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闪避回答语用策略分析及应对
2016-03-19蒋晓云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吉林长春130000)
民事庭审闪避回答语用策略分析及应对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闪避回答现象大量存在于民事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对法官寻找案件事实产生干扰和影响,法官应准确、及时地识别闪避回答并熟悉闪避回答的语用策略,及时排除闪避回答对民事庭审尤其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不利影响,从而作出公允的裁决。
[关键词]民事庭审;闪避回答;语用策略
庭审互动作为法律语篇中最活跃的信息交换过程,已经受到越来越多法律语言学家的关注。[1]法庭问答是庭审互动中信息交换、信息处理的主要方式;问答形式也是庭审中收集信息最有效的方式。[2]民事庭审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是问答形式最集中的阶段,也是通过问答形式收集法律事实的关键阶段,该阶段语料对研究庭审互动中问答形式显现的语言现象最具价值。法庭调查阶段采取以法官为中心的问答式庭审方式,法官作为提问者,当事人作为回答者。法庭调查阶段,面对法官的提问,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经常采取闪避回答方式回答问题,直接影响法官获取信息的质和(或)量,对法官寻找案件事实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对民事庭审中法庭问答言语交际中的闪避回答进行语用策略分析,探讨闪避回答的识别与应对,有助于法官在庭审中做出公正的裁决。
闪避回答,指由答话人故意为之,答语信息与问话人所期待获取的信息在数量及(或)质量上不相符。[3]国内学者多从语用学角度来研究闪避回答。[4]有研究指出“假说”是 deception(欺骗)的雅译,而遁词(evasion)、守口和撒谎都是假说的子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它们在人际交往中具有相当高的使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回答者使用表面上合作的言语行为可以产生相关的语用行为,不合作的话语内容可以依赖合作的语用交际行为,产生语言操纵的效果,生成合作或相关的表象。有研究区别了两种类型:明示闪避和暗示闪避,认为明示闪避是指有意在回答中不提供提问者所期待的全部信息,而暗示闪避指表面上对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但在语义上并没有真正回答对方的提问。[5]还有学者把闪避回答置于刑事庭审会话中研究,从语用学角度,具体以语用准则来分析法庭中闪避回答的语用策略,主要归纳出三种:关联准则制约下的尽力不相关策略,信息适量准则制约下的尽力变量策略,信息真实准则制约下的尽力模糊策略。[6]以上各种研究角度不同,但都有正确成分。本文将结合语料,就闪避回答的各种类型进行语用策略分析,包括模糊反应、不足反应、延伸反应、替代反应、放弃反应和不明反应等。[7]
一、闪避回答语用策略分析
下面我们将通过庭审问答对这六种反应类型作语用策略分析。
在模糊反应中,当事人对法官的提问没有作出直接回答,而是提供了不相关的模糊信息,信息质量不符。例1:
审判长:A会计师事务所,你方为B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过程中是否应该审查存款单原件?
被告:B公司当时没有提供原件。
审判长:是否应该审查存款单原件?
被告:应该审查。
在这个案例中,审判长的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是否必须审查存款单原件,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因没有履行审查存款单原件的义务,被告为了规避未履行主要义务而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第一次回答时故意不直接回答审判长的问题,而是把B公司没有提供原件的事实作为对审判长问题的回答。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模糊反应类型,被告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被告表面上对法官的问题作出了回答;被告的回答信息模糊,且与法官的问题实质不相关;被告回答的信息与法官期待的信息质量上明显不符。这种模糊反应回避的直接问题,在进一步的提问中可能会继续模糊,但却总是与问题有某种关联。
在不足反应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法官所要求的足够信息。例2: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原告,你的两份判决都申请执行了吗?分别是在哪个法院申请执行的?
原告:都申请执行了,A判决是在C区法院执行的。
审判长:B判决申请执行了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请提交法院受理执行的证据!
