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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

2016-03-19须大为

关键词:欲望理由动机

须大为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北京100024)



托马斯·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

须大为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北京100024)

[摘要]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主张动机由欲望和信念构成的组合产生。斯坎伦的动机理论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提供了一种替代,该理论认为动机的来源不是欲望,而是理由判断。斯坎伦对欲望的分析表明广义欲望中包含的被激发的欲望是激发的结果而不是起点,常识意义上欲望又蕴含着理由判断,而理由判断才是动机的来源。事实上,斯坎伦的这一理论并不否认动机由认知因素和非认知因素共同产生,但却拓宽了对信念这种认知因素的理解,重划了这两种因素的边界,并对这两种因素的作用次序进行了重置,这才是斯坎伦真正反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地方。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把规范性内置于动机中,这正好与基于欲望的理由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这两种规范理论将动机内置于规范性的努力相反。

[关键词]休谟主义; 动机; 规范; 欲望; 理由

任何一种规范都需要通过使行动者产生相应的动机才能影响行动。动机来源于何处?这是一个关乎如何理解规范之内容和本质的重要问题。自休谟以来,这一问题就一直令哲学家争讼不断。在这一问题上,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几乎被当作一种“常识”,而托马斯·斯坎伦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一个替代选择。

一、 休谟主义动机理论

顾名思义,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理论来源是休谟的动机理论。其论点是“理性单独决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motive)”[1]451。休谟认为理性的作用方式无非有两种:要么通过观念演绎考察观念之间的抽象关系,要么通过经验归纳考察经验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两种作用本身都不足以影响行动。对观念之间抽象关系的认识只有在指导因果判断时才能影响行动。在休谟看来,理性不能产生或反对情感,而只能为情感提供必要的信息,指明其作用的方向。因此休谟断言“理性只是,并且应该只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外从来不能声称有任何其他职务”[1]453。

休谟的动机理论在当代演变成休谟主义动机理论(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这一理论较早的版本由唐纳德·戴维森提出:“某个人不管什么时候出于一个理由做了某事,他都可以被描述为具有对某种行动的某种赞成态度(pro-attitude),并且相信他的行动就是这种行动。”[2]

这一理论之所以是一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是因为:首先,这一理论和休谟的动机理论一样,回答的是行动如何产生这一问题。戴维森把赞成态度和信念的组合称为“基本理由(primary reasons)”,并认为“基本理由”就是行动的原因,因而是解释行动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戴维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具有休谟式的特征:引发行动的原因是由认知性的信念和非认知性的“赞成态度”构成的。这里的信念是休谟式理性认识的产物,而“赞成态度”则是戴维森对休谟式情感的扩展。

根据戴维森的定义,赞成态度包括“欲望(desire)、意欲 (wantings)、冲动(urges)、激励(promptings)和各种道德观点、审美原则、经济偏好(economic prejudices)、社会习俗和公共及私人的目标和价值,只要这些能被理解成被导向某种行动的行动者所具有的态度”[2]。可见赞成态度的内容极为丰富,甚至包括道德观点、审美原则、经济偏好、目标和价值等,这些通常被理解为价值判断。戴维森用“态度”一词来指称这些判断,表明这里他对这些判断作了非认知主义的理解,赞成态度指的是对这些原则、价值的赞成、接受或某种“义务感”[2]。为此,戴维森强调了赞成态度和“确信(conviction)”的区别:“赞成态度不能被当作‘某种行动应该被实施、值得被实施,或总的看来是可欲的’这样的确信。”[2]因此就非认知性而言,戴维森所说的赞成态度和休谟所说的情感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宽泛。

在戴维森之后,迈克尔·史密斯提出了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另一个有影响力的版本,他把戴维森的“基本理由”理论重新表述为:“R在时刻t构成行动者φ的动机性理由,当且仅当存在着某个ψ,使得R在时刻t由行动者恰当地相互联系的ψ的欲望和如果φ则ψ这一信念所构成。”[3]92

