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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权威的合法性探究
——基于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

2016-03-18周生虎杨冠亚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马克思

周生虎,杨冠亚

(中国矿业大学 徐海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高校辅导员权威的合法性探究
——基于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

周生虎,杨冠亚

(中国矿业大学 徐海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摘要:拥有权威是高校辅导员工作开展的前提,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久负盛誉,为辅导员权威合法性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韦伯将合法性权威分为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及法理型,作为高校学生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的从业者,上述三种权威辅导员同样具有。在理清辅导员合法性权威的来源后,应着力研究其巩固路径。权威是一把双刃剑,巩固辅导员合法性权威的同时要注意把握边界,避免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合法性权威

高校辅导员在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对于辅导员的培养投入了大量工作。制约辅导员作用进一步发挥的因素是多样的,而权威的缺失或不当使用就是其中重要的方面。辅导员权威的巩固无法一蹴而就,要从其来源入手,需要借鉴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马克思·韦伯权威理论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对于政治统治和管理的合法性基础的探讨由来有之,研究最为系统,影响最广者当属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任何统治和管理必须有其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于拥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认可以及对其命令的服从,合法性意味着人们接受某种权力体系,并且对其给予肯定的评价。韦伯认为,古往今来,人类社会共存在三种合法统治类型,即以三种合理合法型权威作为政治统治和管理的基础。

传统型权威。传统型权威来源于自古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确定统治者的依据是古代传下来的长期不变的规则与习惯,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的服从来源于传统赋予统治者固有的尊严,这种尊严神圣不可抗拒。

个人魅力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c)来源于个人异于常人的人格特征,即统治者所具有的能够吸引追随者的力量,包括高尚的信仰和品德、杰出的才能和气质、成就突出业绩的能力等。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的服从完全发自内心,不受外力强迫。

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属于制度取向权威,这种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一套完整、清晰、明确的法律或制度之上。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的服从不是对个人的忠诚,而是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和服从,依靠非人格化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加以实现,不履行服从义务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韦伯强调,在人类历史上,这三种统治权威从来没有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任何的统治形式都存在三种权威的混合,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三种权威的结合方式和权重比例不一样,表现出以某一种或几种权威为主,其他为辅的存在形式。

二、高校辅导员权威的合法性来源

马克思·韦伯的权威理论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经典理论,不仅适用于宏观的国家统治和政府管理层面,对于中观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微观的管理工作实施者同样适用。高校辅导员是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依靠力量,是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从业者,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必然要以合理合法权威为前提。事实与经验告诉我们,从角色定位出发,韦伯所指出的三种合法型权威辅导员兼而有之。

(一)高校辅导员的传统型权威

我们国家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是辅导员的传统型权威的主要来源。中国古代关于尊师重教的格言浩如烟海,荀子在《礼记》中将“天地、君师”并论;《吕氏春秋·劝学》中指出“事师之犹事父也”,对于教师地位的尊崇可见一斑。此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无不将尊师兴学作为巩固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认真对待。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就以战略家的眼光看到了教师这一群体对于推动民主革命发展及新政权建设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将教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依靠力量;党的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倡导教育要以教师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将教师视为打造中华民族“梦之队”的筑梦人。辅导员作为高等教育的从业者,教师地位的重要性与光荣感赋予了其普遍认可的权威。

(二)高校辅导员的个人魅力型权威

辅导员的个人魅力型权威来自于辅导员在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中,通过高尚的价值观和品格、突出的能力、丰富的知识和阅历、真诚的情感和沟通及个人形象气质等因素对教育对象所形成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戴高乐曾说过:“那些有品格的人会放射出磁石般的力量,对于追随他们的人来说,他们是最终目标的象征,是希望的象征”。可见,辅导员个人魅力型权威一旦形成,对于促进学生健全人格形成,激励学生全面发,更好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高校对于辅导员一般设置较高的准入条件并进行不间断的培养,注重工作监督和考核等便是基于上述考虑。

(三)高校辅导员的法理型权威

辅导员的法理型权威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权力授予。在国家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规是辅导员设置和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将辅导员队伍视为校园稳定和谐及学生教育管理的依靠力量;各高校的校规校纪及辅导员工作章程详细规定了辅导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细则。上述内容为辅导员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权威来源。

三、高校辅导员权威的巩固路径

拥有权威是辅导员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辅导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权威缺乏或者权威的不正当使用密切相关。需从权威来源的三个方面入手,巩固辅导员权威的合法性并且克服其不利影响。

(一)继承尊师重教传统,同时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1.尊师,突出辅导员的“教师”地位。《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可见,辅导员的准确身份定位是“高等学校教师”。但在实际工作中,辅导员的“教师”身份并不突出,习惯上称之为“学生工作干部”或者“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辅导员工作的真实写照。很多学校的辅导员在职业发展、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不能和教师一样享受“国民待遇”,这些造成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降低,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发挥。