在这个案例中,审判长询问原告两份判决是否都申请执行了,并且询问受理执行的法院,原告为回避B判决未申请执行的事实,第一次回答时先强调两份判决都申请执行了,并说明了A判决执行受理法院,故意不提及B判决的情况。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不足反应类型,原告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原告回答了法官的问题;原告回答所包含信息在量上不能满足法官的要求。原告故意缺失的部分恰恰是询问中最重要的信息或者是对己不利的信息。
在延伸反应中,当事人提供了本应在后期庭审阶段才应提供的多余信息。例3: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A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档案,证明一是在某年该会计师事务所为B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证明二是(后略)。
审判长:请二被告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被告一:(略)
被告二:我所为B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验资的规定本案的第一被告为B公司出具了缴存注册资金某万元的询证函,证实B公司两位股东在第一被告处缴存注册资金某万元的事实,我所依据第一被告出具的银行询证函为B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现出现了出资不符的情况,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我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B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所以我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二在质证时应围绕事实部分发表意见,但被告二回答问题时,趁机评价被告一的行为,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了应在法庭辩论阶段或最后陈述阶段才可发表的如何适用法律的观点,提供了过量的信息,干扰了法官对事实部分的判断。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延伸反应类型,被告二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被告二回答了法官的问题;被告二回答的内容与法官期待信息基本一致;被告二拟用回答内容中的多余信息对法官获得有效信息产生干扰。
在替代反应中,当事人没有直接提供法官所要求的信息,而是需要法官通过推理才能获得被告提供的隐含信息。例4: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司法鉴定意见书(D司鉴中心[2013]文鉴字第某号),关于验资报告中银行询证函记载某万元金额大小写是经过变造的司法鉴定,证明银行询证函某万元金额大小写是经过变造而成的,某行确认无误的金额应当是某万元。
审判长:请原告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原告:该份鉴定报告没有确认该询证函原写数额是多少,被告一再强调能够看清原来写的痕迹,却不能说清楚原书写痕迹是多少。该鉴定意见也没有说明是什么时间变造、在哪里变造、怎么变造,故不能证明被告出具的询证函在从银行出来之前就没有变造过。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在质证时没有按通常的程序就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拟证明的事实回答是否有疑义,而是直接发表意见,从此意见可推断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拟证明的事实有疑义。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替代反应类型,原告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原告表面上对于问题作出了合作的积极的反应,答话内容与问题相关,提供了相关信息,只是表达含蓄;原告的答话内容没有直接回答法官的问题,法官通过推理才能推断出原告答语中隐含的信息。
在放弃反应中,当事人为保护本方利益放弃法官提出的问题。例5: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法院原办案人出具的材料一份,证明法院已经解除了之前的查封,在D公司开业的上午,法院到厂子再次查封。
审判长:请被告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被告: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要证明的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的代理人对庭审准备不充分,对稍有些难度的问题均不发表意见,感觉代理人主要是怕回答不当损害本方利益,进而引起被代理单位追究代理人本人的责任。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放弃反应类型,被告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被告放弃回答问题;被告放弃回答的方式是表达“不发表意见”;被告采取放弃回答方式的动机是出于保护本方利益。
与放弃反应相似,在不明反应中,当事人为保护本方利益不提供任何有效信息。例6: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字的催收通知书一份。
审判长:请被告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被告:一年多前的事,现在记不清了。
审判长:被告,你认真看看签字的笔迹是不是你的。
被告:我写字没什么特点,看不出来笔迹是不是我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显然明知催收通知书是其本人签字的,故意发表“记不清了”等观点,对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故意不明确发表意见,试图拖延和回避对本方不利事实的认定。此例中的闪避回答属于不明反应类型,被告的语用策略包含几方面,如:被告明确说明不知道问题的答案;被告对法官的问话故意不提供任何有效信息;被告回答问题的表达方式是“记不清了”和“看不出来”。
二、法官对闪避回答的识别与应对
(一)模糊反应与不足反应的识别与应对
模糊反应和不足反应有某些近似的表现,但二者仍有区分的必要,主要是在问话人应对方法上存在不同,即在问话人进一步的追问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追问关键问题还是将遗漏的问题再次提出。
模糊反应呈现诸多特征,如:答话人表面上对问话人的问题作出了回答;答话人刻意提供模糊回答;答话人回答的信息与问话人期待的信息质量上不符;问话人可推断答话人回避问题的故意。在例1中,审判长的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是否应必须审查存款单原件,实质是询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规定出具验资报告应审查存款单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在回答问题时故意用表面相关、实质无关的事实描述代替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明,此回答未提供法官期待获得的信息。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应继续重复追问原问题,直到回答人的回答给出有价值的信息。[8]在例1中,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经法官追问,回答人被迫正视法官提出的问题,最终提供了法官期待获得的信息。
不足反应主要呈现两方面特征,如:答话人回答了问话人的问题;答话人回答所包含信息在量上不能满足问话人的要求。信息在量上不满足要求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问话人提出多个问题,答话人只回答了部分问题;另一种情况是问话人提出一个问题,此问题的答案包含多个要素,答话人的回答只包括部分要素。在例2中,法官的问题是由多个独立问题组成的,包括两份判决是否申请执行以及受理执行的法院,答话人只回答了A判决的情况,故意不提B判决的情况,此回答与法官期待获得的信息在量上不符。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应就答话人故意遗漏的问题重新提问。例2中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经法官对B判决情况重新提问,获得了答话人试图让法官错过的信息。