简单地说,即行动者ψ的欲望和“如果φ则ψ”这一信念构成了行动者φ的动机性理由。史密斯认为这是对以下主张的形式化表述:动机(motivation)的来源在于相关欲望和“手段-目的”信念的存在。[3]92

与休谟相比,史密斯式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一个变化在于对“动机”的理解。在英语中motive和motivation这两个同源词都被译作动机。近代哲学家如边沁和休谟等使用motive一词,而当代动机理论却主要以motivation为研究对象,这两个词的含义是有差别的。动机(motive)按照边沁的理解,是指“任何能有助于产生,甚或有助于防止任何一种行动的东西”[4]147。边沁所说的动机既包括外部事实,又包括行动者的心理状态。只要在产生行动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它们都可以被称为动机。在这个意义上,休谟认为理性和情感可以成为动机本身。但在当代动机理论中,研究对象逐渐转向心理状态部分,并且是在发生过程中越来越接近行动的心理状态,这时motivation便取代了motive。*相关讨论参见:Peters, R.S., “Motives and Motivation”, Philosophy, Vol.31(1956)。一般地说,动机(motivation)就是行动者被激发起来要做某事的心理状态。在这一意义上,欲望和信念不是这种心理状态本身,但可以引发这种状态,从而成为动机的来源。

与戴维森相比,史密斯用“动机性理由”代替了“基本理由”,而与休谟相比,“理由”是两者共用的术语。当代动机理论研究范式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理由”的引入,于是行动者如何有动机实施行动这一问题被转化成行动者如何有理由实施行动这一问题。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区分规范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和动机性理由(motivating reasons),或者辩护性理由(justifying reasons)和解释性理由(explanatory reasons)。*这一区分最早可追溯到哈奇森,他区分了动机性理由(exciting reasons)和辩护性理由(justifying reasons)。前者指行动中把行动者激发起来的性质,这些性质以人的本能与情感为前提;后者指行动中引发人们的赞赏,从而为行动者辩护的性质,这些性质以人的道德感为前提。弗兰克纳引用了哈奇森的这一区分,并且指出前者实际上就是行动的动机(motive),而后者实际上是行动的伦理辩护,进而由此将这一区分重新表述为“动机性理由”和“辩护性理由”。

根据史密斯的表述,规范性理由是能够使行动得到辩护的理由。“说某人有规范性理由φ就是说存在他φ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他φ能够从产生这一要求的规范系统中得到辩护。”[3]95与规范性理由不同,动机性理由旨在对行动者的行动作出解释。“φ的动机性理由的特征是,因为有这样的理由,行动者处于一种能解释他φ的状态”[3]96。戴维森所说的“基本理由”显然就是史密斯所说的“动机性理由”。正因为动机性理由和动机都解释了行动的发生,所以史密斯认为“动机性理由由欲望和信念构成”是“动机来源于欲望和信念的组合”的另一种表述。通过这种方式,“理由”这一术语重构了对动机的讨论。

除此之外,史密斯用“欲望”代替了“赞成态度”。戴维森并没有把赞成态度等同于欲望,在他看来欲望只是赞成态度的一种。史密斯则直接把欲望作为赞成态度的代名词:“如果欲望不是一个足够宽广的精神状态范畴以包括所有具有恰当适应方向的状态,那么休谟主义者只需把赞成态度定义为世界必须与之适应的心理状态,并声称动机性理由就是由赞成态度构成的。”[3]117可见为了使理论更完善,史密斯所说的欲望指的就是赞成态度。至此,休谟所说的“情感”经由“赞成态度”最终演变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中的“欲望”。

上述不同版本的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类似的,即动机的来源是非认知性的欲望和认知性的信念构成的组合。在这一组合中,信念被限定为对“目的-手段”关系的认识。只是因为能为欲望的满足指明手段,信念才得以在动机理论中获得一席之地。因此在欲望与信念的组合中,两者的地位远非平等。信念事实上被理解为辅助性的因素,服务于欲望,并依赖于欲望,这印证了休谟“理性是情感的奴隶”这一论断。这也意味着动机产生的起点只能是欲望。如果提供目的的欲望不存在,“目的-手段”信念就未必会出现在行动者的头脑中,即使出现了也是与行动无关的。因此,如果把“来源”理解为起点,那么认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主张“欲望是动机的来源”也并无不妥。

