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2016-03-18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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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由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主办、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承办的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术研究中心召开。
本届年会以刑法修正案(九)与刑事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为主题,来自全省高等院校、实务部门的与会代表七十余人参与了讨论。
一、我国死刑的走向
与会代表提出,从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法定刑中涉及死刑罪名的修正情况来看,废除死刑必须从一个国家的实际国情出发,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要坚信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会实现,可是从国情出发,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
与会代表讨论了长期自由刑甚至终身监禁是否对犯罪行为人及其亲属产生更大的痛苦,如果不是,那么如何实现刑法中的“报应主义”的原论基础;如果是,那么,是否变相指出了死刑之于犯罪人无疑是痛苦和不人道的,但是该痛苦较之于长期痛苦却存在“貌似”人道的一面。对此,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来自狱政部门的与会者指出,对于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关押,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管理层成本,而且,终身监禁同样使犯罪人看不到希望,已经给狱政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与会者之间对此问题并未达成共识。
二、暴恐风险下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证
论者指出,在当今世界暴恐犯罪持续严重的背景下,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妨碍公务罪中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然不足以保障警察的权利。并进一步指出:“在暴力恐怖活动和极端犯罪风险存在的社会背景下,在实行依法治国、依法办案的形势要求下,警察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更需要社会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与会代表就警察“是否是弱势群体”、其权利是否应当进一步强化保护,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妨碍公务犯罪的较轻犯罪的行为犯从重处罚是否存在立法的技术问题及其在整个刑法典中的协调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中有人并不同意“警察是弱势群体”的命题,但也有代表从宏观环境论证,警察已经沦为“弱势群体”,对警察的保护与社会之于其履行的职责并不匹配。对于本条规范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反思。
三、暴恐犯罪活动的特征、成因及防范对策
与会代表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恐怖活动犯罪严厉控制的系统规范指出,中国的暴恐犯罪已呈现中国化和国际化的双重特征,且有恶化的态势,目前的控制措施需进一步强化,并提出了系统的防范对策。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恐怖活动犯罪已经成为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同时就暴恐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目前的控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需要就宗教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进一步作深入的实证研究和考量。
四、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
论者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讨论了受贿犯罪现行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提出确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严格死刑设置并逐渐取消死刑、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立、确定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标准、确定受贿犯罪量刑情节标准之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在严厉打击及配套措施建构的前提下,受贿犯罪在将来可能呈现为减少的趋势,故论证的前提需要进一步考量。
五、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者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系统严厉控制的规定,指出目前的规范存在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财物”的设置失当,资格刑设置存在诸多不足的局限,进而提出删除“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素限制、将“财物”扩充为“不正当好处”、完善行贿犯罪资格刑的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行贿犯罪中资格刑的内容应当是指技术性从业资格,分别针对行贿犯罪行为内容设置处罚是区别化对待的刑事政策选择。论者的观点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此外,本届年会与会代表还就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生态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界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关系、合成侦查中多警种协作、贪污贿赂罪笔录制作、中国证据法典化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