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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嬗变*

2016-03-18蒋河龙波

歌海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

●蒋河龙波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嬗变*

●蒋河龙波

[摘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自然传播与电视媒介传播的不同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功能与特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搬上电视荧幕后由生活存在转向审美存在,其原生环境并不能完全呈现,通过电视媒介会经过不同程度的包装甚至发生文化身份的曲解。认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嬗变,以便更为合理地利用与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话语转向;民间音乐

*本文系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研究”(项目编号:研人文2015059)阶段性研究成果。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声音、形象和技艺手段等表现形式,展现特定民族与地域的文化,当它搬上电视屏幕,不仅为相关电视节目的制作生产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成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兼具记录与传播双重属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电视这一公共话语平台面向大众传播,其功能显而易见:普及文化研究、宣传人类文明成果和呼吁社会关注,进而启发人们对文化的自我认同、拓展广阔社会舆论空间。

然而,作为电视里“广而告之”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传播相比,面临传播主体置换、受众主体置换及传播场域置换等问题,甚至发生文化身份的曲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视传播出现意义的嬗变。研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嬗变,以期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实践活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一、话语结构的转化:从音乐表达到视听传播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电视平台,以多元的视听语言,建构成不同的节目类型。电视传播作为现代媒介传播的一种形式,已经打上了现代性的印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视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元素型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元素型传播即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元素与现代技法结合进行音乐创演。它的首要属性是以之为元素进行创作,是非主体与主体的共谋行为,自然,这样的行为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这种形式往往以电视编导或者作曲者作为主体,从他们的视角去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之作为元素进行创作。一种是从音响层面作为元素型结构传播,例如李玉刚的《新贵妃醉酒》、信乐团的《One night in北京》,这两个作品运用京剧唱腔及旋律等因素导入到通俗歌曲中,让通俗歌曲具备中国传统音乐的“韵味”,但实际上是以通俗歌曲的形式和技法作为其进行文化再生产的标准。另一种是从音画层面作为元素型结构传播,例如电影《茉莉花开》中的配乐民歌《茉莉花》,在这部电影中《茉莉花》的音乐旋律出现得较为完整,但是并非传播主体,而是为了电影剧情及艺术表现需要,借《茉莉花》的旋律吐露主人公不平凡的身世,《茉莉花》仅是影片被利用的听觉元素。

(二)展示型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展示型传播即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电视的视听语言较为完整的展现。这种形式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生性展示,即镜头置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环境中采录,例如中央电视台《中国文艺》节目其中一期原生态民歌专辑《云上天唱》,展示了歌手在其生长云南纳西族歌舞生活的环境中表演的;再如民族志电影《剑河》中苗族与侗族音乐都是将原生性的民族音乐事项置于生存环境中加以展示。还有一种是非原生性展示,这种形式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现代性的舞台进行展演,这种展演脱离了原生性的环境,如民间歌手阿宝在《星光大道》节目中表演的民歌《走西口》,再如青歌赛中原生态歌手进行的民歌表演,虽然披着原生态的外衣,但实际上歌手站上这样一个竞技的大舞台,其表演的语境和民间表演相异,所以属于非原生性展示。

(三)描述型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的描述型传播有利于观众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理解,描述型传播常见于以“非遗”影像民族志、“非遗”人类学纪录片这类带有人类学色彩的富于文化记录和文化描述的影像文本。音乐影像民族志记录在田野发生的社会行为与文化事项,虽然画面是来源于自然情境中未经排演的社会事实,但在文本的建构过程中,素材选择、镜头剪辑、视听修辞等方面,无不带有创作者的主观立场,因此,“以视听语言为表述手段的影像民族志兼具直观性和隐喻性的特征”,“是呈现人类学者观察与思维结果的一种主观文本”。①朱靖江:《以影像民族志方式表述人类学者的田野经验与理论见解》,《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1月2日第8版。通过对现实情境进行影像记录与细节性呈现,以理解文化事项中的文化符号形式,达到“深刻描写”的目的。湖北卫视2012年播出的《寻找中国最美乡野歌声》就是描述型结构的典型,该节目向观众推介70名精选原生民歌歌手以及他们的作品。节目还原到歌手生活的环境并拍摄他们歌唱时的状态,并对其进行解说,如介绍韶山山歌的片段讲到:“民歌不仅是文化认同的工具,有时也是文化认同的结果”,然后是两位山歌传承人的同期声,再解说到“正是由于这种强烈而真挚的文化认同,毛继余老人情不自禁地唱起了一首新填词的韶山山歌”。