二、否定性观点:欲望不是动机的来源

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被广为接受,用斯坎伦的话说,这一理论似乎是哲学常识[5]37。但斯坎伦认为这一“常识”是错误的。他的否定性观点是: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来源。斯坎伦通过对“欲望”这一概念的分析证明这一观点。

当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主张欲望是动机的来源时,这里的“欲望”是在“赞成态度”的意义上理解的,斯坎伦把这一意义上的欲望称为广义欲望。广义欲望只要能引发行动,在内容上可以包括各种心理状态,比如冲动、义务感、对原则的赞成,等等。广义欲望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行动者只要实施了有意的行动就会具有这种欲望。所以,斯坎伦承认这一意义上的欲望能够产生动机,并且是唯一能够产生动机的因素。然而,斯坎伦否认广义欲望能够成为动机的来源,即动机得以产生的起点。在斯坎伦看来,广义欲望没有区分托马斯·内格尔所说的非激发的欲望(unmotivated desires)和被激发的欲望(motivated desires)。

根据内格尔的定义,非激发的欲望是简单地产生、而并非由决定和慎思获得的欲望。相反,被激发的欲望并非简单地产生,而是通过决定和慎思获得的。[6]29-30任何行动都产生于被激发的欲望,因为任何行动都产生于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决定或意向,这就说明了任何行动背后都有广义欲望,因为广义欲望包含了被激发的欲望。然而,斯坎伦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广义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因为被激发的欲望不是激发的起点,而是其他因素激发的结果。被激发的欲望和动机实际上有相同的来源,它可能是某个非激发的欲望,也可能是某个信念。要证明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就需要证明被激发的欲望总是被非激发的欲望所激发,而斯坎伦通过对非激发欲望的分析否定了这一点。

斯坎伦以口渴想喝水这一典型的非激发欲望为例。他认为一个人感到口渴首先意味着有干渴的不适感,其次意味着他意识到喝水将缓解这种不适并使人愉悦,最后他会用这一考虑来支持喝水这一行动并开始找水喝。斯坎伦在这一非激发的欲望中分析出了当下的感觉、产生快乐的预期,以及快乐可作为这样行动的理由这一判断。

这一分析没有包括某种“冲动(urge)”,而正是这种冲动被认为是欲望的核心要素,并且是动机的来源。这一观点认为在口渴的例子中,有当下的感觉,对快乐的预期和快乐能作为喝水的理由这一判断还不足以引发行动,行动者还需要有喝水的冲动才能最终被激发起来行动。斯坎伦承认一个人不管什么时候被激发起来行动都会有这样的冲动。但这里的冲动和被激发的欲望面临同样的问题:这种冲动是激发的结果而不是起点。斯坎伦认为在口渴想喝水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把快乐作为喝水的理由这一判断。

不仅如此,斯坎伦还认为这种冲动不能被称为欲望。在斯坎伦看来,具有对某事物的欲望意味着具有认为这一事物是善的或值得欲求的这一倾向,也就是具有把善和可欲性作为理由的倾向。斯坎伦引用沃伦·奎因的著名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有打开他所看到的每个收音机的冲动,却不是为了从这一行动中得到任何好处,而仅仅只是有这种冲动。[7]236这种冲动没有蕴含任何评价性因素,因此在斯坎伦看来这只是一种奇怪的感觉,有别于常识意义上的欲望。广义欲望忽视了这种差别,因而是对“欲望”的滥用。

常识意义上的欲望的另一个特点是人们可以做他们没有欲望去做的事,比如喝下一杯苦药,或者告诉朋友某个坏消息。在广义欲望的语境下,但凡人们确实这么做了,他们就具有这么做的欲望,这显然是与常识想抵触的。广义欲望无法容纳欲望的这种常识性用法,因而是对“欲望”的误用。

