续金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法案要求美国版权局出台相应的规章以选派和监督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2年5月17日,美国联邦参议员Herb Kohl与联邦众议员Jerrold Nadlerx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一封正式信件,要求美国版权局重新审视追续权制度的创设问题22Letter from Hon.Herb Kohl,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Hon.Jerrold Nadler,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to Hon.Maria A.Pallante,Register of Copyrights and Director,U.S.Copyright Office 2 (May 17,2012).,该信件还由另外两位联邦参议员、两位联邦众议员共同联名提出。其中明确指出,版权法赋予了作者一系列排他权利,这些权利也构成了对多数作品进行保护的基础,然而,相较于其他作品,这些权利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显得并没有那么重要,因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作者能够不断地通过销售作品复制件、许可复制作品、广播作品而获利。其进一步要求美国版权局对现有的美国法律如何影响和支持视觉艺术家进行评估,并分析联邦层面创设追续权制度会对现有的美国版权法、视觉艺术家以及艺术作品的销售造成何种影响23同注释22。。

(三)美国支持在联邦层面进行追续权立法

美国版权局应这一要求,在时隔21年后,对在美国是否需要创设追续权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调研,该调研由美国版权局下属的政策与国际事务局负责完成,在历经听证、分析、起草报告和修改报告后,美国版权局于2013年12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涉及追续权的最新分析报告(Resale Royalties: An Updated Analysis),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报告建立在美国版权局于1992年发布的老版报告的基础之上,并对这之间长达21年的追续权制度的发展与实践进行了总结。

美国版权局在结论部分中认为,相较于其他作者,视觉艺术家在版权法上处于劣势地位,一般而言,即便视觉艺术家创作的作品备受欢迎,但其无法分享该成功所带来的长期收益,因为视觉艺术作品在产出上具有唯一性,也正基于该稀缺性,艺术作品才具备价值,而文学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能够进行大量复制并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因此,对于大多数视觉艺术家而言,其只能通过初次销售视觉艺术作品而获利,而视觉艺术作品的增值利益由作品收藏家或购买者获得。此外,相较于1992年,现在全世界已经有超过70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这一数量是1992年时的两倍,这意味着,涉及追续权的相关问题同艺术市场一样复杂。因此,为了支持视觉艺术家,并基于广义上产业标准、市场实践以及相关数据,美国版权局认为,国会可以考虑引入追续权制度,或者采取其他可替代的措施24See U.S.Copyright Office,Resale Royalties: An Updated Analysis,app.E (2013),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gov/docs/resaleroyalty/uscoresaleroyalty.pdf.。

这之后,众议员Jerrold Nadler与参议员Edward J.Markey、Tammy Baldwin共同于2014年2月26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美国版权非常法案2014》(American Royalties Too act of 2014)。该法案中规定,对于在公开拍卖行转售售价高于5000美元的艺术家作品,视觉艺术家将有权利收取占艺术品转售总价5%的追续金,追续金的上限为3.5万美元25See S.2045,113th Cong.(2014); H.R.4103,113th Cong.(2014).。相较于之前的《视觉艺术家公正法案》,新的法案对追续金的提成比例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7%降低至5%,并且设置了追续金上限,即3.5万美元是视觉艺术家能够从作品转售中获益的最高额度。此外,拍卖商应当在拍卖结束之后90天内征收追续金,并将追续金提交至视觉艺术家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后,应每年不少于4次将追续金交给追续权人。未缴纳追续金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除需要继续支付全额的追续金外,还需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法案也规定追续权不可转让、不可放弃。该法案还要求美国版权局出台相应的规章以选派和监督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遗憾的是,美国国会并未通过该法案。

孜孜不倦的众议员Jerrold Nadler又与其他九位众议员,以及参议员Edward J.Markey、Tammy Baldwin一道,于2015年4月16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美国版权非常法案2015》(American Royalties Too act of 2015)26See S.977 — 114th Congress (2015-2016);H.R.1881 — 114th Congress (2015-2016).。相较于2014版本的法案,新的法案并未做实质性修改,目前美国国会仍在对此进行审议中27See Status of H.R.1881,available at https://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s/114/hr1881,last visited in 2015.9.2.。

三、美国州层面的追续权立法实践

迄今为止,美国唯一正式实施过的追续权制度仅限于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9月22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埃德蒙·G·布朗签署了《加利福尼亚州追续权法案》(“CRRA”),并于1977年1月1日起实施。除加州之外,在美国的康涅狄克州、弗罗里达州、伊利诺斯州、爱荷华州、缅因州、密歇根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俄亥俄州、罗德岛州和德克萨斯州中,都曾有人提出在州法上创设追续权的法案,不过,这些法案都未获得通过。