《吕氏春秋·劝学》中有句名言,“尊师则不论其贵贱贫富矣”,继承尊师重教传统要做到“雨露均沾”, 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作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明确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身份,为辅导员学历、职称提升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其次,辅导员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落实在行动上。目前我国辅导员的年龄结构呈正金字塔形,年轻人居多,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型辅导员缺乏,转岗现象普遍,人才流失严重。要实现职业化必须建立和专业教师一样的培养和激励保障体系,提高辅导员在高校师资构成中的地位,增强职业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2.重教,突出辅导员的教育职能。教育、管理、服务是辅导员工作的三大职能,其中教育是首要任务。在现实工作中,经常出现辅导员工作职能倒置的现象,管理职能较强而教育职能弱化。“管辖→治理→引导→教育”是辅导员工作较为普遍的路线图,管辖即“守土有责”,所带学生出现问题后反馈上来,被动地加以解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理是辅导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主动、及时发现学生中出现的情况并采取措施,辅导员工作往往停留在这两个初级阶段,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引导和教育职能被搁置。同时,学校往往以收效慢、指标难以量化为由忽视对辅导员的学生教育工作考核,使得这一现象更加突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辅导员的教育职能发挥必不可少。突出辅导员的教育职能首先要克服“超载”现象,即严格按照1∶200的标准配备辅导员,减轻其业务工作量;其次是在辅导员中创建学习型组织,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教育水平;三是实现教育职能的课堂化,辅导员以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形式直接面向学生授课;四是细化辅导员教育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积极引导他们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3.固本,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尊师重教的传统有利于巩固辅导员职业的合法性基础,然而过于强调“师道尊严”同样不利于学生的培养。中国的教育传统讲究学生对老师的绝对服从,教师对于学生的控制和管束理所当然,教育方式以单向灌输式为主,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辅导员过分运用传统型权威对学生进行过分管束,成为学生行为的支配者、监督者和惩罚者,不能以平等的身份和学生相处,这不仅会造成师生关系紧张,也不利于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以学生为中心”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核心理念,辅导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和睦相处,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要积极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注重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学生组织的工作指导,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充分相信学生,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管理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使校园活动从边缘化转为主阵地。同时高校要加强对辅导员教育管理方式的监督,要建立专业课教师与辅导员有效的交流机制,统一教育方式,形成合力。

(二)培养高校辅导员个人魅力,同时克服非理性因素影响

1.辅导员个人魅力的提升途径。辅导员个人魅力的培养和提升绝非一日之功,结合工作实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努力。

头顶要有“剑”,就是要有敬畏之心。辅导员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对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心存敬畏。要把对学生的理想信念和法制纪律教育贯穿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思考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灵活的教育形式,使学生更容易接受。

脑中要有“念”,就是要牢固树服务理念。辅导员是学校各部门与学生之间的桥梁,既要完成各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又要把学生的需求及时反馈上去,面对繁琐的工作,要勤奋踏实,多讲付出和奉献,少谈辛苦和回报。面对学生更要树立管理即服务的理念,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相处,对待学生一视同仁,及时发现并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胸中要有“爱”。首先是爱自己,做到洁身自好,自觉抵御不良风气的影响,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爱工作,增强职业的认同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孜孜不倦;要爱学生,视学生为亲人,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感情投入,真正走入学生的内心,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怀学生,把学生的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手中要有“法”,就是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本是就是一门艺术,要做好并非易事。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千差万别,辅导员要结合具体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分类开展工作。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即坚持原则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做到刚柔并济。辅导员要勤于思考,提高自身的业务工作水平,增强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增强感召力和创新力。要注意经验积累,总结提炼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脚下要有“路”,就是要走出一条职业长远发展的道路。职业化和专业化为辅导员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广泛学习文、史、政、经、法、哲知识和提高自然科学素养,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以适应通识教育的需要。同时,要思考确立自己的职业方向,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心理咨询、大学生涯设计、职业规划指导等领域确定一到两个研究方向,重点突破,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既能提高工作实效,又有利于自身发展。

2.克服非理性因素的不利影响。个人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伟大人物所具有的吸引追随者的力量,以及后者对前者完全自愿的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讲,韦伯将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视为唯一纯粹的合法性。同时,因其缺少理性的、稳态的组织结构,韦伯又将其视为最不稳固的权威形式。