斯坎伦认为较好地把握常识意义上欲望特点的是“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desire in the directed-attention sense)”:“一个人具有对P的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如果P的念头持续地以有利的形式出现在他的头脑中,这就是说,如果这个人的注意力被持续地导向表现得有利于P的考虑。”[5]39首先,对理由的注意意味着行动者看到了所欲之事某种意义上的善,比如能带来快乐、能实现人生价值等,这就抓住了日常意义上欲望的第一个特点。其次,人们喝下苦药或告诉朋友坏消息时虽然认识到了这么做的理由,比如有利于身体健康或者作为朋友的义务要求这么做,但他们的注意没有被导向这些理由,甚至可能试图逃避这些理由,因此行动者没有这么做的欲望,这就抓住了日常意义上欲望的第二个特点。斯坎伦认为在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激发行动者的是“有利于P的考虑”,即理由判断,而不是这种欲望本身,因此这一意义上的欲望也不是动机的来源。

至此,斯坎伦澄清了其否定性观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之所以看似合理是因为滥用和误用了“欲望”这一概念,用广义欲望包含了作为激发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常识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理由判断。因此不管在何种意义上,欲望都不是动机的来源。

三、肯定性观点:理由判断是动机的来源

斯坎伦动机理论的肯定性观点是:理由判断是动机的来源。不同于史密斯,斯坎伦关注的理由仅仅是“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即“有利于某事的考虑”,[5]17这种理由显然是规范性理由。按照这一定义,理由本身是一个“考虑”,其内容是某个事实。但单纯的事实本身却不一定是理由,真正使理由成为理由的不是“考虑”的事实内容,而是行动者赋予事实以理由地位的理由判断。理由判断是对事实与行动之间规范关系的判断,斯坎伦将这一关系表述为R(p, x, c, a),即在条件c下,事实p是行动者x采取行动a或持有态度a的理由。[8]30-33斯坎伦对理由这种规范关系和理由判断持实在主义和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理由判断是关于规范真理的信念。

在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中,信念在实践中是惰性的,因此不能成为动机的来源。斯坎伦的回应是:信念可以提供动机,“合理性的行动者(rational agents)”使其成为可能。按照斯坎伦的定义,合理性的行动者一旦作出有理由持有某态度或实施某行动的判断,他就会倾向于持有这一态度或实施这一行动。[8]54-55因此,对于合理性的行动者而言,“没有必要借助被认识到的判断和理由之外的额外动机形式,就好像没有必要用我们身体之外的力量来让肢体运动一样”。[5]34如果行动者明明作出了某个理由判断却没有形成相应的动机,只是因为行动者的理性能力,也就是依据理由判断产生动机的机制出现了故障,而不是因为理由判断不能产生动机。

然而存在着一类与这一事实相冲突的现象,即同一个理由判断在不同的情境下对行动者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在去一个派对之前我认为喝酒带来的快乐作为贪杯的理由并不充分,但当我到了那个派对后同样的理由对我产生的效果却变强了,我会因此多喝几杯。我认识到酒驾的危险是不要喝酒强有力的理由,但这一判断的效果在目睹了一场酒驾酿成的车祸前后可能会是不一样的。[5]34

斯坎伦承认上述现象确实说明作出理由判断和这一判断产生影响还不是一回事。行动者的心理状态、身体状态和最近的经历确实会影响到理由判断形成动机的效果。产生这一影响的重要机制是这些状态和经历会影响行动者对某一理由的注意程度。在上面的例子中,身处派对的欢乐气氛中使行动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喝酒的理由,而目睹车祸之后行动者会更多地注意到不喝酒的理由,因此同一个理由在不同的情境中会有不同的效果。

但斯坎伦认为这不能说明是理由判断之外的欲望激发了行动。在上述例子中,行动者被激发起来行动只是由于他更好地注意到了相关的理由判断。尽管理由判断的激发效果会受到注意程度的影响,但如果行动者被激发起来,其动机的来源还是只能追溯到理由判断。

至此,斯坎伦证明了理由判断可以成为动机的来源。至于行动者是否最终被理由判断所激发,或者多大程度上被理由判断所激发,取决于行动者在不同情境下对理由判断的注意程度。于是,斯坎伦提出了他的动机理论: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独特的或独立的来源”[5]40,动机的来源只能是理由判断。

四、何种反休谟主义?

