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2016-03-19杨异李嘉美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3
杨异 李嘉美(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3)
产学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杨异李嘉美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归属影响对现代科技发展的多方面都有深刻的影响,其归属问题影响各个合作者的信心与热情。解决归属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其对制度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运用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对比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制度,分类归纳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总结出我国知识产权归属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并从立法、国家财政性资金、职务发明、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四方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促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国家立法、企业发展与高校管理三个方面共同努力,方可更好地进行协同创新。
关键词:产学研;协同创新;高校;知识产权归属
Abstract:I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IU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d great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many aspects, also on all cooperators' confidence and enthusiasm. Therefore, dealing with 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is the main task i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utting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system and management. The author use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to compare and classify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s about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 home and abroad, summari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auses of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proposing some suggestion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s from such aspects as legislation, National fiscal funds, on-duty inven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result is that construction of ownership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making joint effort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enterprise development, manage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an be done well.
Keywords:industry-university - research institute (ICU);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归属现状
产学研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了目前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随着其地位的不断提高,它在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深入剖析产学研协同创新,从主体引导方面来看,我国目前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主要有三种模式:由企业牵头协同创新模式、由高校或科研部门牵头协同创新模式、由政府引导的协同创新模式[1]。
(一)由企业牵头协同创新模式
由于企业自身技术实力与研发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其追求盈利、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往往没有持续进行创新的耐力。因此主动与高校和研究院合作,形成新的创新组织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企业牵头协同创新模式下,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企业面临技术难题时,主动寻求高校与研究院的帮助,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共同攻克相关技术难题。第二种为企业积极联合高校形成校企联合平台,各派相关研究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组织,加强日常技术创新方面的交流,增强研发机构的实力。
以上两种形式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形式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专利法》、《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基本全面的规定。总体看来,目前主要遵循的原则为约定优先,共有作为法定补充。
(二)由高校或科研部门牵头协同创新模式
高校与科研机构是最主要的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其拥有丰富的专业性人才与国家资金的支持,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高校与科研机构愿意将其创新研究成果投放入市场,提高其研究成果的使用率。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科研机构往往会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高校或科研机构独立建立企业,独立管理、独立运营、自主研究技术。以其自身的能力独立撑起创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在此种方式下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往往牵涉到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我国立法中主要采取“雇主优先原则”,《专利法》罗列了三种情况: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发明人;2.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材料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材料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无约定的归单位所有。但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法律对科研人员奖励与报酬机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2]。
另一种是以转让技术提升竞争力。在此种方式下,高校主要任务为科研,在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后,将成果转让,购买该成果的企业利用新技术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与质量,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法律对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支持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转让,尊重相对人的意思。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此类型下,多数以约定为主,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加上现有的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很多。