(一)《加利福尼亚州追续权法案》的基本规定

该法案对追续权的适用规定了几项条件:1.艺术家必须为美国公民或者在作品销售时已经在加州持续居住满两年;2.卖家必须在加州居住,或者作品的销售必须于加州完成:3.作品必须为加州法律规定下的艺术作品;4.作品必须在销售中增值;5.作品的销售价格必须超过1000美元28CAL.CIV.CODE § 986.。卖家或卖家的代理人被要求直接向艺术家或者艺术家的代理人支付占转售总价款5%的追续金,如果卖家或其代理人未能找到艺术家,那么卖家或其代理人应当将追续金支付给加州艺术委员会(California Arts Council),以存放至加州财政部下特殊的存款基金处。加州艺术委员会必须在七年的时间内持续地寻找受益的艺术家,如果还是未能找到,那么,加州艺术委员将可以用该笔追续金为加州的公共场所添置艺术品29Id.§ 986(a).。并且,如果卖家虚报作品的转售价格,将承担轻罪(misdemeanor offense)的刑事责任30CAL.PENAL CODE § 536.。

加州追续权法下的追续权是不能转让的,并且,追续权是不可放弃的,但法案做了一个例外规定,当艺术家能够获得超过转售总价款5%的许可费用,艺术家可以放弃行使追续权31CAL.CIV.CODE § 986(1)(a).。此外,1976年的加州追续权法仅仅适用于在世的艺术家32Id.§ 986(1)b)(3).,1982年加州追续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追续权的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二十年33See Californian Law of 22 September 1976,as amended on 11 march 1982.,作者的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也可以享有追续权。在交易类型上,加州追续权法既适用于公开拍卖环节,也适用于通过交易商完成的交易34Id.§ 986(1)(a)(1).。在权利救济上,在转售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艺术家知晓转售之日起一年内(以时间更长的期限为准),艺术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追续权35Id.§ 986(1)(a)(3).。

(二)《加利福尼亚州追续权法案》的“优占”争议与无效

在加州追续权法生效后,围绕加州追续权法最大的争议在于,加州追续权法是否因美国版权法“优占”(preempt)州法而废止。美国1976年版权法新设的301条中规定:“1978年1月1日之后,与第106条规定的作品——此类作品以物质表达方式固定,并且属于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客体,无论是否在该日前后创作,也不论是否发表——的版权之一般范围内的任何专有权类似的所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仅由本篇规定。此后,任何人不得依据普通法或者任何州之成文法就此类作品享有此类权利或者类似权利”36《美国版权法》第301条(a)款,孙新强译,载《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89页。。

根据Nimmer教授在其专著中的论述,版权法“优占”(preempt)州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州法规定的权利必须等同于版权法下规定一项或者多项权利;2.州法规定的权利必须适用于版权法上的作品37See 2 MELVILLE B.NIMMER &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 § 8C.04[C].(rev.ed.,2013).。在Morseburg诉Balyon一案中,一个艺术交易商为了避免缴纳追续金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版权法“优占”(preempt)州法,加州追续权法应被宣告无效38Morseburg v.Balyon,1978 U.S.Dist.LEXIS 18831,at *1 (C.D.Cal.1978).。在二审过程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艺术品交易发生于1976年版权法生效之前,本案应当适用1909年版权法,加州追续权法并未被1909年的美国版权法“优占”(preempt)39Morseburg v.Baylon,621 F.2d 972,975 (9th Cir.1980).。在另一起案件中,加州地区法院亦认为,美国版权法并未“优占”(preempt)加州追续权法40Baby Moose Drawings,Inc.v.Dean Valentine et al.,2011 U.S.Dist.LEXIS 72583 (C.D.Cal.2011).。而美国版权局却在1992年公布的老版报告中认为,由于版权法优占(preempt)州法,因此州法规定的追续权条款应当废止,在美国,追续权制度只能由联邦一级进行立法41See U.S.COPYRIGHT OFFICE,DROIT DE SUITE: THE ARTIST’S RESALE ROYALTY,at 86.(Dec.1992).。