斯坎伦的这一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反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毕竟,斯坎伦仅仅否认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中的欲望是动机的来源、起点,而不否认这样的欲望可以产生动机:“这样的广义欲望毫无争议地是能够激发行动的,并且可以说它们是唯一能做到这一点的”[5]37,“一个人不管什么时候被激发起来行动,他都会具有一种这么做的‘冲动’”。[5]40因此斯坎伦似乎没有否认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即动机由非认知性的心理状态与认知性的信念构成的组合所产生。

使这一点更明显的是,斯坎伦在解释理由判断不同的激发效果时,实际上引入了他所理解的欲望。斯坎伦一方面承认作出理由判断和被理由判断激发不是一回事,另一方面又认为如果行动者不仅作出了理由判断而且被激发起来行动,这并非是因为在理由判断之外加入了欲望这一因素。这就需要解释理由判断如何在不引入欲望的情况下产生理想的激发效果。斯坎伦认为保证这一效果的条件是:行动者适当地注意到理由判断。这里斯坎伦引入了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斯坎伦说道:“一个明显且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身体状态和即时经历强烈地影响着他注意的理由。当我有段时间没吃东西时我的念头就离不开食物,当我寂寞时我就不停地希望某个朋友能给我打电话并不停地寻找给某人打电话的借口。”[5]34这里行动者显然具有吃东西或给朋友打电话的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尽管在斯坎伦看来,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动机的来源仍是理由判断,但这里要引入的正是不同于理由判断的“注意”。

斯坎伦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动机产生过程中的非认知性因素,因此他不得不在这一过程中给广义欲望和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留下一席之地。可见,斯坎伦与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实质性分歧不在于动机的产生是否需要非认知性因素和认知性因素的共同参与。他们的分歧实际上在于对这两种因素的辨识方式和作用方式的理解不同。

在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中,认知性信念是没有能动性的。信念被局限于“目的-手段”信念这一种模式,因而需要预设提供目的的能动性因素,也就是欲望。这样的信念和欲望符合“适应方向(direction of fit)”理论对信念和欲望所作的区分。这一理论认为信念旨在求真,真就是信念对世界的适应,如果信念为假,那么需要改变的是信念而不是世界;欲望旨在得到实现,其实现就是世界适应了欲望,如果欲望没有得到实现,需要改变的是世界而不是欲望。[9]在这一区分中,改变世界的能动作用完全归之于欲望,而信念只是被动地符合世界。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实际上一开始就被蕴含在休谟主义者对信念和欲望的这种理解中了。斯坎伦提出了对欲望的定向注意意义上的诠释,认为欲望中的核心要素是理由判断,而又认为理由判断是一种信念。这一理论显然不容于“适应方向”理论对信念和欲望的区分。非认知性的、能动的欲望中何以能够蕴含认知性的、惰性的信念,这似乎是斯坎伦难以克服的困难。

不管是“适应方向”理论,还是休谟的动机理论,都以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为基础。在休谟那里,“世界”就是由观念之间的抽象关系、经验对象间的因果关系构成的。在“适应方向”理论那里,这一世界就是信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世界。这种世界的信念自身当然是无法产生能动性的。斯坎伦用“域(domain)”这一概念替代了这种“世界”:“有一系列基本的域,包括科学、数学、道德和实践推理。所有这些域内部的主张都可以是真或假的。”[8]19所谓的“域”不是由实体和属性构成的“世界”,而要“通过它包含的主张和处理的概念来理解,比如数字、集合、物理物体、理由或道德上对的行动”。[8]19斯坎伦把“域”看作比物理世界更一般的实在,并且认为对这些“域”人们都可以形成具有真值的信念:“在不与其他域的主张相冲突的情况下,每个域中主张的真值都恰当地由与它们相关的领域的标准来决定。”[8]19正是以这种方式,斯坎伦拓宽了对信念的理解。