二、审美功能的嬗变:从民间音乐到电视视听

如果说,审美存在和生活存在是音乐艺术存在的两种方式,那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民间就是生活意义上的存在,是生产生活的一部分,由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密切相关。如人们借助歌唱行为来强化人群的内部凝聚力,获得群体认同,并将有关生存的知识以及群体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审美趣味通过民歌进行传承与传播。虽然审美也存在于民族民间音乐当中,但是生活存在仍然是首位的,“音乐可能引发的愉悦乃至迷狂,无非是为达到生存这一最高目的,提供更有利的情感或情绪氛围,为其他有利生存的行为的发生与持续提供动机与意志力量”。②何晓兵:《四川省白马藏族民歌的文化学研究》,载《音乐研究》1992年第3期。正因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是以生存为首要存在因素,因此其音乐形式直接指向观念性的内容情感,它作为生活存在蕴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最深厚的根源,离不开该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该民族群体生产生活中特有的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

然而,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电视节目视听审美的一部分,其话语功能由生活存在向审美存在转换。例如,从音乐的表演者来说,因为听众不同、表演环境不同,民间传播与电视传播吸引听众的方法、情绪状态与表现技巧等都不同,或者从根本上说,为适应审美需要,表演者有时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从受众角度来说,从生产生活的“在场”与电视机前的“不在场”接收到的音乐音响有很大差别,首先,经过编导的选择与加工,电视观众对音乐场中各部分的注意力的分配不同于民间的现场接受,其次,对音乐的互动与反馈也不同,电视传播是单向的,缺少反馈调节,戏楼里看戏的“叫好”在观看电视的场合下就没有,就算有也不会反馈给电视中的表演者,互动就无从提及。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生活存在转换到电视的审美存在,其真实性也由生活真实转换为审美真实。例如,我们在电视中看到的苗族木鼓舞表演,木鼓舞本是苗族用来祈求风调雨顺的,而舞台上的这种表演是去神性的,我们从中感觉不到对天地神性真正的敬畏感。这体现了在电视传播的文化语境中,表演者心中失去了对神的敬畏,而民族民间音乐仅仅成为了舞台上获得艺术美感的材料,传统文化中的神性被审美娱乐性所替代。

三、社会关系的转变:从艺术形式到文化功能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传统音乐文化的产生、发展,甚至变迁的结构性,并且它不是音乐元素之和,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文化圈。”①郑茂平:《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载田青、秦序主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音响方面的精神创造,产生于人,依托于人,是一种生命性的存在。因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富有生命性的话语,在音乐形态上具有特定群体文化的基因、能量、性格及生命链,它凝结了特定民族对于生命体验过程的情感,以“口传心授、世代相传”为主要传承机制,具体而言,又生成于具体的生态环境与文化环境当中。然而,大多数通过电视展现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了与文化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元素型与展示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环境中抽离出来予以展示,剩下的只是外壳和符号,人们听到的只是音响本身甚至只是音乐的元素,看不到生成音乐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而有的所谓“原生态歌手”,经过包装与商业性推广,在电视中的表演失去了与生活情境的联系。仅仅只有阐释型结构并将音乐与其生成整体环境中的衣食住行、民俗礼仪、宗教信仰相割裂。

而置身于消费社会的大众媒介产品生产,必须考虑到收视率、传播效果及由此带来的效益,因此,一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会选择一些“奇特”的文化遗产作为节目表现主要内容,以迎合观众“猎奇”心理,提升收视率,这样不仅忽视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存在的多样性,而且忽视了对其背后文化意义的挖掘,描述并不完整。例如,很多民歌节目专选唱得高唱得尖的高腔歌手,以获得节目的视听效果,然而,民间的高腔民歌手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还有很多平腔或者低腔的山歌手,他们失去了在这类节目表现的机会。诚然,从电视传播规律来说,这种猎奇式的视角能博得受众的注意,但是这种传播是短暂的,不能给受众带来深入的理解与深刻的思考,甚至会带来文化偏见。为此,媒体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时应该尽可能通过完整的描述揭示深刻的文化内涵。

由此可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自然传播与在电视媒介传播的不同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功能与特征。在电视平台播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录制与加工,在形态上具有录音失真、录象断章取义等缺点,在生态上缺少宽阔视域、自由视角、演观互动、多位音响等现场优势。然而,通过电视媒介的传播,民间活态的、唱奏易逝的表现形态变得可复制、可重复欣赏、可分片段欣赏,同时,借助电视媒介的强势推介,扩大了知名度与影响力。认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传播嬗变问题,剖析不足,发挥优势,方能合理利用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作者简介:蒋河,贵州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龙波,长沙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长沙新闻》执行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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