在2012年,加州追续权法于Estate of Graham诉Sotheby's Inc案中再遭挑战,原告是一家由艺术家和艺术家继承人构成的集体组织,其认为,被告作为加州卖家的代理人,在纽约的拍卖行处销售了艺术作品,但其并未依据加州追续权法支付追续金42Estate of Graham v.Sotheby’s Inc.,860 F.Supp.2d 1117,at 1119 (C.D.Cal.2012).,被告苏富比拍卖行则认为,加州追续权法实质上规制了发生在加州境外的艺术品交易,这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潜伏贸易条款”(Dormant Commerce Clause)43Id.at 1120.笔者注:“潜伏贸易条款”(Dormant Commerce Clause)来源于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虽然从条文上看,贸易条款仅正面授予联邦以调控洲际贸易的权力,但从一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就承认贸易条款的两面性:即它还具有限制各州调控权力的反向作用,这时它又被称为“潜伏贸易条款”(Dormant Commerce Clause)。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页。。

加州中央地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为加州追续权法在实践中对发生在加州境外的贸易施加了控制性的影响,这影响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洲际贸易上的权力,由此法院认定加州追续权法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潜伏贸易条款”44Id.at 1124-25.。法院还重新审视了加州追续权法的立法历史,其中显示,加州立法者拒绝将追续权制度仅仅适用于发生在加州的交易,因为这可能将使得加州的艺术品市场转移至其他州,以避免支付追续金,并且,倘若加州追续权法仅仅适用于州内贸易,那么立法者最后将放弃创设追续权制度,由此,法院最后认定加州追续权法因违宪而无效45Id.at 1126.。

(三)《加利福尼亚州追续权法案》的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

关于加州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一项1998年的研究显示,加州追续权法几乎没有实施过46See Jeffrey C.Wu,Art Resale Rights and the Art Resale Market: A Follow-up Study,46 J.COPYRIGHT SOC’Y U.S.A.531,538 (1998-1999).。此外,一项由旧金山湾区的艺术家律师协会(BALA)于1986年完成的研究显示,艺术家获取追续金的情况非常少见,该律师协会向81位旧金山湾区的艺术品交易商分发了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5位交易商提交过追续金,该律师协会还向208位视觉艺术家分发问卷调查,其中只有36位艺术家收到过追续金47See Alma Robinson,BALA SURVEYS ARTISTS AND GALLERIES ON RESALE ROYALTIES,4 BALA-GRAM 1 (Nov.-Dec.1986).。并且,在Estate of Graham案中,地区法院援引了《纽约时报》于2011年11月1日的一篇报道,其中提到,在加州追续权法生效以来的34年间,只有约400名艺术家获取过总额约为328000美元的追续金48Estate of Graham,860 F.Supp.2d at 1121 n.3 (其中引用:Patricia Cohen,Artists File Lawsuits,Seeking Royalties,N.Y.TIMES,Nov.1,2011,http://www.nytimes.com/2011/11/02/arts/design/artists-file-suit-against-sothebys-christies-and-ebay.html?pagewanted=all).。

加州艺术委员会也很少收到卖家支付的追续金,在加州追续权法实施的前三年中,其收到了仅仅400美元的追续金49See Carole M.Vickers,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Droit de Suite In the United States,3 B.C.Int'l & Comp.L.Rev.433,446.n.89.(1980).。并且,加州艺术委员会在管理追续权时遇到了困难,在1986年,据BALA的研究显示,加州艺术委员会共有13435美元的追续金未予发放,因为有权接收该笔追续金的14名艺术家无法被找到50See Alma Robinson,BALA SURVEYS ARTISTS AND GALLERIES ON RESALE ROYALTIES,4 BALA-GRAM 1 (Nov.-Dec.1986).。截止2012年,加州艺术委员会共有98名艺术家的追续金未予发放,既可能因为委员会无法寻找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又可能因为委员会同艺术家或其继承人联系时遇到困难51California Arts Council,California Resale Royalty Act List of Artists,http://www.cac.ca.gov/artsinfo/rrartists.php (list last updated May 29,2012).。通过对比前述数据,可以看出,即便加州艺术委员会征收获得追续金,未予发放追续金的艺术家数量(98名)仍占到已获得追续金的艺术家数量(约400名)的四分之一。