斯坎伦眼中的理由判断,就是关于规范域最基本的信念。“适应方向”理论中的信念以科学、数学这样的域为反映对象,因而被认为是缺乏能动性的。在斯坎伦所理解的规范域中,信念的内涵要“厚”得多,除了认知性的真值,也完全可以具有科学信念不具备的能动性。这样一来,当斯坎伦把理由判断作为欲望的构成因素时,概念上的冲突就不再那么剧烈了。这也解释了合理性的行动者何以能够被理由判断所激发。斯坎伦对理由和欲望的这种理解事实上“反常识”地模糊了行动过程中非认知性能动性因素和认知性惰性因素的边界。至少,这一边界不再能够被简单地等同于信念和欲望的边界了,而这正是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背景预设。

除此之外,斯坎伦与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对信念和欲望的作用方式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休谟主义者看来,在动机的形成过程中,动机由欲望产生,接着被“目的-手段”信念引导和传递到行动之上,因此就形成了欲望为起点、信念为后续,欲望为主导、信念为辅助的作用次序。虽然戴维森和史密斯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表述没有明言这一点,但这却是休谟主义理论共有的理论倾向。这一倾向以对信念和欲望的“适应方向”理解为前提,形成了一种理解动机生成、传导方式的思维定势。

斯坎伦的动机理论除了“反常识”地拓宽了对信念的理解,重划了能动因素和惰性因素的边界,还“反常识”地重置了动机形成过程中信念和欲望的作用次序。在他看来,在动机产生过程中,动机不是产生于欲望,而是产生于理由判断这种信念;动机不是由“目的-手段”信念引导、传递到行动上,而是通过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被聚焦、传递到行动之上。这就形成了信念为起点、欲望为后续,信念为主导、欲望为辅助的作用次序。基于以上这几点,斯坎伦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提供了一个替代选择。

五、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规范意义

动机理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规范问题有密切的联系。休谟主义动机理论是一种关于动机性理由的理论,但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区分并没有切断动机问题和规范问题的联系。以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为前提,可以得出一种以欲望为基础的规范理论,其论证思路是:

(1)实践理由(在辩护性理由的意义上)必须能够解释行动者根据这一理由实施的行动。

(2)只有与动机相关的态度,也就是欲望才能解释行动。

(3)所有实践理由必须以欲望为基础。[10]

大前提(1)旨在否定辩护性理由和解释性理由,亦即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区分。主张区分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代表人物是史密斯,他的依据主要有两点。首先,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范畴。规范性理由是命题,而动机性理由是关于行动者心理状态的事实。

史密斯对动机性理由的这种理解被称作“心理主义”观点。[11]14-15但反对者认为动机性理由不是心理状态,而和规范性理由一样都是命题。假设某一命题P和行动者A,心理主义认为A做某事的动机性理由是A相信P,而反对者认为A做某事的动机性理由就是P。比如,舒勒(G. F. Schueler)认为人们说“A做某事是因为A相信P”仅仅是因为不想表示自己也同样相信P,而不是因为P本身不能作为动机性理由,这一情况在P实际上并不符合事实时尤为明显。[12]75-77可见,如果放弃对动机性理由的心理主义理解,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可以属于同一范畴。

史密斯的第二个依据是,行动者可以在有动机性理由φ的同时却没有规范性理由φ,也可以在有规范性理由φ的同时却没有动机性理由φ。史密斯举了三个例子来证实这种可能性。第一个例子是:我想买一幅毕加索的真迹,但我不相信我面前的这幅画就是毕加索的真迹。如果我面前的这幅画确实是毕加索的真迹,那么在旁观者看来我是有买这幅画的规范性理由的,但我却没有相应的动机性理由。第二个例子是:我明知道我正踩在某人的脚上并弄疼了他,在旁观者看来我有挪开脚的规范性理由,但我就是想弄疼那个人,因此没有挪开脚的动机性理由。第三个例子是:我想喝杜松子酒和补酒,并相信只要混合面前的两杯液体喝下去就能如愿所偿,但事实上我面前的液体中有一杯是汽油而我却不知道。在旁观者看来我没有规范性理由喝下面前的混合液体,但我却有喝下这些液体的动机性理由。[3]94