(三)由政府引导的协同创新模式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时,各级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科研项目与科研发展方向,鼓励各个企业与高校加入发展的大队伍中,并给予一定的自己与人员的支持。在此种模式下,可将知识产权归属形式划分为项目承担者所有和国家所有[4]。法定高于约定是目前我国由政府引导的协同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前提,在公私部门发生争议的时,主要由《科学技术法》进行调整二者关系,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于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者的情况,在不改变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国家可以行使无偿实施权以及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的介入权。此种方式克服了传统政府引导下缺乏创新积极性与创新持续力的问题,更好的保障了在创新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5]。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的前沿阵地,其重要地位不可忽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建设方式,努力加快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系统。目前看来,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以下问题:
(一)约定不明容易产生纠纷
首先,高校合作过程中订立的合作协议不完整,研究成果会被研究单位占有,高校需要撰写申报书,组建相应的创新管理部门,并联合相应的合作企业与单位,保证部门人员分配合理公平。在较为紧张的环节下,各方合作者的考虑可能不够完善,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合作漏洞。其次,在奖酬与考评机制的压力之下,相关合作研究人员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极有可能将成果据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私自转让给他人[6];再次,技术转让后,受让一方在原先技术基础上继续研究,得出了新的技术成果。此时就会涉及到后续成果权属的纠纷[7];最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需要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产学研的专门法律法规,无从解决。现有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要制定针对产学研建立专门法律政策,但并未实施[8],目前我国法律对产学研归属纠纷上的规定较少,仅有《技术合作法》等几部法律规定中有所涉猎,并且其涉猎的不够深入,导致合作时不易签订有效合同,使得纠纷问题更为严重。
(二)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规定存在较大局限
《合同法》虽然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依旧存在因为个人与企业合作发生归属纠纷时无法认定的情况。此时单位成果与个人成果出现了混淆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认定出现了恐慌心理,极易对科研创新失去兴趣与信心。
(三)由政府引导的协同创新模式中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会根据该地区经济和地区发展的真实水平,规划真正适合地区发展的相关项目计划,邀请各个高校加入其推出的研究内容,作为外力推动产学研的合作。对于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我国在《科技进步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但是在参与这些研究的过程中法律也对相关人员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留了国家无偿使用权和介入权等,这些规定无形中加大了科研人员的科研压力,阻碍了科研人员享受科研成果。美国《拜杜法案》的成功在于其赋予了一切发明者享受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权利,同时对无偿使用权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形式无偿使用权进行了限制,充分保护了所有权享有者的权益[9]。与《拜杜法案》相比,我国的立法理念依旧是从维护国家最大的利益出发,对高校科研人员保护有限。
(四)由高校自身特性导致知识产权归属存在较大风险
高校与企业是目标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其目标在于短期内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获得更高资金优势,进而增强核心竞争力。而高校以促进技术的发展为己任,培养更多的科研人才,因此倾向于对于一切创新内容进行更深的研究与规划,最终的研究成果也定当以论文形式进行发表,方便高校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比较来说,大学注重对技术知识长期的获取,而企业注重短期内的效益最大化[10]。对市场发展的忽视导致高校大多数科研内容与企业真正所需要的技术脱节。同时高校独特的以论文发表的数量与质量决定高校人员的奖酬情况的方式,使得多数科研人员重视论文的发表。但是论文的发表是对研究成果的公布与展示,这会导致科研成果的新颖性丧失。企业希望技术独占新技术的愿望就会落空,企业与高校之间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矛盾,伤害科研成果的独特性与完善性。
三、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建议
(一)出台专门产学研协同创新立法
完善法律为保障,有效弥补依约定优先。法律应该起到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利益平衡的构建,在产学研合作时对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问题应当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并保证有相应的法律能够配套试用此次合作[11]。合同要建立在当事人共同意思的基础之上,保证维护合作双方的核心利益。政府也应当重视可实施性法律条款的重要意义,在法律条文空白的情况下,应当以政策的方式引导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纠纷问题,积极起到桥梁作用,增强产学研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的信任。
(二)在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树立前景广阔的目标
由于《科学进步法》中有关归属原则的定义过于硬化,所以应当增强归属原则的柔性,即更少地利用法律强制规定而尊重合作多方的协议与约定,对约定与协议的条款进行法律建议,增强可操作性。适当减少国家无偿实施权的使用范围,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时适当给予发明人补偿。减少国家强硬的介入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项目之中,加强双方的交流,国家应当适当听取高校科研人员的反应的问题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真正使得它成为促进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制度。
(三)以利益平衡完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采用“雇主优先“规则,企业更加了解时代的需要与市场的方向,是市场的竞争主体,其研究的内容必然与当前科技发展的方向有重要联系,职务发明归根结底要有利于企业形成专利竞争优势,采用“雇主优先”的意义在于,企业指导高校科研方向,高校科研服务企业,职务发明权利归雇主所有,雇主兼顾效益与公平,保证职务发明人享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等权利[12]。
(四)完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降低风险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保产学研合作在统一的领导与监督之下,防止因为各自利益发生争议。其次,利用现有条件聘用专门人员监管高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做好相关记录,防止高校知识产权的归属混乱。加强对知识产权流动的监管与审查,对知识产权的流动签订相应的保护协议,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对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再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13],明确每一位发明人的责任与任务,做好任务记录方便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时为了调动该科室人员有效管理研发成果的积极性,中心也应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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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异(1977-),女,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文章为2015年辽宁省教育科研管理智库项目“辽宁省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09-0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