造成上述加州追续权法实施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加州追续权法的实施并未获得美国艺术家协会的支持,缺乏有效的集体管理,艺术家需独自主张权利。其次,加州追续权法并未赋予艺术家以信息获取权,艺术家无从获取艺术品转售信息。再次,一旦卖家拒绝支付追续金,艺术家会犹豫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在艺术领域中,卖家往往是与艺术家有关联的朋友、亲戚、交易商或者收藏家,提起诉讼将不可避免地损害艺术家与卖家间的关系,这可能使得艺术家放弃行使追续权,只有当卖家与艺术家素不相识之时,那么,艺术家可能才会提起诉讼52Solomon & Gill,Federal and Stale Rtsale Royalty Legislation: "What Hath Art Wrought," 26 V.C.L.A.L.REV.322,336 (1978).。最后,卖家和交易商还可能会规避加州追续权法,由于加州追续权法仅仅适用于在世的艺术家,卖家可以选择长期出租艺术品,待艺术家死后出售艺术品53Ashley,A Critical Commmt on California's Droit de Suite,Civil Code Stdion 986,29 HASTINGS L.J.249,257 (1977).,并且,加州追续权法仅仅适用于在转售中增值的艺术品交易,卖家可能会在一次交易中直接以总价出售一批艺术作品原件,涵盖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原件和已故艺术家的作品原件,使得追续权人无法确认其作品原件的转售价格是增高还是降低54See Carole M.Vickers,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Droit de Suite In the United States,3 B.C.Int'l & Comp.L.Rev.433,446.(1980).。

四、美国追续权立法对我国追续权立法之影响

自二战之后,美国与英国逐步取代了法国在世界艺术市场的中心位置,在长时间内占据艺术品市场成交额的前两位。我国艺术品市场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并在近年来超越英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艺术品市场所在地,但一直以来,美国在艺术品市场上的领头地位不曾动摇552015年,全球艺术品拍卖成交额上,美国以以38.38%的市场份额坐实头把交椅,我国以至30.19%的市场份额占据排行榜第二的位置。参见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AMMA)、Artprice:《2015年全球艺术市场报告》,第3页,来源于http://amma.artron.net/reportDetail.php?id=30,2016年3月3日访问。。一旦美国在联邦层面创设追续权制度,我国追续权立法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将迎来空前的压力。

在国际层面,由于《伯尔尼公约》在追续权的适用上采用的是互惠原则,而非国民待遇原则,这意味着公约成员国并没有强制性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追续权制度。随着世界各国纷纷于国内法中规定追续权,各国希望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采用国民待遇原则统一追续权立法。在于2014年4月召开的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塞内加尔和刚果(布)首次提出建议:追续权这一主题应被纳入委员会的未来工作之中。这一要求得到了来自世界各区域的众多成员国的积极支持。在于2015年7月3日召开的SCCR第三十届会议上,刚果(布)对其将追续权纳入SCCR议程之中的提案进行了更新,这一提案得到了欧盟、巴西、伊朗、塞内加尔、科特迪瓦、苏丹、肯尼亚、坦桑尼亚的支持56See LE DROIT DE SUITE AJOUTÉ À L'ORDRE DU JOUR DES DISCUSSIONS DE L'OMPI,Available at http://www.adagp.fr/fr/actualites/droit-suite-ajoute-l-ordre-jour-discussions-l-ompi,2016年3月8日访问。。围绕追续权的讨论已经被列入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至13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的议程草案。考虑到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57See Sam RICKETSON,Proposed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Droit De Suite/Resale Royalty Right for Visual Artists,245 Revue Internationale du Droit D'Auteur.3,3(2015).,一旦美国规定追续权制度,这对于全球性的追续权立法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届时世界顶级的艺术品市场中将只剩下我国尚未规定追续权制度,已经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以及海外的艺术家组织将从国际层面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加更大的压力。

在国内层面,美国是我国艺术家作品在海外销售的主要地点,一旦美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国外主流艺术市场都将实施追续权制度。考虑到我国未规定追续权,依据互惠原则,我国艺术家将无法同国外艺术家一样,享有在海外主张追续权的资格,这对于保护我国艺术家的利益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文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我国“文化走出去”战略,其中指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需要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的权益,创设追续权将能使我国艺术家在国外获得追续金,这将对那些走出国门的艺术家提供支持,并激励更多的艺术家参与国际性的艺术活动。在美国进行追续权立法之后,为了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获得追续金的利益,国内艺术家群体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加更大的压力。

五、美国追续权立法对我国追续权立法之启示

美国加州追续权立法在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这对于我国追续权立法有巨大的借鉴价值,此外,美国联邦层面的追续权立法讨论也为我国在追续权的制度设计上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素材。为了增强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在追续权的实施上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且规定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