然而不难发现,史密斯举的三个例子无一例外地都采用“在旁观者看来”有或者没有规范性理由这样的表述。在这一视角下作出的规范性理由判断是旁观者对其他行动者第三人称视角下的评价。由于主体不一样,旁观者眼中的规范性理由当然会与行动者的动机性理由不一致。如果在行动者第一人称的视角下寻找规范性理由,把规范性理由看作行动者自己在决定做什么时的依据,那么只要行动者确实依据该规范性理由行动了,该行动者的规范性理由就可以与动机性理由一致。

可见,如果放弃对动机性理由的心理主义理解,并且改变对规范性理由的第三人称观察视角,大前提(1)是可以成立的。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只是被用来回答不同的问题,规范性理由回答该怎么行动的问题,而动机性理由回答事实上是为什么这么行动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提供的答案事实上应该是一致的。

小前提(2)是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一种极端版本。“只有欲望才能解释行动”意味着只有欲望才能构成动机性理由。尽管这一表述并不严格地符合休谟主义动机理论,但却符合其重视欲望的理论倾向。因而在休谟主义者看来,小前提(2)也是可以成立的。

从这两个前提出发,就可以得到一种规范理论。“所有实践理由必须以欲望为基础”意味着欲望是规范性理由的基础,欲望在决定行动者应该如何行动的过程中占据最重要的角色。这就是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定义的“基于欲望的理由理论”(the Desire-Based Reasons thesis,以下简称DBR理论)。[13]27

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发展为规范理论的另一条路径是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提出的“理由的内在主义”。威廉斯区分了理由的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按照内在理由解释,A有一个理由做某事这一陈述的成真条件是A具有某个动机,否则这个语句就是假的;反之,按照外在理由解释,这一语句的成真条件不要求存在这样的动机,缺乏这样的动机不会证伪这一语句。[14]145理由的内在主义认为外在理由陈述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理由既要能使行动合理化,又要能对行动给出解释,而只有动机才能对行为作出解释。

威廉斯毫不讳言这一理论与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渊源。他明言对内在理由解释的表述是在“准休谟式模型(sub-Humean model)”的基础上经过补充和修改得出的。所谓“准休谟式模型”是指:A有一个理由做某事,当且仅当A有某个欲望,通过做那件事,A就可以使那个欲望得到满足。[14]145只是威廉斯认为这一模型过于简单,所以把“准休谟式模型”中的欲望扩展为相当于广义欲望的“主观动机集合”,再加入慎思对“主观动机集合”的修正。[14]145-147这样,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就发展为关于规范性理由必要条件的理论,因而也就成为了一种规范理论。

DBR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有着类似的逻辑。它们都主张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同一,认为理由既要为行动辩护,又要解释行动;都接受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认为只有欲望才能作为动机的来源。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证明动机的来源不是欲望,而是理由判断,也就反驳了DBR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

不过,除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外,DBR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预设另一种重要的动机观念。两者都接受大前提(1),即规范性理由同时也应该是动机性理由,而且两者对这一前提的理解都是动机性理由应该内置于规范性理由之中。这一观点反映了一种对规范性的根本理解,即规范性应该以动机的生成作为必要条件。一个命题要具有规范性,首先要能够激发行动。这一理解被各种版本的DBR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理论作为立论的基础,构成了又一种哲学思维定势。然而,对前提(1)仍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斯坎伦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反驳就同时为上述理解提供了一种替代选择。