(二)延伸反应与替代反应的识别与应对
延伸反应呈现诸多特征,如:答话人回答了问话人的问题;答话人回答的内容与问话人期待的信息基本一致;答话人的回答内容中多余信息对问话人获得有效信息产生不利影响。在例3中,法官的问题是要求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被告二超出法庭调查阶段的权利回答问题,趁机评价与其利益有冲突的被告一的行为,同时借机发表如何适用法律的观点,提出了过量且有害的信息,干扰了法官对事实部分的判断。面对此种情况,法官一经发现答话人对所提问题作出延伸反应,应立即制止答话人继续发言,明确告知当事人延伸反应部分不作为答话人回答的有效部分,并告知书记员延伸反应部分不记入庭审笔录。例3中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官没能有效制止延伸反应对庭审的干扰。
替代反应亦呈现诸多特征,如:答话人对于问题作出了合作的积极的反应;答话人的答话内容没有直接回答问话人的问题;答话内容与问题相关,提供了相关信息,但表达含蓄;问话人能较容易地推断出答话人答语中隐含的信息。[9]在例4中,原告在质证时没有按通常的程式要求先回答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拟证明的问题是否有疑义,而是直接发表意见,虽然法官经过推理可得出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和拟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疑义的结论,但庭审是严肃的,对是或否的基本态度不能通过推理得出,必须由答话人直接作出明确回答,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应重复问题要求答话人作出明确回答。例4中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官应要求原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和拟证明的问题是否有疑义作出明确的回答。
(三)放弃反应与不明反应的识别与应对
放弃反应呈现诸多特征,如:答话人理解问话人的意图;答话人放弃回答问题;放弃回答的方式或是沉默,或是表达“没意见”、“不发表意见”等;答话人采取放弃回答方式的动机是试图保护本方利益。在例5中,法官要求被告就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表示“不发表意见”,尽管放弃发表意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为防止当事人对放弃发表意见的法律后果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受损害,此时法官应提示放弃发表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并就相同问题再次发问,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例5中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官应先向被告提示放弃发表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再就相同问题重复发问,如当事人再次放弃发表意见,才可宣布“本庭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不明反应亦呈现诸多特征,如:问话人可通过向答话人提问之外的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答话人刻意提供不明回答[10],明确说明不知道问题的答案;答话人对问话人的问话故意不提供任何有效信息;回答问题的通常表达有“我不知道”、“我记不清了”、“我没印象”等。 在例6中,法官要求被告就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以“记不清”、“看不出来”等为托辞表达自己不知道问题的答案。由于被告采取了“耍赖”的方式,法官不能像对待“放弃反应”那样径行确定不利于被告的结果,但法官也不能无所作为。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应对作出“不明反应”的当事人施加压力,力图获得有效信息。例6中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官在明知被告所作回答为闪避回答的情况下,应告知被告“如当庭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有权申请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本案败诉方承担”,并就相同问题再次询问被告。
三、结语
闪避回答现象大量存在于民事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对法官寻找案件事实产生干扰和影响,法官应准确、及时地识别闪避回答并熟悉闪避回答的语用策略,及时排除闪避回答对民事庭审尤其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不利影响,从而作出公允的裁决,从技术上保证每起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种技术保证立基于对各种反应类型的语用策略分析,从各种具体类型的特征出发,以简单类型化的方式建立识别和应对策略的规则,从而将技术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Coulthard M.& Johnson A. 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 Language in evidence[M]. London: Routledge, 2007.
[2]杜金榜.论语篇中的信息流动 [J] . 外国语,2009(3):36—43.
[3]Bull P.& Mayer K. How not to Answer Questions in Political Interviews[K]. Political Psychology, 1993.
[4]李海粉.闪避回答研究综述[J].鸭绿江,2015(4):1373-1375.
[5]熊学亮.假说的语用学研究[J].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2002(3):69-74.
[6]庞建荣,周流溪.政治修辞中的闪避回答[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2):119-123.
[7]朱黎立.刑事庭审互动中闪避回答分类研究 [J] .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9):192—193.
[8]胡桂丽.刑事庭审会话中的闪避回答[J].修辞学习,2006(4):56-57.
[9]夏玉琼.闪避回答作为语用策略的顺应性研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7-39.
[10]杜金榜.从法庭问答的功能看庭审各方交际目标的实现[J] .现代外语,2009(4):360—368.
[责任编辑阳欣]
An Analysis on Linguistic Strategies of Evasive Answers in Civil Trials
JIANG Xiao-yun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 Changchun 130000, China)
Abstract:The phenomenon of evasive answers exists frequently in the court investigation of civil trials. It will interfere and influence judges to find the facts of cases. Judges should discern the evasive answers accurately and timely. They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e pragmatic strategies of evasive answers, eliminate the adverse effect that the evasive answers caused to civil trials especially the court investigations phase, and give fair adjudications.
Key words:civil trial; evasive answers; pragmatic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16)01-0130-05
[作者简介]蒋晓云(1974-),女,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与法律语言学。
[收稿日期]2015-09-10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