(一)我国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实施追续权制度

造成加州追续权法的实施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加州追续权法并未获得美国艺术家协会的支持,缺乏有效的集体管理。追续权集体管理能够有效降低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提升追续权制度的运行效率。集体管理能够使得艺术家形成一个体系,保障单个艺术家行使追续权的权利。正如欧盟委员会所说,“倘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能够进行更为充分的交流,并且,管理组织能够提高管理标准和信息透明度,那么,追续权制度的管理成本将大幅降低”58See 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 OF THE RESALE RIGHT DIRECTIVE (2001/84/EC),at11 (2011),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docs/resale/report_en.pdf.。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涉及艺术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过,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些组织的实践经验将为我国采用集体管理模式实施追续权制度提供有力的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59参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我国美术家协会和书法家协会由上万名美术家和书法家构成,属于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能够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未来我国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美术家协会和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初的成员可由美术家、书法家协会的会员构成。并且,这一集体管理组织在日常运行中受到美术家、书法家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当然,这一集体管理组织在成立后亦将便于我国艺术家行使其他著作权权利。

(二)我国应当规定信息获取权

加州追续权法并未赋予艺术家以信息获取权,艺术家无从获取艺术品转售信息,这导致加州追续权人也无法主张追续权。为保障艺术家对其艺术品交易的知情权,我国应当赋予追续权权利人的信息获取权,如果艺术家或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从艺术交易各方当事人处获取必要的信息,那么从理论上说,追续权能更有效地执行。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包括出售者、购买者或者艺术品市场的专业人员。

但是,信息获取权的创设也引发了市场主体对于保护其隐私的担忧,“为了行使追续权,艺术家需要获取特定的交易信息,而买家和卖家可能并不愿意公开这些信息”60U.S.COPYRIGHT OFFICE,DROIT DE SUITE: THE ARTIST’S RESALE ROYALTY ,at 130.(Dec.1992),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gov/history/droit_de_suite.pdf.。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版权局建议美国国会在创设艺术家信息获取权之外,由美国版权局制定具体规章,对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和处理艺术品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61See U.S.Copyright Office,Resale Royalties: An Updated Analysis,p.81 (2013),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gov/docs/resaleroyalty/uscoresaleroyalty.pdf.。考虑到艺术市场“秘密性”与行使追续权所要求的信息公开间的平衡,我国应当规定信息获取权仅能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并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

(三)我国应当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

美国版权局还主张将作品版权登记作为艺术家获得追续金的前提条件,美国版权局长期以来一直支持与鼓励登记,便于公众查阅作品的版权信息62Id.p.79.。美国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所提出的两次追续权制度的草案也采用了这一规定,前者要求艺术家需在视觉艺术家国家委员会处进行作品登记63See Visual Artists’ Residual Rights Act of 1978,H.R.11403 §§ 3(a),5(c).,后者要求艺术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64Se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mendment of 1986,S.2796§ 3.。并且,采用这一规定将有效地降低追续权制度的管理成本65The Internet Association (“IA”) & 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Comments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U.S.Copyright Office’s Sept.19,2012 Notice of Inquiry at 5 (Dec.5,2012).。

为了保障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并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同时,在这种登记制度下,追续权权利人须对艺术品的第一次销售进行登记,以便于其获得转售的追续金。艺术家需要将其姓名、住址、销售合同、销售价格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将因此监控艺术品转售的信息,并在转售发生后,及时通知权利人,并将追续金发放给权利人。若权利人不将上述信息登记,则登记机构也无法发放追续金。此外,追续权义务人须向登记机构登记和披露转售的信息,并将追续金直接支付给登记机构。类似于“信息获取权”,登记制度将使追续权制度对抗市场的“秘密性”,因为登记手续要求当事人公开所有与追续权相关的信息。