斯坎伦在规范性理由的意义上讨论理由,但他还是区分了“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和“生效的理由(operative reasons)”。他认为“问有什么理由相信P和问一个给定的人相信P的理由是什么是有区别的”[5]19。前一个问题要求的是相信P的根据,即规范性理由;后一个问题要求的是关于给定的那个人传记式的事实,即他事实上根据什么理由相信了P,也就是“生效的理由”。斯坎伦对“生效的理由”采取一种心理主义的理解:“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生效的理由,那么看起来唯一能作为理由的东西就是信念:一顶帽子是粉红色的不能成为我不买它的理由,除非我相信它是那个颜色。”[5]56规范性理由则不同:“这里我们所引用的理由不是信念,而是某种由that从句带起的东西,也就是信念的内容。”[5]56可见和史密斯类似,斯坎伦把生效的理由理解为行动者的心理状态,而把规范性理由理解为一种命题。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斯坎伦反对规范性理由和生效的理由之间的同一。斯坎伦并未过多注意生效的理由,他只是把这种理由看作对行动者的行动作回溯性的解释时才需要引用的理由,因而认为这种理由依赖于规范性理由。这一点也体现在“生效的理由”这一表述中。这种理由与规范性理由的不同只在于它事实上确实被行动者使用了,而不在于其在产生规范和动机过程中作用的差别。正因为如此,斯坎伦不管在讨论规范问题时还是在讨论动机问题时,都只提及规范性理由而不提及“生效的理由”。尤其是斯坎伦认为对于合理性的行动者而言,理由判断本身就可以提供动机,这也说明斯坎伦所说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其实是动机性理由。可见,斯坎伦实际上是同意大前提(1)的,即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应该是同一的。

不过,斯坎伦对这种同一性的理解不是将动机性理由内置于规范性理由,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将规范性理由内置于动机性理由中。斯坎伦反对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将欲望作为简单的心理状态。在他看来,具有对某事物的欲望意味着具有把该事物的某种善和可欲性作为理由的倾向,纯粹的、无评价性因素的冲动并不符合人们对欲望的理解。所以,即使是非激发的欲望也应该在定向注意的意义上理解。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内置有规范性的理由判断,以此作为规范性和动机的来源。这样一来,不但动机不再是规范性的必要条件,反而是规范性成了产生动机的必要条件。

这一反转理解在斯坎伦看来是可以与日常经验相容的。即使是口渴了想喝水的欲望,也包含着把解渴的快乐作为喝水的理由这一规范性考虑。人们在喝水前固然不会清楚地作出这样的判断,但至少会意识到喝水的好处,而这就是斯坎伦内置于欲望中的规范性因素。缺乏这种规范性因素的冲动,就像奎因所举的打开收音机的冲动,虽然也能引发动作,但却不能真正给行动以解释或辩护,甚至不能使这些动作成为“行动”。因此,斯坎伦对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同一性的理解确实为DBR理论和理由的内在主义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替代选择。根据这种理解,欲望在规范性的产生过程中就不再发挥作用了,因此任何规范理论都不能建立在欲望的基础之上。这就是斯坎伦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规范意义。

综上所述,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实际上拓展了对理由判断这种信念的理解,重划了能动因素和惰性因素的边界,重置了欲望和信念在行动产生过程中的作用次序,并且反转了规范性和动机的内置方向,从而深化了对动机和规范的认识。斯坎伦的努力也说明,在对行动的哲学理解中,一种理解模式即使再流行、再符合直觉,也往往是不够的,深刻的理解永远都需要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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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长成]

Thomas Scanlon’s Anti-Humism Theory of Motivation

XU Da-wei

(College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Humist theory of motivation claims that motivation has its source in a combination of desire and belief. Scanlon’s theory of motivation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to the Humist theory, claiming that the source of motivation is not desire, but judgments about reasons. Scanlon’s analysis of desires shows that the motivated desires included in desires in broad sense are the consequence rather than starting point of motivating, while the desires in common sense involve judgments about reasons, which exactly are the source of motivation. In fact, Scanlon’s theory doesn’t deny that motivation is provided by cognitive elements and non-cognitive elements together, but just broaden the understanding of belief as the cognitive element, re-divide the border of the elements and reset the different roles of those elements, and that is why it is an anti-Humism theory of motivation. What’s more, Scanlon’s theory takes normativeness as internal to motivation, which is exactly reverse to the efforts of desire-based reason theory and internalism about reason to make motivation internal to normativeness.

Key words:Humism; motivation; norm; desire; reason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16)01-0037-08

[作者简介]须大为(1986-),男,江苏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元伦理学和比较伦理学。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托马斯·斯坎伦的道德心理学”(14XNH120)

[收稿日期]2015-09-22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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