辅导员的个人魅力型权威一旦形成,便会产生一股吸引学生的力量,学生对辅导员的爱戴是完全发自内心的,纯粹的,辅导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会给学生带来强大的示范效应。学生的价值观,看待具体问题的态度,为人处世的方法会表现出和辅导员趋同的态势,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谁带的学生像谁”。从积极意义上来讲,这有利于辅导员工作目标的实现。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一旦辅导员的价值判断出现偏差,非理性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对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和固化阶段的大学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例如在对某一社会突发事件或热点问题的看法上,辅导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利用个人魅力型权威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一言之差就会出现方向性的错误。再如,在政策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贯彻实行过程中,辅导员的态度如果和规定相左,在执行过程中稍有懈怠,同样会在学生中会造成不可低估的影响。

因此,高校在充分发挥辅导员个人魅力型权威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对辅导员的持续教育,更要密切关注辅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辅导员的非理性想法和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同时,要通过辅导员以外的途径及时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防止学生对辅导员盲目的崇拜和狂热的追随。

(三)倡导法理型权威,同时保障学生的权益

法理型权威依靠非人格化的法律和规章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是现代社会普遍倡导的权威类型。辅导员的法理型权威来自法律法规的授予,自然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加以巩固,此外,辅导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

1.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当前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政策依据,其中第二章明确规定了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辅导员工作细则,这些都成为辅导员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规定》更像是一个指导意见,缺乏力度。如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这一条各高校普遍超标,但是没有查处和整改措施。第四章“培养与发展”中对于辅导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培训培养等做出了规定,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例如目前全国高校专职辅导员人数已经超过13万,但2016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仅仅招收150名,可谓千里挑一。第十五条指出“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这句话过于笼统,各高校实际操作效果不佳。

法律法规必须被信仰,否则便是一纸空文。巩固辅导员法理型权威首先要从完善立法着手,要细化规则,保证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指明方向。其次,从执法角度,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对各高校有关辅导员队伍建设违规操作和消极懈怠的行为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解决辅导员的后顾之忧;第三,从普法角度要加大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认识到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辅导员职业地位,以此来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2.坚持程序正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辅导员享有法理型权威,在具体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对学生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力如果使用不当,不但会影响到自身的权威,也会损害学生的利益。表现为部分辅导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介入;有些辅导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组织发展、评优、资助、就业推荐等工作以权谋私,收受学生贿赂;有些辅导员对学生亲疏分明,把学生分门别类看待;更有甚者将学生和家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资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避免权力使用不当对合法性权威的损害,高校要完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对涉及辅导员权力运行的每一项工作设定科学规范的程序,明确告知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明确辅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起到警示作用。在辅导员工作考核中要改变只看重工作实效,不重视工作过程的现有做法,将简单的年度考核变为年度与阶段任务考核相结合。同时合理调动学生的维权积极性,动员学生对辅导员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3.正确使用处罚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处罚权是辅导员拥有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处理的权力,近年来大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中大多与处罚权使用有关。处罚是为了令行禁止,更是为了警示他人,部分辅导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错误使用处罚权,既对事也对人,视违纪学生为挑战自己权威的“异类”,加重处分,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有的学生因为一次处理而被拉入“黑名单”,从此一蹶不振,丧失学习和生活的积极性。

培根有句名言,“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用在辅导员处罚权行使过程中恰如其分。面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辅导员要将错误行为和学生分别对待,处罚错误行为的同时要给学生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更要找清楚错误出现的原因,避免一错再错。违纪的学生大多都是在思想、学习、生活或人际交往中遇到困难的学生,需要辅导员给予更多关注,及时采取帮扶措施。另外辅导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合理“量刑”,公正“执法”,既维护了自身权威又能保障学生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伍俊斌. 马克思·韦伯合法性思想评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1,(6)

[2]汪闻生. 马克思·韦伯权威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上海人大,2010,(7)

[3]申琳.“以师为本”的尊师重教思想初探.科技向导,2010,(5)

[4]康为茂,等. 学生管理工作理性权威的构建.高教探索,2010,(5)

[5]李超,等. 论辅导员权力的异化与消解.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5,(8)

(责任编辑:陈勇)

On College Advisors' Legitimate Authority

Zhou Shenghu, Yang Guanya

(XuhaiCollege,ChinaUniversityofMining&Technology,Xuzhou,Jiangsu, 221008,China)

Abstract:Authority is a prerequisite for advisors' success at work. Study of advisors' legitimate authority can be done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x Weber's theory of authority. Max Weber puts legitimate authority into three categories: traditional type, personal charisma type and legal principle type. As educators and supervisors, college advisors are invested with all the three types of legitimate authority. However, authorit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n consolidating advisors' legitimate authority, efforts must be made to prevent advisors from crossing the boundary so as to avoid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Key words:college advisor; Max Weber' theory of authority; legitimate authority

DOI:10.13585/j.cnki.gxfdyxk.2016.02.013

作者简介:周生虎(1982-),男,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教师;杨冠亚(1983-),男,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37(2016)02-0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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