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艺术家的追续权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对规范艺术品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有人甚至将艺术品市场誉为“最后一个不受监管的重要产业”66See Erica Coslor,Wall Streeting Art: The Construction of Artwork as a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d the Strange Rules of the Art Market p.193 (2011) (unpublished 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on file with U.S.Copyright Office).。通过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我国艺术品交易将变得更加公开化、透明化。我国关于艺术品登记制度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上海知识产权园便率先在全国设立了首家艺术品登记中心,对艺术品进行登记67参见徐勇:《为艺术真品上保险——上海知识产权园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载《长三角》2006年第4期,第66页。。我国文化部于2016年最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对所经营的艺术品的真实性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68参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国非遗备案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徐一墨对此指出,《办法》拉开了持续完善艺术品登记体系、建立痕迹管理机制的序幕69参见《文化部新规望治理艺术品市场三假》,来源于http://art.people.com.cn/n1/2016/0226/c206244-28151950.html,2016年3月23日访问。。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将使得追续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掌握艺术品的流转信息,进而保障追续权的正常实施,增强追续权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加州追续权法最先对追续权的适用作出了限制,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这一权利限制最初规定于1982年3月,加州立法者对1976年的加州追续权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这一条款,其中规定,艺术品经销商在向作者购买并取得艺术作品之后十年内对该艺术作品进行转售,追续权人对此不享有追续权70See Californian Law of 22 September 1976,as amended on 11 march 1982.Cited at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nd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Study on Guiding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 Operation of 'Droit de Suite' at 31 (1985).。加州的规定并非仅仅针对首次转售行为,而是包括了十年间所有的转售行为。这一规定在后来还被《欧盟追续权指令》所采用,逐渐发展为一项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追续权权利例外,不过,《欧盟追续权指令》所限制的是追续权人对作品原件初次转售主张追续权的行为。

这一规定意在免除画廊承担给付追续金的义务,促进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71See Michel M Walter,Silke Von Lewinski,European copyright law: a commenta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852.。画廊被誉为艺术市场三大支柱之一,是艺术品一级市场的主要交易场所72参见章利国:《艺术市场学》,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画廊是联系画家与艺术市场间的重要纽带,艺术家可以通过画廊寄售艺术品,此时,画廊是艺术家的代理人,有时画廊还直接向艺术家购买艺术品,此时,画廊是艺术家创作作品的原始买家。画廊通过系统的运作、宣传,使有价值的艺术品的市场价格合理上升73孙睿迪:《国际视野下艺术家与画廊的“唇齿相依”》,载《收藏投资导刊》2015年第10期,第68页。,这对于年轻艺术家的作用不言而喻。在画廊从作者手中购买作品原件之后短期转售且转售价处于合理限额的情形下,可以认为艺术作品原件的转售并非以投机为目的74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nd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Study on Guiding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 Operation of 'Droit de Suite' at 31 (1985).。此时,在特定情形下免除画廊支付追续金的义务,是对艺术市场特定交易习惯的尊重,将激励画廊购买更多艺术家创作的作品75See Michel M Walter,Silke Von Lewinski,European copyright law: a commenta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852.。

这一例外又被称为“库存购买例外”(bought as stock exemption)76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guidance Artist's Resale Right,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uidance/artists-resale-right.,这对于艺术家而言是有益的,我国也应当采用这一规定。当然,这一例外只限于特定情形下的初次转售,一旦初次转售价格超过一定限度,也属于投机交易,追续权人仍可以对此主张追续权。参考前述2015年全球纯艺术作品拍卖价格,我国可以对初次交易发生之后三年内且转售价在五万元以下的初次转售活动进行限制。

结语

长期以来,美国都是最为坚定的追续权制度反对者之一,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美国在追续权立法上的立场,直接影响了各国对于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态度。不过,在历经了四十余年的讨论,并伴随着昔日反对追续权制度的国家纷纷改变态度之后,美国于2013年明确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美国追续权的立法进程可谓一波三折。就目前来看,世界顶级的艺术品市场中只剩下我国与美国尚未规定追续权制度,考虑到美国在艺术市场上处于世界领头之地位,一旦美国进行追续权立法,这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以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压力。我国追续权立法亦在进行中,这一立法可从美国加州追续权立法实践以及美国追续权立法讨论中获得启示,我国在追续权的实施上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且规定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以增强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我国应对追续权进行适当限制,为了促进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Droit de suite in the United States——Its Impact and Enlightenment on the Creation of Droit de Suite in China

For a long time,the United States are firmly opposed to the creation of droit de suite.The US has carried out several legislative attempts on the creation of droit de suite at the federal level,but all these attempts failed.California has implemented the system of droit de suite,but the court holded that it was unconstitutional and abolished the law.However,the United States changed its attitude on droit de suite in 2013,and support the introduction of droit de suite at the federal level.Once the United States stipulate droit de suite,which will impose legislation pressure on the creation of droit de suite in China.The third amendation of China's "Copyright Law" is now in the process,and the "copyright law" draft amendments has ruled the droit de suite for the first time in china.China can find enlightenment in legislative practice and discussion of droit de suite in the United States.China shall adopt mandatory collective management pattern,creat the right to access information,and explore establish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system of art market.And droit de suite should not apply to the first resale of original artistic work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Droit de Suite; Copyright; the United States

戴哲,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DZF2016-1-002。本文为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P6989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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